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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21:02:56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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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教 育 部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二)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继续遵照教育部已经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
  (二)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同学段各个模块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1.小学1-3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1)了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的危险和危害。
  (2)了解并遵守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常识。
  (3)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
  (2)了解常见的肠道和呼吸道等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学习道路交通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2)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柴火)、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
  (3)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
  (4)初步学会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的简单技能。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110、119、120电话。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
  (2)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简单技能。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
  (2)学习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
  2.小学4-6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2)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3)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4)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加强卫生和饮食常识学习,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饮食习惯。
  (2)了解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
  (3)初步了解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危害,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远离烟酒及毒品的健康生活意识。
  (4)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形成主动避让车辆的意识。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私自到野外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危害;学习预防和处理溺水、烫烧伤、动物咬伤、异物进气管等意外伤害的基本常识和方法。
  (3)形成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与区域的防范意识,了解与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4)学会有效躲避事故灾害的常用方法和在事故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5)使学生初步了解与学生意外伤害有关的基本保险知识,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2)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3)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影响家乡生态环境的常见问题,形成保护自然环境和躲避自然灾害的意识。
  (2)学会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基本方法。
  (3)掌握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含义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2)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3.初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2)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3)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4)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了解重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生活水污染的知识及基本的预防、急救、处理常识;了解简单的用药安全知识。
  (2)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
  (3)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4)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
  (5)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
  (3)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2)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学会冷静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在自然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2)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认识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
  (2)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3)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4.高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自觉遵守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行为规范。
  (2)了解考试泄密、违规的相关法律常识。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
  (3)自觉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意识。
  (4)基本理解国际政治、经济、宗教冲突现象,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5)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汲取其他国家文化的精华,抵制不良文化习俗的影响。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
  (2)掌握亚健康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了解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和救助渠道,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
  (3)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4)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
  (5)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
  (6)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2)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基本掌握在自然灾害中自救的各种技能,学习紧急救护他人的基本技能。
  (2)了解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做贡献。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
  (2)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三、实施途径
  (一)学校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按照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小学阶段主要在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中进行。
  (二)对无法在其他学科中渗透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可以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采用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要充分利用班、团、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
  (三)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寓教于丰富多彩活动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
  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四)学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系统协调承担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且协助学校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疏散演习活动。
  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孩子的公共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公共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寻求家长和社会对公共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机制
  (一)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学段的课程方案和本指导纲要的要求,采用课程渗透和利用地方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本纲要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开展自救自护和逃生实践演练活动。
  (二)各地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开发公共安全教育的软件、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凡进入中小学校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审定后方可使用;公共安全教育自助读本或者相关教育材料的购买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大力提倡学校使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借阅;重视和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把公共安全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保证经费,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校本研究。
  (五)要重视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评价的重点应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学校要把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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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诉讼离婚

刘顺涛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且是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1、书写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案;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调解书或判决书。
  四、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这些证据包括:(1) 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2) 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3) 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4) 如果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4、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5]1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中央、省、县共同设立了“两免一补”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为加强我省“两免一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的责任,规范全省“两免一补”各项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下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免一补”的资助范围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含县域内特殊教育学生。重点向29个国贫县、省贫县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区、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和财政供养人口家庭的学生,也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资助。

  第三条 “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1、家住农村地区(持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含乡、镇、县城)中小学就读的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课本费、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属、军属家庭贫困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子女、持农村特困证和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3、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按湖北省统计局2004年对我省绝对贫困家庭界定标准即年人均纯收入645元以下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根据省统计局有关界定标准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4、县域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两免一补”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下达资助人数。每年春、秋季开学之前,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两免一补”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下达到县(市、区),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将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分解到各学校。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组张贴布告等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范围、评定标准等。

  3、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填写《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

  4、评审及公示。评审小组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不得少于10人),对申请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5、上报。学校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拟定享受“两免一补”贫困家庭学生情况汇总表(附表2)与评审、公示情况(包括评审小组名单、身份构成及审核人签字等情况)一并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6、信息公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各地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等有关信息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助的贫困家庭学生作出适当调整,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逐级上报有关调整情况,并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

  第五条 对认定为资助对象的贫困学生发放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印制的《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证》(简称《资助证》)。学生凭《资助证》,享受“两免一补”。《资助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年审。在同一县(市、区)资助范围内的学校升学与转学均可继续使用。初中毕业,《资助证》自动失效;小学入学新生按规定程序审批、申报取得《资助证》。每年秋季开学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印制好当年新增的《资助证》。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领取《资助证》,加盖公章后,发到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根据当年《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花名册》认真审核填写《资助证》,并会同学校将《资助证》发给受助学生。《资助证》与受助学生花名册一一对应。受助学生花名册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各存一份,建档备查,并录入全省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从2005年秋季开始,中央财政提供的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

  1、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机构,对全省的免费教科书进行统一采购,以降低出版、发行等环节的费用,节省下来的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生。

  2、中央免费教科书的范围是国家规定课程必设科目的教科书。小学国家课程必设科目为: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外语、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科学(自然);初中国家课程必设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选择生物、物理、化学)、历史与社会(或选择历史、地理)、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不包括地方课程教科书。如地方要编写并发行地方课程教材,应限页数、限价格,并免费为受助学生提供。中央免费教科书的扉页上须以适当方式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3、免费教科书版本与版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选用的教科书版本(版别)应尽量集中,避免因选用教科书过于分散,影响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各科目的教科书版本(版别)与版型的选择,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中选定,选用原则是,同一市、州同一年级应采用相同种类、版本和版型的教科书。

  4、为保证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从2005年秋季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选用权限应适当调整,教材选用权上收到市(州)。选用教科书,既要坚持教材多样化,又要将价格因素作为选用教材的重要因素。

  5、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秋季分年级的教材选用、统计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便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下学年度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1、资金筹措渠道。根据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中央财政负责安排提供免费教科书资金,省级财政负责安排减免杂费资金,县级财政负责安排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免杂费标准严格执行我省“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含信息技术费)。补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各地视财力和生活水平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2、资金拨付方式。免教材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逐级汇总的免费教科书验收情况和教材采购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免杂费资金,在春秋两季开学后一个月内,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拨付到县级财政国库,县级财政国库在收到省拨付的专项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学校,作为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在春秋两季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学校,各学校及时兑换成食堂餐券,发放到贫困家庭学生手上。

  第八条 对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的费用,不得收取杂费,如发现收取此类费用,均作为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加强监督,建立审计、报告制度和奖惩制度。

  1、实行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重点审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是否按时拨付到位,是否真正落实到贫困家庭学生手上,并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2、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贫困学生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真正使“两免一补”政策落到实处。要在每年年底对辖区内“两免一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11月底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对各地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的执行情况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建立奖惩制度,保证“两免一补”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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