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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5:10:23  浏览:9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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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06年第3号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06年8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四条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无锡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和镇、街道、村、社区工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产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本产业、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镇、街道、村、社区、产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基层工会根据职工人数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或者聘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社会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镇、街道以上工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
    
  第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无锡市总工会颁发《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第九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辖区内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镇、街道、村、社区、产业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条 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的记录、公示制度。
    
  劳动保障、安监、质监、环保、工商、卫生、人事、监察、司法、国资、经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优先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担任劳动监察协理员,协助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工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第十四条 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和批评。
    
  第十五条 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当登记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可以协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委派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组织,与工会就劳动关系和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自觉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教育劳动者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爱岗敬业、诚实劳动,自觉履行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或者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从事劳动法律监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请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和《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由无锡市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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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责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介入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果关系、路权原则是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原则。交通事故应根据具体的交通安全法律条款而不应根据原则性的规定来认定。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 认定 若干问题
一、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下称交通事故)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诉讼阶段改变交通事故责任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因此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介入到交通事故认定中很有必要,况且在诉讼阶段对交通事故责任提出异议也需掌握交通事故认定的知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基本处于封闭的状态,这虽与对律师的排斥有关,但与律师缺乏交通事故认定的知识和经验不无关系。现笔者撰写本文,以抛砖引玉。
二、交通事故概述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员人数急剧增长,这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以十万起计,如2010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确定了交通事故的四个特征:
1、事件涉及车辆。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 事件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或意外。
4、客观方面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式,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意外交通事故、故意交通事故和过失交通事故。
(1)意外交通事故。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
(2)故意交通事故。
这种情况当事人如果构成犯罪,并非交通肇事罪,而应以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
(3)过失交通事故。
过失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我们一般所说的交通事故就是指过失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认定概述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责任的行为。它由四个有机部份组成: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的认定。
交通事故绝大部分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其实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对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提及交通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取消责任认定,只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称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也就成了全社会十分关注、敏感和热门的话题。如认定不公,极易引起群众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局。更重要的是交通事故认定关系到遵守交通安全法的导向,关系到交通秩序的维护。因此,正确认定交通事故就成了十分的问题。
四、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长期以来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鉴定行为说。
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做出的一种结论。这种结论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理由是:
1、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公安部《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3、《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名称变更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淡化了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行为性质。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说。
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法律事实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唯一有权调查、认定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认定、宣告的过程,在性质上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属性与特征。
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虽然还有争议,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已经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2005年1月5日)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照《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五、交通事故责任类型及认定方式
1、交通事故责任类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
2、交通事故认定方式
交通事故认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查明事实后,依据各方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这称为认定责任方式。二是由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当事人有否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否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而依法作出的责任认定,这称为推定责任方式。
有人认为,认定责任和推定责任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意义,即推定责任方式认定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不产生必然的效力,应由法院根据事实确定。
六、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
(一)救济途径的演变。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关系到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1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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