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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6 15:56:51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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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3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不再保留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重新组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卫生局承担。

3.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职工提前退休(职);(2)专职劳监员、兼职劳监员、劳监协理员任命(聘任);(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4)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5)招用流动人员;(6)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格;(7)劳动就业中介机构。

2.保留核准的事项:(1)职工正常退休;(2)劳动能力鉴定(评残);(3)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4)集体合同审查;(5)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6)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7)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8)招聘简章、启事;(9)《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含各种等级)。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劳动年审;(2)技工学校申办及改变性质;(3)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合并的事项:(1)非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和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合并到“职工提前退休(职)”;(2)伤病(工伤)性质确定,合并到“劳动能力鉴定(评残)”;(3)转外地治疗入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合并到“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5.取消的事项:(1)劳动合同鉴证(按现有法律、法规签订合同);(2)劳动合同文本;(3)经济性裁员;(4)工资总额使用;(5)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外的特殊药品;(6)征地剩余劳动力安置;(7)照顾招收退休职工子女“农转非”;(8)劳动服务企业(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9)就业生产扶持资金核借。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管理劳动力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实施国家关于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穗机构雇请中方劳务人员以及劳动事务代理、咨询等业务。

(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制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各类技工学校、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竞赛的规划及措施;指导技能培训教材、师资队伍的建设。

(五)负责劳动关系的调整协调工作,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协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含异地招工、农转非招工);负责企业用工的宏观管理。

(六)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拟订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政策;审核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负责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建立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指导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八)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对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查。

(十)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统计信息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工作,指导劳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承办局机关政务活动事宜;负责综合协调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之间的业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办理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提案;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业务宣传、政务信息、文秘档案、保密、机关财产、财务以及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标准;审核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法规汇编,核发、管理劳动行政执法证件,拟订依法行政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政策性调研和普法工作,组织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与咨询工作;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

(三)劳动工资处

负责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并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及其政策,审核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企业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监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统计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拟认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订“异地招工”以及“农转非”计划;负责对企业用工进行宏观管理。

(四)劳动关系处(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拟订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指导和参与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劳动监察处

负责依据国家劳动监察的规定,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大检查和年审;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劳动监察网络,拟订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信访举报工作,负责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以及投诉进行处理。

(六)培训处

负责拟订职业技能培训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核发职业技能各种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七)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拟订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的政策和改革方案,拟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拟订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国家关于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负责对境外企业驻穗机构雇请中方劳务人员以及劳动事务代理、资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其基金管理的政策措施,拟订失业人员的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就业和失业保险服务事业。

(八)养老保险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拟订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工龄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及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参保单位职工的提前退休审批和工龄审核工作。

(九)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拟订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拟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政策;拟订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稽核规则;拟订工伤预防经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工伤确认工作,拟订职工伤(病)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负责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医疗保险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市医疗保险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和相应的基金管理措施;拟定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制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

(十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

负责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工作,发布统计公报及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对本局系统财务的综合平衡、监督管理;编制、审理本局系统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各项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实施行政监督;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负责系统内部的财务审计和统计工作;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人事处

负责拟订本局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动、录用、回避、交流、培训等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组织、统战、机构编制、工资、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申办出境等管理工作。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工、青、妇等工作;参与财务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3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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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2005年2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在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农副产品、出版物及文化用品为主的公共交易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早夜市及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早夜市设置的规划、协调和审核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林业、农牧、文化、行政综合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早夜市管理工作。
早夜市所在地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早夜市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早夜市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早夜市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需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早夜市的,其经营场所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早夜市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早夜市经营场所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开办早夜市须经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开办早夜市实行谁投资、谁收益,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早夜市开办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道路景观;
(三)不影响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四)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有较宽敞、平坦、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地。
第十条 早夜市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有关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清扫等制度;
(三)在市场设立投诉点,设置法定、合格的免费复检计量器具;
(四)对市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早市开市时间为7:00,收市时间为9:00;夜市开市时间为20:30,收市时间为次日凌晨2:00(均为北京时间)。
早夜市开办者应在收市后30分钟内组织完成场地清扫工作,保证场地清洁、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 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
第十三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必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缺秤少量;
(三)不准经销非法、盗版、淫秽出版物;
(四)不准赌博、测字、算命、行医卖药;
(五)不准践踏绿地树木和损坏、污染公共设施及彩色路面;
(六)不准乱扔杂物、乱倒污水。
第十五条 在早夜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持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定点亮证经营;
(二) 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 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用清洁设施存放,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防止食品污染;
(四) 必须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或经消毒处理的餐具,不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不得在现场清洗餐具;
(五) 从业人员必须穿着洁净的工作服上岗,保持个人及营业场所卫生,污水、垃圾应倒在指定的卫生设施内;
(六)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场所和设施;
(七)烧烤炉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和无烟煤并配备简易消烟设备,其他餐饮炉具应使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严禁原煤散烧;
(八) 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七条 早夜市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早夜市开办者或者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7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


(1998年8月17日第1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提高全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第三条 科技部门是各级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总行、一级分行的科技部门下设运行机构,由一名科技部门领导专管;二级分行科技部门不设运行机构,但承担运行管理的职责,其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总行运行中心、一级分行运行机构和二级分行科技部门具体负责本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上级行运行机构负责所辖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 岗位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运行工作的主要岗位有:安全管理岗位、系统管理岗位、网络通信管理岗位、应用管理岗位、设备管理岗位、技术档案管理岗位、机房环境管理岗位、运行值班岗位。
各岗位分别设相应的管理员或值班员,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应用管理员与系统管理员、网络通信管理员不得混岗。
第五条 安全管理员由科技部门专管领导担任,并全面负责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系统运行各环节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网络通信管理员、应用管理员等关键岗位要选用思想品德端正、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并应有人员备份。
第七条 运行工作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技术考核及上岗认证。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要报上级行科技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运行岗位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遵守安全规程等方面的评议和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更换或调离。

第三章 运行机房环境管理
第九条 运行机房环境管理是指对机房场地、供电系统及空调系统等相关设备设施、环境、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 运行机房的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的要求进行,并应考虑不同设备对场地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运行机房设计方案须经上级行科技部门审批,并由专业机房工程公司施工。本行科技部门应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技术监督,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运行机房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上级行科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设计标准及相关的规定对机房进行严格验收。消防系统还必须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
第十三条 运行机房根据运行需要应划分成主机房、主控室、网络通讯室、行打室、终端室、电源室、介质库、值班室等区域,并通过门禁、监控等方式进行区域控制。业务操作区应与运行机房分离。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运行机房现有环境及设备设施,确需变更,应制定周密计划,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在确保不影响现有生产系统运行的情况下,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或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运行机构应建立运行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的环境、秩序、出入、消防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机房环境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定期对运行机房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雷击、防鼠、接地及门禁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备案。
(二)制定运行机房供电系统设备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维护,保障不间断电力供应。
(三)制定运行机房专用空调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计算机设备对温、湿度的要求。
(四)建立运行机房档案,详细记录机房的结构、布线、设备设施的分布和变动等情况。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是指对运行机房中的主机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及外围设备的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安装时,应由相关技术人员制定详细可行的操作步骤,其中关键设备的安装必须请供货厂商(代理商)技术人员现场支持。
第十九条 设备在投入正式使用前,应依据供货厂商提供的项目和相关指标,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测试,写出测试报告,经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 设备升档要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审批,并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升档过程中应保证现有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主机设备和网络通信设备必须有备份,并处于实时备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做好设备的日常监测、检查、记录,及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必要时,通知供货厂商(代理商)的技术人员到场解决。
(三)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对维护的项目、步骤、周期、责任人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设备维护计划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做好设备维护记录。
(四)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升级、更新情况等)、故障现象、故障分析、维修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投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产管理是指对应用项目从提交到投入实际运行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用项目包括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开发完成的项目和购置的成品软件。
第二十五条 应用项目提交者应会同运行机构共同制定周密、严谨的项目投产计划。
第二十六条 应用项目提交者应向运行机构提供完整的有关项目投产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资料,并负责运行相关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利用现有系统资源的应用项目,运行机构与应用项目提交者应共同对系统资源情况进行分析,确定资源分配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行机构依据技术文档的要求准备运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运行机构要掌握应用项目提供的各种系统监控、维护工具,并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运行机构、应用项目提交者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共同确定各方职责:应用项目提交者主要负责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持和优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运行机构主要负责正式投产运行后的应用系统安全运行。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运行机构依据投产计划,确认各项投产准备工作符合应用项目的运行需要后,提交投产报告,经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审批(必要时经有关行长审批)后,该应用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六章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值班管理是指对运行机房值班工作及运行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运行机房的值班由各级行运行机构负责管理。机房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
第三十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由负责人落实他人代班。
第三十五 条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六 条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监视并定时检查主机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外围设备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及时备份数据,并监视备份过程,确认备份数据有效后对备份介质进行登记,并安全存放。
(三)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无法处理的问题,须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四)及时填写运行值班日志,记录系统运行状况、故障处理、电话受理、交接班等项内容。
(五)及时受理值班电话,不得因私占用值班电话。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系统管理是指对运行系统中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系统软件的安装须经科技部门领导审批,由相关技术人员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依据具体设备特性,对系统进行合理配置、测试、调整,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资源优势。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生产系统上安装编译工具、应用系统源程序及其他与银行业务无关的软件。
第四十条备份系统与生产系统的系统构成与配置应保持一致,以保证生产系统出现故障时能顺利切换。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系统参数,确需修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实施时应有监督,修改后的参数应记录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业务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修改或恢复操作,确需操作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并由有关人员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系统软件升级、应用软件升级或更换、系统切换、年终结转、结息等重大操作,由科技部与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方案,总行或一级分行应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十四条 运行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应用软件运行中发生的问题,逐级上报汇总后,交软件提交者。
第四十五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密切监视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对故障产生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
(二)制定系统运行维护计划,严格按计划对系统进行维护,并详细记录维护情况。
(三)定期对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系统性能优化方案,必要时制定主机系统的升级方案,实施须报科技部门领导审批。
(四)制定备份计划,对备份的时间、内容、级别、人员、保管期限、异地存取和销毁手续等进行明确规定。
(五)建立软件运行档案,对软件的基本情况(版本、配置等)、升级、故障现象、故障产生原因、故障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章 网络通信管理
第四十六条 网络通信管理是指对所辖网络通信系统运行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总行统一规划建设的网络系统,无总行授权,下级行不得变更网络系统的结构、设备及重要参数。
第四十八条 区域性网络系统方案的设计和改造应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形成规范的文档,并报上级行科技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网络的IP地址、主机名等参数应按总行规定的标准进行统一编码和分配。
第五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网络节点及修改网络参数,确需增加、删除或修改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运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远程登录审批制度,建立远程登录登记簿,详细记录登录原因、登录人员、起止时间、批准人等项内容。登录结束后应及时更改相关的密码、口令。登录操作须经被登录方科技部门领导批准。
第五十二条 运行机构应及时将网络拓扑结构图、网络通信设备的配置参数、网络地址(如IP地址、CHINAPAC端口号、拨号备份电话号码)等资料归档保管,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三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网络通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密切监视网络运行状况,及时排除网络出现的故障,做好网络运行及维护记录。
(二)定期分析网络运行状况,形成网络性能优化方案,实施须报科技部门领导审批。
(三)严格控制网络通信连接,采取诸如防火墙等项防范措施,对内部网与外部网进行网络隔离。
(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内部网络各节点的通信进行控制,防止各种非法访问。
(五)网络的通信线路应有备份,并应对备份线路按月进行检测。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管理是指对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关键安全环节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运行机构应充分合理地利用系统提供的安全机制,实现系统的安全保护和安全服务。
第五十六条 运行机构对各级用户及其权限的设定应进行严格管理,用户权限的分配必须遵循“最小特权”原则。
第五十七条 用户密码应严格保密,及时更新。重要用户密码应密封交安全管理员保管。
第五十八条 运行岗位人员调离,运行机构应及时修改相关密码、口令。
第五十九条 运行机构应严格限制对密钥等密级文件的访问,防止非法研读和拷贝。
第六十条 运行各岗位人员不得担任业务操作工作。应用软件开发人员不得代替运行人员从事运行各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运行机构每日应对主机系统、网络系统的安全审计跟踪记录及应用系统的日志进行检查,分析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对发现的隐患和漏洞要及时研究补救措施,并报科技部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运行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病毒的传染源,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并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第六十三条 对由厂商提供的远程支持联接及操作,运行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支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记录、备案。
第六十四条 运行机构应制定安全运行应急计划,针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故障和灾难,制定恢复运行的措施、方法,并成立应急计划实施小组,负责本行应急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保证系统日间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运行机构对可模拟的故障和灾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施应急计划的演习。
第六十六条 应急计划的实施必须按规定由有关领导批准,实施后,运行机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补救和整改措施,写出报告,报上级行科技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关键业务系统,如:柜面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交易转发系统等,日间停止正常运行,一级分行超过4小时、二级分行超过8小时,属重大运行事故。发生重大运行事故,各行须及时报总行科技部,事故的原因及事故处理过程要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于事后两周内上报

第六十八条 系统软硬件及应用软件的升级、更新等重大操作的实施方案必须包括应急措施。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为避免造成重大运行事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恢复运行。

第十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技术档案管理是指对运行设备的随机资料、软件介质、软件文档、数据备份介质及与运行有关的各类技术规范、制度、计划、档案、日志等的管理。
第七十条 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中国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技术文档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各类技术档案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十二条 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应对技术档案登记入册,标明内容、日期、密级、保存期限等信息,分类保管。
第七十三条 技术档案保管须满足防盗、防潮、防火、防水、防鼠、防虫、防磁、防震等要求。重要技术档案应有冗余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备份介质要存放在专用介质库内,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业务数据备份介质还须异地(不同建筑物内)保存。
第七十五条 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应定期检查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受损档案要及时整理和修复;对介质档案还应定期采取重绕、重写、复制等维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 运行机构应严格限定技术档案的借用范围,借用时要履行登记手续,并要求及时完整归还,技术档案归还时应进行必要的完整性、有效性检验。重要技术档案的借用应经运行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七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技术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介绍、复印(拷贝)、发表文稿等方式外泄。
第七十八条 对过期和报废的技术档案的销毁,运行机构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监销措施。

第十一章 运行工作检查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组织行内有关部门对本行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科技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
第八十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普查、抽查、专项检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
第八十一条 有关部门检查时要事先拟定检查提纲,检查项目的指标要量化。
第八十二条 检查后要进行总结,检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进。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者,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第八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八十六条 在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涉及计算机系统保密工作的,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19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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