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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0:55:14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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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总体目标,全面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根据我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的通知》(教考试〔1998〕1号)和《关于制定、修
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加强教材等自学考试媒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5号)精神,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是国家通过自学考试对专门人才进行培养的总体方案,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规格、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是实施学历教育和国家考试的标准;由全国考委土建类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建筑事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结合自学考试特点拟订并由全国
考委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中对课程名称、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
二、本通知附件三个专业考试计划中属教考试〔1998〕5号文件中规定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其统考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已经开考本通知附件各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按照我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7号)要求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具体课程的衔接过渡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过渡工作应于2001年底前结束。
在实施本计划过程或调整过渡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附件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是为我国当前对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本专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注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的水平相一致。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应考者参加某门课考试(含实验)合格后,发单科合格证书,同时取得该课程学分。凡取得本专业规定的15门课程的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3学分,思想
品德经考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鉴定合格者,发给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三、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主要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建筑工程专业应用型人才。在政治思想方面,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业
务知识和能力方面,要求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组织建筑工程施工及管理能力,具有一般房屋建筑机构构件的设计能力,初步具有计算机应用技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1 |哲学 | 4 | |
| 公 |---|----------|---|--------|
| 共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基 |---|----------|---|--------|
| 础 | 3 |大学语文(专) | 4 | |
| 课 |---|----------|---|--------|
| | 4 |高等数学(工专) | 7 | |
| |---|----------|---|--------|
| | 5 |计算机应用基础 | 4 |含上机2学分 |
---------------------------------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6 |土木工程制图 | 5 | |
| 专 |---|----------|---|--------|
| 业 | 7 |工程测量 | 5 |含实习3学分 |
| 基 |---|----------|---|--------|
| 础 | 8 |建筑材料 | 3 |含实验1学分 |
| 课 |---|----------|---|--------|
| | 9 |工程力学(土) | 6 |含实验0.5学分|
| |---|----------|---|--------|
| |10 |结构力学 | 5 | |
| |---|----------|---|--------|
| |11 |房屋建筑学 | 4 |含设计1学分 |
|---|---|----------|---|--------|
| |12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 7 |含设计1学分 |
| 专 |---|----------|---|--------|
| |13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 4 |含实验0.5学分|
| |---|----------|---|--------|
| 业 |14 |建筑施工 | 7 |含设计1学分 |
| |---|----------|---|--------|
| |15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 4 | |
| 课 |---|----------|---|--------|
| |16 |毕业考核 | |不计学分 必做 |
|---|---|----------|---|--------|
| |合 计| |73 | |
---------------------------------
说明:
1.序号为1-14(11除外)的课程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2.序号为11、15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组织命题。
3.在新旧考试计划的过渡期间,凡名称及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互相顶替,其他课程
的顶替请参照下表:
---------------------------------
| 旧考试计划 | 新考试计划 |
| (原工民建专业)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
|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
|理论力学 | 4 | | |
|-----------|---|工程力学(土) | 6 |
|材料力学 |4.5| | |
|-----------|---|-----------|---|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 4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 4 |
---------------------------------
注:学分中包含实验学分。
五、实践性环节及要求
1.含实验的课程由主考院校按实验大纲要求安排。
2.毕业考核:在市级以上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为期不少于8周的施工技术及组织管理的生产实习,并写出实习报告。
六、课程说明与自学用书
(一)哲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哲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哲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肖明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二)政治经济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政治经济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政治经济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宁玉山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三)大学语文(专)
本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中文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的公共必考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语文知识和写作能力而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文化基础课。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精选了56篇古今优秀议论文、说明文、记叙文和诗歌,以及对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方法的简要分析评
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高中语文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汉语言文学、文章的阅读理解能力和对文学作品的初步分析评价能力,提高写作能力和文化素养,并为学好高等教育其他各类专业课以及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语文基础。
指定用书:
《大学语文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大学语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徐中玉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
(四)高等数学(工专)
本课程为本专业(专科)的一门重要公共课,为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高等数学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函数、极限与连续、导数与微分、微分学应用、不定积分、定积分、空间解析几何、多元函数微积分学、常微分方程、级数等。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系统地获得一元函数微积分学和常微分方程的基本知识,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常用的基本方法,并获得多元函数微积分和级数的知识。
指定用书:
《高等数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高等数学》(上、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陆庆乐、马知恩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1年版
(五)计算机应用基础
本课程是本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计算机知识的初级入门课程,对初次接触计算机的应考者,从三个方面较详实地介绍基本常识。
A、计算机基础
介绍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基本构成,介绍计算机的使用操作技能,给出了计算机操作系统的概念和主要常用的系统命令。
B、文字处理基础
主要介绍计算机汉字处理的基本概念,汉字输入的方法和软件,以及汉字编辑处理、表格编辑处理和计算的方法与软件。
C、程序设计基础
介绍程序设计的基本任务、工具、步骤和方法,通过两种高级语言阐述程序设计的基本内容。
指定用书:
《计算机应用基础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计算机应用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明福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6年版
(六)土木工程制图
土木工程制图是研究用投影法原理绘制工程图样和解决空间几何问题的一般理论和方法的专业基础课。施工图是工程施工的依据,工程界称为共同技术语言。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使自学应考者认识、掌握和运用工程语言绘制和识读工程图。对空间的几何问题基本具有图解能力。本课程
包括画法几何和工程制图两部分,其中画法几何部分主要叙述投影的基本理论和作图方法,工程制图部分除着重讲述制图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之外,还简要介绍了一些有关专业图(如房屋图、道桥图等)的图示特点。
指定用书:
《土木工程制图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土木工程制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宋兆全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七)工程测量
工程测量是土建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学习这门课程,是为了解决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中有关测绘问题打下基础。自学应考者通过学习应掌握和理解工程测量的基本原理和概念,了解工程水准仪、经纬仪等基本结构原理,掌握操作方法和常规的仪器检验,掌握小面积大比例尺地形图
的应用。通过测量实习能掌握一般工程的施工放样工作。
指定用书:
《工程测量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工程测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邹永廉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八)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是土建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它为学习后续专业课程提供建筑材料的基本理论知识,为今后从事专业工作合理选择建筑材料打下基础,因此自学应考者必须获得有关建筑材料的性质与应用的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当了解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的性质、材料组成、构造,
及外界因素对性质的影响,初步掌握材料的试验方法及质量鉴定方法。同时能合理地选用材料。
指定用书:
《建筑材料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建筑材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世芳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九)工程力学(土)
本课程讲授静力学、动力学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关于机械运动的一般规律及杆件的强度、刚度。稳定问题的必要基础知识,并初步具有解决简单工程力学问题的能力。本课程为结构力学等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力学基础。
指定用书:
《工程力学(土)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工程力学(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明威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结构力学
结构力学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自学应考者应较系统地掌握杆系结构的强度、刚度计算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为从事中小型土建工程的结构设计及施工提供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计算能力,为学习专业课奠定必要的力学基础。
指定用书:
《结构力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结构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郭长城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十一)房屋建筑学
房屋建筑学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研究建筑空间组合和建筑结构理论、方法的课程,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两部分,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自学应考者能运用技术资料和各标准图,完成一般房屋建筑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这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需要做练习和
设计,最后要完成一个中小型的民用建筑课程设计。
指定用书:
《房屋建筑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房屋建筑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建荣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
(十二)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通过自学使自学应考者了解钢筋混凝土及砌体结构中材料的主要力学性能和结构的主要结构要求,能进行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基本构件的截面承载力计算;通过课程设计使自学应考者初步具有一般混合结构的结构设计能力。
指定用书: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程文■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三)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土力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了解有关结构设计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一般地基基础问题,要求自学应考者能根据上部结构的要求,运用土力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一般建筑物的基础设计。
指定用书: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小平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四)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主要专业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包括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两部分,它是研究最有效地建造房屋的理论、方法和有关的施工规律。要求自学应考者通过学习,掌握建筑施工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解决一般建筑工程中施工技
术及组织计划问题的初步能力。
指定用书:
《建筑施工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建筑施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方先和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十五)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它以建筑产品的实物形态在建造过程中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数量关系,建筑产品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如何正确计算建筑产品造价作为研究对象,教会学生正确计算单位工程施工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需要量,掌握预算造价计算的
理论与方法。
自学用书: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或自选

附件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是为适应我国当前对建筑工程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着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工程专业本科水平相一致。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的基础上,凡取得本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本科段13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总数达71学分,毕业论文经答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凡外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同时,其学业水
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三、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建筑工程专业人才。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的基础上,通过自学完本计划规定的独立本科段全部课程,达到相当于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水平,即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和施工管理能力,具有较熟练
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自学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层 | | | | |
| | 序号 | 课 程 名 称 | 学分 | 备 注 |
| 次 | | | | |
|---|----|-------------|----|--------|
| | 1 |中国革命史 | 4 | |
| |----|-------------|----|--------|
| | 2 |英 语 | 14 | |
| |----|-------------|----|--------|
| | |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 | |
| | 3 | | 6 | |
| | |与数理统计) | | |
| 独 |----|-------------|----|--------|
| | 4 |物理(工) | 6 |含实验1学分 |
| |----|-------------|----|--------|
| | 5 |结构力学(本) | 6 | |
| 立 |----|-------------|----|--------|
| | 6 |混凝土结构设计 | 8 |含设计1学分 |
| |----|-------------|----|--------|
| | 7 |钢结构 | 5 |含设计1学分 |
| 本 |----|-------------|----|--------|
| | 8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 4 |含上机1学分 |
| |----|-------------|----|--------|
| | 9 |水力学 | 5 |含实验0.5学分|
| 科 |----|-------------|----|--------|
| | 10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 3 | |
| |----|-------------|----|--------|
| | 11 |建筑设备 | 3 | |
| 段 |----|-------------|----|--------|
| | 12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 4 | |
| |----|-------------|----|--------|
| | 13 |建筑结构试验 | 3 |含实验1学分 |
| |----|-------------|----|--------|
| | 14 |毕业考核(毕业论文) | |不计学分 必做 |
| |----|-------------|----|--------|
| | | 合 计 | 71 | |
--------------------------------------

说明:
1.序号为1-13(11除外)的课程均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2.序号为11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组织命题考试。
3.凡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自学考试)非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文凭
参加本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者,均需加考房屋建筑工程自学考试的结构力学、房屋建筑学、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三门课程及实践环节。
4.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应考者,可申请免考独立本科段的外语课程。但必须加考三门
课程,加考课程学分不少于14学分,并且不授予学位。
五、实践性环节及要求
1.含实验的课程由主考院校按实验大纲要求安排。
2.在独立本科段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进行毕业设计,毕业设计进行实际结构设计和施工设计,毕业设计答辩合格方能获得毕业证书。
六、课程说明与使用教材
(一)中国革命史(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中国革命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中国革命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何沁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二)英语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公共课。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4000个单词(含中学阶段1600个单词)、一定量的习语和系统的语法知识,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一定的英译汉能力以及初步的听、说、写和汉译英的能力,使其能以英语为工具,获取专业所需要的
信息,并为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打下较好的基础。
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应能借助词典独立阅读与后期课文难度相当的一般性资料并能译成汉语,理解基本正确,译文基本通顺。
指定用书:
《英语(一)自学考试大纲》《英语(二)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高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8年4月版
(三)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本课程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其内容包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部分。线性代数内容为:行列式,矩阵及其运算,向量的线性相关矩阵,线性方程组,特征值问题与实二次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行列式的定义,性质;熟练运用矩阵的运算法
则;熟练运用线性方程组解的结构及其判别法则,掌握特征值的重要概念。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研究随机现象统计规律的一门数学课。本课程概率部分包括:随机事件及其概率、随机变量、多维随机变量和随机变量的数字特征等内容;数理统计部分包括抽样分布、参数估计、假设检验、方
差分析、回归分析和正交试验设计等内容。通过学习,要求自学应考者理解概率论的基本概念,熟悉随机事件及其概率的重要性质,熟悉随机变量的常用分布,并会进行相应的计算。掌握数理统计中有关参数估计和假设检验的方法,了解方差分析、回归分析和正交试验设计。
指定用书:
《线性代数自学考试大纲》《工程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工程数学(线性代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魏战线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工程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范金城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四)物理(工)
物理学是研究物质最基本、最普遍的运动形式及其相互转化和物质的基本结构及相互作用规律的学科。课程内容包括:力学、热学、电磁学、振动、波动、波动光学和近现代物理学的基础理论,及其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实际中应用的初步知识;物理实验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技能;现代物理
主要分支学发展的专题讲座。
本课程是理工科各专业的一门重要的基础课,可为自学应考者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培养科研能力、开阔思路、激发探索和创新精神、提高科学素质及进一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奠定必要的物理学基础。
指定用书:
《物理(工)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物理(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丁俊华、祁有龙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五)结构力学(本)
结构力学(本)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技术基础课。它除对专科段结构力学一些章节作了必要的加深和加宽外,主要研究矩阵位移法、结构动力计算,结构稳定等问题。学完这门课程后,自学者应该系统地掌握杆系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计算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指定用书:
《结构力学(本)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结构力学(本)》(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伟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六)混凝土结构设计
混凝土结构设计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自学应考者通过自学应掌握各种结构的设计方法及构造措施。包括单层工业厂房结构、多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内容,为毕业设计和今后从事的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指定用书:
《混凝土结构设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陈文■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七)钢结构
钢结构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通过自学本课程后,自学应考者应了解钢结构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合理应用范围和发展。深刻理解梁、柱和屋架等基本构件及其连接的工作性能,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构造原理,正确地使用钢结构设计规范。具有分析和解决钢结构一般工程技术
问题的能力。
指定用书:
《钢结构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钢结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钟善桐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八)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本课程为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内容为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结构概述,算法语言的基本知识,C语言程序设计。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算法的概念与运用C语言的程序设计编制调试、运行的基本技能。
指定用书: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曲俊华主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1999年版
参考用书:《程序设计》 马玉祥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九)水力学
水力学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技术基础课程,通过自学应掌握水的物理特性、水静力学、水动力学基础、量纲分析和相似原理、流动阻力和水头损失,以及有压管流、明渠流动、渗流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计算方法。为学习后续课程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打下基础。
指定用书:
《水力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水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鹤年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含基础工程)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其任务是培养学生具备与建筑有关的工程地质及地基勘测技术方法的基本知识;掌握地基土的工程性质及土力学与基础工程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在设计与施工中合理处理一般岩土工程问题。通过自学应掌握岩石的分类与
识别,地质构造、地貌、地下水等的基本概念及不良地质现象;了解工程地质勘察和现场测试技术方法的原理,并掌握其结果在工程上的应用;掌握地基中的应力,固结变形与沉降,地基承载力与稳定性,土压力与土坡稳定等的分析原理与计算及基础工程的应用。为今后从事建筑工程技术
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指定用书: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铁儒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一)建筑设备
建筑设备(水、暖、电)是建筑工程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自学,应掌握建筑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与建筑物的关系,掌握建筑设备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程序和方法,为今后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做好专业间的配合奠定基础。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编或自选
(十二)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它是研究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基础理论知识的学科,是研究建筑业的基本经济规律、建筑工程技术经济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建筑企业的科学管理方法及主要业务活动。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讲求经济效益,培
养自学应考者具有初步的科学管理能力。
指定用书: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周银河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三)建筑结构试验
建筑结构试验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技术学科。通过应用测试技术和试验方法,研究和验证工程结构的计算、理论和设计方法、检验结构性能和承载能力、判断结构质量和可靠性的应用科学。课程内容有结构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结构非破损检测技术等。通过自学使应考者系统掌
握结构静力试验和非破损检测技术的工作原理和试验方法,培养自学应考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结构动力试验要求自学应考者了解它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指定用书:
《建筑结构试验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建筑结构试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姚振纲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附件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是为我国当前对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本专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注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的水平相一致。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应考者参加某门课考试(含实验)合格后,发单科合格证书,同时取得该课程学分。凡取得本专业规定的15门课程的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1学分,思想
品德经考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鉴定合格者,发给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三、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主要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在政治思想方面,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业务知识和能力方面,要求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从事建筑经济管理的初步能力,具有对建筑工程施工方案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的初步能力,具有管理工作必须的调查、综合分析的能力,初步具有计算机应用技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1 |哲学 | 4 | |
| |---|----------|---|--------|
| 公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共 |---|----------|---|--------|
| 基 | 3 |大学语文(专) | 4 | |
| 础 |---|----------|---|--------|
| 课 | 4 |高等数学(工专) | 7 | |
| |---|----------|---|--------|
| | 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4 |含上机1学分 |
---------------------------------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6 |工程制图与房屋构造 | 6 |含设计1学分 |
| |---|----------|---|--------|
| 专 | 7 |工程力学(土) | 6 |含实验0.5学分|
| 业 |---|----------|---|--------|
| 基 | 8 |建筑结构 | 5 | |
| 础 |---|----------|---|--------|
| 课 | 9 |建筑施工 | 5 |含设计1学分 |
| |---|----------|---|--------|
| |10 |管理学原理 | 6 | |
| |---|----------|---|--------|
| |11 |建筑工程技术经济学 | 4 | |
|---|---|----------|---|--------|
| |12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 3 | |
| 专 |---|----------|---|--------|
| |13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 4 | |
| 业 |---|----------|---|--------|
| |14 |基础会计学 | 5 | |
| 课 |---|----------|---|--------|
| |15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4 | |
|---|---|----------|---|--------|
| |合 计| |71 | |
---------------------------------
说明:
1.序号为1-10(6、8、9除外)、14、15的课程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
试。
2.序号为6、8、9、11-13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组织命题。
3.在新旧考试计划的过渡期间,凡名称及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互相顶替,其他课程
的顶替请各省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五、实践性环节及要求
1.含实验的课程由主考院校按实验大纲要求安排。
2.毕业考核: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以建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为主的综合考核。
六、课程说明与自学用书
(一)哲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哲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哲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肖明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二)政治经济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政治经济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政治经济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宁玉山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三)大学语文(专)
本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中文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的公共必考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语文知识和写作能力而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文化基础课。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精选了56篇古今优秀议论文、说明文、记叙文和诗歌,以及对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方法的简要分析评
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高中语文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汉语言文学、文章的阅读理解能力和对文学作品的初步分析评价能力,提高写作能力和文化素养,并为学好高等教育其他各类专业课以及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语文基础。
指定用书:
《大学语文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大学语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徐中玉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
(四)高等数学(工专)
本课程为本专业(专科)的一门重要公共课,为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高等数学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函数、极限与连续、导数与微分、微分学应用、不定积分、定积分、空间解析几何、多元函数微积分学、常微分方程、级数等。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系统地获得一元函数微积分学和常微分方程的基本知识,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常用的基本方法,并获得多元函数微积分和级数的知识。
指定用书:
《高等数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高等数学》(上、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陆庆乐、马知恩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1年版
(五)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本课程为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内容为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结构概述,算法与语言的基本知识,C语言程序设计。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算法的概念与运用C语言的程序设计编制调试、运行的基本技能。
指定用书: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曲俊华主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1999年版
参考用书:《程序设计》 马玉祥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六)工程制图与房屋构造
本课程为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了解并掌握建筑制图与建筑构造的基本知识,掌握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制图的统一标准,掌握民用建筑构造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构造做法,并能合理选择建筑材料,能合理运用建筑构造知识进行构造设计,并初步具有绘制建筑工程
图及建筑构造设计的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七)工程力学(土)
本课程讲授静力学、动力学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关于机械运动的一般规律及杆件的强度、刚度、稳定问题的必要基础知识,并初步具有解决简单工程力学问题的能力。本课程为结构力学等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力学基础。
指定用书:
《工程力学(土)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工程力学(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明威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八)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基本构件的设计理论和设计方法,熟悉各种房屋结构的组成,工作特点,基本设计要求,使学生能较全面的、系统的了解房屋结构设计的基本方法。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九)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包括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两部分,它是研究最有效地建造房屋的理论、方法和施工规律。要求自学应考者通过学习,掌握建筑施工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解决一般建筑工程中施工技术及组织计划问题的初步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管理学原理
管理学是一门系统研究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是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边缘科学。
本课程的内容大体上分为三部分:1.介绍管理学的基本概念和性质;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研究方法;管理学的形成和发展。2.通过阐述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组织、配备人员、指导和领导以及控制等五大职能的概念、性质、内容、目的、结构特点,以及执行职能的方法、技术
、手段和应遵循的原则,系统介绍一般管理学的基本原理。3.简要介绍90年代管理学理论与实践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指定用书:
《管理学原理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管理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文士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4版
(十一)建筑工程技术经济学
本课程是研究技术领域中经济效果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经济分析理论与方法在建筑技术领域应用的学科,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要求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和了解建筑工程技术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投资方案的选择与评价、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的选择与评价、价值
工程等内容,培养自学应考者经济分析的初步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研究建设项目科学策划、组织与管理、合理施工的理论方法的学科,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建筑施工组织和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本课程包括流水施工、网络计划、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策划与组织、投资控
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内容,使自学应考者具有项目的科学管理和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三)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它以建筑产品的实物形态在建造过程中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数量关系,建筑产品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如何正确计算建筑产品造价作为研究对象,教会学生正确计算单位工程施工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需要量,掌握预算造价计算的
理论与方法。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四)基础会计学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共同课,是一门在市场经济中应用极为广泛的学科。它阐述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包括会计的职能、要素、原则、方法,会计等式,借贷记帐法,借贷记帐法的应用,帐户分类,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核算形式,财产清查
,会计工作的组织等内容。该课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提供的资料不仅是企业内容经济管理的主要的信息来源,而且是投资者、债权人、协作单位极为关心的数据材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依据。因此,基础会计学不仅是会计专业也是经济管理类其它各专业重要的基础课。
指定用书:
《基础会计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基础会计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俊生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7年版
(十五)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共同课,它是从造就、选拔经济管理人才所必须的法律知识结构的需要出发,科学地、系统地讲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各个主要部门经济法。包括:确立市场主体的企业、公司法;调节市场运营的合同法、工业产权法、房
地产法、证券法、竞争法;调控市场运行的投资法、资源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环境法、经济监督法;以及经济纠纷调处法。
指定用书: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经济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6年版



19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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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国家和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工作运行的法律规定和各项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要专心致志地从事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兼职委员,要尽职尽责,保证用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人大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报经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须经分组会议召集人同意。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对缺席的要注明原因。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为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同人大代表和群众的联系,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并尽可能的联系当地的人大代表和群众,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积极参与和联系有关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发扬新时期的创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带头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自觉接受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严重违反本守则的要向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6日

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朝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特困居民医疗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是为缓解城市特困居民医疗难问题,由政府出资对其进行适当救助的救济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坚持量力而行、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民政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实施。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划拨、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相关医疗减免政策,组织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救助服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城市特困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商业保险公司在授权范围和代理权限内完成住院救助受理、出险、审核、给付等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任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本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第六条 救助对象患病时,可申请享受城市医疗救助。不需住院治疗时可享受定点购药救助;必须住院治疗时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

第七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药房购药时,年人救助最高限额为60元,在年人救助最高限额内,政府救助比例50%,本人在一个救助年度内累计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购药费用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自行支付。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时,年人救助最高限额为2500元,住院医疗费用低于500元的由救助对象自行支付;超过500元低于2500元的部分,政府救助比例60%;本人在一个救助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以上的部分自行支付。

第三章 定点购药和定点医疗

第八条 救助对象持《朝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在定点药房购药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定点经办,定点药房和医院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承接城市医疗救助任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共同指定。
承接城市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药房,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有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等,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承接城市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原则上应是具备二等甲级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有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同时执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开设低保对象就医门诊;
(二)免收城市救助对象的挂号费、门诊诊查费;
(三)减收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CT、彩超、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疗检查费的20%。

第四章  救助办法

第十条 救助对象患病到定点药房购药,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凭药房开具的规范收据,在规定的限额内按比例于指定时间到民政部门核销并领取购药救助资金。
救助对象患病到定点医院住院,应及时持下列材料到当地保险公司报案,申请医疗救助:
(一)《朝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患者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
(三)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具备申请资格,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救助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到定点医院治疗。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出院后,持下列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一)《朝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患者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三)患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
(四)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五)住院收据原件;
(六)结算费用明细表或处方;
(七)住院病历复印件。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救助金采取现金形式由保险公司支付。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直接支付申请人;已经确诊,但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可由保险公司依据民政部门批件在规定比例和限额内采取暂时垫付的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 申请人患有特定的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疾病,经市、县民政部门会同保险公司批准,可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
申请人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会诊不能诊治或危、急、重患者需转院抢救的,经市、县民政部门会同保险公司批准,可转往市内其他医院或异地医院诊治。

第十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范围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执行;给付依据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为准;给付时限为救助对象出院提出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助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比例提取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出资除去国家和省政府补助外的部分由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承担比例为25%和75%。

第十六条 每年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及相关救助标准等,编制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求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各级政府应从扶贫捐赠款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并纳入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朝政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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