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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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根据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协定第四条表述为:
“第四条
一、主桥共同建设。双方各自承担的界河桥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的界限为中俄国界线。
二、建设界河桥,不应改变界河黑龙江(阿穆尔河)的水流流向、河床、主航道、岸线和中俄国界线走向,不应影响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及其他方面的安全。
三、各自一方对界河桥的所有权的分界线为中俄国界线。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段表述为:
“由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各自一方机构各自承担对铁路桥在己方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界限内进行勘测、设计和建设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协定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
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国平 阿里斯托夫
(签名) (签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就(2009)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切实加大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鼓励扶持力度,现就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实施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二)创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区县审核
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创业组织的注册时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网络系统上做好相关操作。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创业组织账户。
三、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在开业园区以外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二)申请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4、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
5、创业组织应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的各类员工和外来劳动力)。
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满10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10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四)创业组织的房租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的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五)创业组织申请房租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补贴人员名册;
(4)经营场地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5)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2、区县审核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创业组织的初创期限、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独立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真实性、实际支付房租和申请补贴金额、用工登记备案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房租补贴。
(六)房租补贴费用仍按现有规定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的部分,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一条龙服务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到创业组织账户;区县承担的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本意见规范相关操作,确保对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本意见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有关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后,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经营场地房租补贴。
(四)本意见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8号
1994-05-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阅[1994]42号《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原配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以目前含金量99.9%以上黄金配售价为例:
单价=107.68÷(1+17%) =92.03(元/克) 税额=92.03×17% =15.65(元/克)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克黄金税额为15.65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上填写的黄金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四、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加1%手续费按购进日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税额。
例:黄金价格380美元/盎司,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5,则:
单价=(380+380×1%)×8.5÷(1+17%) =3262.30÷(1+17%) =2788.29(元/盎司) 税额=2788.29×17% =474(元/盎司)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盎司黄金税额为474元(每克15.23元,1盎司=31.103481克)。
五、根据以上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对今年以来已配售的黄金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各省市外贸部门委托人民银行从国际市场代补进的黄金,已收取的外汇按今年前四个月美元与人民币1∶8.7的平均汇价计算。
六、有关配售黄金的人民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其应交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具体征退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