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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41:52  浏览:9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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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9〕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现将《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防腐,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本州辖区内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利用国家、省、州、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州、县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第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五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从我州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由州内施工企业和外来驻州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入滇备案及入州备案手续的施工企业组成。预选承包商名录在文山州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对预选承包商进行管理。预选承包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将作为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再对预选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一般应首先向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条件的所有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国家公共媒体、信息网络等形式发出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立项建设依据、内容、规模、结构形式、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完成质量情况及其公布地点;
  (四)招标项目的拦标价及其计算依据、公布地点(与设计图纸公布地点一致);
  (五)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
  (六)开标的地点和时间;
  (七)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及投标时所提供资料等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拦标价,招标人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制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者抬高拦标价。在报名之前招标人应完成设计图纸审查并将拦标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相关监督部门应到现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整个开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对投标邀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
  (三)投标承诺(含工程质量、工期承诺及接受监理、纳税承诺);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及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简历表;
  (五)投标人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建造师证等有效复印件(原件携带至开标现场检验);
  (六)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表。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入滇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采取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投标邀请后即开始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参加报名。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投标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投标邀请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报名的投标人。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
  (四)开标时,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审查结果。有效投标人满足3家及以上的即可开标。
  (五)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六)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拦标价即为中标价。
  第十五条 确定承包人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招标投标所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将拟任建造师资格证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待工程临近竣工并有质监部门临近竣工证明时退还,期间拟任建造师不得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投标。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应将限额以下工程中标承包商及建造师情况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金;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对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投资、政府提供保证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部分可由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不需另行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管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建设局、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州监察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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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7月26日财企〔2006〕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工业办)、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纺织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缓解贸易摩擦,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对我国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纺织行业实现技术创新,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对纺织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研发、产业聚集地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以及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建设与推广给予必要的扶持。重点支持纺织行业产品与技术研发、高新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质量检测和标准制定、品牌建设与推广、信息提供和管理人才培训、现代物流和纺织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为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环境平台。主要包括制定园区建设贷款贴息专项政策,对园区建设企业为入园纺织企业提供的平整土地、专用厂房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给予专项补贴,对园区建设企业为入园纺织企业提供服务给予定额补贴,引导纺织企业集群式进入。
  (三)支持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重点鼓励有配套基础的纺织服装企业集群式进入境外纺织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具体内容包括:对企业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走出去”相关的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资助, 以降低入园纺织企业投资成本。对于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可以给予适当资助。同时,对为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推广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予以适当支持。
  二、资金支持的方式
  对于支持纺织行业技术创新,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有关支持纺织行业转变增长方式的具体支持内容、申报要求详见《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附件3)。
  对于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的项目资金下拨地方管理,对中央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对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使用,各地方要根据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制定本地区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三、资金申报及管理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9月20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级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纺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06年10月1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企业于2006年10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将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对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现行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纺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计监督和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聘请专家和委托中介机构对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审计等管理性支出,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的比例据实列支。
  四、法律责任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附件:1?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附件1:

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
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点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纺织行业“调整、创新、升级”这一主题,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重点对“纺织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创新,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自主品牌建设”等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一、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纺织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
  1?纺织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支持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市场需求大、在纺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中具有关键作用的重点纺织机械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通过专项的实施,显著提高纺织机械装备的总体制造水平,从而使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生产效率和质量稳定性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实现产品的批量生产。
  高质量纺纱关键设备,包括精梳机、紧密纺细纱机、自动落筒机。
  --新型织造设备,包括喷气织机、经编机、大圆机、浆纱机、电子提花装置、全电脑针织无缝内衣机。
  --差别化纤维及非织造布生产线(设备),包括复合纺丝生产线、差别化聚酯及纤维柔性生产线、化纤长丝后加工设备、复合非织造布生产线、熔喷非织造布设备。
  2?新型纤维原料及产品一条龙开发项目。支持差别化纤维、非棉天然纤维、再生资源纤维原料生产、纺纱织造、面料染整技术及产品的一条龙开发,解决产业链主要环节的关键技术,实现产品的批量生产。通过专项的实施,大幅提高化纤的差别化率,提高非棉天然纤维和再生资源的使用比重,提高单位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产品附加值。
  --差别化纤维及产品一条龙开发项目,包括吸湿快干、细旦复合、新型聚酯等差别化纤维及产品、高湿模量粘胶纤维及产品、高性能纤维及产品、产业用纺织品的开发及应用技术。
  --非棉天然纤维及产品一条龙开发项目。包括竹纤维纺织印染技术开发及应用、麻纤维纺织印染技术开发及应用、羊毛细化改性技术开发及应用,高档丝绸产品的开发及应用。
  --再生资源纤维产品及一条龙开发项目。棉秆纤维开发及应用、废旧聚酯纤维及人造纤维的开发利用及产品产业化。
  3?印染节水节能降耗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支持印染行业节水节能及废水回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专项的实施,显著降低单位纤维的耗水、耗能水平,提高废水回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节水节能降耗新设备,包括新一代高质高效织物前处理设备、湿短蒸染色设备、气流染色设备、精密印花设备。
  --节水节能降耗新工艺及新助剂,包括低温染色工艺及助剂、新型涂料及印染新技术产业化。
  --废水回收综合治理技术,包括化纤碱减量废水回收利用技术、余热利用等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废水处理及水回用技术。
  (二)纺织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纺织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从而推动全行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质量保障、信息资讯共享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与产业升级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和有效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并优化布局,提高建设和应用效率。
  1?纺织行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面向全行业,在行业创新中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的行业研发服务平台建设,解决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新纤维、新技术、新产品成果产业化应用,流行趋势研究与发布等;支持采用国际先进检测技术手段,对接国际标准、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并面向国内外市场的新型纺织行业检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在纺织行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纺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开展在国内外的推广、实施。
  2?纺织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建设和完善纺织行业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立以行业信息网络平台为核心,与全国各主要纺织聚集区、专业市场、大型企业网站、纺织科技文献库以及纺织专业网站相结合的产业网联盟,实现纺织全行业间的信息整合和共享,为政府部门提供纺织经济运行动态,为社会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和服务。
  3?纺织产业聚集地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基础较好的纺织产业聚集地建设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服务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创新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创新服务平台的产品检测、设计研发和信息服务功能建设。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纺织循环经济、节水节能降耗等环保、可持续发展以及产业升级、转变增长方式有明显推动作用。
  (二)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基础和前期工作条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自主品牌建设有显著支撑作用。
  (四)资金支持的项目所需费用必须是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
  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需符合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资比例不超过50%。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创新能力强,设计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1%以上。
  (三)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五年内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五)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开展相应行业服务业务的资格,并拥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和工作业绩,具有行业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和良好的业务基础,能获得相关行业组织、政府和企业的支持。
  (六)申请纺织机械项目企业,除具有一定规模和赢利能力外,还需具有同类设备的生产、研发基础,关键技术已基本突破。
  (七)申报一条龙项目的企业,在产品产业链条中需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协调能力,具有关键技术的小试或中试成果,产业链完整或有明确的配套企业。
  四、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六)专利证书复印件、立项证明、成果鉴定证书、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等。





年月日填表说明

  1《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为申报单位申请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文件。申报表一律用A4纸打印,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与附加材料一起报送各省、市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2表中文字叙述栏目:需内容重点突出,词语简练,文字表述部分不要超过规定字数。经济技术指标数值应与栏中标识的“计量单位”一致。
3表中选择性栏目:需将所选内容的编号填写在[]内。
4项目名称:要填写确切,能反映出项目特点或技术内涵。字数不超过36个汉字。
5申报单位名称:应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全称。
6主要股东单位类型:按“单位类型”中所列选择项填写代码。
7企业规模:依照国家统计局划分办法按企业人数填写,工业企业300人以下为小型,300~2000人为中型,2000人以上为大型。
8本行业综合竞争力排名:参照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关于纺织服装行业竞争力排名。
9项目水平及主要技术指标:该栏填写应与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的结论相一致。主要技术指标应包括主要技术路线、项目(产品)功能及应用领域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1) 创新性:应说明产品在技术上的创新点,创新程度以及创新点对产品的意义。
2) 先进性:与同类典型产品比较说明时,首先要同国内同类先进产品比较;若属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还需与国外同类典型产品相比较。
10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主要包括该项目(产品)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总投资额:项目计划投资概算。
12已完成投资额:截止2006年9月15日已投入资金额。
13申报单位承诺:企业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需亲自签字,否则此申报表视为无效。

附件3:

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
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一、项目概要
  简要叙述项目所属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主要内容以及项目实现的目标。
  二、项目必要性
  项目主要特点,对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意义和重要性, 以及对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方案
  1实施内容。包括主要研究或建设的内容、主要实施方案、实施的技术路线、设备选型方案等。
  2实施进度。包括项目实施周期、项目进度安排。
  3实施目标。包括(产能)规模,达到的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考核标准,对该项目成果进一步商品化、产业化或工程化的考虑等。
  四、项目实施条件
  1现有基础条件。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与其他同类项目比较所具有的优势,项目创新性特点,项目是否曾经得到或正在得到政府的支持。技术领域项目请说明已取得的小试或中试成果,获得国内外专利情况等。
  2项目申报单位及主要参加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及科研实力等。
  3项目参加人员情况。包括负责人基本情况(工作履历、主要业绩),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4项目落实情况。包括原材料供应,环境评估、配套设施和有关条件落实情况。
  五、项目前景及效益分析
  1市场前景。包括分析该项目的市场覆盖范围(国内外、区域性或全国性),项目成果的市场容量和竞争能力。
  2经济效益分析。包括预测项目完成阶段的经济规模以及投入产出分析(包括年产量、市场销售额、利税、创汇、投资回报期等),预测其3~5年后市场前景及效益分析。
  3社会效益。包括分析项目对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的影响;对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对本行业和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对促进就业的影响;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节约能源的影响等。
  六、主要风险分析
  1主要风险。包括项目存在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
  2投入价值分析。综合考虑该项目的效益与风险,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和投资价值的大小。说明项目在完全失败情况下的全部损失和最低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项目资金概算及用途
  1项目投资情况。包括该项目总资金概算和年度资金预算,已发生费用和需要新增投入总额。
  2资金使用方案。包括详细列出项目建设需要的原材料及费用,主要设备或仪器名称、台数及费用,设备工艺和改造的试验费用,委托开发费、人工费用、鉴定费用等。 已发生费用需要列出细目及有效证明。
  3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包括列明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需出具相关证明)情况,申请国家补助金额及主要用途等。
  八、结论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凉山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主要来源于州财政每年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用于开展我州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和学科建设的规划项目研究。规划项目要突出我州具有优势地位的学术领域和学科门类(如:民族学、人类学、彝学、古彝文化研究等),推动基础学科的发展和建设,弘扬民族文化,打造凉山独特优势的学术品牌。
  凉山州社科联作为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使用的组织管理和责任单位,在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研究领域涉及我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州内外(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主要设置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年度项目。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主要资助关系我州民族文化研究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学科基础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年度项目主要资助一般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选题,主要采用发布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课题指南,由“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简称州规划办,设在凉山州社科联内),向社会广泛征集并组织州内外专家论证和汇总整理,报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州规划办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八条 申请人可向州规划办索取有关资料,认真填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上报州规划办。
  第九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申报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申请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需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申请人必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者,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实行匿名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建立评审专家库,按所属学科建库备档,建库人数为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左右,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回避制,并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州外专家。
  第十一条 州规划办负责组织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评审。
  (一)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初评。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将《申请书》活页分送若干名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州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二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三)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由学科评审组根据项目设计论证的水平和课题组的人员构成及其它研究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立项项目。
  (四)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
  (五)州规划办对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州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再上报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批准后,州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州级财政安排的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纳入州社科联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州社科联对项目负责人实行报账制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稿费、评审费和印刷费支出。
  第十五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分两次预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据,预拨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的60%;第二次以“项目结项通知书”和项目实际开支原始单据清算余款。未通过验收和未提供有效原始单据的,不予清算余款并追回预拨的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
  项目负责人接“立项通知书”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项目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报送州社科联。
  第十六条 州社科联对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的预拨、会计核算、资金使用按会计、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州社科联负责编制年度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和日常开支审查等工作。
  承担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单位,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的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州规划办核销。
  第十八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受同级审计、财政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报送州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州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州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八)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州规划办调查核实,报请州社科联党组审定,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撤销项目情况属于前条的第1、4、7项者,州规划办将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立项项目予以一定限制。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地评估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七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州规划办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三)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只限1人。
  (四)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五)组织鉴定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州规划办索取并填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五套最终成果(专著类成果可交1套书稿)报送组织鉴定者。
  (二)组织鉴定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专家鉴定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三)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专家鉴定表》上写出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项的意见。
  (四)鉴定专家将《专家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组织鉴定者。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
  (五)组织鉴定者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六)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州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州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或州市(厅)级以上领导作了肯定的批示。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州规划办。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项的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州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份《结项审批书》原件,5份《专家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5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5套)。验收合格后,由州规划办发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州规划办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推进凉山州经济社会发展,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逐渐形成机制。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重要学术观点要及时摘报州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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