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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扶持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48:52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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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扶持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扶持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扶持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镇江市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扶持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高效农业,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鼓励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制订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高效农业规模化标准

  1.园艺:发展应时鲜果、蔬菜、花卉苗木等园艺业连片100亩以上。

  2.渔业:连片200亩以上。

  3.畜禽养殖: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出栏1万羽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200只以上。

  4.观光农业: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观光农业园区。

  上述指标均为当年新增规模。

  二、奖励标准

  1.园艺和渔业:10元/亩。

  2.畜禽养殖:生猪10元/头,蛋禽100元/千羽,肉禽50元/千羽,奶牛100元/头,肉羊5元/头,兔1元/只。

  3.观光农业: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观光农业园区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申报程序

  对照标准,按照财政支农项目文本,以辖市区为单位,统一申报,由市农林部门负责受理,市农业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办和考核验收。

  四、资金安排

  从2006年起,市财政设立扶持奖励专项资金100万元,各辖市区按市级资金进行1:1配套,对考核认定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对成绩突出的辖市区和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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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民政部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时间:2008-07-16 09:0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通知要求,为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经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综合统计汇总单位。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中央级单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同级社会接收捐赠机构(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捐赠信息和直接下级民政部门汇总的捐赠信息。

第四条 按照谁接收、谁统计的原则,实行在地统计管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也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统计内容。本办法统计调查内容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援灾区的,作为财政投入,不作为救灾捐赠进行统计;进入财政专户的救灾捐赠资金,财政部门回拨给民政部门时,不再统计为财政投入。

第六条 统计对象。包括已经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

第七条 报送渠道。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情况直接报送民政部;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将接受捐赠信息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逐级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各接收单位的捐赠信息并上报,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后报民政部。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也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地本级民政部门报送资料。

为避免重复,已经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转交给其他捐赠接收机构并不再接收救灾捐赠的,不用报送捐赠统计信息。

第八条 报送时间。凡是已经接收救灾捐赠的党政机关、任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均需详细填写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中央级单位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12时的接收捐赠信息报民政部。

第九条 填报要求。捐赠款物按来源分直接接收的捐赠和间接接收的捐赠统计。直接接收的捐赠是指接收捐赠机构直接接收的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是指其他接收捐赠机构转来的捐赠款物。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和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分别填报,以避免重复统计和错报、漏报。

直接支出捐赠中的现金支出应按照国办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向》(国办发[2008]51号)要求,分项目填报。

第十条 统计时点和频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2日,统计周期为日报,统计时点为截止到每日中午12点整。捐赠款物数量为累计数。民政部可以根据救灾捐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统计周期和报送时间。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捐赠综合统计信息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对外公布。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款物接收机构要通过网络等载体,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以及捐赠款物拨付等信息,确保每一个捐赠人都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

第十二条 各有关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见附件1)并及时报送,确保将本机构接收的捐赠款物,按照要求报送同级的民政部门。民政部在此基础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广使用。



附件1.《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

附件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有关指标解释
腾讯公司提起竞业限制案后将不得不面临的几大难题

腾讯公司对离职员工提起竞业限制案后,无论离职员工一方,还是腾讯公司均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并将双方存在的分歧公开化。游云庭律师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也对本案在自己的博客中刊登了《腾讯起诉员工竞业限制案的法律思考》。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职律师,结合国家以及广东省对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网上摘录内容),从腾讯公司角度提出以下个人观点:
一、腾讯公司民事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具有劳动法的专业性
从公开的腾讯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裁决被告立即从现工作单位********公司离职”看,这项请求本身就缺乏一个基础,即基于什么原因要求被告离职,而实质上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如果严格按照劳动争议的角度来确认这项诉讼请求的话,应当明确引用具体的条款来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即: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请求裁决被告立即从现工作单位********公司离职。
二、被告是否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从离职员工在博客上公布的材料可以看出,无论是离职员工还是公众都有一种误解,即基层的员工都不应当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而实际上无论是国家最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本案可能不适用该法)、还是之前广东省颁布的相关地方法规,都明确地确认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均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
那么被告是否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就应当严格按照商业秘密的定性来确认。对于商业秘密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其中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就本案而言,实质上最重要的是腾讯公司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第四条规定:
具体的保密措施是:
(一)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因业务上必要知悉该秘密的员工或业务相关人已签有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已明确告知有关员工及业务相关人;
(二)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已经对该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个环节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如果腾讯公司没有采取上述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即使员工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因为自身的原因而不能要求员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方式约定的效力
根据《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9年3月7日广东省九届人大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对照网上已公开的内容:“员工在职期间,每个月工资中的200元,视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竞业补偿费用。”,这种约定本身就与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相矛盾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应当是在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逐月支付的补偿费用。用人单位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这笔费用本身就不具有竞业限制费的性质,这笔费用实质上应当属于腾讯公司给予员工的保密费。
也许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不是基于这笔费用太低,而不具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性质。如果确认腾讯公司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费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那么首先要考虑两个条件:
(一)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应当与本行业员工的工资相同,而不能任意的将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竞业限制费来支付。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只有将上述两项费用合二为一在在职期间支付,才能认可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在工作期间支付的效力。
四、竞业限制约定范围的效力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经营范围的同类产品与服务(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产品、通信聊天交友服务、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网络电子游戏、网络娱乐、互联网信息资讯、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信产品、其他软件产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地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
从这一约定也不得不考虑到腾讯公司的良苦用心,但这种用心也要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稳合,而不能任意性地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作为员工是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如果不能从事互联网、软件行业,那么腾讯公司就要考虑他去干什么?
五、支付多少竞业限制补偿费才合法?
我们暂且抛开本案来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给予多少竞业限制补偿费才具有法律效力?
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看,在深圳地区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给予员工的竞业限制费应当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
法规上为什么规定这样高比例的补偿费?重要的是作为签订竞业限制费的对象,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人士。这些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企业的命脉,给予高额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目的,一方面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他们暂时离开本行业后在别的行业工作一切要从基层开始,他们的收入上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就是要对他们必然存在的工资差额进行补偿,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这些企业功臣的利益。
六、本案对腾讯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腾讯公司今后结合本案要做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当及时修改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为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而公司方面不是基于什么目的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这说明这项工作做的不够,应当与在职员工就竞业限制条款签订单独的协议来全面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要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补偿费加以明确。不能抛开现有的法律规定采用在职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支付的费用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更重要一点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很显然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可能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离职员工可能随时提出的诉讼
腾讯公司可以就竞业限制条款向员工提出诉讼,反之腾讯公司与离职的很多员工同样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公司提出诉讼的同时那些离职员工只要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合法部分),腾讯公司同样也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起诉员工通讯地址上的错误
公司方面提起这场诉讼,还有一个更严重的不可饶恕的错误表现在起诉员工通讯地址上,公司方面应当知道这些员工在什么公司工作,在什么部门工作,甚至于有的员工联系方式均可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公司方面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将员工的诉讼文书寄至员工的老家。
公司方面应当考虑到诉讼文书寄至员工老家的利害关系,而不能一概用深圳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在中国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大部分员工并非城市居民的子女,而是农民的子女。他们的家乡都是在农村地区,甚至是偏远贫困地区。无论这个家庭,还是这个村、地区出一个大学生是多么的不容易。作为法院下达的这种诉讼文书给予员工的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更重要的是腾讯公司今后还要招聘这一类的员工,作为本案众所周知,准备来公司应聘的农村大学生是不是要考虑这个问题?是不是要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是不是还要害怕公司跟他们打官司?还要将诉讼文书寄至他的老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公司方面应当慎重考虑本案,并且对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来确认本案是否有继续诉讼的必要?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职律师,联系方式:086-027-82823980,个人主页:http://www.sunlvshi.com.cn,E-mail:sunlvshi@2008.sina.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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