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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1:17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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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街道、巷弄、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供各种机动车辆通行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建设、公用事业、市容、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警察应模范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严整警容,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提高道路交通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其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自觉性。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严格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和落实安全行车制度。
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特定的时限和范围内,划定交通管制区或机动车辆单行、禁行路段以及公共汽车专用线。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七条 对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辆年度控制方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都不得以他人名义申领号牌。
第九条 机动车辆改装、改型、改色、更换发动机或车架,必须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机动车辆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接前款所列的维修业务以及维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时,应当向车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第十条 机动车辆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准领取驾驶证,驾驶车辆。
第十三条 学习机动车辆驾驶的,应当在驾驶培训场地内进行;需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段内进行。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辆经过交通事故现场时,驾驶员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抢救伤者,必要时,交通警察可以强制使用其车辆。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民用机动车辆使用军用、警用或公安专段号牌;
(二)使用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
(三)提供虚假情况,领取驾驶证或行驶证;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六)自行车、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三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十六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边行走。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七条 精神病患者或6岁以下幼儿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须由其监护人或者成年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使用白色手杖或者有人扶持。
第十八条 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应当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二)在没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确认安全后迅速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不得在已停靠车辆路段绕行横过道路;
(三)不准跨越护栏和隔离带。
第十九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市内客车、长途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应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招乘车辆;
(二)确需在车行道上下车的,必须待车辆靠右侧停稳后,从车辆的右侧或后部上下车辆;不准在车辆行驶时强行上下车;
(三)乘坐摩托车不得侧坐或者与驾驶员相背而坐。

第四章 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二十条 车辆载物或载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车载物的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大型客车载物的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4米,从行李架底部算起不准超过0.5米;小型客车载物的高度从行李架底部算起不准超过0.4米。
(二)残疾人专用车限载1人;载物时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千克,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车身。
(三)农用四轮车载物,载质量在1000千克以上的,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2.5米;载质量在1000千克以下的,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辆0.5米。车厢内不准载人。
(四)助车车不准载人。载物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千克;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0.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把0.15米。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第二条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辆行驶。
(二)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第二条车道供大型机动车辆行驶;第三条车道供时速20千米以下的机动车辆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时,干路上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下列道路交叉,前者为干路,并按下列顺序依次认定: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
(二)多车道道路与非多车道道路交叉;
(三)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与未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交叉;
(四)通行公共汽车的道路与不通行公共汽车的道路交叉。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遇有同方向行驶的前方车辆因交通阻塞停车时,必须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穿插或超越。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避让来往行人。
第二十五条 客运车辆在市区内需要停车上下乘客的,应当在设定的站点停靠,停车时车辆右侧外沿必须距路沿0.5米以内;上下乘客后不准滞留等人。
长途客车、公共汽车、市内客车、单位通勤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车辆定点停靠的路段和站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有隔离设施或标志禁止的路段装卸货物;
(二)装运松散或液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封盖,抛、洒、滴、漏;
(三)排放废气超标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四)截头猛拐、逆向停车或开启左侧车门上下乘客。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怪音喇叭,不准在禁鸣喇叭路段使用喇叭;特种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二十八条 拖拉机、柴油三轮车和货运车辆确需驶入禁行路段的,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方准通行。

第五章 道路和停车场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按规定配套设置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市政、公路管理部门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为维修道路需要挖掘或占用道路时,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挖掘、占用道路,或开设连接道路的出入口,影响交通安全的
,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许可,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需紧急抢修而先行破路的,应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横向挖掘市区内道路的,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并不得中断交通;
(二)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交通标志,在夜间或遇雨、雾、雪天气,必须设置红灯或反光标志;
(三)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夜间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必须开示宽灯、尾灯并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
第三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必须根据规划配套建设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必须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四条 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随意停放。
机动车辆停放或因故障等妨碍交通,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其车辆拖离现场,事后通知驾驶员或车主。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擅自占用停车场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交通责任事故多发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驶整顿。
第三十八条 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条 拖拉机、柴油三轮车和货运车辆擅自驶入禁行路段的,处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情况领取驾驶证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补办手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开设连接道路的出入口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并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将机动车辆改装、改型、改色,更换发动机或车架的;
(二)机动车辆维修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承接维修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使用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的,强行解体报废其车辆,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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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0号


  为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 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归类错误而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二、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三、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四、海关总署改变已作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的,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本公告自2003年6月20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11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市场化配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投、竞买。

委托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委托工作。韶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进行集体决策和监督。

县(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工作,在市监察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接受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依职责负责本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土地交易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应当自觉服从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自觉接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以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其他情形。

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依照《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实行。未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公共利益或申报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的20%以上的,依照《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第九条 公告期限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公告应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开始日前不少于20日发布,挂牌、网上竞价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由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交易场所及其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并在当地主要报刊或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二)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做出修改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公告结束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时间相应顺延。补充公告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已向交易机构索取资料的,及提交资料申请参加竞买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和资格审查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一)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及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缴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缴纳凭证;

5、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缴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缴纳凭证;

5、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有关申请人(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或认证;港、澳申请人(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五)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政府出让土地的,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交易机构应当对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初审。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网上交易结束日前2天。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投标或竞买资格的,交易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委托人咨询。根据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公开交易的组织者可以组织有意竞买人对拟公开交易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必须建立监督人制度和公证制度。公开交易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证。

土地交易机构对竞买资格的初审工作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及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

监督人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进行终审。公开交易地块的委托人应当列席交易会场。

第十五条 竞买人竞得公开交易地块后,前期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自动转为成交价款;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公开交易工作结束后,由竞买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申请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委托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成交情况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媒体公布。公示结果时不得向竞得人收取公示费用。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活动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投入指定的标箱。

第十九条 招标不得少三个竞投者,未达到最低竞投人数的,招标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书;

(二)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六)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 三)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 四)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 五)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 六)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四)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应由评标小组综合评分。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拍 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或拍卖师的主持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会参与竞买的主体不得少于三个,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达到最低竞买人数的,应当终止拍卖活动,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转换为招标、挂牌及网上交易方式。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交易机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竞买登记时间,竞买登记时间应在拍卖会开始前,且不少于10分钟。

在竞买登记时间内,有意竞买人自行准备竞买登记资料,并一次性密封提交。

第三十五条 有意竞买人必须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一)竞买申请书原件(必须清楚列明竞买登记单位名称和代理人;以单位名义申请购买的,竞买人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个人须签名并加印指模);

(二)履约保证金转帐凭证原件(银行已盖章);

(三)代表竞买人现场举牌应价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竞买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三十六条 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其他需提交资料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有意竞买人应当对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及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有意竞买人提交资料后,不能通过补交或补正资料的方式参与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有意竞买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提交复核申请,由监督人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机构对符合资格的有意竞买人发给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并符合竞价原则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应价,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第四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一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宣布开始资格审查;

(二)拍卖主持人宣布有意竞买人到场情况以及资格审查情况,提示不符合资格的有意竞买人现场复核;

(三)拍卖主持人点算符合资格竞买人,发放竞买标志牌;

(四)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五)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六)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七)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八)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九)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当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可提示竞买人是否继续应价,如竞买人继续报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接受。最高应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第四十二条 拍卖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委托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第四十三条 拍卖成交的,委托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或享有土地处置的权利人、司法机关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也可以单独委托土地交易机构拍卖。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土地交易机构联合拍卖并接受土地交易机构的鉴证管理,拍卖机构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遵守依据本规定制定的拍卖规则。

拍卖机构与土地交易机构制定的拍卖规则应在拍卖会开始前告知委托人。

第四章 挂 牌

第四十五条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委托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地点挂牌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有意竞买人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挂牌公告的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挂牌交易方案经批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土地交易机构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挂牌地块设有底价的,应当在挂牌交易方案中说明,挂牌期间主持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二)有意竞买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竞买资料,土地交易机构应对有意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接受监督人的监督和公证员的公证。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四)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五)主持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六)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竞价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提交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三)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四)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五)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主持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第五十条 挂牌截止时间应当由主持人宣布。设有底价的,委托人应当在挂牌截止30分钟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主持人,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竞买人应当列席挂牌现场,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第五十一条 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申请竞价的,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一)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并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二)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主持人宣布挂牌交易不成交。

五十二条 在挂牌截止时间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申请现场应价的,即转为现场竞价。

第五十三条 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

(二)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三)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四)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确定竞得人的原则为价高者得。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委托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底价者除外。

第五十四条 确定竞得人后,委托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五章 网上交易

第五十五条 交易机构在互联网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第五十六条 网上交易实行会员竞买制。有意竞买人参加网上竞价前必须注册成为网上交易会员,申请会员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有意竞买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经电子认证后成为会员,会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网上交易会员守则》。网上交易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按会员提交的证明材料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七条 会员按网上交易公告的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在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履约保证金到帐信息后,赋予会员竞买资格。

第五十八条 有竞买权的会员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起始价基础上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报价必须按照不低于加价幅度进行,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即视为报价有效,不得撤回。

第五十九条 网上交易的时间以网络交易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期限截止时,系统自动根据下列条件确定竞得人:

(一)在交易期限内只有一个会员报价,其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即为竞得人;

(二)在规定的交易期限截止时前5分钟内,仍有会员提出新的更高报价的,系统对网上交易的宗地自动转为网上限时竞价过程,网上限时竞价是以各会员的最新报价时间为起始时间,系统限时在5分钟内接受会员的报价,每接受一次新的报价,系统将报价截止时间顺延5分钟,如在限时5分钟内无人再报价,5分钟后系统将以最后的报价确定为最高报价,同时停止接受新的报价。确定竞得人方式为价高者得。

(三)在网上交易期限内,无人应价或者会员的报价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网上交易活动终止,委托人收回该宗土地。

第六十一条 交易截止时,系统以最高报价确定竞得人,同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给竞得人,竞得人须立即查收;竞得人无法收到《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的,应及时告知土地交易机构。

第六十二条 市辖区内竞得人持《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市辖区外竞得人持《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三条 竞得人或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或中标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也不能对抗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或竞得人须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宗地由委托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如另行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的成交价低于原中标或竞买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成交价款,委托人未按约定提供交易标的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申请解除竞得资格。

第六十五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活动予以纠正或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招标、拍卖结果无效。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活动的,可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经中标或竞得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并收回其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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