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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54:37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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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199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收入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根据省政府《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市属大中型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企业经营者指企业董事长(指改制企业)或总经理、厂长(指未改制企业)。
  三、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1、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强调经营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为所有者创造更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资产收益率。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让经营者获得的年薪收入水平能够体现其经营成果和所负责任,同时也要使其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与职工收入相分离的新的分配机制,逐步实行即期奖励和期权奖励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3、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经营者年薪收入必须在对企业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办法予以确定和兑现。   
  四、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三块组成。   
  1、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根据本办法试行前一年度企业净资产、实现税利确定的倍数乘以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和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以后每年根据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和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的平均数变化相应调整(见附件)。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倍数×(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50%+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50%)   
  2、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情况,按下述办法考核确定:   
  (1)效益年薪=净资产收益率×年基薪×10   
  (2)当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时,效益年薪为零,同时等额扣减基本年薪,扣减额最多不超过基本年薪的50%。   
  3、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根据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出口创汇增长率、技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率、新产品开发获奖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各主管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可在各企业基本年薪上下30%的幅度内,根据各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各主管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应根据下属企业情况,每年年初向市政府负责年薪制考核部门备案本年度准备考核的四个工作目标考核指标(指标确定后全年不得更改),年末,将本年度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负责年薪制考核部门。   
  五、经营者在考核期之初应以基本年薪的1~2倍建立风险抵押金,上交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抵押金主要用于经营者未完成规定义务时的处罚。
  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每月以现金形式予以支付,经营者效益年薪、工作目标考核收入列入企业成本,提取的现金上交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年终经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并经企业监事会同意后,由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按80%支付。以上三部分年薪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   
  经营者当年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之和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后,大于前一年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五倍以上部分,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经营者没有领取的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的20%部分,也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
  六、经营者在任期内企业净资产和净利润有较大增长的,在任期结束时,经审计给予特殊贡献奖励。获得特殊贡献奖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任期内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8%;   
  (2)经营者在同一企业任期达到三年;   
  特殊贡献奖励=任期年数×(任期年平均净利润-盈利基数)×10%
  盈利基数=任期起始年的前三年平均净利润  
  (3)经营者的特殊贡献奖励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改制企业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后以国有股份转让形式予以奖励,未改制企业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后暂时存入风险抵押金,待企业改制后,以企业股份形式予以奖励。特殊贡献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风险抵押金存放在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期间,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给经营者。   
  八、经营者在任期结束或因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的,经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审计报告情况,在企业监事会同意后,经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可一次性支取全部风险抵押金。   
  九、企业出具虚假报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当年不得提取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经营者完成的经济指标经考核后发生变化的,其多得的收入从风险抵押金中相应扣减,连续二年发生亏损的,原则上罚没全部风险抵押金并由有关部门建议依法解聘经营者。   
  十、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的其他经营班子成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之和的70%幅度以内确定。该部分年薪收入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内列支。企业其他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企业经营者在按本办法领取年薪收入之外,不得再享受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工资性补贴等工资性收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经营者获得年薪收入以外的工资性收入视为非法收入,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实行前已亏损的企业暂不适用本办法,其经营者的分配办法另行制订。   
  十三、为规范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分配,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的统一管理,成立市年薪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国资办牵头,市经委、市贸易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劳动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各主管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年薪收入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年薪制考核小组审核。
  十四、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参加公司制定经营者分配办法时,应以本办法为依据提出意见。
  十五、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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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京工促发[2005]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 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工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促局。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申请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底。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在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税收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工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市工促局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综合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意见报市工促局。
(三)市工促局将评价意见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依据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对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 认定结果由市工促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九条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工促局。评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数据初审。市工促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提交说明。
  3、数据核查。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为不合格;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7、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企业。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1、2、3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四条4、5、6、7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对于第一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责令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促局。
第十九条 市工促局每年公布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条 鼓励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具体政策措施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可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促局负责解释。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8〕2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

为切实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市直和中央、省属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
二、考评要求
1、在集中办理上,要做到按规定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达100%;
2、在办理方式上,各部门(单位)都要实行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核审批科在中心集中审批制、首席代表制、领导定期审批制、联审联批制、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制、预约服务制和涉政事务代理制等制度;
3、在办理时限上,要做到依法依规按时办结,缩短办结时间;
4、在便民服务上,要做到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审批和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结率达到95%以上;
5、在服务质量上,群众的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
6、在收费上,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并集中缴入市财政在银行的专户;
7、各部门(单位)选派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单位)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在编人员,并且工作时间必须固定在一年以上。
三、考评内容
1、“一站式”服务情况(共50分)
(1)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项目按规定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得20分,每少一项扣10分;凡进入中心的项目仍在厅外办理的,发现一次扣5分。
(2)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切实履行许可审批职能的得10分。按规定应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而未成立的扣10分;未以正式文件明确行政审核审批科职责、科室负责人的扣1分;行政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不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人员的扣1分;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事项未经行政审核审批科审核审批,且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结的,每件次扣3分。
未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实行了首席代表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实行了领导定期审批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
(3)参加并完成了联审联批和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的得6分。不按规定参加和不及时提出联审意见的,每件次扣1.5分。
(4)全面使用了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的得8分。网上申报和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事项未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的,每件次扣0.5分。
(5)实行了预约服务制的得3分。不按预约时间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
(6)实行了涉政事务代理制,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的委托做到了全程代理的得3分。不按要求履行代理职能的不得分。相关部门(单位)不积极配合,甚至推诿扯皮的,每件次扣1分。
2、依法行政情况(共30分)
(1)按规定标准办证收费的得10分。收费票据未加盖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票据编号专用章的,每件次扣1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增加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3分;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包括现场执收执罚)未进财政在银行专户的,每件次扣3分。
(2)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单且告知的办证收费项目、依据、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程序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得5分。未制定告知单的不得分;一次性告知不清的,每件次扣0.5分。
(3)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得5分。未按月报送统计报表的,每件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未使用电脑报送办件收费数据的,每件次扣1分。
(4)窗口工作人员对承诺件开具了收(退)件的得5分。没有开具收(退)件或手续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
(5)许可、审批行为规范,许可、审批案卷齐整的得5分。未按许可、审批规范要求进行许可、审批的,每件次扣0.5分;许可、审批案卷中无相关行政文书的,每件次扣0.5分。
3、便民服务情况(共20分)
(1)按承诺时限和规定要求便民优质服务的得8分。超时办理的,每次扣1分;增加服务对象办事麻烦的,每次扣1分;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部门(单位)选派的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且固定在一年以上,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调换人员,单位应派负责人与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联系。否则,一人次扣2分;对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组织的学习培训,除特殊原因外,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否则扣2分。
(2)窗口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得10分。迟到、早退、溜岗的,每人次扣0.5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岗的,每人次扣1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的,每发现1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人次扣3分;窗口工作人员不公正廉洁服务、经查实的,每人次扣2分。
(3)窗口形象好、卫生整洁的得2分。窗口卫生不整洁,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仪表不整、教育不改的,每人次扣0.5分。
以上各项评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四、考评等级
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分三个等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五、考评机构
成立考评领导小组。
组 长:吴伏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冬生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钟许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局长
何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
晏学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李维庆 市财政局局长
李福明 市纠风办主任
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考评日常工作。
六、责任追究
考评情况每半年向部门(单位)通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总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被评为公共政务服务基本合格的部门(单位),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部门(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对被评定为公共政务服务不合格单位的部门(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由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小组负责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一把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带班整改,直到群众满意为止。带班期间部门(单位)的工作由副职主持。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
(2)由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进行行政告诫。
(3)由市人事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公务员或不合格工作人员,并缓调级别工资一档。
(4)由市财政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不安排征管经费,对涉及的违规收费,全部收缴市国库。
(5)被告诫人员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市纠风办依纪查处。
(6)中央、省属部门(单位)的,由市纠风办向其中央、省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分中心依照本办法考评。
八、本办法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萍办发〔2007〕7号文中的《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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