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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54:44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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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06〕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植被恢复费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4〕48号)第五条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第五条“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属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省级财政、林业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以及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宜林地的,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修订为:“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只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审核项目,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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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废止)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9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群众;
  (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嘉兴市本级其他社会困难人员,包括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精简职工;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高于城、乡低保标准20%内(含)的困难群众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社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帮扶措施:
  (一)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部分,按嘉政发〔2004〕46号文件执行。
  (二)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它救助后,家庭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根据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公布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相衔接,救助时间同步。
  (五)各级政府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嘉兴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进行优惠和减免,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第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一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之后,其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给予救助: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救助比例(%)
1000—5000(含)部分   20
5000-20000(含)部分   25
20000-50000(含)部分  30
50000以上部分      35
  (二)二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补(救)助之后,全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救助比例(%)
10000-20000(含)部分   15
20000-50000(含)部分   20
50000以上部分       25
  同一救助对象家庭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一类救助对象不超过30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不超过20000元。
  (三)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上述对象,其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救助。
  第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市本级常住人口人均2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拨入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帐户。区级财政每年按人均4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入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帐户。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资金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不足由财政预算增加。具体资金管理以及申请、审核、发放办法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市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年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按当年度各区实际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嘉兴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指导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等单位派员参加,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配合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按要求落实每年的救助资金,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审计局负责适时对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两者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范围的审核工作。
  (六)市卫生局要加强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两者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使用范围的审核工作。同时,要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尽可能地为救助对象提供比较低廉的价格和优惠服务,抓好特困人员医疗优惠政策的落实。
  (七)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的民政部门分别根据辖区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情况、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医疗费负担情况,负责本区域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审批。
  (八)各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具体负责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并委托社区社会事务站(村委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自杀、自残、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二)变性、整容、保健、康复、婚前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所发生的费用;
  (四)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十条 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从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继续把省、市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办好,现对进一步加强我行系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和指导。根据总行的“三定”方案,由总行计划部“代表总行对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全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鉴于信托投资公司属于企业性公司,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因此,总行管理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主要侧重于业
务经营方面的指导以及公司资本金等方面的协调事宜。信托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内部人、财、物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有关分行直接领导。
二、建立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报表报送制度。各行所属(含挂靠建行的合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现行每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月报表》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从今年三季度起,每季末了十日内报送总行计划部综合处一份(附
表一、二)。报表应包括已并入分行公司的地(市)行公司的数字,对未并入分行的地(市)级公司(限于经人行核准保留的公司)应单独报送总行。
三、为摸清信托投资公司底数,请各行于十月中旬前向总行报送一次所属各公司清理整顿前后的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公司清理前后的业务量、人员、资本金等基本状况;清理整顿中有关部门的检查结论和验收、营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当地信托业务动态情况及今后业务
发展设想、建议等。
四、总行将以多种形式不定期地进行公司业务经营的信息沟通,请各公司及时提供业务信息,加强联系,总行将在第四季度适当时候召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座谈会,交流和研究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问题。
五、当前,各行要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加强联系,认真做好保留公司的申报,验收工作,尽快恢复营业。对资本金达不到人民银行验资标准的公司,总行已专题向人民银行报告,要求人民银行转知所属分行在报批公司保留、核准开业等工作上对我行给以支持和谅解。对经营中需要的资
本金今后逐步增补。此事也需各行在当地取得人民银的支持和谅解。

附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报表
附表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报表(季报)
编报单位: 一九 年 月份 单位:万元
┌─────────────────────┬────┬─────────────┬────┐
│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月末余额│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月末余额│
├─────────────────────┼────┼─────────────┼────┤
│一.委托存款 │ │一.委托贷款及投资 │ │
├─────────────────────┼────┼─────────────┼────┤
│二.信托存款 │ │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 │
├─────────────────────┼────┼─────────────┼────┤
│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 │二.信托贷款及投资 │ │
├─────────────────────┼────┼─────────────┼────┤
│ 2.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 │ 1.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 │
├─────────────────────┼────┼─────────────┼────┤
│ 3.劳动保证机构的劳保基金 │ │ 2.流动资金贷款 │ │
├─────────────────────┼────┼─────────────┼────┤
│ 4.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 │三.投 资 │ │
├─────────────────────┼────┼─────────────┼────┤
│ 5.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 │四.金融租赁 │ │
├─────────────────────┼────┼─────────────┼────┤
│三.发行债券 │ │五.贴息贷款 │ │
├─────────────────────┼────┼─────────────┼────┤
│四.代理发行债券 │ │六.抵押贷款 │ │
├─────────────────────┼────┼─────────────┼────┤
│五.保证金存款 │ │七.票据贴现 │ │
├─────────────────────┼────┼─────────────┼────┤
│六.其他存款 │ │八.其他贷款 │ │
└─────────────────────┴────┴─────────────┴────┘

┌─────────────────────┬────┬─────────────┬────┐
│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月末余额│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月末余额│
├─────────────────────┼────┼─────────────┼────┤
│ 存 款 合 计 │ │ 贷 款 合 计 │ │
├─────────────────────┼────┼─────────────┼────┤
│七.向人民银行借款 │ │九.在人民银行存款 │ │
├─────────────────────┼────┼─────────────┼────┤
│ 1.季节性借款 │ │十.缴存准备金 │ │
├─────────────────────┼────┼─────────────┼────┤
│ 2.日拆性借款 │ │十一.专业银行往来 │ │
├─────────────────────┼────┼─────────────┼────┤
│ 3.再贴现 │ │十二.同业往来 │ │
├─────────────────────┼────┼─────────────┼────┤
│八.专业银行往来 │ │ 其中:本市拆出 │ │
├─────────────────────┼────┼─────────────┼────┤
│九.同业往来 │ │ 外埠拆出 │ │
├─────────────────────┼────┼─────────────┼────┤
│ 其中:本市拆入 │ │十三.购买债券 │ │
├─────────────────────┼────┼─────────────┼────┤
│ 外埠拆入 │ │ │ │
├─────────────────────┼────┼─────────────┼────┤
│十.呆帐准备金 │ │ │ │
├─────────────────────┼────┼─────────────┼────┤
│十一.自有资金 │ │ │ │
├─────────────────────┼────┼─────────────┼────┤
│十二.其 他 │ │ │ │
├─────────────────────┼────┼─────────────┼────┤
│十三.结 益 │ │ │ │
├─────────────────────┼────┼─────────────┼────┤
│ 总 计 │ │ 总 计 │ │
└─────────────────────┴────┴─────────────┴────┘
负责人: 主管: 制表: 一九 年 月 日编制
附表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填报单位: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一.委托及信托存贷款 │ │ │ │ │ │ │ │
├──┼───────────┼──┼──┼──┼──┼──┼──┼───┤
│ 01 │ 委托存款 │ │ │ │ │ │ │ 01 │
├──┼───────────┼──┼──┼──┼──┼──┼──┼───┤
│ 02 │ 委托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02 │
├──┼───────────┼──┼──┼──┼──┼──┼──┼───┤
│ 03 │ 委托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03 │
├──┼───────────┼──┼──┼──┼──┼──┼──┼───┤
│ 04 │ 委托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04 │
├──┼───────────┼──┼──┼──┼──┼──┼──┼───┤
│ 05 │ 信托存款 │ │ │ │ │ │ │ 05 │
├──┼───────────┼──┼──┼──┼──┼──┼──┼───┤
│ 06 │ 信托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06 │
├──┼───────────┼──┼──┼──┼──┼──┼──┼───┤
│ 07 │ 信托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07 │
├──┼───────────┼──┼──┼──┼──┼──┼──┼───┤
│ 08 │ 信托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08 │
├──┼───────────┼──┼──┼──┼──┼──┼──┼───┤
│ │二.租赁及代理 │ │ │ │ │ │ │ │
├──┼───────────┼──┼──┼──┼──┼──┼──┼───┤
│ 11 │ 租赁占款 │ │ │ │ │ │ │ 11 │
├──┼───────────┼──┼──┼──┼──┼──┼──┼───┤
│ 12 │代理集资及证券发行资金│ │ │ │ │ │ │ 12 │
├──┼───────────┼──┼──┼──┼──┼──┼──┼───┤
│ 13 │ 代理其他业务 │ │ │ │ │ │ │ 13 │
├──┼───────────┼──┼──┼──┼──┼──┼──┼───┤
│ 14 │ 部门贴息贷款 │ │ │ │ │ │ │ 14 │
├──┼───────────┼──┼──┼──┼──┼──┼──┼───┤
│ │三.其他业务 │ │ │ │ │ │ │ │
├──┼───────────┼──┼──┼──┼──┼──┼──┼───┤
│ 18 │ 预收保证金 │ │ │ │ │ │ │ 18 │
├──┼───────────┼──┼──┼──┼──┼──┼──┼───┤
│ 19 │ 人民银行往来 │ │ │ │ │ │ │ 19 │
├──┼───────────┼──┼──┼──┼──┼──┼──┼───┤
│ 20 │ 专业银行往来 │ │ │ │ │ │ │ 20 │
├──┼───────────┼──┼──┼──┼──┼──┼──┼───┤
│ 21 │ 同业往来 │ │ │ │ │ │ │ 21 │
├──┼───────────┼──┼──┼──┼──┼──┼──┼───┤
│ 22 │ 缴存人民银行存款 │ │ │ │ │ │ │ 22 │
├──┼───────────┼──┼──┼──┼──┼──┼──┼───┤
│ 23 │ 抵押贷款 │ │ │ │ │ │ │ 23 │
├──┼───────────┼──┼──┼──┼──┼──┼──┼───┤
│ 24 │ 票据贴现 │ │ │ │ │ │ │ 24 │
└──┴───────────┴──┴──┴──┴──┴──┴──┴───┘
负责人: 会计: 复核: 制表:
附表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填报单位: 建行信托投资公司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28 │ 其他业务 │ │ │ │ │ │ │ 28 │
├──┼───────────┼──┼──┼──┼──┼──┼──┼───┤
│ │兑付单慰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 │ │ │
├──┼───────────┼──┼──┼──┼──┼──┼──┼───┤
│ │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 │ │ │
├──┼───────────┼──┼──┼──┼──┼──┼──┼───┤
│ │四.公司债券及投资 │ │ │ │ │ │ │ │
├──┼───────────┼──┼──┼──┼──┼──┼──┼───┤
│ 31 │ 公司债券款 │ │ │ │ │ │ │ 31 │
├──┼───────────┼──┼──┼──┼──┼──┼──┼───┤
│ 32 │ 公司债券投资及贷款 │ │ │ │ │ │ │ 32 │
├──┼───────────┼──┼──┼──┼──┼──┼──┼───┤
│ 34 │ 投资 │ │ │ │ │ │ │ 34 │
├──┼───────────┼──┼──┼──┼──┼──┼──┼───┤
│ │五.基金及其他资产负债 │ │ │ │ │ │ │ │
├──┼───────────┼──┼──┼──┼──┼──┼──┼───┤
│ 36 │ 信托基金 │ │ │ │ │ │ │ 36 │
├──┼───────────┼──┼──┼──┼──┼──┼──┼───┤
│ 37 │ 股 金 │ │ │ │ │ │ │ 37 │
├──┼───────────┼──┼──┼──┼──┼──┼──┼───┤
│ 38 │ 呆帐准备金 │ │ │ │ │ │ │ 38 │
├──┼───────────┼──┼──┼──┼──┼──┼──┼───┤
│ 39 │ 专用基金 │ │ │ │ │ │ │ 39 │
├──┼───────────┼──┼──┼──┼──┼──┼──┼───┤
│ 40 │ 预缴税金 │ │ │ │ │ │ │ 40 │
├──┼───────────┼──┼──┼──┼──┼──┼──┼───┤
│ 41 │ 固定资产基金 │ │ │ │ │ │ │ 41 │
├──┼───────────┼──┼──┼──┼──┼──┼──┼───┤
│ 42 │ 固定资产折旧 │ │ │ │ │ │ │ 42 │
├──┼───────────┼──┼──┼──┼──┼──┼──┼───┤
│ 43 │ 固定资产占款 │ │ │ │ │ │ │ 43 │
├──┼───────────┼──┼──┼──┼──┼──┼──┼───┤
│ 45 │ 暂收款项 │ │ │ │ │ │ │ 45 │
├──┼───────────┼──┼──┼──┼──┼──┼──┼───┤
│ 46 │ 暂付款项 │ │ │ │ │ │ │ 46 │
├──┼───────────┼──┼──┼──┼──┼──┼──┼───┤
│ 47 │ 现 金 │ │ │ │ │ │ │ 47 │
├──┼───────────┼──┼──┼──┼──┼──┼──┼───┤
│ 48 │ 待摊费用 │ │ │ │ │ │ │ 48 │
├──┼───────────┼──┼──┼──┼──┼──┼──┼───┤
│ │ 认购政府债券 │ │ │ │ │ │ │ │
└──┴───────────┴──┴──┴──┴──┴──┴──┴───┘

填报单位: 建行信托投资公司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六.损 益 │ │ │ │ │ │ │ │
├──┼───────────┼──┼──┼──┼──┼──┼──┼───┤
│ 51 │ 营业收入 │ │ │ │ │ │ │ 51 │
├──┼───────────┼──┼──┼──┼──┼──┼──┼───┤
│ 52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 │ │ │ │ 52 │
├──┼───────────┼──┼──┼──┼──┼──┼──┼───┤
│ 59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59 │
├──┼───────────┼──┼──┼──┼──┼──┼──┼───┤
│ 53 │ 营业支出 │ │ │ │ │ │ │ 53 │
├──┼───────────┼──┼──┼──┼──┼──┼──┼───┤
│ 54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 │ │ │ │ 54 │
├──┼───────────┼──┼──┼──┼──┼──┼──┼───┤
│ 55 │ 业务费支出 │ │ │ │ │ │ │ 55 │
├──┼───────────┼──┼──┼──┼──┼──┼──┼───┤
│ 56 │ 税 金 │ │ │ │ │ │ │ 56 │
├──┼───────────┼──┼──┼──┼──┼──┼──┼───┤
│ 57 │ 企业管理费 │ │ │ │ │ │ │ 57 │
├──┼───────────┼──┼──┼──┼──┼──┼──┼───┤
│ 58 │ 营业外支出 │ │ │ │ │ │ │ 58 │
├──┼───────────┼──┼──┼──┼──┼──┼──┼───┤
│ 60 │ 损 益 │ │ │ │ │ │ │ 60 │
├──┼───────────┼──┼──┼──┼──┼──┼──┼───┤
│ │ 合 计 │ │ │ │ │ │ │ │
├──┼───────────┼──┼──┼──┼──┼──┼──┼───┤
│ 61 │ 抵押品 │ │ │ │ │ │ │ 61 │
├──┼───────────┼──┼──┼──┼──┼──┼──┼───┤
│ 62 │ 未发行公司债券 │ │ │ │ │ │ │ 62 │
├──┼───────────┼──┼──┼──┼──┼──┼──┼───┤
│ 63 │ 代保管有价证券 │ │ │ │ │ │ │ 63 │
├──┼───────────┼──┼──┼──┼──┼──┼──┼───┤
│ 64 │ 重要空白凭证 │ │ │ │ │ │ │ 64 │
├──┼───────────┼──┼──┼──┼──┼──┼──┼───┤
│ 65 │ 到期末收贷款利息 │ │ │ │ │ │ │ 65 │
├──┼───────────┼──┼──┼──┼──┼──┼──┼───┤
│ │ │ │ │ │ │ │ │ │
└──┴───────────┴──┴──┴──┴──┴──┴──┴───┘
负责人: 会计: 复核: 制表:



199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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