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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32:16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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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100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自2000年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全州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严格按照新的公文处理办法、程序进行,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规范程度越来越好,有效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近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文秘人员变动频繁,少数部门的领导对规范处理公文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部门和单位制发和报送公文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机关运转效率,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办文程序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办文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积极推广运用电子公文。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州政府秘书长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所联系业务范围的公文,经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承办人员为公文办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文种和格式

  第五条 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用于州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用于州政府向国内外、省内外、州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用于州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用于州政府向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政府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州政府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用于州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和各州、市政府办公室及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州政府办公室对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复。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州政府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德宏州人民政府令”,按序号编“第X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文件”,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发”;
  “德宏州人民政府(批复)”,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复”;
  “德宏州人民政府(函)”,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函”;
  “德宏州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按年份、序号编“德政任”;
  “德宏州人民政府党组文件”,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党组字”;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文件,按序号编“第X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德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德宏州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德宏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德宏州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X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德府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德府密电” “政情通报”,按序号编“第X期”。
   第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办发”或“室字”;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办函”;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总支文件”,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办党总支字”;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X期”“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德府办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德府办密电”;
  “情况简报”,按序号编“第X期”。
  第八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德宏州人民政府(函)”,编“德政函”;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函)”,编“德政办函”。

             第三章 收文和分送

  第九条 凡发送报抄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秘书一科收发室签收,按来文种类分为办件、阅件两类,确定每件公文的流转号。各科室不得直接收文办理。科室根据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直接拟办形成的公文,作为自办件编号登记。
  第十条 节假日和上班时间以外,涉及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等紧急公文,由总值班室或承办科室直接签收。
  第十一条 县市政府或州直部门上报州政府或送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体例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由收发室直接退文;越级上报以及其他原因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科室交收发室退来文单位。退文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来文分办要及时准确。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州委和各县市政府及州直综合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公文内容分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和州直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州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和科室职责分工分发。同一事项不同阶段的来文,按照首办办结的原则,分送首办科室办理。
  第十三条 秘书一科分文要加强与相关科室协商。首办科室对分办有异议时,须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一致后将改签意见注明在来文上,当日内退收发室变更首办科室。
  第十四条 公文阅件分送州长、有关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科室阅知。公文办件确定并分送首办科室后,同时分送分管的政府领导。
  第十五条 发送报抄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密码电报,由收发室专人签收,及时送分管办公室领导拟定分送范围和承办科室。

              第四章 拟办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文承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一份公文。公文拟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了解掌握所涉及的情况,分析理清所反映的问题,统筹考虑有关的工作安排,以求达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推进工作的目的。拟办意见要对来文内容进行简要概括,结合实际提出明确可行的意见。草拟公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层次分明、篇幅简短、文字精练、言简意赅,符合体例格式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收到公文后,承办人应按公文内容提出本科室拟办意见,附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分管副秘书长审示,分管副秘书长签署同意后,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第十八条 来文办理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承办人填写州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单,附来文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部门意见反馈后,将反馈意见并在原办件上按办文程序办理。
  部门代政府草拟文稿,单位领导必须对文稿内容、数据、表达工作意图的完整性和文稿质量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电子文本提前一周报秘书一科。承办人根据来文草拟或修改文稿时,若涉及实质性内容改动的,须与来文单位协商,并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要做到即收即办。特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普发文件,收文后需翻印下发的,由承办科室提出印发范围报分管州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同意,翻印下发。需下发我州贯彻实施意见的,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后,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贯彻实施意见。需转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同时下发我州贯彻实施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向分管州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意后,按办文程序连同我州的意见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已直接发至县级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原则上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
  州政府和办公室领导的讲话,一般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通过《政情通报》印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要加强会商和会签。首办科室承办的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要主动进行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不需印发正式文件的,直接呈办公室领导审核;需印发正式文件的,按办文程序报州政府或办公室领导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上报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坚持“一事一报”的原则,以州政府文件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办理省政府文件,需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的;或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职能部门文件,需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转发”。
  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工作意见,或州级职能部门就某方面工作形成的意见、办法,需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印发”。  
  第二十四条 科室负责人应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要求,文稿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送审文稿修改后,科室须清稿后再呈送办公室领导。办公室领导修改文稿或拟办意见后,若须清稿再送批的,应将办公室领导修改稿附在清样稿后一同报送。
  州政府规范性文件须送州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报州政府或办公室领导审核。
  第二十五条 要合理确定公文的密级和急缓程度。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或领导要求,明确密级、急缓程度和发送范围。要求在2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特急”,要求在3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急件”。要求1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提”,要求3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急”,要求5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加急”,要求10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平急”。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避免人为提高密级、急缓程度和随意扩大发送范围。
  第二十六条 督办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由秘书一科对口州委督查科办理。督办件阅件根据文件内容和领导指示复印登记后分送,督办件办件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省委、省政府领导,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转给州政府的批示,由秘书一科根据内容提出转办意见和拟办科室,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转相关科室办理。
  省委、省政府领导,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直接批给州政府领导的,原件报送领导本人,根据领导指示由有关科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科室要采取两人交叉念读校对、两次校对的方式认真校对公文清样稿,确保文稿正确无误。公文的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由承办科室审核。清样稿经承办科室校对后,送收发室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文种使用、文字表达、标点符号是否正确,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等。公文质检结果要分别按初送稿和清样稿详细登记,作为考核检查的依据。
  密码电报和上班时间以外制发的急件,公文质量检查由承办科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来文办理完毕不需形成正式文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和视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作出答复时一般不直接复印领导批示的文件审批单及拟办意见。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意见扼要拟文,用州政府办公室规范格式便函答复来文单位和通知有关单位,便函由承办科室自行编号。需要时,也可直接复印文件审批单或领导批示答复和通知有关单位。
  文件办结后,承办科室须将文件审批单及时复印回传有关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
  
              第五章 流转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文流转原则上要通过秘书一科收发室中转。分管领导之间的公文传批,可由承办科室负责送交,传批完后应即时送收发室登记。州政府或办公室领导特别交待的传批方式,由对口科室在文件上注明并按领导指示办理。
  州政府或办公室领导批示意见由秘书一科及时通知相应科室。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的跟踪查办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承办人要根据公文处理时限要求或急缓程度,及时跟踪催办,按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 密码电报及绝密公文不进入内部OA系统流转。紧急重要公文采取特事特办、直传直送的流转方式,办结后由秘书一科统一归档。
  第三十二条 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州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州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州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写明批示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章 印制和分发

  第三十三条 印制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前的公文质量检查,由秘书一科负责公文质量检查,并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形成的正式公文或简报,电子文档应按发文范围导入内部OA系统分发。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采取纸质文件方式报送。
  第三十五条 印制出的正式文件经检查有误需重新印制的,办文科室负责人应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印制。重新印制的文件应登记案。 
  第三十六条 较为紧急的公文,承办科室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领取。

               第七章 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文实行统一归档。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和省政府及其部门,州委和州委办公室所发的正式文件,由秘书一科归档;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会议资料由承办科室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归档;办公室以上领导签批的办件和阅件,承办科室于公文办结后次月内归档。对逾期未移交归档的,秘书一科要及时发出催交通知,限时交归。
  第三十八条 归档外的公文及资料,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理,须按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办公室公文档案仅限办公室内在职工作人员借阅利用,借阅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
  第四十条 正式文件用印,以文件审批单为据。其他用印,凡盖州政府印章的,须经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和秘书长签字方可用印;凡盖州政府办公室印章的,须经办公室以上领导签字方可用印;凡盖州政府党组或州政府办公室党总支印章的,须经党组(党总支)书记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党总支)成员签字方可用印。用印人必须严格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二条 要建立办文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把办文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公文处理质量较高、差错较少的科室和承办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公文办理中出现重大差错,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不得参加年度评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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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等


人事部办公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精神,现就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事和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二、考试时间为1999年5月8日(具体考试计划安排附后)。
三、报考条件仍按《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的规定执行。凡符合国际商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
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四、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近几年来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考试大纲、教材和科目内容作了调整。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一)助理国际商务师
1、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知识:微观经济学原理;国际金融;国际商法;营销学。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中国对外贸易。
3、业务外语:设英语。考其他语种的考生可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中的C级语种(设法、德、日、俄、西等语种)考试。
(二)国际商务师
1、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知识:微观经济学;国际金融;国际商法;营销与企业管理。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中国对外贸易。
3、业务外语:设英语。考其他语种的考生可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中的B级语种(设法、德、日、俄、西等语种)考试。
五、各地外经贸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考前辅导工作。为对考生负责,委托辅导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当地外经贸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批。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六、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和新修订的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教材的发行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电话:010-64918975)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一处(电话:010-65198566)联系。
附件: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
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
| 1月 |报名与资格审查 |
|------|-----------------------------------|
| 3月中旬 |各地安排考场、发放准考证、向人事考试中心报告参加考试人数和试卷预订单。|
|------|-----------------------------------|
| 4月底 |将试卷运抵各地。 |
|------|-----------------------------------|
| |上午:9:00-11:30 专业知识 |
| 5月8日 |-----------------------------------|
| |下午:2:00-4:00 理论与实务 |
| | 4:00-5:00 业务英语 |
|------|-----------------------------------|
| 5月上旬 |公布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 |
|------|-----------------------------------|
| 6月底 |各地向人事部报送验收报告,向人事考试中心报送评卷数据软盘。 |
|------|-----------------------------------|
| 7月 |人事部完成对各地考试情况的验收,发送合格标准通知。 |
|------|-----------------------------------|
| 8月 |各地向人事部报合格人数,经批准后,各地公布考试结果并发放证书。 |
--------------------------------------------



1998年11月12日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11]13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各招标公司,有关项目单位:

  为了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选聘程序,保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工作合法、经济、高效地开展,我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联系。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选聘程序,保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工作合法、经济、高效地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项目单位以国内资金支付代理费用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活动。项目单位与国际金融组织约定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支付代理费用的,其选聘程序适用相应国际金融组织的《使用咨询服务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措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提供或者其他多、双边机构通过上述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赠款。

  (三)项目单位,是指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的“中央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地方项目执行机构”或者承担这些机构职责的有关中央或者地方的部门、机构或法人实体的统称。

  (四)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其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专门机构。

  (五)采购代理服务,是指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所开展或者提供的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工作或者服务。

  第四条 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应当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在与国际金融组织进行贷款或者赠款谈判前完成。

  第五条 对于同一个贷款或赠款项目中所包含的、部分或者全部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融资的所有采购合同包,不论其中包含多少比例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也不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只选聘一个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分拆后选聘不同的采购代理机构。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由当地项目单位各自负责采购工作的“打捆项目”,可以以所涉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分别选聘一个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本地区项目部分的采购代理工作。

  第六条 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进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作为首选的选聘方式。邀请招标应当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在一家国家级报纸和一家项目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或者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刊登《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以下简称《选聘邀请函》,格式见附件2)。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同时向3家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选聘邀请函》,项目单位拟邀请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选聘邀请函》发出后,如果不在被邀请名单之列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表示愿意参加投标,则项目单位应当允许该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投标并将该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编制《选聘征询文件》。《选聘征询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选聘邀请函;

  (二)项目概况;

  (三)采购内容(分包方案或计划);

  (四)需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任务大纲);

  (五)填报《代理申请书》的要求;

  (六)《代理申请书》的份数、密封包装和提交要求;

  (七)接收《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

  (八)评定程序和评分标准;

  (九)代理合同格式。

  《选聘征询文件》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出。《选聘征询文件》应当免费发放。

  第八条 《选聘征询文件》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准备、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自《选聘征询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条 凡愿意参加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均应当按照《选聘征询文件》中的要求和格式编制《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选聘征询文件》的附录1)。《代理申请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密封,并按《选聘征询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提交《代理申请书》可选择邮寄或者当面递交。代理服务费报价应当单独密封,随《代理申请书》的其他部分一起提交。

  凡在截止时间过后送达的《代理申请书》均视为无效申请书,不得参加评定。

  第十条 《代理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代理申请书申报函;

  (二)采购代理机构概况;

  (三)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不含选聘活动的当年)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业绩;

  (四)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

  (五)服务方案;

  (六)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

  (七)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八)代理服务费报价。

  上述第(一)项代理申请书申报函、第(六)项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第(八)项代理服务费报价应当有采购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签名章,并加盖法人公章;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的代理业绩应当附有证明材料;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的履历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且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不作为《代理申请书》的组成部分,但应备查。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代理申请书》均视为无效申请书。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自愿原则组成联营体参与投标。联营体投标应当在《代理申请书》中附已经各方签署的《联营体协议》。组成联营体的成员不能超过两个,《联营体协议》中应当明确牵头人,并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及义务。选聘评审时以牵头人的得分作为联营体的得分。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项目单位提供下列采购代理服务:

  (一)提供采购前期咨询(如协助项目单位编制采购计划;对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采购政策、程序和条件相关的培训);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中英文)和(或者)招标文件(中英文,技术部分除外),包括这些文件的澄清或补遗文件。组织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标前会、开标、评标、定标、撰写资格预审报告(中英文)和(或者)评标报告(中英文);

  (三)代理招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包括这些文件的澄清或补遗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报国内相关审批部门和国际金融组织审批;

  (四)协调合同的签订等。

  采购代理机构为完成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采购代理服务而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报价,应当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规定的办法报出收费费率,所报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幅度最多不超过20%。如果项目单位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代理服务费报价的具体金额,则项目单位应当在《选聘征询文件》中列明所有需代理的合同包名称及其估算金额。

  项目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的内容超出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双方可就超出的服务内容另行协商服务报酬。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截止时间内收到的《代理申请书》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如果第二次公开招标收到的《代理申请书》仍然少于3家,则可以在已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机构范围内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在截止时间内收到的《代理申请书》少于3家的,应当在此前已发送《选聘邀请函》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外,另行邀请数量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投标;如第二次邀请后收到的《代理申请书》仍然少于3家,则可以在已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机构范围内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成立一个由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可以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或者由项目单位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3成员从事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采购执行或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包括下列人员:

  (一)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

  (二)其他与采购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选聘征询文件》中载明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各评委就参与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所递交的《代理申请书》的各方面分别独立评分,取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分作为相应采购代理机构的最终得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分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与步骤:

  (一)就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申请书》除代理服务费报价以外的各项进行评分并汇总各《代理申请书》的得分;

  (二)开启单独密封的代理服务费报价,根据《选聘征询文件》中载明的方法计算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报价的得分;

  (三)计算各采购代理机构的总得分并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开启代理服务费报价时可以邀请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但不得将各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作为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荐总得分最高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标人。总得分相同的,代理服务费报价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代理服务费报价得分也相同的,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服务方案、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公司概况、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评审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或者对评审过程进行干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撰写《采购代理机构选聘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选聘过程基本情况(包括发出《选聘邀请函》的日期、公开招标情况下刊登公告的媒体和网站名称或者邀请招标情况下被邀请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单、递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等);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

  (三)各评委的评分情况及概括的评分理由;

  (四)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报价情况及相应得分;

  (五)各采购代理机构的总得分和排名以及推荐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项目单位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各未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格式见《选聘征询文件》的附录2)。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申请书》、评审过程中各评委的评分记录、《评审报告》等收集整理存档并妥善保存至少5年。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采购过程文件存档期限超过上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选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条及附件1规定设置具体评分标准,并在《选聘征询文件》中列明。除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外,《代理申请书》无论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不满足《选聘征询文件》的编制要求,均不得被废除或者视为无效申请书,但相应不满足项应被评定为0分。

  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内容与标准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财政部门的审核或者备案是指:

  由地方政府承担债务并且由地方项目单位负责采购工作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相关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备案。

  除前款所述外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令第3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评审报告》暨选聘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其余相关事项无需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但财政部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审核事项的审核时限为审核事项送达财政部门的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后,财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工作以及对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单位未依照本办法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就相关项目提请财政部要求推迟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或者)赠款谈判。

  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协定》或者《赠款协议》、《项目协议》以及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招标采购指南或者聘请咨询服务指南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提请财政部视情况对相关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采购代理机构评分内容与标准

    2.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格式)

    3.选聘征询文件(格式)



  附1:

  采购代理机构评分内容与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按照以下内容与标准设置相应分值并进行评定:

  一、公司概况(本项最高5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是否有利于完成采购代理任务设置分值。

  为了鼓励采购代理机构简明地编写公司概况,项目单位可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填报《代理申请书》的公司概况时不超过20页;每超过1页扣0.5分,最多扣5分。

  二、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业绩(本项最高20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业绩个数以及业绩与本项目的类似性设置分值。采购代理机构不论代理了一个项目中的一个或任意几个合同组合的采购还是所有子项目或合同包的采购,也不论签署了总《代理合同(或协议)》还是分别签署了《代理合同(或协议)》,均应视为一个代理业绩。

  作为最低的业绩要求,项目单位应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不含选聘活动的当年,以《代理合同(或协议)》签署的年份为准)必须至少承担过一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

  项目单位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申请书》中提供下列材料:(一)代理项目的《代理合同(或协议)》;(二)国际金融组织就该项目合同包的相关采购过程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验原件。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不真实,则本项得分为0分。

    三、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本项最高30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条件设置分值:(一)采购代理机构拟为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小组的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年限、能力、业绩;(二)项目小组其他成员的从业资格、年限、能力、业绩;(三)项目小组各成员以往服务过的项目单位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的评价。

  作为最低资格要求,项目单位应当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拟为本项目派出的项目经理需从事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采购代理工作满5年,且至少已完成了2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申请书》中提供下列材料:(一)能证明项目经理、项目小组其他成员的从业资格、年限、能力和业绩的证明材料;(二)相关项目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评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验原件。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不真实,或者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不满足前款关于项目经理的最低资格要求的,则本项得分为0分。

    四、服务方案(本项最高15分)

  项目单位应从服务方案的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性,服务内容或者承诺的可行性,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和措施的满意度,针对本项目的专门安排和措施,创新性或者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分值。

    五、代理费付款要求(本项最高5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付款要求是否有利于项目单位设置分值。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本项最高5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分值,但不得有排斥非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的采购代理机构参加竞争的要求。

    七、代理服务费报价(本项最高20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报价采用低价优先法设置报价分值,以满足《选聘征询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代理费报价为计算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最高分20分,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价格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服务费报价得分 = (计算基准价/代理费报价) × 20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办法报出的收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幅度最多不得超过20%。如果浮动幅度超过20%,则本项得分为0分。

  附2:

  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格式)

  我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如下)拟利用    (美元/欧元)的(国际金融组织名称)贷款(赠款)用于    项目(下称“本项目”)建设。本项目采购工作预计    年开始执行。根据本项目《贷款协定》的规定,使用该组织贷款(赠款)采购的工程、货物、非咨询类服务应遵循其《采购指南》;使用其贷款(赠款)选聘咨询顾问应遵循其《使用咨询服务指南》。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选聘采购代理机构。

  为便于参加选聘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凡具有(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采购内容的相关性确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均可参加竞争。

  二、采购内容简介(按土建工程、货物、非咨询类服务、咨询类服务分类,包括合同包名称、合同包估算金额)(由项目单位负责填写)。

  三、感兴趣的采购代理机构请与我单位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获取《选聘征询文件》,并按所附格式和要求编制并报送《代理申请书》。

  四、报送《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五、收到本《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的采购代理机构请立即书面回函确认:①已经收到本《邀请函》,②是否参加本次选聘投标。(当项目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刊登公告时,可删除本条内容)

  我单位的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项目单位名称)(盖公章)

  (日 期)

  抄报:    (财政部门)

  

  

  附3:

  选聘征询文件(格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

  二、项目概况

  项目单位编写。主要介绍项目的总投资额、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的金额、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国际金融组织洽谈的进度、项目计划开工和采购的时间进度安排、项目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等。

  三、采购内容(分包方案或计划)

  项目单位编写。按土建工程、货物、非咨询类服务、咨询类服务分类,包括合同包名称、合同包估算金额、采购方式等。

  四、需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任务大纲)

  项目单位编写。主要包括:服务目标、服务内容(范围、责任等应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要求(其中最低业绩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项目小组人员资格、能力和业绩要求(其中项目经理最低业绩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工作方式和时间要求、项目单位在采购中的责任和提供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设施等。

  五、填报《代理申请书》的要求

  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包括进来)。(《代理申请书申报函》格式和代理申请书的组成部分见附录1)。

  六、《代理申请书》的份数、密封包装和提交要求

  项目单位编写。相关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七、接收《代理申请书》报送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评定程序和评分标准

  项目单位编写。相关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九、委托代理合同格式(参考格式见附录2)

  附录:1.代理申请书(格式)

     2.委托代理合同(参考格式)

  

  

  附录1:代理申请书(格式)

  代理申请书申报函

  (项目单位名称):

  我公司已经领取了贵单位关于    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征询文件》。我公司愿意参加此次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投标,并已根据《选聘征询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代理申请书》,现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除了本《代理申请书申报函》以外,还包括如下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概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不含选聘活动的当年)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业绩(包括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包括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服务方案;

  五、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七、代理服务费报价(单独密封包装)。

  公司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名章)

  (日  期)

  

  

  附录2:委托代理合同(参考格式)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

  采购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名称)贷款和(或者)赠款资金进行(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所包含合同包的采购服务委托乙方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与(国际金融组织名称)签订的与采购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国际条约和惯例。

  1.3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本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根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者聘请专业技术设计单位作好技术方面的工作,积极配合乙方的代理工作并与乙方共同遵守中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名称)签订的《贷款协定》和(或者)《赠款协议》、《项目协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名称)《采购指南》或《使用咨询服务指南》的规定和有关的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执行。

  第二条委托项目的概况与委托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和地点:

  总投资额和(国际金融组织名称)贷款或赠款金额:

  委托采购合同包名称、合同估算金额、采购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应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在采购工作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委托采购项目的批准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向乙方提出具体采购任务和计划。如需要,在国内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办理注册手续。

  3.2 组织编写并向乙方提供中英文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标的、投标人资质要求、技术规格、技术指标等详细具体的技术要求。下同)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总体编制质量负责;审定乙方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汇总稿。如需要,负责答复(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就这些文件技术部分提出的问题并作出相应修改。

  3.3 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前10天,负责向乙方提供公告所需要的资料。

  3.4 负责答复或澄清投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问题;如需要,负责对这些文件技术部分进行修改,将修改文件交乙方报(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批,在得到正式批复后由乙方将此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3.5 负责组织召开标前会和(或者)安排现场参观踏勘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技术问题。

  3.6 在乙方协助下,在国内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库或乙方的专家库选取或聘请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3.7参加组织开标工作。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工作,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技术问题的澄清。

  3.8 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者)评标结果,并负责编写中英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技术部分。

  3.9 如需要,参加有权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者)评标结果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审定会议,负责向审定会议介绍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情况。

  3.10 就(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报告提出的技术问题作出答复。

  3.11在乙方协助下,负责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格式和合同范围内,准备并主持与中标人就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调整完善进行谈判。确定采购合同内容,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3.12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报酬。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并将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汇总后交甲方审定。负责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报送(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批,答复(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就这些文件商务部分提出的问题并作出相应修改。

  4.2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的规定,拟定并在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4.3 负责印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负责做好《发售记录》并及时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

  4.4 如需要,邀请投标人参加标前会和(或者)考察踏勘现场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商务问题;如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澄清和(或者)修改,在报经(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澄清和(或者)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4.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或者)投标文件,负责做好相应记录。

  4.6 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开标记录报送(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备案。

  4.7 协助甲方选定或聘请评标专家。参加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工作,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商务部分,汇总甲方编写的技术部分编制成完整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交评标委员会或甲方审定。严格执行(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国内主管部门规定的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4.8 如需要,负责在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过程中按照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4.9 如需要,负责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4.10 如需要,参加有权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者)评标结果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审定会议。在甲方确认评审结果和(或者)评标结果的前提下,负责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报(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批。

  4.11 对(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就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提出的问题,负责与甲方商定意见并作出答复。

  4.12 根据甲方确认的评审结果和(或者)评标结果,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4.13 如需要,负责在国内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的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协助甲方进行质疑处理等相关程序。

  4.14负责整理招标、评标过程的有关文件,并向甲方移交有关文件。

  4.15 及时向甲方通报招标代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与甲方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4.16 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代理报酬。

  第五条 代理报酬的支付和结算

  5.1 代理报酬

  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报酬不包括处理招标阶段可能产生的诉讼所需的费用。

  甲方同意乙方按《代理申请书》中确定的代理费收取方式和费率收取代理报酬。

  5.2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本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报酬。因办理委托事项之外的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对于上述款项,双方同意采取汇付〔〕、支票〔〕方式办理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六条违约和索赔

  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可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第七条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甲乙双方对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立即以书面方式确认。如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和清算。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乙方项目经理及项目小组其他成员情况:

  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其他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需事前得到甲方的批准。

  甲 方:
  乙 方:

  (加盖法人公章)
  (加盖法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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