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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5:56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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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


建人教[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4号),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我部制定了《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对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计划,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三日

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

  为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以学习、研究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为重点,努力提高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建设事业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学以致用的原则。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把理论学习与研究解决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

  2、注重培训实效的原则。根据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及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改进培训方式和方法,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目标和要求

  目标:根据建设工作需要,结合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知识结构情况,大力开展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专题研究和法律法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觉悟高,具有开拓创新能力,适应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队伍。

  要求:新上任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要接受为期1个月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在职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题研究和法律法规培训,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二、培训形式和主要内容

  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主要有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专题研究、建设行政法规等三类。

  (一)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主要是进行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使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更新知识结构,开阔视野。一般是短期脱产学习1个月左右,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专题研究是根据建设工作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政策,组织国内外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讲解并开展研讨交流,提高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业务能力。时间一般是七至十天,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小城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

  (三)建设行政法规培训是为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四五”普法要求,对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进行以建设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三、培训任务和分工

  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培训管理体制。

  建设部负责制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知识与能力标准,制定计划并负责组织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会城市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副职的培训和地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干部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每年组织四至五期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每年200人左右;每年组织六至八期领导干部专业理论知识培训班,每年培训250人左右,分别由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及建设部干部学院负责实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建设行政法规培训按照四五普法要求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地市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其它各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以上任务及分工,在2005年底以前,建设系统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普遍培训一次。

  四、组织领导与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年度培训计划由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的建设行政领导干部队伍,道德要抓好教育培训工作。要实行培训目标管理,把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

  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要纳入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要向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建设行政领导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和上一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各培训机构要举办全国性或跨省区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班,须报建设部备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需要调训的培训班要按规定报组织部门批准实施。要严格按照加强领导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培训经费的测算,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培训基地是搞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部重点抓好建设部干部学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重庆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的建设。各省要充分发挥各地高等学校、培训中心等单位的学科和师资优势,搞好培训基地建设。要采取措施改善基地办学条件和服务设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办学质量。

  (四)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质量是决定培训成效的重要方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聘请有经验、水平高、讲课效果好的专家和领导作为授课教师。建立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师资库。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部举办师资培训班,为各地培训师资,或根据各地需求协调选派教师。

  要统一编写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教材和辅导材料,并不断进行修订,补充新知识。适当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网上电子课件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树立精品意识,确保教材质量。

  (五)采取境内培训和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建设部将积极争取国(境)外培训项目,采取境内培训和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阔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视野,吸收、借鉴国(境)外有益的管理经验。

建设部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2003—2005年培训计划

项目
类别
序号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 每期培训人数 时间 学时 承办单位 备注




班 1 城乡规划宏观调控研修班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副职 40人 2003-2005年 40 建设部干部学院 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举办4-5期专题研修班
2 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企业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3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住房保障体系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4 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与公用事业单位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5 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6 建设行业热点重点问题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专业理论知识培训班 1 城乡规划理论培训班 地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干部 40人 2003-2005年 176 同济大学、重庆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 每年每个项目举办1-2期
2 建设管理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3 住宅与房地产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4 城市建设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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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1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建立和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1996年3月以前,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复同意,农业部、电力部、水利部、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邮电部、煤炭部、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中医药局、船舶工业总公司、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华供销合作部社16个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沟通信息、相互支持,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研究,同意将上述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文号)通知你们,请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并请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实施办法》印发给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劳动部综合管理下,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按照统一步骤和程序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基础工作,认真组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同意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本刊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深化效能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效果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程度的评估认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开展工作效率监督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政府评价与机关自评、平时评价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统筹安排。
  第六条 监督评价内容
  (一)完成任务效率
  在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和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与超时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数量及比率。包括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行政管理事项;办理领导机关交办或配合机关有明确要求时限的事项。
  (二)工作管理效率
  各项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在机关各岗位落实到位程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重点监督评价下列制度的落实情况:
  1.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缺位工作制、首问负责制等机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政务公开、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制、联审会办制、一审一核制、应进中心项目必进制、服务代理制、赴企业检查审批备案制等行政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3.其他工作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监督评价的实施
  监督评价工作实行机关自评与政府评价相结合。
  (一)机关自评
  对机关工作人员、科室(机构)工作效率评价由本机关负责,具体事宜由机关负责人事工作的部门承办。每月初,根据机关或科室(机构)的工作记录,确认每个工作人员上月受理和超时办理事项的数量,作为考核勤、绩的内容。对科室(机构)工作效率评价,由各科室(机构)专人填写工作记录,将上月受理和超时办理事项的数量,每月末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本机关汇总编制《工作效率情况统计表》,由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即为机关及科室(机构)工作效率自评结果。自评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政府评价
  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牵头,各级人事、行政服务中心、编制、法制、监察等部门参与,组成监督评价组,对本级各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进行评价。
  1.对完成任务效率评价。以机关自评结果为基础,按信息收集、检查审核、评估认定程序进行。被评机关应按要求提供行政权力运行记录、时限要求标准及相关资料。每季度汇总一次机关受理件数和超时办理件数。结果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2.对工作管理效率评价。调查评估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以评价选定应落实制度的条件为指标,并制定评价标准,与被评价机关实际执行情况对比,按符合指标数量比率,经集体合议,确定未落实、基本未落实、基本落实、全部落实四个档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某个机关或科室(机构)进行专项评价。
  对机关工作管理效率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价标准及结果运用
  (一)评价标准
  完成任务效率指数以政府办公室核准的《工作效率情况统计表》为准,以实际超时限办件数占总办件数的比例,在全市行政机关排序。名次位居前15%的,计为100分;居16%-50%的,计为80分;居51%-85%的,计为60分;居后15%的,计为0分。
  工作管理效率以监督检查组确定的档次为准,全部落实,计为100分;基本落实,计为80分;基本未落实,计为40分;未落实,计为0分。
  机关完成任务效率指标与工作管理效率指标各占50%,综合确定在全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名次。排名后5%的为效率低下单位,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成绩。
  (二)结果运用
  工作效率作为在机关创先评优及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任用的依据。
  第九条 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
  行政权力运行记录应明确行政管理事项承办时限、各环节责任人、办理起止时间及办理结果情况、审核人签署的意见。相关资料要求统计准确,格式规范,记录完整,装订成卷。
  (二)建立交办事项工作登记
  交办机关应登记交办事项,并对承办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有定期上报工作进度要求的,交办机关应建立专门的登记。对各级政府交办的事项逾期未办结的,承办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报各级政府督查室备案,作为完成任务效率评价的材料。
  上级交办任务以领导签批的时间为准,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记录时间为准,其他方式交办事项以书面记载时间内容为准。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制度规定,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等导致政令不畅或超过时限的行政过错行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或监察机关对机关予以效能责任追究,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派驻监察机构)对个人予以效能责任追究。
  1.超过承诺时限和配合机关要求时限的,为一般行政过错。经批评告诫立即办结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2.超过法定时限为严重行政过错。经批评告诫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酌情从轻予以责任追究。
  3.超过法定时限一倍或者因超时限办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及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为特别严重行政过错,从重给予责任追究。
  经上级机关批准延期的,不作为承办机关超时限办理;由于配合机关的原因造成超时限办理的,除主动沟通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的外,与配合机关共同承担责任。
  (四)实行超时限办理事项督办销案制度
  发生超时限办理事项,主办机关应及时呈报分管领导,并列入本机关督办件登记。超过法定时限的,由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督查。事项办结经审核后销案。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职责和权限对各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实施监督检查,可单独或组织其他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工作效率状况评价,评价结果及建议应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通报人事部门和被检查机关。
  派驻监察机构负责对所在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察,并承担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效能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工作效率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办公室及人事、监察等部门应加强与行政效率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参与工作效率监督单位日常监督记录每季度向本级政府办公室通报一次,并抄送人事和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程序  

附件
  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程序
  一、信息收集(政府办公室定期承办)
  (一)各机关自评结果。
  (二)相关部门交办事项统计。
  (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单位反映工作效率状况信息,群众投诉信息。
  二、检查审核(组成监督评价小组)
  (一)暗访或召开被评价机关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
  (二)审查记录资料:办事记录,相关资料,各种审批表、案卷等。检查或抽查相关工作制度规定落实到岗位情况。
  三、评估汇总
  评议讨论形成报告,上报各级政府办公室,通报相关单位,向被评价机关反馈,汇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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