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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1:15:44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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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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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是省人
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人事厅承担的省属人员短期多次赴港面授学习团组的审核、审批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受委托审核审批在广东的部属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
华、举办国际会议等事项。  
  2.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三)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外事规章制度,研
究制订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外事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工作(包括外国与本省缔
结友好关系的城市、省、州、县)的动态,了解和掌握国际及港澳重大动态,了
解和掌握外国驻粤领事馆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动态。  
  (三)组织接待外国访粤的国宾、党宾、议会外宾、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重要
来宾,接待和管理来粤从事公务活动的各国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管理外国驻广
州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外国驻粤新闻机构;承办省领导的对外交
往事宜。  
  (四)负责因公临时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审批、审核中央授权范围内的单位
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外国人来粤访问的有关事项;承办省级领
导出访报批工作;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颁发、签证(签
注)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省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省人民对外
友好协会。  
  (六)负责办理和指导、协调粤港澳的边境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
往来事宜。  
  (七)协调指导各市、省直各部门的重要外事活动,指导外事业务,监督执
行外事纪律。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外事办公室设9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综合调研、督办、信息、会
议、宣传、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机要、保密、外事人员业务培训
等工作;负责外事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礼宾处  
  接待中央有关部门安排来广东访问、过境的外国元首、首脑和外国政府、议
会、政党等官方代表团及其他外国高级代表团和政要;受理、接待外国驻华外交
官来访事宜;审核本省及中央驻粤单位主办的国际会议及重要外事礼宾活动的计
划;负责协调驻穗外国金融、保险机构、商社、企业与本省政府间非业务性的交
往等事宜;负责省领导涉外活动的协调及现场礼宾安排;负责审核邀请外国人访
粤的有关事宜;负责审核外国人入出境的礼遇规格并出具相关的联检证明。  
  (三)领事处  
  管理外国驻广州领事馆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并与之交往活动;接待通过
领事馆渠道安排来访的客人;办理领事认证;协助处理外国人在粤发生的各类刑
事、民事、海事和房产等涉外案件;办理外国专家确认件、签证通知和外国留学
生来华签证通知;协助处理有关外国专家、留学生的重要涉外事项;负责外国驻
港澳有关领事官员来粤进行公务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四)新闻文化处  
  审核外国记者来粤采访的申请;审核中央各部门、各省邀请外国记者来粤采
访的意见;审核港澳电视机构来粤拍摄电视片;管理和指导外国记者接待工作;
管理外国驻粤新闻机构及其记者在粤的相关工作;办理外国记者来粤采访的入境
签证通知和摄影器材入关手续;负责外事宣传工作,指导本省涉外参观点的建设
及管理。  
  (五)港澳事务和出国管理处  
  办理省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的边境事务联络等日常工作;管理、指导和协调处
理粤港澳边境事务,办理粤港澳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交往事务的审核审批事
宜;负责全省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管理工作;承办副省级以上人员出国、赴
港澳的具体报批事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办理本省、中央驻粤单位(委托)人
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审批、审核和呈报工作;为上述人员出具任务批件。
  (六)护照签证处  
  管理和指导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工作;办
理颁发本省和中央驻粤单位(委托)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及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因
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出国(境)证明;为外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官员颁发签
证;负责全省及中央驻粤单位因公护照签证专办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因公护
照和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工作。  
  (七)国际交流处  
  负责与国外友好城市及有交流合作关系地区进行交往的管理工作;办理与外
国省(州、县、区)、市缔结友好关系的报批手续,组织、协调各部门实施与国
外友好城市之间的交流合作项目;组织拟订并实施友城及国际交流工作计划;配
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
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执行外事纪律的情况。  

  四、人员编制  

  外事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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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2009年6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特定程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决策机关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均应举行听证: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
  (三)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四)改造城市主干道路;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组织听证前,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应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决策机关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由其组织听证的事项,可以指定政府办公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人,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一般为3至5名;
  (二)听证代表,是指符合报名条件、被听证机关选定并公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证机关根据需要特别邀请的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听证代表一般不少于10人;
  (三)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一般为2至4名;
  (四)听证书记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录音、制作听证笔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
  第八条 听证人中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主持制定听证工作方案,包括听证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方式,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的构成和人数等;
  (二)签发听证公告;
  (三)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
  (四)决定是否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五)主持起草听证报告;
  (六)主持起草向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听证机关授权的其他有关职责。
其他听证人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询问,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会2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方法和期限;
  (三)听证代表的遴选方法;
  (四)听证会时间、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报名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听证。
自愿报名、被推举参加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15日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
听证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以及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持有不同意见的情况等因素,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听证代表。提出申请的人数较多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确定后,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代表名单。
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听证机关应当向听证代表告知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参加听证会并获取拟决策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陈述意见应当客观、真实;
  (四)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听证机关。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可根据需要设旁听席。旁听人员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到听证机关办理旁听手续,由听证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没有发言权,但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向听证机关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第十四条 听证会的基本程序:
  (一)听证书记员确认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宣布听证人、听证书记员名单;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及听证代表的权利义务;
  (三)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介绍拟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等情况;
  (四)听证代表陈述意见、建议,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说明和解释,回答听证代表的询问;
  (六)必要时,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代表可以就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总结性发言;
  (八)有关代表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务、住址等;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基本程序的进行情况;
  (五)听证会各方的主要观点;
  (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
  听证代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对听证笔录核实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对笔录有疑义的,以录音核对为准;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听证代表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代表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十七条 听证代表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听证代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对扰乱秩序者,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并提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逐出听证会场。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可中止听证,并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出席听证会的代表未达到应当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根据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延期超过两次的,经听证机关决定,可以取消听证会。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7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会同其他听证人进行听证评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机关。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等基本情况;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听证会有关意见、建议的分析和处理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听证会的内容,并附有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吸收采纳。听证机关应当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之日起30日内,向听证代表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做出行政决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听证人、听证书记员、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进行决策时,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残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活动的通知

中国残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活动的通知


2004-12-18



残联发[2004]44号

  李智华同学是西安欧亚学院艺术设计系2003级的一名大学生。父亲是位农民,母亲身患严重的精神病,家境异常贫寒。幼年时一场大火夺去了她的双臂。凭着超人的毅力,她学会了用脚吃饭、写字、缝缝补补、弹琴、书法绘画、电脑操作;为照顾患病的妈妈,她用一双脚给妈妈煎药、喂药;为帮助比自己更困难的同学,她宁肯忍饥挨饿,省吃俭用把自己的生活费捐给同学,并为农民工的孩子购买学习用品,教他们读书作画;在学校作为班上的团支部书记,她无私忘我,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处处热心为他人服务;“非典”时期,她用自己微薄的生活费为班集体购买防护用品,并资助其他同学上学。李智华同学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1997年以来,她先后被评为“自强模范”、“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候选人。2003年,她在陕西省大学生书法竞赛中一举夺冠。同年11月,她向系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李智华同学的先进事迹,充分体现了“珍惜美好生活,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发愤读书”的精神实质;展示了当代青年吃苦耐劳、助人为乐、顽强拼搏的精神和当代中国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风貌;提供了新时期青少年成长成才的有益经验。在广大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的活动,对于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激励和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成长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有用之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号召广大青少年,特别是他们中的共青团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和残疾人学习李智华同学顽强拼搏,以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发愤读书、报效祖国的坚定信念;学习她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祖国的高尚情操;学习她珍惜美好生活,直面困难,不向厄运低头,自强进取的宝贵精神;学习她从小事做起,从自己身边的事做起,不断充实提高自己、奉献社会的优秀品格。广大青少年要以李智华同学为榜样,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发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进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各级团组织、教育部门、妇联组织、残联组织要充分认识在广大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和领导,把学习李智华同学的活动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起来,采用报告会、座谈会、征文、演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阵地的作用,大力宣传李智华同学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教育、引导作用,让广大青少年从李智华同学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要及时总结向李智华同学学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少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广大青少年努力学习,锐意进取,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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