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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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615号
发文日期 2002-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努力,在加强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预征率。
四、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等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保监发〔2011〕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审核要求,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中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外部机构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的审核意见,其中的“外部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对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时,其独立性应满足财政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为保险公司提供财会、精算等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不得同时为保险公司提供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服务。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问: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该遵循什么执业标准?
答: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的要求,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本问题解答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
会计师事务所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中国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外部机构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不再接受其出具的审核报告。
问: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外部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现金流预测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二)涵盖业务的全面性与业务类别分类的合理性,保单分组和近似计算方法的有效性。
(三)基本情景所采用的预测假设及相关事项(如投资收益率、保险事故发生率等),并与近期实际经验进行对比,进一步审核公司对预测假设与实际经验的显著差异所做解释的合理性。在对基本情景的审核中,外部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公司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赔付、退保率、费用、新业务、再保险等的意见;
2、业务计划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得到批准,通过与市场发展规模进行横向比较,进一步审核业务计划的合理性;
3、公司的投资策略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进一步审核投资资产分配及投资收益率假设的合理性;
4、预测采用的费用支出是否与公司费用预算一致;
5、人寿保险公司在测试区间内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水平的合理性;
6、公司在测试过程中是否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四)必测不利情景与监管规定的一致性,以及自测不利情景的合理性与充分性。
(五)抽样检测主要业务的现金流和责任准备金以及主要资产账户的投资收益等,通过检查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和内在一致性,确定测试模型中所使用的假设、方法与报告中所阐述的假设、方法是一致的。
(六)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问: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对哪些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答:外部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预测假设是否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
(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是否依据这些预测假设,并按照适用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
问: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是否有标准格式,应当由哪些人签名、盖章?
答: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的格式可参考本问题解答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当由两名在中国从事保险精算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监管法规并且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签名并盖章。
附件: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参考格式(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附件:
审 核 报 告
AB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AB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编制的××年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ABC公司管理层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负责。这些假设已在附注×中披露。
根据我们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审核,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没有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我们认为,该测试报告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的。
由于预期事项通常并非如预期那样发生,并且变动可能重大,实际结果可能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
(盖章)
中国××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精算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精算师):×××
(签名并盖章)
二○××年×月×日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2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管理,加快企业发展,推进企业改革和“退城进园”步伐,切实保障职工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规划、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企业改制、破产、“退城进园”的具体事务,管理和监督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集,参加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中级法院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在市属工业企业中试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基础资金为以前年度市属企业土地处置的结余纯收益。
第六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日常资金来源:
(一)市属企业土地资产采取下列情形处置时,政府取得的土地纯收益:
1.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收储后拍卖取得的纯收益;
2.企业改制时上缴的土地出让收益;
3.“退城进园”企业土地为划拨性质的,收储后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和按政策提取基金后的60%支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土地为出让性质的,收储后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和按政策提取基金后的80%支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纯收益部分纳入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
(二)改制、关闭企业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产变现收入。
(三)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企业改制、关闭时,用企业现有资产变现的资金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由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企业破产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第一清偿顺序时,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与批复
第十条 企业申请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应向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一)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改制费用测算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企业资产处置情况;
5.按国家政策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二)“退城进园”企业提供的材料:
1.市城市规划局关于现厂区土地规划的意见;
2.新厂区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情况;
3.新厂区规划设计图;
4.新厂区土地购置及上缴相关税费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审批程序:
(一)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研究。
(二)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对企业提报的申请进行研究,审议有关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和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三)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在市财政局单独设立账户。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归集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并按照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的要求,及时拨付,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企业对获得的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单独核算,并按照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获得的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向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