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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镇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21:15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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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镇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城镇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00.06.23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城镇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民营企业及其员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民营企业(含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员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含农
民工)。
第三条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无论原单位是否解除其劳动关系,凡经办民营
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均在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 征集管理
第四条 凡属实施范围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等有
关证件,按本单位实有人数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市区范围内的试营企业由市社会保险局登记;市区范围内
的个体工商户按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域,分别由昌江区、珠山区社会保险局登记;
乐平市、浮梁县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属地原则,由乐平市、浮梁县社会保险
局办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由社会保险局核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条 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企业上年实际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无法核定的按
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对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六条 民营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4%缴纳。其中民营
企业按缴费基数为16%为其员工缴纳;员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企业
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缴费基数的20%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
按缴费基数的12%为其从业人员缴纳。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个体
工商户业主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八条 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会保险局
核实后,可在《养老保险手册》中给予记载其在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缴费
年限。
(一)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9月30日前不欠
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原所在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9月30日以前欠缴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补缴了或单位为其补缴了欠费的。
第九条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工商部门
要通过验证、办证等手段支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年检项目。征收的养老保
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的
按有关规定,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逾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0%的滞纳金。滞
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在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无正当理由不
得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歇业,或失业、参军、入学等
原因与企业中断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在重新就业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此
之前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 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
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局对参保对象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17%建立个人帐房。
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今后逐步与全省统一规定接轨。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工作变动时,个人帐
户全部随同转移。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
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
业人员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上述养老对象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
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 农民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境内的,个人帐户可以
保留,也可转移到其所在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今后续保可连续计算。如本人有
要求,亦可将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正常退休
年龄时,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社会保险局按月
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储存额÷120。
第十九条 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
职工,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的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的1.2%。其计算方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 2%×1995年9月30日
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参保人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原则上将其
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
参保人申请,也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届时可每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局支付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丧葬、抚
恤费1800元。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
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五、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员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养老保险缴纳情
况,接受员工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对其收缴和支出依法监督。社
会保险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社会保险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基
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局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
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不得拒绝检查,并提供与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六、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或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不设帐册,伪造、毁坏帐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可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致使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保险费,并依法追
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发布
的《景德镇市城镇私营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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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华侨,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人员台帐
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来华,都要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
二、在台账管理基础上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在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的纳税档案管理。个人台账的内容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时间、境外住址(中英文)、派遣单位名称、境内任职或提供劳务时间、职务、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境内居住地址、电话、邮编、收入金额、支付地、扣缴义务人、申报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入库时间等信息。
三、动态管理
对以企业为单位的外籍人员管理台账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的档案资料要实现动态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切实做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四、对建立台账的考核
各地应根据总局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自行完善机制、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没有达到总局“以企业建台帐、按人建档案”要求的应尽快建章建制,实现台账管理、一人一档的管理目标。各地应对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情况加以总结,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总局将于2006年7—12月对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和总结,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 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 捷的行政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泸州 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枳机构
  1、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 ,另配 专职副主任1名。中心设立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暂配5名(含中心专职副主任1名),承 担中心运行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2、窗口机构。第一批由具有内外投资、兴办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审批 职能的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外经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劳动局、市电业局、消防支队、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质监局等17个部门和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3、联络员单位。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批项目有联系,但窗口业务量不多的部门为联络员 单位。市交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文 化局、市农业局、市水电局、市旅游局、市教委、市贸易局等部门和开发区应指定专人,负 责办理与本单位相关的审批业务或承诺事项。
  4、将市行政事业收费大厅迁至行政服务中心,作为统一的收费窗口。
  5、市监察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
  二、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办理市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涉及内外投资、兴办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事项(含核准、转报),核发各类证件和批准文件。
  2、督促进驻中心各部门和联络员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完审批及承诺事项。
  3、协调处理进驻中心各部门和联络员单位之间及各“窗口单位”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工作关 系。
  4、受理项目业主的咨询,投诉。
  5、搞好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决定中心内部的运作程序和规则,负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授 权范围内的管理和考核。
  三、管理形式
  1、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对市政府全面负责。
  2、业务窗口的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各业务窗口既是有关部门设在服务中心的业务受办理机 构,又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窗口服务项目的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由 服务中心研究决定,未经服务中心同意,窗口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服务项目和办事程序。已在 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再受办理。行政服务中心所有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服 务内容、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五公开”。各窗口服务项目的受理、 初审、缴费、核发证件、批准文件、转报等环节,应在服务中心办理。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 头协调的会审联办项目,各窗口单位应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3、各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服务中心审核确定,一年一定。业务上受原单位领导 ,工作上接受服务中心管理,工资关系不转,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对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 任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服务中心提出换人要求的,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整。各窗口单位因 特殊原因需调整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的,应征得服务中心同意。行政服务中心 对窗口工作人员及中心管理人员实行综合考核。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等次, 作为在其原单位年度考核的等次。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改革中的一项新生事物,是实践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具体举措。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 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工 作,保证行政服务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2、行政服务中心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工作中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完善各项规章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实现争创一流工作的目标。
  3、各窗口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自的窗口工作。根据在服务中心开设的服务项目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
  4、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良好服务意 识和工作形象,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和“进一个门办好,交 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内办结”的要求,切实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5、市监察局要经常了解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情况,对重视“中心”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消极应付、落实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要严 肃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规 定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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