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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4:50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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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0日 财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修订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抄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
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管理,保证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创新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是指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 投资参股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2.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3.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4.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四条 实行投资参股经营的项目,省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参股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入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六条 投入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资金只参股、不控股,不做第一大股东,财政(农发)部门根据需要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七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
2.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
3.项目辐射面广,与农民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4.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且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状况,资信度高,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八条 中央财政每年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资金。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据实申报项目。
第九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2.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信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
4.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的决议;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初选后,报国家农发办评审审定。
对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申报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评审、资产评估可行后,下达最终审定意见,并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中央财政据此下拨投资参股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权责明确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的主要职责:
1.确定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
2.审定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3.委托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进行监管;
4.负责中央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评估权限组织项目的初步评估论证,编制上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等有关材料;
2.接受国家农发办委托,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项目通过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监管;
3.负责地方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和中央财政资金股权处置方案的核报;
4.负责资产运营机构的选定,并依据办法对其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和资产运营机构应将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凡有违反规定滞留、挤占、挪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运营跟踪问效机制。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每半年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国有资产运营情况报告,国家农发办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定期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章 国有股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于投资参股财政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向资产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实际收益率计算和收缴。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收缴并上交中央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资产运营机构与项目实施企业之间,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认国有股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参股经营的企业清算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机制。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项目实施企业退出。
第二十条 国有股权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前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核同意;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前须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审核同意。中央财政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收缴并上交中央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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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论公安管理应以人文为本

李龙


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就是要在管理中关怀人文。关怀人文是公安管理的深层主线,是现代警务革命的核心内容和价值目标追求。与群众路线和公安工作的宗旨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关怀人文既应重塑内在的深层次的管理理念,也应改革外在层面上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关键词:公安 管理 关心 人文

公安管理是社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是要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在我国,国家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但在具体实施中,要想通过公安管理保持这种一致性,必须首先做到时时事事处处对人民负责。而要对人民负责就应该而且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关怀人文的管理理念。这既是公安管理应该关注的也是现代管理科学所重点强调的。由此观点出发、本文出发拟就公安管理为何和如何以人为本谈点粗浅认识。
一、人文关怀应该是公安管理的深层主线
公安管理是社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管理主体——公安民警和做为管理对象重要范畴之一的民众都是社会重要的最具灵性的最根本的组成细胞。虽然从表面看来,管理做为一种协调、组织、指挥活动最根本的目的是服务服从于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因而显得其与社会和国家之间具有某种天然的亲密联系。然而应该而且必须看到,这种特殊管理与个体之间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联系,甚至管理活动终极目的的实现也是通过与个体之间的联系得以发轫发展的。因而公安管理作为一种制度、规范、组织、建构始终都应以个体为核心展开。具体说就是应以个体的人性需求、个体的日常生活,个体的时空发展维度等内容构成的物质和精神两维世界为坐标体系并对之进行引导、疏通、限制、鼓励。由此,可以认为公安管理既是在个体基础之上形成的一种管理机制,构成了个体生存、发展的时空范围,是个体必需的生存环境和保障条件,同时也是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无法设想在现代社会缺乏公安管理后个体如何生存,发展?所以公安管理与个体之间的普遍联系应该是真实而密切的。公安管理对个体的生存、发展,对个体命运、前途的关心应当是自然的,必然的。这正是公安管理中应该具有而且必须具有的人文关怀视点。从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并乃在显现的经验教训看单纯的对个体的行为管理只是浅层的管理,并且往往会因为行为复杂性而致管理失去方向性。它可以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而难以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对个体的人文关怀应该是公安管理的深层主线。
人文是一个涵义较广且界限较难确定的概念。它既可指人的道德、品行、情操、信仰,又可指文化修养,知识学向,审美价值等等。90年代尤其是近一、二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关怀人文已经成为具有管理或教育职能部门中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和实践课题。对人文的认识目前已不仅仅局限于上列初始的涵义,更多的则是深入探密人的尊严、价值、人格、全性、理念、命运中的价值意蕴等等。研究证明,作为个体如果缺乏人文内涵则难以把握个人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尺度,难以在价值与尊严、生活与生存、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中作出符合社会规范的抉择。由此看来,关怀人文。乃是所有管理科学所共同面对的课题。公安管理应该是在管理规范许可的范围内使个体的人文内涵得以充分张扬的制度设计、而不应成为扼杀个性,泯灭人性、蔑视尊严、忽视价值、限制自由和理想的樊蓠。在我国当前正在实现由权力社会向市民社会,由权力时代向权利时代,由官本位向民体位的社会变化过程中尤其应该注意此点,否则、失去人文关怀的管理就可能成为对抗、束缚、扼杀个体的暴力机制,必将导致管理活动走向异化。因为从根源上讲应该说选择社会管理既是人类个体的群体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也是个体人文内涵发展的合理选择。人类为了生存发展选择管理,并给管理不断注入着新的内涵和动力。管理为人类发展和个性张扬提供保障并推动其走向更新更高的层次。这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决定了管理活动必须关注人文。
二、管理关怀人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个体的生活更加幸福。
就此意义而言,公安管理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从这一观点出发,公安管理的制度设计,操作运行就应该充分而明确地将对个体的物质需求,物质利益及精神需求的合理满足放在首位。人的需求具有物质性的和精神性的两大类,按照人本主义心理学的著名代表马斯洛的划分前者,包括生理性需求,安全性需求,后者包括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这些需求就性质而言无善恶之本来区别,反映在个体身个则会因个体心理结构组合要素的不同而显现出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公安管理不仅应该阻止满足需求的不正当方式方法,阻止需求的消极恶性发展,同时,更应该注意保障良性的积极性的合理需求,为满足需求的正当方式方法提供可能的顺畅的途径。客观地说由于种种因素尤其是观念因素的影响,我们在处理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关系中更多的是对前者倾注了足够的重视,造成了不应有的平衡。为管理而管理,就事论事,一管就死,一管就乱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在有些警员头脑中出现了不知怎么管理才对,才好和对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不甚明晰等现象。公安管理关注个体需求首要应重视人的物质性权利,重点一是通过管理活动充分保障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发展权及其相关的延伸性权利。二是逐步加大对精神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其中要正确处理社会、集体、个人的权利关系,克服以往长期存在的以抽象的集体权利取代具体的个人权利的观念,强调和突出个体的实在性、优先性地位。把对个人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迁徒等)的保障置于核心地位。促使个人在法治前提下充分行使权利并不受干预,充分肯定和保障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生存与发展,价值与尊严,幸福与快乐的权利。把个体不仅做为管理对象,更应该做为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有权利的人去对待。
三、关注人文是现代警务的核心内容,符合世界警务改革潮流。
世界范围内的警务革命已进行过三次,从其历程来看,尽管“革命”的内容在各国各个时期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的走向是不断扩充警务管理的职能、权限、增加警员的数量,提高警队装备的现代化水平。然而在面临社会变化速度加快,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今时代,人们突然发现、上述措施仍难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而且警队内的腐败有不断升级的迹向。警务革命到底向何处去?在通过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后,一场全新的世界警务革命又启动了。目前的这场警务革命(或叫做第四次警务革命)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其突出特点是以无增长改善论(指警队数量质量方面)和再造社会凝聚力(指警务与社会、公众关系方面)为理论基础,着重通过提高警员素质以增强警力,提高现代化装备水平与改善警民关系,警员职业修养以改善快速反应能力,强化主动提前式工作模式以治理治安根本,以科学综合指标体系取代单一评价体系来衡量警务工作水平,以多种巡逻守候取代单一快速的机械化巡逻。这种警务改革的核心实际上贯穿了以人为本的警务管理理念,一方面表现为警队要最大限度地挖掘警员的人本资源、提高其人文素质法,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将社区中的公民切实做为警察的最可信赖和依靠的盟友,也就是更加注重和强调了警务工作的社会属性,明确指出警员是服务者,公众是服务对象。要求警员“如果你没有为顾客服务,最好先找到你的服务对象。”警员要为顾客提供“绝对质量服务”(《二十一世纪世界警务发展战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P219页)。这种带有极强商业性管理理念色彩的工作要求已经成为世界警务改革的潮流。因此,公安管理中关怀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是一种世界潮流,不可逆转,不应忽视。
四、公安管理关怀人文与贯彻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质具有统一性。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致胜法宝,是党一贯倡导的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工作路线。贯彻群众路线就必然要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克服关门主义,神秘主义,官僚主义。这一理念体现在工作中就是要坚持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警队和警员要为人民管人汉安,而不能为治安管人民;要为人民谋利而不能与人民争利,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养活培育了警察,警察自然应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公安管理必须以人文关怀为本,为此:第一,管理的指导思想必须向服务型转变。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贯穿服务思想。要加强对警队和警员的严格管理与教育,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严格管理,依法管理是队伍建设的根本途径,公安管理的绩效根本的取决于队伍素质,管理社会治安必须首先管好队伍,实践已经证明,治安必先治警,治警务必从严。在此基础上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和警员个体素质。在教育培训中,除了坚持政治建警原则外,要强化警队、警员的科技素质,人文素质,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走科教强警、人才兴警之路,否则一方面警队人力资源的流失现象(如每年400多名民警牺牲,近6000名民警负伤和近9000名民警违法违纪违规受处分处罚)难以扭转,另一方面警员自身人文素质无法提高,更何谈去关怀群众?第二,下大力气解决好与群众的关系问题。使人文关怀的渠道得以顺畅,避免互不情愿的尴尬局面。为此作为警队和警员要切实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冷、横、硬现象,消除霸气、牛气等霸王遗风,不能把生活工作条件的艰苦,超负荷的工作量和角色痛苦作为“三难”“四冷”的理由。而应该通过进千家门、听百家言、解民众忧等方式凝聚人气增强双方的亲和感,赢得民心。应该说当警民关系不再是油水关系而真正成为鱼水关系时人文关怀才会具备基本的条件。周恩来同志在我国警察概念中冠以“人民”二字,就是为了体现我国警察关怀人民的本质属性。如再溯之长远,从警察的起源看这一职业也无不涵盖着人文关怀的深切意蕴。古人去:“警者敬言提醒,警钟长鸣”,察者:“祭祖察宗,究竟何风”。其中“敬言”就是尊敬群众,给群众言明有关事项。给群众“敬言提醒”在前,使群众“警钟长鸣”随后,体现了民为本,民在先的民本思想和关怀观念,古人尚且如此明确警民之关系,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能理解之,实践之呢?第三大力推行警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改革管理制度,提供便捷服务。警务公开是警务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没有警务公开就没有警务民主。公开的程度有多大,民主的成份就有多高。而且只有公开才能达到公正,也才能将纸上的监督变为现实的监督,防止腐败。而民主,公正恰恰是人文关怀中重要的具有较高层次的内容。所以缺乏公开的暗操做式的警务管理无法消弥与公众的隔阂,它更多关怀的可能是权力。而无法监督的权力除了极易走向专制,腐败之外,也不可真正关怀人文。简化办事程序是现代行政管理高效原则的必然要求。程序繁杂,办事拖拉,甚至在不给好处该办的不办给了好处不该办的乱办式的按油水关系为标志的办案理念指导下的工作,从根本上就是与关怀人文相悖的。必须摒弃。只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民众才会觉得公安机关可亲可爱可信,才会将不满厌恶,憎恨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对现有的警务管理制度要适时立、废、改。应以社会发展需求和个体权利、自由的最大满足为出发点、对户籍制度、交通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等等进行改革,使其一方面解对社会变迁(如加快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资源发挥效能,加快经济发展等)有益,另一方面能保障个人发挥才能,充分行使权利,自由。要千方百计地为民众个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便其在公安机关和警员之中得到一个纳税人应有的尊重,为此,公安管理应该切实实践为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对各级行政首长和名类考核指标体系负责的误区。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极易导致利益驱动,导致与民众的对立,警察不能对指标负责,只能以人为本,为人民负责。
当前,我们所处的时代和社会正在快速发展,警务管理理念和模式应该而且必须适时做出反应,公安管理的业务范围已往显现出越来越宽泛的趋势,民众对公安工作和人民警察的依赖性比以往更强甚至会越来越强。与此相适应,警察服务于民众的领域也更为广阔,意义也更为重要。先进的公安管理模式和理念应该是最大限度地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不是被动性反应,警务工作只有关怀人文,以人为本,才会有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才会得到民众的支持。终取得相得益彰的双赢局面。

作者单位:宁夏警察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
电话:0951—2165315,13079582802


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地质矿产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省地质矿产局 省财政厅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发布的《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我省分成部分,由省与行署、市按4:6的比例分成。
行署、市与所辖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在省地质矿产局和沔财政厅的指导下,由行署、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各地征收解库情况,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分配方案,报省和行署、市财政部门审定。
省级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财政厅按时拨付省地质矿产局;行署、市、县(市)分成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和行署、市财政部门通过年终结算返还。
第五条 各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省级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作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经费、基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经费补助以及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奖励等,其中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的比例,考虑到起初总量较少,1995年为40%、1996年为50
%、1997年达到70%。
(二)行署、市、县(市)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磁道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本地区地质勘查工作。
第六条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主要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详查和勘探工作,其年度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
地质勘查专项费在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的指导、监督下,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使用管理。其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质矿产局、省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地质矿产局,由省地质矿产局汇总后,编制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
年度预算上报时间分别为:县(市)于上年10月底前报行署、市,行署、市于上年11月20日前报省。
年度决算及会计说明书报送时间分别为:县(市)于次年1月20日前报行署、市,行署、市于次年2月20日前报省。
第八条 使用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并可由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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