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45:59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巴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利益,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增进这一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下述领域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1、建设和建筑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

  4、轻工工业及加工工业;

  5、医疗卫生;

  6、农业、畜产和渔业;

  7、公共工程;

  8、园林绿化及水利;

  9、食品环境监测及保护;

  10、防沙治沙;

  11、缔约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商定的其它经济技术合作领域。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各自的现行法律、规章和制度,努力采取可行措施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额。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术服务,进行劳务合作;

  3、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

  4、培训技术人员、交流技术经验;

  5、举办贸易展览会,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或专项展览会;

  6、交换官方和民间贸易、经济代表团;

  7、缔约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必要时可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

  两国有关部按其职权合作解决在实施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对缔约另一方的人员和公司为执行本协定所达成的协议可能需要办理手续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巴林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检查本协定条款的实施及就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应采取的计划和步骤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巴林国财政国民经济部负责磋商和组织安排该委员会的工作。

  混委会在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时即可召开,在两国轮流举行。混委会可组成若干小组,完成其工作。


                  第六条

  本协定自两国政府授权的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或停止,不影响在建项目的完成。

  本协定于公元一九九O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研究

周禅 熊焱


摘 要
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人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属于直销的范畴,在直销行业中93%公司都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根据入世承诺,我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直销就是“无固定地点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入世承诺期限的届满,我国政府面临着开放直销市场的巨大压力。为此,我国政府在2005年8月23日分别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分别对直销和传销范围进行了界定,作为直销类型之一的多层次直销被纳入传销范围被禁止。业界对开放多层次直销市场的希望也随之破灭。近年来,学界对多层次直销的利弊进行诸多讨论,对多层次直销进行批判以及要求禁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多层次直销的运作进行了分析,证明了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正当性,同时参考了禁止多层次直销国家的立法,对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分析阐述。
第一个部分是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直销(Direct selling)是依靠人员直接接触来完成销售服务过程,其销售对象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销售场合不依附于传统零售店铺,它的销售场合比传统销售方式有着更广阔的选择,如他人家中、工作场所和聚会场所。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而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多层次直销运作中贯穿“熟人”因素;直销人员以“事业机会”吸引下线加入;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是多层次的;直销人员既是销售者又是消费者。另外,就多层次直销的存废,学界以及各国立法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禁止多层次直销是正当的。
第二部分是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正当性。金字塔计划是为各国公认的非法运作,通过比较,多层次直销与其有同样的运作原理,两者的界限使多层次直销将射幸成分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同时延缓市场饱和的趋势。但无论怎样的界限,都无法改变多层次直销的金字塔本质。在多层次直销活动中,直销公司和位于金字塔顶端从业人员取得的高额收入是以广大底层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利益损失为代价的,整个体系带有明显的射幸成分。另外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笔者以为多层次直销是把从业人员的人际关系网络(亲友、熟人、邻居等)规模化、制度化地运用于商业目的,并以几何级数倍增。这样的营销模式,伤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威胁社会的公序良俗。为了保护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禁止多层次直销。
第三部分是国外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有关立法及评析。除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以外,还有德国、西班牙、丹麦等国家对多层次直销也采取了禁止态度。德国没有专门的立法来禁止多层次直销,它对多层次直销的禁止是通过判例来体现的。其依据的法律条款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是禁止金字塔销售的条款,第1条C项和民法138条都是涉及善良风俗的竞争和交易条款。西班牙在其商业交易法中专门对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计划进行了规定,西班牙对多层次直销限制的手段是限制多层次直销的层数,即直销公司和最终消费者之间只能有一个直销人员,此条规定实际上是禁止了多层次直销,只允许单层次直销形式的存在。西班牙的立法和我国的立法有相似之处,我国是禁止团队计酬来实现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目标。
第四部分是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评析。我国政府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传销禁止条例》将多层次直销纳入传销的范围予以禁止。此立法态度有违反WTO义务的嫌疑。笔者分析WTO相关规定以及入世承诺,结合WTO的相关案例和学者的观点,认为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行为手册》中对直销的定义中并不必然包含多层次直销,并且该《行为手册》对我国立法没有必然的约束力。因此我国政府可以此观点说明我国立法并没有违反相关承诺。另外,笔者通过比较两个条例和有关部门文件,认为这两个条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实施两个条例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为我国直销立法完善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考空间。

关键词:多层次直销 禁止 正当性 立法


一、直销与多层次直销

(一)直销 概述
直销(Direct selling)也称为直接推销 ,是一种在不固定零售点进行的面对面销售 。不同的学者和组织对直销有不同的定义,国外学者认为,直销是指销售人员不通过正常销售场所,通常在家里或者在办公场所,发起和(或者)达成交易以获取订单和给个人消费者提供消费产品(货物或服务) 。世界直销联盟(WFDSA)定义的“direct selling(直销)”为:“直销是将消费类产品或者服务直接销售给顾客的销售方式;直销通常是在顾客本人或是他人家中发生,也可以在诸如顾客的工作场所等其他非商业店铺的地点展开;直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通过产品或是服务的讲解和示范来进行。” 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Direct Selling Education Foundation)于1992年将直销定义为:“直销是一种通过人员接触(销售员对购买者),不在固定商业地点,主要在家里进行消费性产品或服务的配销方式。” 这个定义更强调消费性与配销方式。而香港直销协会对直销的定义是:“直接销售与其他如透过电子媒体或邮递的直销模式不同,直销商将产品直接送到顾客家中或工作的地方,为个别顾客或众多顾客对象详细介绍、示范产品的特点与效能,并一一解答他们的疑问。” 台湾学者将直销定义为:“直接于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的销售,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做详细说明或示范。” 我国国内研究机构将直销定义为:“生产企业不设店铺不经过中间商,而通过推销员直接把本企业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笔者认为,直销是依靠人员直接接触来完成销售服务过程,其销售对象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销售场合不依附于传统零售店铺,它的销售场合比传统销售方式有着更广阔的选择,如他人家中、工作场所和聚会场所。
(二)直销的分类和多层次直销
一般认为,直销包括单层次直销(“Single-level marketing”)和多层次直销“MLM(Multi-level marketing)” 。
单层次直销(Single-level marketing) 也有称为单层次传销,它是指销售人员直接从生产厂家拿货卖给消费者。我国1997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传销管理办法》中,对单层次传销做了定义,即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也有将其定义为,直销企业通过发展一单层次的直销员,并由直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张经营模式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定义,因为单层次直销并不一定要限于生产厂家(企业),其他销售类企业也可以组织单层次销售,不仅限于“生产厂家”,因此定义“直销企业”比较合理。
多层次直销又称为“网络行销(Network marketing)”、“结构行销(Structure marketing)”或“多层次传销(Multi-level direct selling)”。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多层次销售计划(“Multi-level marketing program” )作出了这样的定义,“在营销计划中,参加者交钱给计划的组织者以换取这样一些权利(1)发展新加入者,或者通过组织者或其他人发展其他新加入者成为参加者的下线、分支、合作伙伴、奖金中心(income center)或者其它类似的计划组织体;(2)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3)获取薪酬或奖金;但前提是(a)参加者获取的薪酬主要(primarily)来自于最终商品销售或服务的提供而不是来自于发展其他新加入者,也不是来自于通过发展其他新加入者成为参加者的下线、分支、合作伙伴、奖金中心(income center)或者其它类似的计划组织体,并且(b)这个营销计划要建立和实施一套规则来保证这个计划并不是主要(primarily)通过发展新加入者而不是从事销售来赢利的。 ”有学者将多层次直销定义为:“能够成功地将产品与服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使独立销售人员或直销商获得收入的方法” 。也有将多层次直销定义为一种直销奖金制度 。直销员有两种取得奖金的基本方法:一是直销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二是直销员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奖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奖金。多层次直销是绕过较多的中间环节,由生产厂家或是专门组建的直销公司招聘专职和兼职的销售人员,并进行严格培训,组成直销网络,形成一套严格的管理和激励制度,由销售人员把商品直接销售给顾客的一种零售方式 。我国1997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传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定义多层次传销(即多层次直销)为,它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也有定义为,多层次直销是指直销企业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直销员,并由直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
根据《台湾公平交易法》第8条,台湾地区对多层次传销的定义为,“多层次传销,谓就推广或销售至计划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价,以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而言。前项所称给付一定代价,谓给付金钱、购买商品、提供劳务、负担债务。 ”由此可知台湾地区对多层次传销的定义和多层次直销的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而台湾地区的多层次传销业就是我们早些年称的“传销”。这几个词都是由“Direct selling”翻译而来。正如台湾学者洪顺庆所论述,它是一种透过人员引介的方式,一层一层建构起来的庞大销售网路,也就是一种类似“传”教士布道的“销”售方式,故名传销 。因此他认为,传销这种营销模式是一种缩短生产商与消费大众之间距离的直接物流的方式 。虽然多层次直销被认为是一种物流方式,但多层次传销和传统的物流以及企业常使用的广告、公共关系、人员推销、促销活动都不太相同。笔者认为,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上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而本文所探讨的正是多层次直销“MLM(Multi-level marketing)”。
(三)多层次直销的特征
多层次直销有如下特征:
第一,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的关系受《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而不是《劳动法》上的雇佣劳动关系,销售人员不是公司的员工,而是独立的销售主体。这种关系使得直销公司省掉大量的人事费用。
第二,贯穿多层次直销的“熟人”因素。直销活动一般在熟人群体中进行,而多层次直销则含有更多“熟人”因素。因为多层次直销发展下线往往要在熟人中进行,从这个角度讲,多层次直销就是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即在社会网络中建立商业网络。以往人们在经济层面上对社会网络的利用多在消费方面,而多层次直销则消费还要利用社会网络去经营,甚至是规模经营。多层次直销将社会网络的利用制度化 。
第三,直销人员在从事销售或服务时,也包括“事业机会”的“销售”。在“直销”过程中,直销人员一般要向消费者介绍两样东西,一是介绍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二是介绍作为事业机会的直销计划。通过介绍,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服务),或(和)发展吸收消费者(不限于消费者)从事直销事业,成为其下线以获取相应回报。当然,下线要因获取事业“机会”而支付费用。而这个购买的事业“机会”则是和上线拥有几乎相同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事业“机会”实际上已作为一项 “标的”在进行销售。
第四,多层次直销的奖金收入制度采用多层次奖金制度。“直销”人员的收入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直销人员直接将产品(服务)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而获得的报酬;二是发展吸收下线(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新直销人员)以及培训下线所付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通过下线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从下线的报酬中按照公司规定的奖金制度抽出相应的报酬。一般而言,并不是只要推荐了人员就可以获得第二部分的收入。第二部分的收入来源于你所推荐人员的销售收入,要是其没有销售收入,你就不能获得第二部分的收入 。
第五,直销人员既是直销产品的销售者又是直销产品的消费者。直销人员群体是直销产品的一个重大消费者群体,有些公司高达80%的产品是被其直销人员自己购买 。同时直销人员具有身份的两重性。因为两种身份先天的对立性,直销人员有可能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四)多层次直销的来源和发展
多层次直销起源于美国,是1945年美国加州的李.麦亭杰(Lee Mytinger)和威廉.卡森伯瑞(William Casselberry)为NUTRILIFE PRODUCTS(朗翠利德产品公司)销售健康食品时设计的一种新型的现代市场营销方法。进入60年代,美国采取多层次直销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1972年,销售额已达40亿美元。
时至今日,直销己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并得到发展,在世界上很多国家也都存在着这种商品流通模式。而在直销行业中93%公司都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 。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规范和监督,有直销模式存在和发展的国家大多制定了关于规范直销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直销的行业自律机构—直销协会。直销的全球性组织—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其旗下现在已包括52个国家和地区的直销协会及欧洲直销协会。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统计,截至2003年世界上共有4700多万人从事直销工作,全球直销行业年零售总额高达856亿美元。
但是在美国,直销公司的总销售额还不到整个零售业的百分之一。所以,美国的直销业其实和中国一样,对经济的影响都很小。但每年大约有500万美国人加入到直销公司,并推荐自己亲密的朋友和家人加入。这对投资于直销公司的那些人的生活确实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还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
80年代末期,日本的一家公司—Japan Life首次将直销模式引入中国。这是一家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多层次直销公司,但由于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对直销模式尚不了解,所以工商行政部门也没有给予干预。这家公司的运作也未对我国社会形成太大的影响。90年代以后,国外各大多层次直销公司开始进入我国,比如安利、如新、玫令凯等公司。
(五)多层次直销的“存废之争”
在直销方式中,多层次直销是最具魅力同时又是最有争议的一种,美国的直销业中约有93%以上的公司采用的就是这种营销方式 。对多层次直销的看法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就还是有相当争议。目前世界存在多层次直销法规的国家中。总的看来,大概有三种形式。一是在专门的直销法中以专章的形式规范多层次直销。如韩国《访问贩卖法》、马来西亚《直销法》、日本《访问贩卖法》等,将多层次直销的规范作为其中的一章。二是专门针对多层次直销进行单项立法,如台湾的《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英国《1990年金字塔销售法规》,美国一些州的立法。三是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规范多层次直销的法律条文。如加拿大《竞争法》中设有“多层次直销”法律条文,英国的《公平贸易法》中设有反“金字塔”法律条文。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反金字塔法律制度、告知制度、冷静期制度、与直销有关的税收法律制度、严格的责任制度。很多国家如西班牙、丹麦、德国、以及新加坡 等对于多层次直销的立法态度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允许多层次直销的国家。他们或通过立法或通过法院判决禁止多层次直销。在允许多层次直销的美国,存在着一些非政府组织,以及一些学者,他们通过各种形式表达多层次直销的危害,力图通过各种活动激起普通民众对多层次直销的防范,以及要求国会、政府通过立法或采取措施禁止多层次直销,甚至对其他国家的立法提供咨询。在国内,学者之间也很有争议 。
二、禁止多层次直销立法的正当性

(一)维护从业者和消费者利益
不同国家法律对多层次直销有不同的态度,各国学者也对此也持有不同的观点,但在对待金字塔计划问题上,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是非法的,都应被法律禁止。笔者以为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计划一样都应当被禁止,因为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计划一样会侵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利益。
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计划都基于同样的运作原理——倍增原理 。不同国家法律和学者对金字塔计划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但这些表述总是包含着这样一个核心的概念:金字塔计划是由新加入者(新下线)付费(入会费),以取得未来获利(金钱或特殊利益)机会的一种架构组织,但是其获利机会主要却须由该加入者(和前或其后之加入者)再介绍更多人加入这个组织,而不是靠销售商品给最终消费者 。国外学者把金字塔计划分为“纯粹”金字塔计划(Naked pyramid scheme )和“产品”金字塔计划(A product-based pyramid scheme, PPS )。“产品”金字塔(PPS)带来的负面影响远比公然的赤裸的“纯粹”金字塔计划要大 。在允许多层次直销的国家,对二者往往设定一些区别的界限,如美国的“主要第(primarily)”标准,以及“10个消费者、70%标准、9成退货”标准。笔者则认为,这些标准只能说明二者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只是在量上作一个划分,以确定界限。立法上,加拿大《多层次传销法》 直接规定,金字塔销售是一种多层次销售方式。在学界,国外学者(Dr. Jon M. Taylor)把金字塔计划和多层次直销看成一个东西,直接称之为多层次金字塔计划(MLM pyramid schemes)。
多层次直销不是一个“事业机会”。
首先,绝大多数从业人员都处于亏损的边缘。倍增原理表现在整个从业人员体系上就是一个金字塔架构。处于顶端和位于底端的从业人员完全不同,根据数学计算(在理论模型上),95%的人都会处于整个体系的最低两层,而这两层的直销人员是不可能获得他们理想收益的,实际运作情况则有美国的统计为证,98%的人在除去各项支出费用以后收入基本为零 。成功的人就是顶部的不到5%的人,95%人却处于这个等级结构的底部。它抓住了直销人员(包括拟直销人员)的侥幸心理,因为每个人会侥幸自己能成为那个5% 。维持这样一个既稳定又具有良好发展性的金字塔结构体系是需要一个合理的奖金制度来支撑的。而多层次直销公司(包括金字塔公司)销售的产品就是公司的奖金制度 。
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计划根据同样的原理进行运作,并且从业人员的成功率如此之低,为什么还有许多人参加多层次直销呢?笔者以为,直销人员都想成为金字塔体系中5%的侥幸心理,在法律上则可表述为整个运作具有射幸成分。射幸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也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但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即一方的给付并非等价物而是寄于未来的不确定的偶然性,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机会”或者说是“希望” ,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买希望”(emptio spei) 。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可能性”。在多层次直销中,直销人员在被推荐加入某多层次直销计划,通过支付一定的代价购买必要的产品,参加培训会议,以获得事业成功的机会。而事业成功则依靠的是下线的销售额,而下线发展数量的多少决定着下线销售额的大小,进而决定着上线的奖金额度。直销人员单单靠效率低下的面对面销售,是不可能进入多层次体系中的高收入群体的。要想获得高收入,只能“发展”大量的“下线”队伍,提高销售额。“下线”队伍的数量以及整体的销售额支撑了直销人员所购买的 “机会”或“可能性”。直销人员支付代价进入这个体系,另外再支付代价参与该体系的各种活动,去建立自己的下线,如果他们的下线表现不好,没有销售额,那么他们就只能承担不能收回代价,付出大量无效劳动的后果。在发展下线上,很多人认为发展下线可以赚的利润,实际上他们并不知道这个体系中已经存在多少直销人员,他们存在多少(潜在)下线。一般认为,射幸合同的后果往往致使一方获得丰厚的收益,同时导致另一方遭受惨痛损失,可以说一方的幸福是建立在对方痛苦基础上的,有高昂的道德成本,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培育和社会稳定 。
其次,这种金字塔架构体系必然导致市场饱和。德国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这样一个因素,那就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这种多层次直销体系中来,持续找到新消费者的机会会越来越少,加入体系越晚,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小。这就是因为几何倍增原理导致的市场饱和。在美国就有类似的情况,比如安利公司在美国已经发展多年,人们对安利公司都相当知晓,以至于美国有这样一句话,“人们都厌倦了(tired of)安利”。于是安利公司又重新组织了一家公司就是捷星公司。笔者认为安利公司在美国就有一种市场饱和趋势。
所以,美国区分二者的标准只能表明二者具有同样的运作原理。按照美国《反金字塔促销法案》对金字塔计划的定义 ,二者的界限 —从发展下线所获的报酬不超过50%为合法 ,只是将射幸成分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同时延缓市场饱和的趋势。但无论制定怎样的界限,都无法改变多层次直销的本质。在多层次直销活动中,直销公司和位于金字塔顶端从业人员取得的高额收入是以广大底层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利益损失为代价的。所以要保护从业人员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免受损失,禁止多层次直销是唯一的选择。
从业者中有一个特殊的群体——业余从业者。多层次直销易引发欺诈及其含有的射幸成分首先伤害的是业余从业者的利益。业余从业者的加入往往基于对整个体系缺乏理性的认识,或者基于侥幸的心理。直销人员在招募活动中往往向“下线”展示自己的收入情况以说明参加直销活动的优越性。变相的作出高额利润承诺。这样很容易导致业余从业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什么是业余从业者呢?德国法院理解的业余从业者(amateur),是指没有商业从业经验,容易被高额利润所吸引,而不考虑运作成本的个体从业者,而事实上获得高额利润的人只有很少的一小部分人 。它是德国法院考虑多层次直销非法的一个重要因素,业余从业者不知道真正的商业活动,并且容易轻信公司或“上线”直销人员提供的数据,以及在他们失败后更容易产生强烈的挫折感。一般而言,直销人员从公司获取的奖金中根本没有扣除直销活动的成本和费用,如果通过扣除这些支出,下线会理性的发现,直销活动并不像“上线”描述得那么有吸引力。这也揭示了高达70% 的直销人员在加入直销公司不久后又退出的原因,他们发现实际的直销活动并不像他们加入前心目想象中的“事业机会”。当然他们的理性退出是以他们加入直销公司的成本、花费支出为代价的。
奥地利高等法院于1977年12月8日在一个案例中表明了对业余从业者的招募的观点,高等法院不认同对业余从业者的招募。其认为,业余从业者为了获得成功,常常首先联系他们的家人和朋友,个人关系被滥用(misuse)作商业目的,业余从业者为了获得商业成功所带来的利润,很轻易地被招募进多层次销售组织。奥地利法庭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考虑劝诱业余从业者是否非法 。在某些特定的商业领域,比如,书刊报业市场,通常不被认为是非法 。同时,芬兰和瑞典法庭同样强调对没有任何产品知识以及商业经验的业余从业者的保护,他们必须要被详细地告知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总的说来,考虑对业余从业者的保护和私人领域商业化是经常联系在一起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2010年0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和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第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
  第十八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