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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37:37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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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
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
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
欠的任务仍很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这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抓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落实资金。要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中央企业由
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一定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
等问题的发生。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推动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
现代化建设,为下岗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再就业服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力市场管理,防止乱收费,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
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
”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作
用。要切实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应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等措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
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力争在1999年内使收缴率达到90%以上。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调剂金制度,逐步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要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逐步补发以前拖欠的养老金。
(二)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对目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坚决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清欠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于少数顶着不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
保险基金,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抓紧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一)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对结余基金进行认真的自查,摸清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由审计署牵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参加,对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进行审计。在1999年4月底之前,要将原来存在中央部门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的结余基金全部移交中央财政专户,将原来存在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结余基金移交省级财政专户。应移交地方但个别行业已上调的资金,经审计署、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核查确认后,要如数退还。
(二)妥善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前的养老金拖欠和移交后的基金收支缺口。煤炭、有色、中建等行业统筹移交前拖欠的养老金和移交后部分地区1998年9月至1998年12月的基金收支缺口,从行业统筹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结余基金中予以一次性解决,具体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核拨。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继续负责,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指导和帮助下,共同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各地区要切实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坚决纠正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实行所谓“封闭运行”和资金自求平衡的做法。
(三)稳步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调整到位,其他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3年调整到位。行业统筹移交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
整,既要考虑地方的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在收缴覆盖面扩大后养老保险费收取比例可以下降的情况,要按规定稳步进行,不能自行其是。各地区的调整方案须报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审批。
(四)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要求,组织对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
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
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
前退休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
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
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处理好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系,做到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工作落实。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保障部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加强对地方工作
的指导,共同把工作做好。



199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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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漳平法院 叶文炳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诉讼成本作出公正的裁判,即“司法效
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
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今司法活动中面临的是司法资源设置不近合理,
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法官队伍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司法效率不很理想等等种种问
题。因此要提高司法效率,首先应明确司法效率在司法活动中它的价值之所在,它和
司法公正又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呢?当今如何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呢?本文就从这三方
面做一些理论探讨。
一、司法效率的含义
所谓效率或曰效益,从经济学的概念讲,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程
度的"收益",该理论导入诉讼领域,便产生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问题。在司法诉讼
过程中,不论是代表国家的裁判者,还是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都在投入一定的人力
、物力。此外,还将投入一定的非物质性成本,即诉讼的非经济价值性的部分,概括
上讲诉讼成本的投入包括经济性的和非经济性的两大部分。那么诉讼的"收益"与之相
适应,也应包括经济性的"收益"和非经济性的"收益"两部分,经济性的"收益"可以用
经济尺度来测量,非经济性的"收益",即非物质性或精神性的收益,是很难用经济标
准来测量的;据此,无论是诉讼的投入,还是诉讼的产出,其测评标准均涉及经济和
非经济的两大价值体系。经济价值方面可分为投入和收益,经民事诉讼为例,作为投
入有:在民事 诉讼的当事
人为起动诉讼程序而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为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而支付
的费用,为参加诉讼活动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作为法官为处理民事案件所领取的
工资、福利费用及耗费的时间、精力等。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
损失,使财产得已实现,国家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损失,直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
部分财产。这些都是因为诉讼成本的投入而产生收益的再现。
非经济价值分为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作为投入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本身以及为
平息纠纷而进行诉讼所受到的社会负面评价和由此导致的自身名誉损失,或者裁判者
因错误的行为引起社会的消极评价而导致信念、威严的损失。非经济性的诉讼成本随
诉讼程序的启动而产生,但不以诉讼结果为转移。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正当的
陈述,合法主张及裁判对这些陈述主张的肯定和支持,而获得法律和道义上的赞誉和
认同。法官通过解决民事纠纷,带来了社会安定,国家法律尊严得以树立或回复,弘
扬了社会正义,倡导了社会公德,抑制和疏导了民事纠纷,塑造了公正的形象,坚定
了全社会公正的信念。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从司法效率含义上分析来看,应当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作为司法追求的两
大价值目标,它们在司法活动中不仅各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彼此具有互为一致的价
值内容。它们的关系是:
1、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从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
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
确切说一个案件应当在保证程序公正条件下,以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才能说具有科学
的效率。但即使这样,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经过一年、两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尚未
给出裁判结果的局面。在漫长的诉讼中,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均处在不稳定状态,同时
法院的诉讼成本也处于不断增加成因中;从非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漫长的诉讼,当
事人除了承受着巨大的心理与物质的压力外,长时间生活在忐忑中,有的当事人甚至
无法忍受冗长诉讼带来的痛苦与无奈。同时,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尊严性、公信力度
也都受到极大的影响。依此看来,即使诉讼结果非常之公正,于当事人又有何补?人
们诉诸法院是希望获得司法救济,并且希望其权益尽早得到维护。作为法律的专事部

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府[2002]53号





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国务院关于在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个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以及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已发文成立,见肇府办函[2002]46号),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房改、财政、监察、审计、编委办、银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二)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发文成立,见肇府办[2002]77号),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一)将现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各县(市)区(端州区除外)、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设立管理部。
  1、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1)主要工作职责:
①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②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③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④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⑤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⑥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⑦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人员编制: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编制9名,内设业务部、发展部、计财部3个职能部门。
  (3)经费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2、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工作职责和设置方案。
  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以及肇庆高新区共8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市城区端州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根据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各管理部拟定事业编制2-3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核定。

 (二)现有机构的调整和人员安置
  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7人全部留用,转入更名后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德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设置因不符合最近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撤销。四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8人,拟留用2-3人,富余人员待分流安置;德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3人,拟留用2-3人,富余人员待分流安置。
  
  (三)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
  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及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正常开展前提下,冻结市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资产清理小组,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的清理工作。

1、资产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否在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户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2)委托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3)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符合规定、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
(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5)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6)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7)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

2、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机构的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核实记录,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

  3、各级审计部门要对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代市政府对其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现有管理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转入新设立的管理机构。

  三、实施步骤

  (一)7月22日,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二)8月30日前,原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机构的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核实、登记。
  (三)9月6日,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12月31日前,由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的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2003年1月15日前,原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20日前,设立各县(市)区  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六)2003年3月下旬,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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