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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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7月2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即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日
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绵阳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对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加快经济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贡献突出的;
(二)对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对本市推进对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
(四)对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商务局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
第六条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