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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59:12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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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199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6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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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
5月1日在全国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努力工作、密切合作,使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
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
持职业签证。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按《规定》办理有关就业
手续。

  二、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
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凭企业的批准证
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外国
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凡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凭签证通知函电及
许可证书办理职业签证和就业、居留手续。对持用属免签证范围的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
通护照)来华就业者,凭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

  四、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籍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其外国人就
业证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
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办理许可
证书);就业证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
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五、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照《规定》办理
在中国的就业与居留手续。其中,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员,凭中国国家旅游局
的签证通知函电及代表资格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
证和职业签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六、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凭聘用意向书、商会章程和国家民政部颁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外经贸部、民政部对拟聘用该外籍工作人员的审批文件,到
劳动保障部门为拟被聘请的外籍人员申领许可证书,该外籍人员可持许可证书和通知签证函
电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将于1999年1月1日启用新
证件,原证件废止。新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编号。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
度重视,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第六条
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一律不予批准,把好外国人入境就业关,堵住非法就业渠道。各地区
要在认真总结《规定》实施两年来的工作经验基础上,从外国人就业的申请、审批、办证,
到入境就业后的服务管理,制定一套较为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等部
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招用外国人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对非法就业的个人和用人单位严肃查处,对在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努力把
这项工作做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19970101

煤安字(1997)第1号

*********************************************************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

1996年,全国煤炭行业认真贯彻全国煤炭工作会议、煤炭部1号文件和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安全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多数煤炭企业保持了安全生产稳定发展态势。但各地区、各企业间发展不平衡,仍有一些煤矿安全状况不好,有的甚至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严重影响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

为了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现对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安全生产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国家和煤炭行业其它有关安全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处理事故;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努力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

 

 

二、奋斗目标

国有重点煤矿:

(1)百万吨死亡率考核目标1.2,奋斗目标1.0,其中直管矿务局(公司)奋斗目标0.6;

(2)控制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

(3)百万吨发火率降到0.8以下;

(4)矿井风量有效率达到86%以上。

国有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4.3,奋斗目标4.0。

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目标8.0,奋斗目标7.0,其中重点产煤县奋斗目标4.0。

基本建设:万米死亡率考核指标1.5,奋斗目标1.0。

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火工厂消灭死亡事故。

全国煤矿瓦斯抽放量突破6.4亿立方米(考核指标见附件)。

全国重点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53000人,其中培训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矿级干部2100人。

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见附件。

*********************************************************

三、安全工作重点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必须从思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各级行政正职(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确保安全工作真正列入重要日程。为促进安全责任制落实,今年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二是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要强化县、乡政府对地方煤矿的安全责任,以及要加大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本省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责任;三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转变作风,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和问题。今后,凡当年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发生二起10人以上或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矿务局局长,要给予撤职处分。对企业其他有关领导成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基建公司也要比照执行。

第二,强化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监督、依法管矿、依法处理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煤矿安全规程》对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都作了严格规定,标志着煤炭工业开始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要以此为契机,坚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强化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执法、守法观念;二是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法规,制定完善相关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三是要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继续开展标准化安全监察局(处)活动,与此同时,要健立建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相适应的安全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实现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从申请办矿到基建、生产以及事故处理等全过程依法监督。

*********************************************************

第三,突出防治瓦斯重点,抓好学阳泉活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控制住重大、特大瓦斯煤尘事故。

1、把学习推广阳泉矿务局防治瓦斯经验活动推向新的高度。一是各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阳泉会议精神,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好宣传、学习和发动工作,要广泛深入学习和推广阳泉矿务局的“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宁停三天,不抢一秒”的指导思想和作法。二是各省(区)煤炭厅(局)都要抓出一、两个防治瓦斯的典型局(矿),各矿务局抓出一、两个典型矿,坚持以点带面,推动瓦斯防治工作的深入;三是在阳泉局举办各煤矿通风区长培训班,通过培训,使阳泉的经验得到广泛推广。

2、每个矿井都必须确保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所有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凡是风量不足的矿井或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以风定产,不准超能力生产和突击生产。凡因风量不足超能力生产而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矿井建设期间,必须对矿井的通风系统统一管理,做到通风系统合理,安全可靠。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的原则。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立方米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立方米,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采取抽放瓦斯措施,否则不准生产;凡是未进行抽放或未开采解放层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准开工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4、高、突矿井必须管好用好瓦斯监控系统和个体防护装备,确保瓦斯监测探头的装备率、使用率、安装地点、报警值、断电值均符合部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

5、加强矿井防火、电器防爆和火工管理,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三级以上含水炸药,坚决消灭引爆火源。

第四,整顿劳动纪律,强化企业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下力量整顿劳动纪律,特别是要加大对关键岗位的劳动纪律整顿力度。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职工,该调离的调离,该除名的除名。各煤炭企业都要把安全工作重点放在井下,放到工作现场,要做到:一是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制止“三违”。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坚持现场管理“三不生产原则”。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坚持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使排查工作做到隐患清楚、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四是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基建和生产矿井以及地面工厂要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坚持在动态情况下检查验收,完善和发挥经济利益机制对质量标准化的保障作用。

第五,提高勘探精度,完善勘探手段,要把瓦斯和水文地质及积水情况勘探清楚,在勘探、基建和生产阶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不安全不生产,坚决防止重大、特大透水事故发生。地质勘探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如何提高勘探精度和完善勘探手段的问题,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条件。

第六,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继续贯彻“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部《关于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抓紧搞好安全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使安全培训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全国煤矿全年要完成安全技术培训20万人,其中:重点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5.3万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矿长2100人、特种作业人员5万人、通风处长、科(区)长700人,安全培训中心教师130人。全国还要建设5个标准化安全培训中心、5个标准化实验室。

第七,坚持开展经常性群众安全检查活动,切实发挥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不间断地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要认真贯彻部《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煤安字〔1996〕第507号)精神,要依靠工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工人享有十大权利,即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不安全生产情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抵制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反映举报权和投诉上告权。

第八,强化抢险救灾工作,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继续贯彻执行部《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完成全国救护支队组建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的矿山救护体系;做到合理布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逐步实现矿山救护队员服役合同制;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加强矿山救护队的队伍素质建设,开展矿山救护队安全预防检查活动,对救护队员进行强制性培训和考核发证;建设完善矿山救护中心,改善矿山救护装备;把救护队建成安全监察、抢险救灾、装备检测等多功能的队伍。

第九,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深入开展对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上的法律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部颁《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开展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今年上半年,在全国煤矿开展一次采矿秩序大检查,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全部停下来,对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附件: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国 有 重 点
         
  企业生产
原 煤 生 产
       
单 位
           
  人/百万吨
人/百万吨
人/百万工时
     
  奋斗
考核
奋斗
考核
奋斗
考核

全 国
1.40
2.00
1.00
1.20
0.22
0.28

开滦矿务局
1.10
1.75
0.80
1.00
0.13
0.21

大同矿务局
0.75
1.05
0.55
0.75
0.22
0.31

平顶山矿务局
0.95
1.45
0.70
0.85
0.21
0.35

淮南矿务局
1.65
2.50
0.90
1.20
0.12
0.19

淮北矿务局
1.10
1.65
0.80
0.90
0.12
0.17


 

大屯煤电公司
0.65
0.95
0.50
0.60
0.07
0.14

伊敏河煤电公司
0.20
0.40
0.00
0.20
0.00
0.28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0.20
0.40
0.00
0.20
0.00
0.28

北京矿务局
3.85
4.50
2.60
2.70
0.30
0.32

北京市
           
河北煤管局
1.20
1.80
0.80
1.05
0.18
0.25

山西煤管局
0.90
1.40
0.70
0.85
0.29
0.36

内蒙古煤管局
1.75
2.55
1.00
1.20
0.26
0.31

辽宁煤管局
1.45
2.00
1.15
1.40
0.28
0.33

吉林煤管局
2.90
3.80
2.50
2.60
0.36
0.37

黑龙江煤管局
1.40
2.00
1.00
1.40
0.16
0.20

江苏省煤炭工业公司
1.50
2.00
1.00
1.20
0.27
0.31

浙江省煤炭工业公司
4.00
4.50
2.50
3.00
0.13
0.14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江西煤管局
3.00
4.00
2.20
2.55
0.33
0.37


 

  

山东煤管局
1.00
1.50
0.70
0.90
0.22
0.27

河南煤管局
1.30
1.80
0.90
1.10
0.19
0.24

湖北煤炭工业厅
           
湖南省
3.50
4.50
2.80
3.00
0.23
0.25

广东重化工业厅
           
广西煤炭工业厅
           
四川煤管局
2.60
3.50
2.00
2.55
0.31
0.39

重庆煤管局
3.00
4.00
2.20
2.80
0.26
0.32

贵州煤管局
3.00
4.20
2.30
2.50
0.34
0.38

云南煤管局
2.60
3.50
2.00
2.20
0.17
0.25

陕西煤管局
2.60
3.50
2.00
2.50
0.29
0.38

甘肃省煤炭工业局
2.60
3.50
2.00
2.55
0.34
0.44

青海重工业厅
           
宁夏煤炭工业厅
1.00
1.50
0.70
0.85
0.16
0.22

新疆煤管局
1.30
2.00
1.00
1.10
0.18
0.22

神华公司
0.5
0.7
0.3
0.5
0.18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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