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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1:00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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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人事局、教育局: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学校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积极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营造宽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基层相关业务部门和部分学校师生意见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户籍管理,保护院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院校安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户口管理,坚持有序管理和便捷高效原则,努力为院校学生提供便利。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对象是:

  (一)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高职)生(含全日制的电大普通专科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和非在职研究生;

  (二)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

  二、学校录取新生户口管理

  第四条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第五条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 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我省生源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 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造册,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八条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办理落户手续的,集中统一落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

  专科(高职)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凭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凭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在校生退学、转学户口管理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转学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省内院校间转学,其户口已在学校的,由管理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学籍管理审批表上签章,公安派出所凭学籍管理审批表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跨省、市、自治区院校间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双方院校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章,公安派出所凭《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退学,需将其在校的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四、学校集体户和暂住户口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院校领导为户籍管理负责人,一名行政人员为户籍协管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暂住户口的管理工作,对本校户籍资料实行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因院校撤、并、转等需移交户籍资料的,由户籍管理负责人负责移交。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集体户,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户口实行分开造册,区别管理。

  第十三条 户口落在院校集体户内的在校学生,因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需向社会出示本人集体户口时,院校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及时提供方便。

  五、在校生所生婴儿户口管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

  已婚学生一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随外祖父母落户。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为其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凭在校生提供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六、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要求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材料予以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以下称待就业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生应自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之日起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福建生源的毕业生,短期内无法落实单位的,其户口应迁回生源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地落户,待落实单位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就业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自愿到我省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其户口不在学校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或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上述毕业生因再次择业到其他地区工作,本人申请户口迁入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上述毕业生凭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其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但人才派遣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1、人才派遣单位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从事毕业生就业手续代理业务;

  2、人才派遣单位所在地属于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

  3、人才派遣单位必须是属于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系统所属的机构;

  4、人才派遣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

  5、人才派遣单位配备专职协管人员负责集体户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才派遣单位形成派遣权利和义务关系后,凭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签注意见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与人才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注明人数的《派遣协议书》等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或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重新派遣的,若《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予以办理落户,并核验《就业报到证》有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可投靠的;

  (二)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

  (三)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四)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

  (五)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均应及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应届毕业生所持有《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原则上回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核发户口迁移证。

  七、学校毕业生服现役户口迁移、注销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解放军和武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应注销其户口,但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报到前其户口一律先迁回原户籍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其《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入伍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入伍通知书》,及时登记户口相关信息,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被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持现役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后,回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八、其他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回福建省就业需落户的,参照本办法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福建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海外华侨学生和在大陆就读的台湾省学生,毕业后在福建省内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条 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冻结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户口,直至其将户口迁往生源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长期持有《户口迁移证》未及时落户,当办理落户时发现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应更改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毕业生的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十二条 对购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落户后,又持补办或伪造、变造的《户口迁移证》再次办理落户,造成重人的,经核实,公安机关应注销其第二次落户的户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经常跟踪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虚假用人单位的,或在集体户内有虚假派遣人员的,责令其清理整顿,并停止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 2007年以前(含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仍使用原《福建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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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9号


各处室:
  现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
  实 施 细 则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机制,规范和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全面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当好参谋,搞好服务,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衢政发〔2004〕10号),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督查工作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围绕中心、领导授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道正派、分级负责、网络运转的原则进行工作。
  (二)督查工作的任务是抓落实,通过督促检查,确保市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督查工作重点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市长信箱的办理等事项的督办。
  (三)正确使用督查工作的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为市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当好助手。
  (四)努力提高督查工作实效。要实事求是,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求实效。要雷厉风行,每项督查事项都要有时限要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要坚持原则,敢督敢查,敢于揭露和反映问题。力戒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所有督查书面通知、通报、报告、反馈等都要标明发放范围,并按规定标注密级,不准将正在办理或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办理情况在公开场合和亲朋好友中谈论泄露。
  (六)与推行电子政务相结合。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探索电子政务条件下督查工作新方法。
  (七)充分发挥办公室的整体效能。树立全员督查的意识,各处室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督查工作。督查室是市政府系统抓政务督查的综合部门,要协助办公室领导做好各处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处室工作分工
  (一)秘书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专业处室:1、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2、对照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确定的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要求,加强对口联系部门的督查落实,并在每季度初对对口联系部门上季度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提供给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并同时抄送综合处、督查室;3、每年一季度对对口联系部门年度职能工作目标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督查室汇编成册,并负责半年一次完成情况督查,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领导参阅;4、对照市政府月度工作要点,在每月25日之前,将各条线涉及的市政府本月重点工作和分线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工作要点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分送督查室和秘书处汇总;5、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落
实和反馈;6、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工作会议精神涉及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任务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7、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含会议纪要、抄告单)中属对口联系部门或对口业务的工作目标的落实;8、有关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9、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有关工作;10、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信息处: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要信息及市政府领导在重要信息上的批示的跟踪。
  (四)督查室:1、市政府每月工作要点完成情况汇总通报;2、《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报告中确定的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分解、重点督查、抽查及进展情况每季汇总通报、半年分析;3、市政府部门单位年度职能工作目标汇编及完成情况每半年督查;4、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查落实和情况反馈;5、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办、督办、协调与指导,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6、市政府领导有关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反馈;7、市长信箱的办理;8、参与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关工作;9、市政府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制度实施情况督查通报或汇总反馈;10、参与和开展有关调查研究;11、督查工作有关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12、日常督查工作、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
  (五)各条线工作中需市政府督查室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或《政务督查通报》协助进行督查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督查室办理。
  三、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工作要重实效、讲质量、抓落实。因此,督查工作的方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效果出发,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在督查中应因事制宜地采取一种或几种督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督查
  对督查内容比较明确的督查事项,采取下达文件、《政务督查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形式进行督查。根据内容需要,也可以以市政府办公室便函的形式下达通知。
  (二)会议督查
  根据督查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会议部署、协调的形式,进行督查。
  (三)电话督查
  对督查内容较简单、不必下达书面通知,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形式进行督查。
  (四)现场督查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对重要督查事项进行现场督查。可以采取全面督查、重点督查、抽样督查、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暗访。
  (五)联合督查
  对一些事关全局的督查事项,需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与市委督查室联合进行督查,或由市政府督查室与市监察局等联合进行督查。
  (六)调研督查
  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深入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抓落实的建议。
  (七)领导督查
  对一些重要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直接进行督查。有关处室事前应在调研基础上提供详细背景材料、有关情况分析及建议等,供领导参考。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程序
  1、立项:依据督查工作职责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纪要或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等,确定督查事项,明确内容、对象、要求、时限。涉及全局或重大问题的立项,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承办时限一般为7-15天。
  2、登记:由责任处室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3、交办:原则上当天即交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4、催办:通过电话或上门口头催办。对逾期未报结的,下达《督查催办单》。
  5、审核:对承办单位报结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单位补充或重新办理。
  6、反馈: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督办件,以市政府文件或《督查专报》上报。向市政府领导反馈或面上通报反馈,督查室办理的,以《政务督查通报》或《督查情况反馈》等形式反馈;其它有关处室办理的,以《信息专刊》、《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及其它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反馈。
  (二)主要督查事项工作程序
  1、《政府工作报告》督查落实程序
  (1)督查室会同有关处室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作为市政府当年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逐项明确联系领导、责任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各有关处室加强对口联系部门的督查落实,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便协调解决。督查室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并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督查,及时以《督查情况反馈》形式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情况。
  (3)实施中碰到的部门协调有难度的问题,有关处室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督查室及时了解面上情况,适时对协调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汇总,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领导研究、协调。
  (4)每季度初,各有关处室对对口联系部门上季度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供分管领导参阅;督查室对上季度面上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以《政务督查通报》向市政府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通报。
  (5)督查室半年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供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参考。
  2、重要文件、各类会议精神督查落实程序
  (1)重要文件
  由文件主要内容业务对口联系处室或牵头处室负责按基本程序督查落实。综合性较强、牵头处室不明确或较难确定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指定牵头处室,或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交办意见指定牵头领导或处室,组织督查落实。
  (2)市政府全体会议
  ①年初部署全年工作的市政府全体会议,按《政府工作报告》督查落实程序办理。
  ②其它时间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由督查室负责,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限期上报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总后以《政务督查通报》进行面上通报。
  (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由督查室牵头督查落实:
  ①根据《会议纪要》立项,明确内容、要求、责任单位。
  ②通知责任单位上报落实情况。如会议明确责任单位是市政府办公室或责任人是市政府领导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提供。时间为《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间或会议结束后1个月左右。
  ③汇总落实情况,一般按月以《督查情况反馈》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反馈。
  ④对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4)市政府专题会议
  由主持会议领导的联系处室或会议协调内容业务归口处室负责督查落实,必要时督查室予以配合。
  ①根据《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立项,明确内容、要求、时限、责任单位,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协调事项。
  ②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③汇总落实情况,及时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汇报,并向其他有关领导、办公室有关领导及处室、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④如主持会议领导有新的指示或批示意见,进一步予以督查落实。对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3、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
  (1)上级或市级有关领导批示转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批示件,由秘书处统一登记,按公文操作程序送有关领导阅批后,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
  由联系处室负责,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编号、登记,以联系处室为单位按流水号进行编号、登记。
  ②仅需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阅知的批示件,以《信息专刊》或复印后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转各地、各部门。
  ③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有关领导同志阅处、参阅、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复印并填写格式化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转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单位办理。
  ④交办处室收到承办单位报送来的办理情况报告或反馈后,对办理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一天内以《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形式向批示领导反馈,领导同意办理结果的,登记结案,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办公室内部有关处室或人员反馈;如领导有进一步的批示或要求,则进行继续交办。市政府领导在上级来文或各地、各部门单位及市本级有关单位请示性公文上的批示办理情况,按公文处理程序向批示领导反馈。
  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充有关情况。
  ⑤各相关处室每季初将上季度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督查室汇总(件数、反馈数、办结数、查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⑥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⑦年终,各处室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登记、办理、督办情况及有关档案材料送秘书处统一存档。
  (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督办通知单》或《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应送督查室阅知并登记,再交有关处室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以便及时提醒和催办。有关处室在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备份送督查室存查。
  (4)市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转市信访局按国家有关信访法规和规定办理。
  (5)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件,需由督查室督办的,须市政府领导在批示中明确或另有明确指示,或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由督查室办理的,以《政务督查通知单》下达给承办单位,并以《督查情况反馈》向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统一以流水号编文号。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程序
  (1)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办理
  由督查室提交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牵头办理,并负责草拟答复文件。
  (2)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由督查室牵头,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衢政发〔2003〕3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衢委办〔2003〕100号)规定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市政协重点提案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督查室根据议案、建议和提案的主要内容和业务归口,对议案、建议和提案进行分类,分别交有关处室(含信息中心,下同)办理。
  ②各承办处室分别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上述2个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③各承办处室根据办理情况,起草答复文件,由督查室初审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④各承办处室负责及时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答复承诺事项。督查室对政府系统面上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和督查。
  ⑤督查室负责对政府系统办理议案、重点提案情况及整个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例会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协主席会议通报。
  ⑥督查室牵头组织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回头看",检查答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⑦次年"两会"前,督查室对办理情况进行进一步汇总和总结,分别提交大会。
  5、市长信箱办理程序
  (1)督查室对"市长信箱"中的来信进行审查,将来信分为三类,分别处理:一是意思不清、牢骚怪话、骂人及一些无聊的内容等无实质性内容的来信,或内容重复的来信,不予办理,并从网上删除;二是内容较简单,有现成答案,或有明确解释依据的,由经办人员以电话或在网上直接回复;三是有实际内容,事实清楚的,予以下载。
  (2)督查室对网上下载的信件进编号、登记,并提出拟交办建议和时限要求,送督查室负责人阅批。
  (3)督查室负责人阅批后,一式2份,实行双轨运行,1份当天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另1份同时即送市政府秘书长阅,如另有批示,则继续交办。对重要来信,还须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
  如承办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则根据内容要求,交有关处室办理,或由督查室直接办理。
  (4)督查室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进行核实、印证,符合办理要求的,予以回复来信人;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报有关情况。
  (5)督查室统一对办理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对来信人的回复意见,经督查室负责人签批后,适宜公开的,在衢州政务网上"市长回音"栏目发布;不宜公开的,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回复来信人;属举报类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查无实据或无从查考的,存档备查。
  对经有关领导阅批的重要来信的回复,须经批示领导审阅后才能回复。
  (6)督查室对各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办。
  
  附件:1、发文流程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格式、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登记表样式


卫生部关于下发《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下发《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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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发[200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的精神,积极做好地震灾害前的医学准备,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保护人体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 (试行) 》,现下发执行。请你们根据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执行中对预案有何修改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

二○○○年八月四日

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批准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 14号)的要求,为贯彻抗震救灾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地震灾害前的医学准备,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群生命安全,减少伤残和死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特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灾害前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策略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
1、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设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部领导任组长,部内有关司、局和部直属单位参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的建议;协调、指导全国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积极组织和协调全国卫生人力、物力、财力,对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进行紧急支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防病的日常工作。
2、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统筹安排部署当地的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地震预测以及当地人口分布、卫生资源等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预案,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三落实。
4、建立健全卫生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间的通讯网络系统,确保信息传递的高效、灵敏、畅通。
(二)建立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技术保障体系
1、制定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技术预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和卫生防病专家,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的地震级别和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的预测,全面评估本地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反应能力,依照《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技术预案。
2、组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队。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组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队和预备队。医疗救护队要以创伤外科为主,适当配备其它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护人员。负责灾害地区指定区域内伤员的分级救治和转运,开展医疗服务与相应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3、组建抗震救灾卫生防疫防病队。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防病机构,要组建抗震救灾卫生防疫防病队和预备队,卫生防疫防病队要由流行病、免疫接种、消杀灭以及环境、饮水、食品和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和相关的检验、药械供应等人员组成。承担指定区域内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4、抗震救灾医疗救护队和卫生防疫防病队要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预防用生物制品,检验设备和试剂等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5、开展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为了提高医疗救护队与卫生防疫防病队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知识的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
(三)建立地震灾害医学信息资料库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及生命与健康的信息资料,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供决策和指导抗震救灾防病工作的进行。
地震灾害医学信息资料库应包括以下内容:
*人口分布和生命统计资料;
*卫生资源配置、疾病动态、传染病监测资料;
*急救中心(站)的应急能力及医院的专科特色和编制床位资料;
*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传染病科、病原微生物保藏和研究单位;
*重点传染病的动物宿主和病媒生物的分布资料;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资料;
*放射性物质、照射源及核设施分布资料;
*饮用水源及食品储藏分布资料;
*水库、河流、湖泊、水井的分布资料;
*污水、垃圾和粪便处理场所;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防病药械的储备资料;
*其它相关资料。
(四)做好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所需的经费、药械、血源、物资的筹集、储备和管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预测地震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所需经费的测算,药械和物资的储备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落实。组建应急献血队伍,建立安全的血源储备。特殊医学紧急事件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泄漏、放射性污染等)应急监测及处理设备的储备。协调有关部门对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的防治药品、设备和消杀灭药械等物资建立网络化管理机制,保障应急供应。
(五)加强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机构设施和设备的抗震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要提高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机构设施和设备的抗震能力,要对重点的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机构的重要的建筑物、药械储存场所、重要仪器设备和有毒有害物品保藏设施等进行抗震能力检测,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要提出解决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其在震后的正常运转和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六)开展医学自救、互救和卫生防疫防病的科普知识教育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卫生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和红十字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的震时医学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疫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特定地区还要进行毒物防护、放射防护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应激承受能力。
(七)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也应该参照本预案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的应急措施
(一)紧急启动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组织系统和保障体系
1、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地震发生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所设立的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紧急启动,根据所制定的预案,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工作。当地震灾区发生特殊医学紧急事件(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中毒、核泄漏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事件危害范围和危害严重程度,必要时卫生部组织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或者中毒控制中心向地方提供技术支援,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要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的援助。卫生部指导灾区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必要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灾区的实际需要提供紧急支援。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从全国积极组织协调相应的卫生资源,为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提供支援。
2、各级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对地震灾害进行快速医学评估,确定灾害所引发的重点卫生问题,调配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
(2)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3)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并接受社会各界为地震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捐助的资金、防治药品器械等,为地震灾区提供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紧急救援。
(二)地震灾区的医疗救护
在当地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挥领导下,当地医疗救护力量与派往灾区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其他医疗救护队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重点抢救重伤员,突击救治中、轻伤员,对灾区伤员进行分级医疗救护。
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在脱险的同时进行检伤分类,标以伤病卡,并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
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合理搬运,准备转运至适宜的灾区医院。
2、早期救治。灾区医院对接收的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
灾区医院要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上报。
3、伤员后送。超出灾区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灾区医院要写好病历,在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或省级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后方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三)地震灾区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地震灾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卫生防疫防病专业人员实施卫生防疫措施。
1、紧急建立震后疾病监测系统,组织开展震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防制措施。
2、加强疫情报告,实行灾区疫情专报制度。在灾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按要求向指定的卫生机构报告疫情,对重点传染病和急性中毒事故等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和特殊医学紧急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应同时上报卫生部,以便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处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3、加强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及时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定期开展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监测。对分散式供水用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片等进行消毒。
4、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对灾区的食品要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食品,消除食物中毒的隐患,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
5、指导开展环境的卫生清理。加强灾民聚集地的厕所及垃圾场的设置和管理。尽量利用尚存的储粪设施储存粪便,在灾民聚集地选择合适地点搭建临时应急厕所,并及时对粪便进行卫生处理或掩埋。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粪便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做好人、畜尸体的掩埋,对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当发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泄露或放射性污染时,要组织专业人员尽快判定危害范围,开展监测,指导防护。
7、加强对蚊、蝇、鼠等病媒生物的监测,安全合理使用杀虫、灭鼠药物,采用多种措施,及时有效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8、认真做好对参加救灾防病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身防护。
(四)开展卫生防疫防病知识的宣传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灾区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疫防病知识的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群众自身防护、自我保健意识和心理调节能力。
三、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一)开展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1、派往灾区的医疗救护队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工作的延续性。
2、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灾区伤病伤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1、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工作。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员进行检查、治疗,同时还要对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治疗。
2、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措施。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员制订出相应的康复治疗计划。根据灾区恢复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或省级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地,并与当地医疗机构做好衔接工作。
3、当地医疗卫生人员须对伤愈出院的伤病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的伤员指导他们科学地进行功能锻炼,促进康复。对因地震造成精神疾患的病人给予心理康复治疗。
(三)灾区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与健康相关的灾害后果评价,继续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
(1)要尽快恢复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2)继续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临时组建的疾病监测系统的工作要逐步移交给恢复重建后的卫生防疫防病机构。
(3)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及时评价和反馈监测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法定报告传染病、人口的暂时居住和流动情况、主要疾病的流行动态、居民临时居住地周围的啮齿动物和媒介生物消长的情况等。
2、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临时居住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3、加强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1)强化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销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2)尽快恢复和重建饮用水供应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4、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与指导。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公共场所、城市规划的卫生监督与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加强放射源的清理核查,恢复和完善对放射源的许可管理。
5、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非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来自灾区的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对返回人员,加强传染病监测。
6、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尽快恢复和重建计划免疫设施和冷链系统。要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接种或普服药物工作,提高人群保护能力,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计划免疫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计划免疫所针对的疾病的暴发、流行。
7、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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