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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20:08:56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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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启动了以传染病个案报告为基础的网络直报系统。近半年来,各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网络直报工作,疫情报告的及时性、敏感性和准确性有了很大提高,为做好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保障。
  但是,在近期工作中发现,部分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网络直报信息的分析、利用不够,不能及时对发生的重要疫情作出迅速反应和进一步追踪调查,造成疫情的蔓延。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人员对本辖区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网上监视,加强对网络报告信息的分析工作,及时发现疫情的异常变化,及时发现和识别暴发苗头,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做好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和重点传染病(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等)疫情的追踪和排查工作;加强传染源、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防止疫情蔓延。
  要做好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对没有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直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分析原因并及时加以整改。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资源共享,统一调配,对传染病疫情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和交通工具等予以充分保证。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在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疫情数据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传染病疫情监测和处理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的敏感性。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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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1999]68号




  《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保护水土资源,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方案,是指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之一的,对因该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制定的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工程、生物和耕作措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批,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审批制度审查批准。
  (一)国家、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除国家、省有规定者外,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市、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乡镇、集体、个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县由其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均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计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山区、丘陵区依法申请个体采矿的,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前款所称禁止开垦坡度,是指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荒坡地。

  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开发建设及生产过程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方案实施措施。
  (六)评估论证意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建设单位及项目区的基本情况。
  (二)开发建设及生产过程对水土保持的影响。
  (三)防治措施及投资。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具体承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并按国家有关编制规范从事编制工作。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纳入开发建设项目前期费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将水土保持方案报经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后,方能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手续。

  第十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如在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对已建或在建并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在本暂行办法施行后三个月内,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予以治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施工。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批准,但因技术等原因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能自行防治水土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负责审批该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负责组织治理。
  因从事开发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使其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降低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防治水土流失并经验收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采伐林木应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和集材道的水土保持措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采伐区和集材道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及从事其他易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生产建设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在五度以上山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毛竹等,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山坡地上造林时,应在坡脚保留一定宽度的保护带,采取修筑反坡水平阶、鱼鳞坑、水平沟等工程方式或带状方式整地,禁止采用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管理和指导职责,提供有关编制规范。对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认真组织论证和审查把关,并按规定的权限和时限予以批复。
  计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湖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进行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三款所列项目的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即投入使用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因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既不进行治理又不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限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或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不按有关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应责令其补缴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5-05-12

教高〔2005〕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第二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的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我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基础上,评审建立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学校自行建设、自主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产生。从2005年至2007年,分批建立100个左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国家级、省级两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

  二、建设内容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应具有:

  1.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学校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2.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3.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学校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4.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8.鲜明的特色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鲜明。

  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

  (一)评审范围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面向全国各类本科院校,一般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综合实验中心,重点是受益面大、影响面宽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以物理、化学、生物、力学、机械、电子、计算机、医学、经济管理、传媒、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学科和类型为主。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为高等学校校、院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覆盖面广,形成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具有高水平教授负责、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教学效果突出。

  2.申报程序。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由学校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选汇总后,统一向教育部申报。

  3.申报材料。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支持材料(如实验教学中心录像,典型教学案例录像,典型教材样本、多媒体课件等)。

  (三)评审方式

  1.评审方式。教育部根据不同学科、不同类型实验教学中心申报的情况,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议、集中评审、学校答辩、现场考察等不同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2.受理机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和年度评审工作的具体部署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

  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设立

  通过教育部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经网上公示后,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予以公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上网展示主要内容,承担相应的培训,宣传推广经验,扩大受益面,充分发挥其在全国范围的示范辐射作用。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五年进行复审。其间,实行年度报告上网公布,并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启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评审工作。(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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