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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54:43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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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完善《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适用范围: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结构较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且工程招标控制价低于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符合本条第(二)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应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技术、商务标书评审确定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办法。

  第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将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分细则和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第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合理设置技术标、商务标等分值权重。技术标、商务标等分值权重一般按40:60设置。即技术分=100×40%;商务分=100×60%。技术分和商务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项目,并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技术标一般主要组成部分为:组织机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新技术应用等。

  商务标评审取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报价的总和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报价最佳分点,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投标人得分均为满分,从第三个低报价起,当投标人报价高于最佳分点时,对其报价进行累进扣分。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组成,分开密封。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密封,商务标可采用明标方式密封。

  第十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技术标评分得分结果计算为每个投标人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细则和内容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量化计分,并对评标结果签名确认。技术标评分主要计算其各组成部分的综合得分;商务标评分主要计算投标总报价的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评标委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按评审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最低为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性应招标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可以参照本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并根据本类招标项目的特点设置各组成部分的评标标准和内容。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与《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1.商务标评分细则

     2.技术标评分细则

  

  

  

  附件1:商务标评分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报价的最佳分点K:

  K=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报价总和的算术平均值

  二、投标人得分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投标人得分均为满分;

  (二)从第三个低报价起,按报价高于最佳分点的百分比(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则扣1分,即:

  报价得分=100×[1-(×1)]

  三、商务标评审得分

  An=报价得分×60%

  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2:技术标评分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各项计算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一)组织机构:最高分10分

  优: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20%(含2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60%(含60%)以上。8—10分,含8分

  良: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5%一20%(含15%)、中级职称人员50%一60%(含50%)。6—8分,含6分

  中:组织机构形式基本合理,有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一15%(含10%)、中级职称人员40%一50%(含40%)。4—6分,含4分

  差:组织机构形式不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不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以下、中级职称人员40%以下。0分

  (二)施工方案:最高分25分

  优: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可靠、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20—25分,含20分

  良: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15—20分,含15分

  中:施工总体安排比较合理,运用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基本可行。10—15分,含10分

  差:施工总体安排不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不合理;或对施工难点无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不可行。0分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最高分20分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l5—20分,含15分

  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能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10—1 5分,含10分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5—10分,含5分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不可行,0分

  (四)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最高分8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6—8分,含6分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4—6分,含4分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2—4分,含2分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或不能满足施工需要,0分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最高分5分 

  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3-5分,含3分

  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2—3分,含2分

  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1-2分,含1分

  差:总体布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0分

  (六)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最高分8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清晰,6-8分,含-6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准确,4-6分,含4分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1-4分,含1分

  差:安全文明、环保措施不力,或采用规范不正确,0分

  (七)质量保证措施:最高分20分

  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15—20分,含l5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0—15分,含10分

  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5-10分,含5分

  差:措施不可行,或无质量违约责任承诺,0分

  (八)新技术的应用:最高分4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2-4分,含2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2分

  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违约责任承诺,1分

  差:没有采用新技术或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或对节约工程投资和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无违约责任承诺,0分

  二、技术标评审得分

  Bn=报价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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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国家经委 等


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办/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

第一条 为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严肃控购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由各级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国家每年批准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层层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单位购买非生产用商品,应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执行,不得超过。执行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指标不足时,应逐级上报申请追加。不层层下达控制指标或不按控制指标执行,任意突破的,应责令作出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罚款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购买、制作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事先报经授权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制作;供货部门(含生产单位)不得供货;银行不得付款;财务部门不得拨款、报销;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行车牌照。如有违反,按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违反国家对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没收所购商品等处罚。
一、对讲排场,摆阔气,不顾国家规定,不听有关部门劝阻,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没收其所购商品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所购商品原价30%以下的罚款。
二、自作主张,乱拉资金,乱购商品的,除责令退货,通报批评外,应当处以相当于所购商品原价10%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确因不明政策,而所购物品属当前必需,符合配备标准,资金来源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又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作认真检查的,可给予补办控购审批手续。如对其错误没有认识,并拒不检查的,给予通报并罚款。
对上述一、二两项违反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可视情节处以相当于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银行、商业供销物资等供货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都负有监督执行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对供货部门还应没收其违章销售的利润。
第八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监督部门都要以身作则,尽职尽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单位所处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资金中支付。都不得用国家拨款支付或列入成本、费用开支。
个人应缴的罚款,由个人直接交付,或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条 应缴的罚款,由决定罚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通知被罚单位上缴同级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的,可停止受理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申请。没收的物品由决定没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处理,价款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知到达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多少,向其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定为三至六分。
”修改为:“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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