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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44:16  浏览:8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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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附: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与现有工业企业合资、合作,对存量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以下简称合营改造),加速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厦门市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第三条 合营改造方式可以是对单个企业、全行业进行整体性改造,或者是对一个或若干个车间、生产线进行局部性改造,亦可以经评估后将中方企业整体性或局部性出让给外商改造。
第四条 合营改造的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合营各方折价投资的资产,应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营其他方认为使用价值不大的资产作为资本注入。
第五条 合营改造企业除享受厦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合营改造为技术先进型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在以后的三年内再按减半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凡合营期限在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合营改造企业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实行财政返还部分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三)合营改造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优先提供合营改造企业所需的土地、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按照厦门市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五)属合营易地改造项目,其新厂区土地综合配套费,按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收费标准缴纳;允许中方合营者将原企业土地出让,所得收入扣除需缴纳的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后,可作为中方合营者的资本金;外商合营者有购买原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
(六)属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合营改造企业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开发贴息金;
(七)合营改造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在符合信贷原则下,银行优先贷款;
(八)合营改造企业的产品可适当放宽内销比例。
第六条 合营改造企业属国家政策性贷款范围的项目,中方合营者可以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七条 对合营改造企业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登记待业后,由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到其它企业就业,或进行一段失业保险后,由劳务市场消化吸收。对接近离、退休年龄的弱病残富余人员,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离、退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
中方合营者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内资服务性公司,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实行营业税财政返还;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 对合营改造企业引进的人才,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合营改造企业自建职工宿舍。
第十条 设立鼓励合营改造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在合营改造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合营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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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川教[2004]265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从即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转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
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是党的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任务。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使我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有所遵循和依据,根据教育部、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系统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是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上级关工委指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在职同志参加的,广泛团结热心教育的志愿者参与的,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机构;是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新世纪、新阶段关心下一代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大、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为主要工作对象,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作贡献。
第四条 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台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努力遵循符合关工委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工作原则,坚持以离退休同志为主体:坚持组织动员与自愿参加相结合;坚持德育为首与全面关心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坚持关心思想政治进步与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坚持关心下一代与爱护老同志相结合;坚持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与奖励先进相结合等。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广大青少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理想信念、艰苦奋斗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对青少年进行个人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讲文明、树新风教育,把思想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使广大青少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拒罪;开展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第八条 做好党、团和少先队工作。配合党、团组织对青少年进行共产党、共青团的知识教育,积极参与党建、团建工作。
第九条 进行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教育。发挥老教师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等优势,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督导以及对青年干部、教师的培养工作;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青少年学生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社团、社会实践、兴趣小组、网站以及“忘年交”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第十条 积极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指导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参与社区教育,营造学习型家庭等,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募集和筹措资金、物品,开展力所能及的助学、助困、助残等活动,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积极开展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等。
第十二条 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围绕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针对青少年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以及关工委自身工作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不断发现推广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新建议,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探索青少年成长规律,探索关委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发展规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关工委,备类中、小学校可建立关工委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简称关工小组),高校的系(部、院)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分委员会(简称二级关工委)。
第十四条 关工委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由常务副主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关工委主任由在职领导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由在职或离退休同志担任。秘书长一般由关工委秘书处挂靠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视需要可设名誉王任或顾问。关工小组、分委会应有1人兼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可挂靠有关部门,也可独立设置。
第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可不实行任期制,如遇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充实。注意吸收新退下来的老同志参加,以保证组织健全,工作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关工委要主动向本单位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对关工委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八条 关工委开展工作应一线(现职领导)、二线(离退休同志)相结合;发挥两个积极性,工作总体安排以一线为主,组织实施以二线为主。
第四章 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各级关工委要重视队伍建设。通过广泛动员和组织,建立一支热心青少年教育事业,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参加的基本队伍,充分发挥老同志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关心下一代组织可视工作需要逐步建立有利于开展工作的相应团队,如报告团、理论学习辅导组、党建指导组、教学督导组、心理咨询组、社团顾问组,家庭和社区教育指导组、帮扶组等,形成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骨干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关工委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参与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机会和条件:在鼓励老同志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的同时,也要在精神和物质生活上对他们关心和照顾。对他们中的先进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经组织决定,聘用在固定岗位,坚持日常工作的老同志,应酌情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关工委要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坚持学习,老同志要不断拓展自身优势,增强对青少年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更新观念、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关工委要加强制度建设,促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经常有活动、活动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必要的会议、检查、汇报及学习制度。要坚持片区协作、办公例会等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先进典型,推进基层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表彰制度。各级关工委要善于发现、及时宣传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全省教育系统的表彰一般为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工委,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要重视关工委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关工委开展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通讯、交通工具等基本条件,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关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由关工委计划安排,做到专款专用。
各级关工委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按有关规定建立专项基金,用以开展各项工作,支持青少年教育事业,奖励关心下一代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各高校关工委可参照本《规程(试行)》,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意见。
第三十条 本《规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及解释权归四川省教育厅。


丽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丽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调整绿线的,调整后面积不足部分,建设单位应易地建设,或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易地绿化建设费,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易地建设。

第十条 下列范围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二)江河、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县(市)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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