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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公布199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8:07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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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公布199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公布199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199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现将199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科目为63分(满分110分)。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为88分(满分160分)。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为55分(满分110分)。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55分(满分120分)。
报考全部科目或报考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所考科目同时达到上述标准,即为合格,并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准确填写《199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附后),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抄送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有关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生成绩等问题,仍按《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199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
----------------------------------------
|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考试科目 | 报考人数 | 实考人数 |--------|--------|
| | | |合格人数|合格率|合格人数|合格率|
|------|------|------|----|---|----|---|
| 考四科 | | | | | | |
|------|------|------|----|---|----|---|
| 考二科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填报单位:
____________省、(市、自治区)人事厅(局)职称处(章)
负责人: 填报日期:



199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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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199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
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不服海口、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分别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海口、厦门海事法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二、四条的规定,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分别对海口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分别受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的院长分别由海口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由海口、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海口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分别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日和二十五日开始受理案件。广州、上海海事法院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印发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政〔2006〕11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黄山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进境、市外资金、设备(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到黄山市投资的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经市、区县招商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条 引荐人应在招商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后,由外来投资者和我市合作单位或个人共同出具证明文件予以确认,并及时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直项目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引荐来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完成上级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而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引荐人。
  第五条 引荐外来投资的奖励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投资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其它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列入)。
  第六条 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标准:
  (一)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300—1000万元或外资40—120万美元,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奖励引荐人,其中工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6‰奖励引荐人;
  (二)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1001—5000万元或外资120—620万美元(含620万美元),按实际投入资金的7‰奖励引荐人,其中工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
  (三)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5000万元或62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投入资金的9‰奖励引荐人。
  第七条 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方法:
  (一)第一次按项目协议或合同投资总额,实际投入资金达30%后,按奖励标准首期兑现引荐人30%奖金。
  (二)第二次按外来投资奖励条件,达到项目进展要求的,协议或合同投资总额资金全部投入到位后,再按奖励标准兑现引荐人70%。
  第八条 引荐外来投资奖励资金由市、区、县政府专门设立引荐外来投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谁受益,谁奖励)分别由市、区、县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负责兑现。
  第十条 属市本级财政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十一条 引荐人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保护。
  第十二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出资到位当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黄政〔2003〕2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市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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