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草)试点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和试点资金报账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29:48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草)试点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和试点资金报账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草)试点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和试点资金报账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退耕还林(草)试点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和《陕西省退耕还林(草)试点资金报账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退耕还林(草)试点粮食供应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搞好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关于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的粮食供应暂行办
法》(计粮办〔2000〕24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全省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的供应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
(2)以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0〕111号)为依据,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退耕还林(草)计划及检查验收结果,及时有效地组织好所需粮食的供应。
(3)保证粮食数量、质量,并及时兑付到农户,努力降低运作成本。
第二条 粮食供应标准、价格和期限
符合退耕还林还草标准,并验收合格的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执行国家补助标准。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出库价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由此而造成粮食企业的亏损申报国家予以解决。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多少年再继续补多少年。
第三条 粮源安排
粮源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解决。具体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提出粮食出库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的补助粮食动用省级储备粮、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四条 粮食质量与品种
粮食供应品种为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粗细粮搭配供应,按各50%的比例控制。搭配供应比例为:汉中、安康两地市小麦20%,稻谷30%,玉米50%,其他地市为小麦和玉米各50%。
供应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准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供应给退耕区农民,严禁将陈化粮供给农民。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全省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的发放工作由省粮食局负责并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各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
(二)向退耕还林还草户无偿提供补助粮食,要依据农户退耕面积和还林还草的实际成效综合确定。当年退耕还林还草成活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原则上兑付一半,保存率达到标准并不复垦的,按规定全部予以兑付。
(三)粮食部门要依据各级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还草检查验收结果通知单(卡)(如属退耕还草的,由农业部门提供,林业部门汇总,下同),按照补助标准向退耕还林还草户兑付粮食。具体程序是:
1、省粮食部门根据省林业部门提供的分地市检查验收结果通知单和国家规定的粮食补助标准,确定并下达各地市粮食补助的数量。
2、地市粮食部门根据地市林业部门提供的分县区检查验收结果通知单确定并下达各县市区粮食补助的数量。
3、县区粮食部门根据县林业部门提供的分乡镇检查验收结果通知单确定并下达各乡镇粮食补助的数量。
4、乡镇人民政府将县林业(农牧)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结果通知单和下达到乡镇的粮食补助的数量分解到村,并组织各村填写由林业部门统一制作的《退耕还林还草农户登记卡》和分村到户《退耕还林还草合格面积及粮食补助数量明细表》,表、卡必须相符。明细表要张榜公布,同
时提供给粮食部门设置的供粮点,抄报县粮食、林业(农牧)部门备案。
5、粮食供应点根据乡镇政府的分村到户《退耕还林还草合格面积及粮食补助数量明细表》和《退耕还林还草农户登记卡》向农户发放粮食。粮食供应点发放粮食时须在《退耕还林还草农户登记卡》上加盖单位印章并由经手人签名,农户户主须在《退耕还林还草合格面积及粮食补助数
量明细表》上签字。
上述表、卡由省林业厅、粮食局统一印制。
(四)粮食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收购网点,本着就地就近,减少环节,保证质量,品种对路,价格合理,降低费用,加强服务的原则,采取计划安排或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招标等办法,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到户。对没有收购网点的乡镇,可增设临时供应粮点,以方便农民领取粮食。供
应时间为当年的11-12月和下一年的5-6月。
第六条 粮款结算
退耕还林还草供应粮食的粮款结算实行报账制。按照规定的供应期限,第一次结算截止时间为12月底,第二次结算截止时间为下一年7月底。每阶段粮食供应结束后,各级粮食部门负责统计粮食的出库数量、品种和库点单位,并经同级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审核后,于次年1月2
0日、次年8月2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经省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联合审核无误后,由省财政厅于次年1月和次年8月底前将粮款直接拨付到县财政,再由县财政直拨到各供粮企业。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粮权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即动用库存商品周转粮发生的调拨费用由地县财政负担;动用中、省储备粮发生的调拨费用由省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加强领导,搞好协调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的供应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定期检查。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农户补助粮食的供应工作,使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有效地保护农户退耕还林
还草的积极性。要加强内部监督,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粮食供应工作及时到位。省山川秀美办公室要加强检查落实,及时组织粮食、计划、财政、林业、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在供粮期间和供粮结束之后进行检查,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朱■基总理提出的“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综合措施,搞好我省退耕还林(草)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报账制的退耕还林(草)资金包括:中、省给退耕户每亩退耕地年补贴的20元管护费;中、省给退耕户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补助的50元种苗费;地、县自筹资金和其他明确用于退耕还林(草)的资金也应纳入报账制管理。粮食补助折价
款及运费报账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凡使用退耕还林(草)资金的单位必须在统一规定的专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专人负责,实行专户专帐管理。
第四条 退耕还林(草)资金报账的依据是省上批准下达的退耕还林(草)项目实施计划,报账制工作由县级政府财政、林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报账的程序
第五条 退耕还林(草)资金实行报账制的程序是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分级管理、分级报账的原则进行核账。退耕还林(草)项目工程启动时,按照省上下达的退耕还林(草)计划,省林业主管部门预拨当年国家计划种苗基地建设资金的60%、补助种苗费的50%作为启动周转资金
,给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备有关建设单位和向退耕户提供林木(草)种子、苗木的林业、农业单位报账之用。剩余资金,根据向退耕户提供林木(草)种子和苗木的质量、数量和苗圃建设进展情况,采用报账制拨付。
第六条 中、省给退耕户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补助的50元种苗费和每亩退耕还林(草)地每年补贴的20元现金补助资金,分别在县级林业、财政部门报账。省、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据逐级认定的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结果和核报的补助资金
,按照原来检查验收时各村组填写的《退耕还林(草)农户登记卡》及分村到户的《退耕还林(草)合格面积及资金补助数量明细表》向农户发放种苗费和现金补助资金。县级以下单位均为报销单位,不设立专户,也不直接办理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支出。
补助资金下达、发放的金额、时间,与粮食下达和发放同时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退耕还林(草)资金报账核拨必须坚持资金拨付以各项工程计划为依据;坚持各项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和向退耕户提供种苗的质量、数量以及退耕户退耕还林(草)的质量等情况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必须与各项工程计划任务相衔接。

第八条 各级林业、农牧、财政部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的;
2、未按统一的规划和设计施工,以及擅自改变计划工程项目的;
3、只退耕不造林种草,或未在各级政府工程规划范围内造林种草的;
4、未按工程规划向退耕户提供苗木或苗木质量、种类不符合要求的;
5、不专款专用,违反财经制度的;
6、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
7、资金报账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九条 退耕还林(草)资金必须单独核算,并设立专项科目单独反映,确保专款专用。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和核算,严格实行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 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各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同时,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对挤占
、截留、挪用资金的,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责任外,要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以后年度的资金指标。对私分、贪污等滥支乱用资金的,要坚决执行法纪,严惩不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政办[2006]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红火蚁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疫情,将红火蚁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红火蚁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四、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红火蚁疫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等,将红火蚁疫情由轻到重划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一) 三级疫情

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红火蚁。

(二)二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在2个县(区)以上发生;

省级以上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一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在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

全省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与合作。

一、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莆田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工作,作出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重大决策。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下设农业植物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红火蚁疫情的预防管理等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理的工作建议,并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市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办、莆田海关、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警支队以及莆田军区后勤部、武警莆田支队、武警莆田边防支队等有关单位组成。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农业局:协助省农业厅做好全市疫情的监测、预报,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核实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指导疫区实施封锁;监督、指导发生区(点)内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协助疫情发生地做好疫区内货物、车辆的检疫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灭红火蚁等所需的费用,安排资金作用计划;协助各地做好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培训;协助组织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本系统内红火蚁疫情发生地应急控制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相关防治知识的普及。

市发改委:按照“十一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防灾减灾重点专项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红火蚁疫情预警与控制体系建设。

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科技局:组织力量开展红火蚁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指导疫情发生地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红火蚁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及工作人员在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市外经贸局: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出口农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监测红火蚁在居民生活区中发生情况,做好预防和被红火蚁叮咬受伤人员的治疗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疫区内林地和木本植物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关闭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市交警支队:负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市口岸与海防办、莆田海关、武警莆田边防支队:负责加强对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打击走私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疫检验工作,防治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红火蚁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 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莆田军分区后勤部:负责驻莆部队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协助驻莆部队支援地方做好红火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莆田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等工作。

第三章 疫情报告、确认和公布

一、疫情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植物检疫机构;

2.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4.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植物检疫办公室;

5.从事植物种植及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6.从事植物病虫害研究、教学的单位或个人;

7.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红火蚁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现场检疫,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的,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1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2.疫情确认处理的报告。疫情由省植保植检站确认,疫情发生后,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检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向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报告一次。必要时,实行每日一报。

3.解除封锁的报告。解除封锁后,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及时将疫情处理工作总结、解除封锁时间、解除封锁审查报告等情况报至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4.疫情的汇总和月报。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红火蚁疫情汇总上报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5.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在上报疫情时,应同时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报告管理

1.专人管理疫情报告。各级重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的档案。

2.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保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植物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及疫区的划定

(一)疫情的确认

1.现场检疫鉴定。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派出的专家现场检疫认为符合红火蚁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并及时采集标本送省植保植检站进行鉴定。

(二)疫区的划定

红火蚁发生区域经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勘测,省农业厅核实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1.发生点、发生区

发生点是指红火蚁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范围内。发生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

2.疫区

疫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省农业厅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疫情公布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有关植物疫情公布的规定,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和公布红火蚁疫情,省人民政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防控预案并发布封锁令。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和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市级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部署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县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质,督促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疫情发生后,疫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资金、器械、药品等物资。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市、县二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省指挥部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未发生红火蚁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红火蚁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各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发生区隔离开来,并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物品的移动。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封锁的实施。由疫区所在地县级指挥部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在特殊情况下,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疫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停止疫区内所有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根除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害蚁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展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五、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根据疫情调查结果,分析疫情来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在疫情潜伏期内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红火蚁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县级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审验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的,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解除申请。

七、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宣传普及红火蚁防治知识,对红火蚁疫情的报道,应该在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必须首先征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信息来源必须是通过官方正常渠道获得。正面报导红火蚁的危害,宣传防止红火蚁螫伤的办法,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八、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红火蚁的防治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建立市、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灭蚂蚁药剂、施药器械和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防水鞋、安全风镜等。各级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疫情应急防疫车辆,以便随时赶赴发生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并建立专人负责的专用电话(固定和移动),保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
二、资金保障

对于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情处理、扑杀红火蚁补贴、疫情监测等疫情监控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技术保障

加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病虫害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级植物检疫实验室;提高检疫性病、虫、杂草的监测手段。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展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控制红火蚁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红火蚁专家组,负责红火蚁的技术指导,提供控制和铲除扑灭红火蚁的决策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铲除扑灭红火蚁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社会动员保障

在红火蚁发生区,通过图片展览、墙报、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向农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红火蚁的识别,预防螫伤知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力量,参与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中来。

第七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红火蚁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防控技术方案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要报市农业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简述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被称为“财富之母”1。同时它又是各种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长发育的场所。目前土地资源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等组成。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由于土地资源对人类和国家的极端重要性,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土地资源保护立法。
  我国土地资源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一是国地面积大,人均土地少。我国人均土地只有0.9公顷,相当于世界人均数2.76公顷的1/3。二是山地多,耕地少。我国土地面积的69%是山地,平原只占31%。三是资源配置失衡,后备资源不足。我国东部地区占国土面积的47.6%,耕地占全国的90%;西部地区虽占国土面积的52.4%,但难利用的土地却占全国利用土地的72%。而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法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承包法》、《土地复垦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组成。在《宪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保护土地资源的条款。另外还有一些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地方性立法。


参考文献: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页。
2、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