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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29:33  浏览:9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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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9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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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赠与协议的部分履行

                 ◇宋俊波 张依新 宋豫



[案情]

张某与海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某某由张某抚养,海某给付抚养费至张某某18周岁时止。同时,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幢及所有的生活用品、家具等)赠与张某某。张某某随张某共同生活至2010年8月,后随母海某生活。张某某考取大学后,向张某索要费用未果,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赠与的财产。张某称其本人没有其他房产,故不予履行赠予行为。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赠与依法成立,张某应全部履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受赠人系赠与人的儿子,依法对张某有赡养的义务,其主张赠与财产所有权有违赡养义务与情理,应予驳回。第三种观点认为,离婚赠与有特殊性,应维持赠与人的正常生活,故该赠与只能部分履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

1.张某的行为是履行拒绝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可在下列情形下享有撤销权: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指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

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的履行拒绝是在赠与人对赠与物有紧急需要的情形下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抗辩权。

本案中,张某离婚赠与的时间是2009年6月,张某若要行使撤销权,应在2011年8月前行使。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撤销。而由于本案中赠与合同所涉的动产和不动产均未交付;又因赠与财产与张某的生活息息相关,若履行交付义务,则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故符合赠与履行拒绝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赠与承诺应当部分履行 我国民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子女行使权利而使父母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则这样的权利违反道德和我国民法原则。履行拒绝制度设立的本意,主要在于看赠与物对于赠与人的影响是否重大。若交付赠与物,赠与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则可拒绝履行;若影响不甚严重,则不能拒绝履行。现在若将房产全部交付受赠人,则将居无定所,因此,张某可行使拒绝履行权。

但是,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依法成立。由于该赠与有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的道德义务,若全部拒绝,则与诚信原则相悖,因此,本案住房对张某的生活影响最为明显,所以张某原对夫妻共有的房产享有的一半所有权不应交付受赠人,其他赠与物应予以交付。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安厅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明确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条件和职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协管员是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聘请参与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业务上受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领导。
二、聘任协管员的范围及办法:
(一)专职协管员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向社会招聘;
(二)兼职协管员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辖区内有车单位和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其他单位中聘任;
(三)向社会招聘的协管员,招聘机关必须与本人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向社会招聘协管员所需的临时用工指标,由招聘机关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三、协管员必须具备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有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能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负责,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相应的文化、业务、技术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
四、协管员的职责:
(一)负责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章,取缔交通路障,维护交通秩序;
(二)专职协管员在受交通警察的委托时,可以使用带班交通警察的法律文书,对违章者进行当场处罚,但罚款不得超过50元。罚款数额超过50元或者需暂扣牌、证及车辆的,应当在四小时内交给带班交通警察或者值班领导处理;
(三)兼职协管员在道路上进行检查时,以检查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车辆为主;如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可以检查社会车辆,发现违章,及时处理,交登记在册,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对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
),可以滞留车辆,并及时就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四)遇有交通事故,应当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持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五)经常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反映交通安全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管员上道路工作,应当有交通警察带班,持全国统一的公路检查证,佩戴“公安交通协管员”盾眚臂章及红白相间的袖套。
全国统一的公路检查证、“公安交通协管员”臂章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统一制作(检查证、臂章及袖套式样附后),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放。
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招聘专职协管员的经费,由招聘机关在交通管理经费中列支。
七、对工作积极、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协管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协管员,一经查实,招聘机关有权辞退或者解聘,并收回证件;违反党纪政纪的,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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