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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52:35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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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5月2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从一九八三年夏收开始执行,请在今年秋季播种油菜前布置下去。
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农民正确认识改进收购办法的必要性,按照国家计划,继续抓好油菜籽生产。商业部起草的《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宣传提纲》同时附发,供宣传时参考。

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国食油生产持续增长,特别是油菜籽发展更为迅速。在各种油料中,油菜籽已占第一位。一九八二年生产又有较大的增长。现在全国平均每人食油占有量七斤多,是历史上最好的。但是,油料生产水平还是不高的,需要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当前的问题是,油菜籽的收购办法不够合理,给生产、收购和销售造成了一些矛盾。主要表现在:(1)油菜籽的统购基数很低,有的甚至没有基数。在国家收购的油菜籽中,超购加价的比重越来越大。一九七八年,全国超购的油菜籽仅占收购总量的33%,一九八一年超购比重上升到80%。国家财政支付的超购加价款也越来越多。……(2)新产区和老产区之间,基数畸轻畸重,很不合理。(3)由于超购比重大,平均购价高,每斤菜油成本一元六角二分。如果高价进高价出,销不了;高价进平价出,销售一斤油要亏八角多钱,国家赔不起。因此,对现行收购办法作适当改进,是完全必要的。
一、改进的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有计划地发展油菜籽生产,使产销结合得更好一些,经过全国夏季粮油征购会议讨论,建议从一九八三年夏收开始,国家收购油菜籽一律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这样改进,有几个好处:(1)种油菜和种夏粮的收益趋向合理,有利于合理安排夏粮和夏油的种植面积。(2)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按照新办法,每斤油菜籽的平均收购价约为四角六分,比现在的价格低四分。(3)可以解决新老产区之间基数畸轻畸重的矛盾。(4)统购、超购按统一比例计价付款,好算帐,简便易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菜籽生产的计划性,避免盲目性,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计划控制和按比例计价相结合的办法。即核定收购计划,计划以内的按“倒四六”的比例计价收购,计划以外的由农民自由处理,或按统购价卖给国家。
葵花籽的情况和油菜籽相类似。对葵花籽的收购办法,拟参照油菜籽办法进行调整,在秋粮会议上同主产区商量后再定。
二、有关的几个问题
油菜籽收购办法改进以后,有关的几个问题也需要改变:
(1)在全年食油收购基数中,有些省、市定有菜油收购基数的,在改进收购办法以后,应从总基数中扣除;没有单独定菜油收购基数的,也要用适当办法合理扣除,具体数字由商业部同各地商定。
(2)有些省、市、自治区,在前几年油脂紧张时自行规定的粮油互顶任务和收购油菜籽奖售粮食的政策,应当取消。(3)许多地区已经实行收料不收油的办法,应继续实行。目前仍然实行料油兼收的地区,应尽量多收料、少收油。同时,建议油菜籽主产区适当降低返饼比例,国家留一部分油饼配制混合饲料,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三、扩大菜油销路
在改进收购办法的同时,必须下大力量解决菜油的出路。城市要多吃菜油,居民口油定量以及节日补助用油维持现在水平,不再增加,定量外补充食油,应主要供应半高价菜油。
为了鼓励多吃菜油,花生油、豆油的议销价格同菜油的差价要大一些。对可作籽食的花生、芝麻、葵花籽,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议价销售,并将超购加价款交回中央。城市销售半高价油,要照顾基层零售单位的经济利益,以调动他们的销售积极性。
各地普遍反映,油脂加工、储存能力不足,压力很大。目前菜油盾量差,影响销售,需要增添精炼设备。建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增拨部分投资,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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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烟法[2003]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巩固前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和搞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国家局对烟草行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所依据的条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同情况制定了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监管措施。现将国家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依据条款处理意见、后续监管措施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做好国家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上下衔接工作。对于国家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取消相应的审批项目,以后不得再依据取消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要结合对取消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和修订设定依据。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通知公布的取消审批项目,对设定审批的文件,该废止的应予废止,该修改的应及时修改。

三、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者削弱监管职能。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中所列的监管措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管理脱节。
  

附件:1.国家烟草专卖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51项)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51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设定依据处理意见;后续监管措施

一、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下一年度举办活动计划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9]216号);第五条废止。同时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外国烟草机构促销活动管理的通知》(国烟专[2000]133号);外国卷烟视同国产卷烟,其业务活动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为规范卷烟促销活动,将尽快制定《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的暂行规定》。

二、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举办计划内促销活动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9]216号);第五条废止。同时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外国烟草机构促销活动管理的通知》(国烟专[2000]133号);外国卷烟视同国产卷烟,其促销活动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卷烟促销管理办法制定后,将按该办法管理规范卷烟促销活动。

三、烟用防伪技术的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防伪技术工作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0号);全文废止。;1、防伪技术、产品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管理的范畴。烟草企业选用,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规律,自主决定,不存在政府后续监管问题。
2、新开发的烟用防伪技术或者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可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国烟法[1996]13号)规定的程序申报。

四、烟草系统职工培训计划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4号);第二大项第5条废止。;今后将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规划、意见,对烟草系统职工培训进行宏观指导。

五、烟草系统职工教育函授教学站设立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4号);第四大项第1条废止。;由于今后不设立职工教育函授站,因此无需进行监管。

六、烟草系统教育新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办学条件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4号);第四大项第1条废止。;已无行业大中专院校,取消行政审批后,无需进行监管。

七、烟草专业证书教学班开班、教学计划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4号);第四大项第1条废止。;已无行业大中专院校,取消行政审批后,无需再进行监管。

八、烟草系统院校专业设置、规模、发展规划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科技教育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烟人[1998]557号);第二大项第(三)小项第2条废止。;已无行业大中专院校,取消行政审批后,无需再进行监管。

九、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确认;《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烟计[1998]292号);全文废止。;已制定《烟草专用肥质量抽查方案》,将于2003年下半年发布。依据此方案对烟草专用肥将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行业内公布。

十、烟草新型肥料、农药使用审批;无设定依据;/;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知》。中国烟叶生产与购销公司每年发布《烟草农药使用推荐意见》,进行指导,今后不再进行审批。

十一、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超范围承接烟用滤嘴棒加工业务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法[1999]781号);废止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超范围承接加工业务的,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内容。;1、坚持专卖管理的监督检查。2、坚持依法持证生产,无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生产。3、按照国家局2002年1号通告的规定,进行市场监管。4、加强经营业务活动中的合同管理。

十二、复合滤嘴棒和其他材料滤嘴棒生产企业需直接生产经营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法[1999]781号);第七条废止。;1、坚持专卖管理的监督检查。2、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中注明业务范围,企业应依许可证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生产,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3、按照国家局2002年1号通告的规定,进行市场监管。

十三、烟草系统专用教材审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的通知》(国烟科[1996]第16号);第二大项第3条废止。;由于烟草行业已没有院校,相应院校教材审定工作不再进行,也无需后续管理。对于今后行业其他培训教材的开发,其中工人培训教材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类教材工作可由行业职工技术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十四、委托有关院校集中办学历教育班备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4号);第四大项第1条废止。;企业教育是企业自主行为,取消行政审批后,无需再进行监管。

十五、限制亏损卷烟牌号产销的核准;无设定依据;/;按照国家局卷烟组织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今后将对企业卷烟牌号多乱杂问题全面清理和整合,按照扶优扶强原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创造中国优势品牌,今后不再进行审批。

十六、烟草进出口企业拟开发的卷烟出口国际市场的审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出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1997]第5号);第十八条废止。;审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加强卷烟出口管理,规范卷烟出口业务操作,杜绝卷烟假出口的行为发生。为加强卷烟出口管理,规范卷烟出口行为,加强对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七、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审核;《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93号);国务院已取消该项行政审批,国家局与财政部协调废止该文件。;以征收商业企业税后利润方式进行。

十八、烟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考评,国家“二级”等级和省(部)级等级审批;《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6]9号);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审批,本办法以后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清理意见办。;拟以档案专业业务组织形式,对行业档案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档案管理进行检查,并制定具体标准,确保行业档案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档案服务于行业改革与发展作用。

十九、烟用香料香精供应商资格确认;《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办[1998]74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用香料香精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运[1998]746号);全文废止。;1、《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烟法[2002]16号)中确定采用“资质认证”采购方法, 卷烟工业企业作为采购主体,对非专卖品卷烟材料供应方的综合素质进行认证和评价,以选择供应商,并建立相对稳定的互动关系,同时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2、在卷烟材料购销环节实施市场信用检查公布制度。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3、国家局通过定期对香精香料质量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以供企业参考。

二十、申请注册烟草制品商标事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企业应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依法经营。废止《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二十一、新混合型卷烟申报鉴定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烟科[1991]26号);全文废止。;1996年颁布的《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T5606)中,“新混合型”卷烟已从卷烟类型划分中取消,无需再进行监管。

二十二、申请新混合型卷烟商标事先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烟科[1991]第26号);全文废止。;1996年颁布的《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T5606)中,“新混合型”卷烟已从卷烟类型划分中取消,无需再进行监管。

二十三、在京从事重大卷烟促销活动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驻京烟草机构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7]第18号);全文废止。;促销活动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家局正在制定的《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二十四、烟草行业在京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驻京烟草机构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7]第18号);全文废止。;按照部门分工和职能权限,由国家局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办事处在京活动应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

二十五、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定点许可;《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特定烟机部件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9]第19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法[1999]10号);国烟专[1999]第191号文全文废止。国烟法[1999]10号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废止。国烟法[1999]192号文第十二条废止。;实际没有发过特定部件生产企业定点许可证,今后也没有必要进行监管。

二十六、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证书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0]592号);全文废止。;采取全国烟机零配件交易会员制的办法来规范烟机零配件市场,目前已完成组建并运行近一年。

二十七、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0]592号);国烟法[2000]592号全文废止。国烟法192号文第七、八、九、十、十三、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第十一条第五款废止;采取建立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交易会员制,对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和烟机零配件产品,通过公告不守信用供应企业名单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十八、烟草科研机构认定;无设定依据;/;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对其所承担的国家局科研项目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与跟踪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其使用的国家局科教经费实施全额预算管理和全程使用跟踪管理。今后不再进行认定。

二十九、烟草农业试验站认定;无设定依据;/;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对其所承担的国家局科研项目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与跟踪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其使用的国家局科教经费实施全额预算管理和全程使用跟踪管理,今后不再进行农业试验站的认定。

三十、烟草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审批;《财政部关于下达2000年度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0]1007号);已过时效。;已无此项资金,无需再进行监管。

三十一、国家储备烟叶贴息资金审批;《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第1020号);与财政部协调废止该文件。 已无储备烟叶贴息资金项目,无需再进行监管。

三十二、联合开展储备烟叶经营业务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叶[1995]第5号);全文废止。;根据需要进行储备烟叶经营业务,市场化运作,不再进行审批。

三十三、储备烟叶出库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叶[1995]第5号);全文废止。;根据需要进行储备烟叶经营业务,市场化运作,不再进行审批。

三十四、储备烟叶动用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叶[1995]第5号);全文废止。;根据需要进行储备烟叶经营业务,市场化运作,不再进行审批。

三十五、烟草工业重要物资经营资格与经营范围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烟物[1992]第6号);全文废止。;已无重要工业物资的划分,无需再进行监管。

三十六、烟草行业企业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与经营范围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烟物[1992]第6号);全文废止。;已无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划分,无需再进行监管。

三十七、国家烟叶储备库有偿使用审批;1993年10月2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题办公会会议纪要;第一项废止。;已对部分无法使用的国家烟叶储备库进行报废处理,预计2003年底前完成其他国家烟叶储备库的无偿划转。划转完成后,烟叶储备库使用按市场规划进行,无需再进行监管。

三十八、烟草行业管理示范与管理创新企业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开展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烟运[2000]118号);全文废止。;已不再进行烟草行业管理示范与管理创新企业评审,无需进行监管。

三十九、卷烟生产企业设备管理达标升级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卷烟生产企业设备管理达标考核细则>的通知》(国烟生设[1996]第8号);全文废止。;已不再进行烟草行业卷烟生产企业设备管理达标升级评审,无需进行监管。

四十、烟草企业样板车间的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管理样板车间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生[1997]第3号);全文废止。;已不再进行烟草行业烟草企业样板车间的审核,无需进行监管。

四十一、新增旅游烟牌号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对国产旅游外汇烟实行统一经营、统负盈亏和价格的通知》(中[85]烟销字第57号);全文废止。;已没有旅游烟,无需进行监管。

四十二、国产旅游烟价格核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对国产旅游外汇烟实行统一经营、统负盈亏和价格的通知》(中[85]烟销字第57号);全文废止。;已没有旅游烟,无需进行监管。

四十三、在规定的额定卷烟准产牌号数内调整牌号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卷烟牌号准产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生[1995]第49号);全文废止。;按照国家局卷烟组织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今后将对企业卷烟牌号多乱杂问题全面清理和整合,按照扶优扶强原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创造中国优势品牌。

四十四、卷烟准产牌号准产证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卷烟牌号准产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生[1995]第49号);全文废止。;按照国家局卷烟组织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今后将对企业卷烟牌号多乱杂问题全面清理和整合,按照扶优扶强原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创造中国优势品牌。

四十五、卷烟临时准产牌号准产证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卷烟牌号准产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生[1995]第49号);全文废止。;按照国家局卷烟组织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今后将对企业卷烟牌号多乱杂问题全面清理和整合,按照扶优扶强原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创造中国优势品牌。

四十六、卷烟新产品试销牌号准产证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卷烟牌号准产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生[1995]第49号);全文废止。;按照国家局卷烟组织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今后将对企业卷烟牌号多乱杂问题全面清理和整合,按照扶优扶强原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创造中国优势品牌。通过产品编码实施监管。

四十七、卷烟、雪茄烟产品分类申报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4月8日);全文废止。;现已不再进行分类,无需进行监管。

四十八、邀请外国烟草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烟草业务有关人员来华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外[1994]第40号);第三章第一、二项废止。;国家局及有关司局及直属公司邀请外国人来华一律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名义发出。由外事司司长、副司长代行签发邀请职能。根据工作实践,建议对国烟外[1994]40号文件第三章第一、二项按照以上办法执行。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各省级局及工商企业如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可通过国家局或者地方政府发出邀请。重要外事活动应上报国家局。

四十九、邀请国外烟草行业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来华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外[1994]第40号);第三章第一、二项废止。;国家局及有关司局及直属公司邀请外国人来华一律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名义发出。由外事司司长、副司长代行签发邀请职能。根据工作实践,建议对国烟外[1994]40号文件第三章第一、二项按照以上办法执行。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各省级局及工商企业如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可通过国家局或者地方政府发出邀请。重要外事活动应上报国家局。

五十、烟草行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通知》(国烟法[1998]424号);全文废止。;通过对烟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审批,促进烟草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五十一、出口卷烟成交最低限价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出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1997]第5号);第四章第19条修改为:“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对全国卷烟出口成交价格进行调控”。;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执行过审批,只是作为一项管理原则指导卷烟出口工作。取消审批项目后,仍会继续加强卷烟出口管理,规范卷烟出口业务操作,杜绝卷烟假出口的行为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审批计划和审核合同鉴章作为主要监管手段,加强卷烟出口管理。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胡银月*


一、 寿险中的霸王条款
1、随心所欲调费率。如《xx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保险人无权做出上述规定,该规定应为无效。
2、理赔扣除互助款。上海丁先生的妻子参加了一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同时,她也参加了“上海市总工会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补贴”(每年交纳50元,可享受住院补贴)。在丁妻因妇科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后,保险公司理赔时扣除了丁妻从工会得到的互助补贴,只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应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除需交纳同样的保险费外,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通过特约条款的设置减轻了保险责任,而并未就适用特约条款的一般受众的保费采取相应调整,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3、审批住院时间限定住院津贴。消费者王先生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住院xx保险》,依据本保险,王先生如因病或遇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给付王先生“每日住院津贴”50元,每保险年度最多给付180天。此后,王先生突发脑部出血住院治疗。但保险公司仅同意对王先生申请的每次住院天数“延长10天”,并被告知此后每10天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一次“继续申请”,但由于医院不愿意每10天开具一次诊断证明,致使王先生申请赔付时,有30天时间无法申请赔付。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但在《住院xx保险条款》中,这种核实义务却被保险公司擅自改变为自己的一种权利,即:只有保险人同意,才对被保险人超过15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公司由此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在该《住院xx保险条款》及消费者签署的有关文件中,并无每10天要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一次“继续申请”,否则不予理赔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擅自增加口头规定,对消费者应不具约束力。
4、理赔须知事后给。山西省芮城县冯某于2002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全家福保险。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并左扣右减最终只给报销60%的医疗费。江西万载县一消费者投保定期保险,包括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他因病住院后,保险公司理赔时以公司有内部政策性文件为由,拒绝支付大部分医疗费。我们知道,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它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事前未出示或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告知投保人《保户理赔须知》等相关规定致使其经济受损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车险中的霸王条款
1、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有些合同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当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向保险公司还是第三方进行索赔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任意设置免赔率。保险车辆由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法律规定,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除此之外,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得到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上述条款将该风险转嫁,免除了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3、残车作价归被保险人。有合同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而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若是不足额保险,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此时受损车辆如何处理由双方协商决定。上述条款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4、单方规定管辖法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该格式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5、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最高限额。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上述条款中涉及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而非该数额的30%。另外,支付上述费用乃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其是否同意的问题。
6、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法定期间提供相关资料,保险人就必须予以赔付。只有因为被保险人怠于通知、报损而导致损失不能确定或扩大时,保险人可以就不能确定或扩大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该格式条款自设条件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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