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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20:32:22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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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2月3日 财建[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计委)、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已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
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
  (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
  (二)省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
  (三)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方式,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的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
  (五)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具体兑付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直接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粮食直补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
  (七)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直补资金额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适当增加,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已得的实惠不减少。
  (八)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中央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
  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粮食直补资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3年后逐步归还。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直补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九)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3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十)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补贴额度,单独拨付资金。
  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
  (十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三)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禁止集体代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直补工作
  (十五)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展改革(计划)、农业、物价、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食直补工作。
  (十六)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
  (十七)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
  (十八)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直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
  (十九)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
  (二十)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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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提升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诚信自律意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认真组织落实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
  
  
附件1:《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57/14511947.html

附件2:《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57/14511947.html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深圳市政府


(1995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政协(以下简称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和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 承办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二)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工作进行协调;
(四)组织承办部门走访代表和委员;
(五)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六)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
(七)对承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承办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贯彻执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三章 办理制度
第八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承办工作,配备专(兼)职承办工作人员,制定制度,建立有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处长)负责,具体承办人员办理的承办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必须加强对办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办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倾听意见,交流思想,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 信息反馈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寄发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根据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意见查清情况,给予重新办理或进一步说明、解释。

第四章 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交办。市政府办公厅在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选派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拟办等工作。
市人大、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需要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会议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提交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对于重要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在交办前应先送市政府领导阅。
第十三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认真清点登记并逐件研究。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须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原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附函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凡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要
做出计划,提出解决时限;因各种原因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厅应指定主办、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该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
办公厅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应经常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督促、检查办理工作,并协调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办单位内部应做好催办协调工作,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属一个单位承办的,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根据协调后的意见提出答复,然后由主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做出答复。
属于紧急情况需立即答复的,要随到随办;属于说明解释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属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确因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向建议人、提案人简要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答复应用语谦逊、言简意赅,并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答复件要在右上角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标“B”;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留作参考的标“D”。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将答复同时寄送每位代表或委员。
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将拟答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答复,同时将答复件抄送市政协办公厅。
第十七条 落实。建议、提案答复后,凡属于要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按照答复中提出的措施和方案,认真付诸实施,抓好落实工作。对答复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重新行文,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总结。承办部门在每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市政府在每年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归档。承办部门须将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的原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以备查考。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建议、提案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拖延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交市政府办理的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指定部门承办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答复上级交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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