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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14:58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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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以下简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保证国有权益不受侵犯,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自觉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家财经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约束制度。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规定开展财务活动,并自觉接受我部及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三、为加强对部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我部将制定《部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将另行下发。
附件: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略)



199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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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56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 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
(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专业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招标。
第八条 专业工程招标根据主体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 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主体建筑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边界条件等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主体结构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一般也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经批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杭州建设信用网信用信息应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专业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第十三条 专业工程投标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投标人应按规定办理进杭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凡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和专项设计资质、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编制深度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应推行限额设计,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在造价控制范围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并一次性包干,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工程的评审方法一般应与主体工程的评审方法相同。主体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专业工程因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批准,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宜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在技术部分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中,取其商务部分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中技术部分评审,应对设计方案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的配套性和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方案、拟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等进行综合评审,且设计部分的分值不应少于技术部分分值的60%。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设计类、施工类和经济类专家需按合理比例设置。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健全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专家库,入选兼通设计和施工专业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以及国家(集体)融资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信用计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2003年6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廉政建设的本质是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廉政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监察机关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廉洁从政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把手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建设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统一部署、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明确责任,把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第三章 廉洁从政规范

第八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中搞权钱交易。

第九条 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加强会计管理监督,严禁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民主评议等制度,坚决反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制度,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财物。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住房标准,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超标准装修住房。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严禁超计划生育或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

第十五条 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庆典活动应按规定有组织地进行,庆典单位不得摊派活动费用。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严禁借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坚决制止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

第十九条 坚决制止非公务性的公款宴请,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长期占用下属单位的小汽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省内公务接待制度,坚决制止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员和车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廉洁从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第二十四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按规定及时申报个人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工作变动,都要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除国家机密外,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权、财权、人权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事项,都应当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表现突出的;

(三)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涉及、而国家和本省已作出的廉洁从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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