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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8:11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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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科技局 深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科技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人发(2001)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精神,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他安排1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为此,深圳市人事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市人事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财务监督。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
(一)建立、完善市留学生创业园;
(二)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三)出国留学人员评奖活动所需费用;
(四)建立、维护以及管理深圳出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
(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费用;
(六)其他有关留学人员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
(一)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深圳市实施转化项目;
(三)对出国留学人员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四)其他有关留学生创办企业的管理费用。
从事科研工作的,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得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已获得市引智办出具“资格审查证明”的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前期费用补贴:
(一)其项目通过专家论证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或所办企业已入驻市留学生创业园孵化;
(二)短期来深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六条 已获得市引智办出具“资格审查证明”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的,应当以本人名义注册的独资企业;或出国留学人员本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股)至少为30万股,或所占比例至少为15%。
第七条 对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扶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公开告示制度和项目、课题跟踪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工作由市引智办负责,并常年受理申请。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需填写申请表格(一式三份),并提交申请表格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引智办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提出建议补贴项目清单,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意见,然后下达文件。市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经费。
其他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使用,由市人事局决定,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九条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并常年受理申请。
申请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的出国留学人员应到市科技局办文窗口领取《深圳市科技计划申请材料》(注明申请留学生创业资金)。市科技局根据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对受理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资助项目清单,征求市人事局、财政局意见,然后下达文件。市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经费。
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采取无偿资助形式,补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市财政部门根据文件所列的补贴项目清单,将补贴金一次性拨到市引智办开设的支出帐户上,享受补贴的留学人员按季到市引智办签领。
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税收问题,应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无偿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的,企业应当按无偿资助金额的50%匹配资金(不包括获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及企业获得无偿扶持所需的1∶0.5配套资金)采取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为企业开设专户。项目资金采取封闭式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产生的效益按项目单独设帐核算。项目资金部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用于项目研制和开发所必需的设备购置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差旅费及项目研发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项目资金采取分批拨付。
企业收到项目资金的帐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帐款。在项目完成后,对于无偿的财政资金,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资金的,经查实,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资金。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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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饮食业夜市场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饮食业夜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1]234号


  第—条:为加强对我市饮食业夜市场的管理,搞活经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使夜市场纳入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轨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盘龙两区范围内和城郊结合部占用道路从事饮食业夜市经营活动的国营、集体、个体营业门市和摊点、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经营、统一安排、方便群众、综合治理”的原则,饮食业夜市实行统一管理、划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夜市场布局由市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共同审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放。进入夜市场的门市和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沿街叫卖,不准乱设摊点。

  第四条:下列单位和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许可手续后,可从事夜市经营活动:

  1、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2、户口、粮食关系在五华、盘龙两城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的待业人员;

  3、经营独特地方风味的昆明市郊县区和省外、外地州的有证个体户;

  4、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审批、取证手续:

  1、持所在地户口证明,向夜市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指定夜市从事经营活动;

  2、外地来昆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持所在地户口证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昆明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户口证,到夜市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后,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

  3、从事夜市食品加工、销售的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提出申请,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经卫生防疫站审查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后,再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

  4、进入夜市经营的国营、集体食品行业,应持当年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夜市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安排摊位后,方能进入夜市经营。

  第六条:因需要撤销某—夜市场时,在该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撤出,并自行安置。夜市场管理部门不负责夜市场撤销后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夜市场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夜市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实施统一管理,公安、城管、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各司其职、搞活管好夜市。做到划行归市、分类摆摊、顺序编号、定点定位、卫生整洁。经批准进入夜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优质服务、保证质量。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敲诈勒索顾客。

  2、建立夜市管理小组或办公室,组织治安联防,由工商所、派出所、居委会管理,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和处置—般治安问题。

  3、夜市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佩戴胸卡。业主必须在场经营。

  4、夜市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地点和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准乱摆摊点、擅自增加经营人员或扩大经营范围,更不允许一证多点经营;

  5、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必须有完善的防蝇防尘设备,坚持餐具消毒和使用一次性筷子。经营者必须穿戴干净整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严禁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准在现场洗涤餐具,不准乱倒污水,乱丢废弃物。

  6、夜市开放时间为每天19时至24时(夏令时20时至次日晨1时)。

  7、凡进入夜市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社会治安,讲究公共道德,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猜拳行令和大声喧哗。发现有违法犯罪的人和事,应及时向夜市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8、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夜市场内行驶,夜市周围的各类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或交车辆保管站。

  9、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夜市管理规定的,由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被处罚款或其他处罚两次以上的,负责处罚的部门有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夜市经营证,取销其在夜市经营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夜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服务:

  1、工商部门与夜市所在地居委会配合,设立统—餐具消毒站,对饮食摊点的餐具、茶具、酒具实行统一消毒。

  2、工商部门为夜市提供用水、用电、并统一制作美观适用的经营棚车、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官渡区、西山区和市属八个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1995年10月6日,人事部、财政部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
(二)二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
(三)三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9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
(四)四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元;
(五)五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4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六)六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元。
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大型厂矿企业办的地震台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等条件国家地震局所属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七月起执行。
四、调整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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