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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25:53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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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经上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7〕21号文),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工资计算口径,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现规定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职工本人199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6年月平均工资。
二、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为5%分别调整为6%。
因严重亏损而无法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报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在批准的一定期限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5%缴存。
凡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低于54元的,按54元定额缴存;凡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超过214元的,按214元定额缴存。
三、自1997年7月1日起,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在市统一规定缴存比例的基础上为每位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9%。
申请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缴存比例,经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送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一年后,根
据单位效益和职工收入情况,如需调整,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担,具体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提取本人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免缴个人所得税。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结算利息。
补充住房公积金,另立帐户,专项用于职工购建住房。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逐步改变无偿分配住房的办法,建立确定职工家庭不同收入水平,采取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19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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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29日 财企〔200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2004年中央财政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预算安排,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国家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4年付息一览表》(附件2);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6.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7.银行贷款合同副本;
  8.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5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件4),于2005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件4)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于2005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
  4.在两部下达相关企业本年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通知后15日内,由商务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
  (四)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五)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六)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附件3)。
  五、为做好2004年财政贴息工作,提高效率,请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项目编写目录。
  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将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附件:1.企业申报说明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4年付息一览表
     3.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10-caiqi04252f1_20050701.jpg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江泽民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江泽民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5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江泽民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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