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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42:50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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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 财企〔2004〕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企业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维简费提取标准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三、财政部、原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0)财工字第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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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1990年2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有计划地评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以下简称局优质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局优质产品评选的范围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类药厂生产的中成药、以中药为主要原料的中西药复方制剂、制药机构、药品包装材料、中药滋补保健制剂等。
第三条 局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要严格执行标准先进、数据可靠、评价科学、实事求是、用户满意的原则,并结合生产现场的管理情况和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 局优质产品每年评选审定1次。
第五条 局优质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复查确认1次,未经复查确认的,不得沿用局优质产品称号。第一次复查确认满五年后,局优质产品称号自然失效,可作为历史荣誉载入厂史,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包装容器可标明曾获局优质产品称号标志(即“优”字标志下应注明××年——××年获奖)。如欲保持局优质产品的,可重新申请参加评选,已评为国家优质产品的,不再参加局优质产品复查确认。

二、评选条件
第六条 局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必须有法定的质量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产品的主要质量指标优于法定的现行质量标准,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中成药、以中药为主要原料的中西药复方制剂质量标准中,至少有一项控制内在质量的定性或定量指标,并有测定方法,中西药复方制剂的定性、定量指标,必须含中药成分的指标。
2.产品有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权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检所近期3批抽样(大型设备性产品应有近期抽样)的质量检测和结论证明。
3.下列中成药制剂还要特别考核以下指标:蜡壳丸或用铝塑包装的片剂在内包装上应标示药品名称。口服液剂应采用易拉盖。安瓿针剂应用易折曲颈安瓿,并采用拉丝封口工艺,印字清晰牢固。
以上各类制剂都要考核质量稳定性。
4.生产企业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全面质量管理达标的企业,有专职的质量管理和检测机构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在当年(以12月计)国家监督性质量抽查中被抽查的产品应全部合格。
5.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产品的设计、图纸、包装说明等技术资料均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企业三废处理必须达到有关标准,有当地环保部门的证明。
7.产品质量稳定,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并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8.产品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已正式批量生产两年以上,并有质量检验记录和完整的技术工艺文件。
9.制药机械要结构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使用方便。
10.药品包装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内在质量并在储运过程中不易破损、美观大方、使用方便,并印有注册商标、批准文号、生产批号、使用说明和企业名称等。
11.中成药、中西药复方制剂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优质产品。
12.优先评选达到局优质产品评分细则要求,在全国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中名列前一、二名,并按优等品标准生产的产品。

三、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局优质产品3年滚动计划制定评选局优质产品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和药材(医药)公司,各地按计划名额申报。
第八条 申报局优质产品时,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局优质产品申请表,同时必须附有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或当地标准计量部门认可的药品质量监测站随机抽样的三个批号产品,按企业内控标准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材(医药)公司审核,由药材(医药)公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局优质产品申请表一份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司。
第九条 申报的产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司根据评选条件和评分细则组织评审后,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评优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 励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从局优质产品中择优申报国家优质产品。
第十二条 局优质产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局优质产品证书,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按政策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荣获局优质产品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间,企业在该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包装容器上标记局优质产品标志(即“优”字标志),进行广告宣传时应注明获得荣誉称号的年分。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局优质产品应不断提高质量。如发现质量下降或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对局优质产品质量下降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限期改进或暂停使用局优质产品标志的处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司备案。对性质严重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撤销其局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局优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对局优质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并有详细记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每年最少抽查一次,抽查的情况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六条 局优质产品的生产企业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局优质产品生产中断达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组织检查符合局优质产品的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局优质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 局优质产品标志、证书,只限获奖企业的获奖产品使用。产品转厂时,局优质产品称号当即终止。局优质产品的生产企业因扩产建立新车间或成立分厂,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经当地中药主管部门检查认可后,才能使用局优质产品标志和享受局优质产品待遇,并由当地中药主管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扩产到联营企业的产品,不能继续使用局优质产品标志和享受局优质产品的待遇。
第十八条 评选局优质产品的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参加评选的企业,如以不正当手段达到获得称号的目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参加评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吃请受礼、游山玩水。
上述情况一经揭发和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局优质产品评选工作的几点说明:
1.已获得局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在对该产品进行全国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时,如符合条件必须参加;在评比中发现质量下降,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2.国内独家生产的品种,要与同类产品比较疗效,质量指标要高于同类产品。
3.申报的产品,不得使用国外商品专利名称。
4.产品的检验抽样应随机取样,药品到医药批发企业仓库或商店抽样,制药机械到使用单位或生产企业抽样。所需样品费、旅差费、检测费由受检企业承担。
5.申请局优质产品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局优质产品称号后,又获得国家优质产品称号时,其管理和监督均按《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规定执行。对于有效期满后的产品,按《关于国家优质产品奖有效期满后的复查确认办法》规定进行复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2012〕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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