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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SDH干线网管理接口协议规范》等九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03:00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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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SDH干线网管理接口协议规范》等九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SDH干线网管理接口协议规范》等九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136号



根据总局行业标准制订计划,我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九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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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T148-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技术要求》
GY/T149-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系统测量》
GY/T150-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内单元测量》
GY/T151-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外单元测量》
GY/T152-2000《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上述标准自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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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国家教委


1991年国家教委颁发《关于大力发展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意见》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含成人教育中心校,下同)迅速发展。1994年全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已达42532所,年培训总人数为2400多万人(次)。培养出一大批科学致富带头人、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乡镇企业生产骨干与管理人才。成为全面提高农村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加农民收入,振兴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的重要教育阵地。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发展,根据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要求,制定《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九五”规划,在加快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基地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培训效益,有计划地建立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10%左右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达到示范校标准。

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可按初级中学建制。
第三条 学校独立设置,布局合理,教学管理、生活秩序良好。搞好校园绿化,做到整洁、优美。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通过具体措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新型劳动者。
第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兼任主任。专职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教育、农业、科技、财政、乡镇企业、武装、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务委员会坚持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的原则,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措施;聘用专、兼职教师;筹措办学经费并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研究解决办学和教学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成人教育事业,熟悉教育管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脚踏实地的开拓进取精神。
第七条 示范性学校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专职校长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并配备相应的专职校务管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协助校长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有专用教室、办公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仪器室、资料档案室等。实验实习基地:城郊区乡(镇)不少于5亩,农村乡(镇)不少于10亩。
经济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
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
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有与教学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
经济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3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2000册以上;建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电脑等电教设施。
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2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1500册以上;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教设施。
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1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1000册以上;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教设施。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办厂(场)或生产实验实习基地,加强实践环节,把学校办成人才培训、生产示范、科技试验与推广、咨询服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教育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学校有一支事业心强、胜任教学、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学校专职教师要按当地总人口的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举办脱产班和“3+1”分流职业初中班,应适当增配专职教师,按每班2至3名配备。专职教师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60%以上。兼职教师由校务委员会研究聘用,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专职教师的转正、晋级、评定职称、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均与同级普通学校的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教师要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倡教师一专多能,文化课教师至少要掌握二门以上实用技术,专业课教师要具备多种技能,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指导学员实习和科学实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行政、教师、教学、总务、财务、档案、图书资料、实验仪器等各项科学管理制度,并不断充实完善。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制订教育、教学(培训)计划,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完备的教学档案和学籍管理档案,加强人才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采取地方财政、集体投入、收取学杂费、教育部门奖励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解决。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厂(场)和开展有偿服务,增收节支,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生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积极开展扫除文盲教育,使本乡(镇)青壮年人口中的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根据学文化与学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扫除剩余文盲,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巩固扫盲成果,不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常年办学,紧紧围绕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举办多层次、多规格、多门类的培训班,其中举办一年以上的长班两个以上。培训规模按教学时间在20课时以上受训人数计算,学校年培训总数,经济发达地区每校不少于1000人(次),经济中等发达地区每校不少于800人(次),经济欠发达地区每校不少于500人(次)。
经济发达和经济中等发达地区要把培养初、中级人才摆到重要的地位。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培训当地适用人才为主,有计划地培养初、中级人才。
第十八条 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学校要积极参与实施“燎原计划”、“星火计划”、“丰收计划”,每年承担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二至三个,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辐射面达90%以上,同时培养一批科技致富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大力开展乡镇企业职工、技术骨干、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并取得明显的成效。加强与普通学校、职业学校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示范性学校师资和设施的潜力,积极参与开展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继续教育;积极参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培训和其他有关资格证书的培训。
第二十条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员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人口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办出特色,提高办学效益。要充分发挥学校的辐射作用,指导村和企业办学,培训村(厂)成人学校教师和技术骨干,使行政村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面达到95%以上,建立科技示范联系户,带动各村普遍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加快农民致富步伐,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示范性学校要进行评估,经评估达不到标准的,撤消其示范性学校的资格和名称。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案应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

一、案情简介:
1999年3月初,原告麻某借用宣州市某建安公司的资质证书等,参加被告安徽省国营某农场组织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并中标。同月12日,原告仍以某建安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双方陆续签定了三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即①建设A晒场,预算面积3251平方米,造价为35.39元/平方米,小计A晒场造价11.505289万元;②建设B晒场,预算面积3963平方米,造价为35.39元/平方米,小计B晒场造价14.025057万元;③建设C20矩形灌渠,预算长度340米,造价为195元/米,小计C20矩形灌渠造价6.63万元。双方还约定,实际工程量以验收数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资金、人员施工,并增加了部分工程数量。三项工程竣工后,经被告约请的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验收为优良工程。原告自行编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43.881797万元,交于被告方收存;被告自行编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9.778253万元,并当即如数给付原告。原告则认为被告还欠其工程款14.103544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建设工程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总造价为45.965558万元。因此,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鉴定价给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是否按有效合同处理,存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是借用他人的资质证书等参加竞标、中标及施工的。实际上他不具有《建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他与被告所签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原则处理。鉴于原告的货币、人力等已转化为工程劳动成果而无法返还,即折价返还,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不符合建筑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是鉴于双方仅对实际工程数量及价格有异议,应按照有效合同的原则并按鉴定机构鉴定总造价进行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不符合建筑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原告对建设工程合同依据双方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并将所承包建设的工程交付被告验收。鉴于双方仅对实际工程数量及价格有异议,应按照有效合同的原则并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位造价来处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二、评析
原告参加工程招标中标后,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将建筑工程劳动成果交付被告验收为优良工程,双方仅对实际工程数量发生争议,酿成诉讼。案经审理,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建筑法》有关规定,即确认该合同无效。《合同法》颁布后,无效合同的范围极大地缩小,导致无效常为双方原因所致,单方过错而造成无效的也极少。纵览全案,本案不宜按照传统民法上关于无效合同的理论来对待,即凡是无效合同一律作返还处理。本案如果这样处理,将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按照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较为公正。理由如下:
1、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原告即筹集资金,组织人员对合同规定的两个晒场和一条灌渠进行施工,被告也自始至终派员对工程质量及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监督。原告完工后,遂将工程交付被告验收,后经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检查验收为优良工程。被告实现了合同目的,获得了合同利益,即取得了两个晒场和一条供灌溉使用的水渠,理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2、主体资格不合格与履行合同后交付的优良建筑工程没有利害冲突。原告持某建筑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参加招标并中标,并以某建安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一点被告是明知的。《建筑法》等法律对商住楼建设工程,桥梁等大型建筑工程的主体资格,都作了明确规定,确定这些工程的质管和规范。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两个晒场及一条灌渠,原告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即交付被告,经被告验收为优良工程,并没有因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和规范。其实该工程,就是一般的建筑工人都能够完成,难道该工人完成该项工程后,因其无资质就只能按无效合同来处理吗?
3、该案如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有失公正。该合同当事人对建立晒场和灌渠的面积、长度、造价等主要内容约定非常明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原告依据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建筑,被告派员监督,一切都在依约办事。再者,原告所建设的工程不是商住楼之类的大型建筑,仅为谷物晒场和灌溉水渠,一般技术人员都能建设好,更何况原告建的还是优良工程。我们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实事求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要依据合同法总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原则精神处理,不能因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而全面否定整个合同的效力。
另外,该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外在表现,对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客观上是无法宣告无效的。我们应按照有效合同的原则精神,依据合同的约定及验收的实际工程量计算,这样既公平合理又有合同依据。如抛开当事人的约定,完全按照鉴定结论进行判决,是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与合同法规定的原则精神亦不相符。

(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张辉煌 杨任喜供稿)
联系电话:0563—251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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