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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40:34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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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监督检查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或由其指定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
“(一)宣传劳动法规;
(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规;
(三)对劳动监督检查员进行监督和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将第四章修改为:“第四章 劳动年检
第十八条 劳动年检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实施年检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年检时,应当填写年检登记表,并按市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年检资料。
第二十条 劳动年检实行劳动年检证书制度。劳动年检证书是记载用人单位参加劳动年检情况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年检情况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的称号,免予年检一年。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分别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删除。相关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七、根据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规定有关条款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劳动年检法律责任的内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

(1993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规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劳动法规),监督和规范劳动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督检查,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门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动监督检查实行专门机构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监督检查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劳动监督检查采取常规检查和劳动年检相结合、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财税、银行、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管辖
第八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监督检查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或由其指定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第九条 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指导、协调、监督区、县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十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专职或兼职劳动监督检查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劳动监察证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规;
(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规;
(三)对劳动监督检查员进行监督和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劳动监督检查员可按规定进入有关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报告贯彻实施劳动法规的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劳动监督检查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业务秘密。

第三章 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三条 对劳动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鉴证情况;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劳动法规中有关就业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招收、使用本市和外来劳动力情况;
(二)招收、使用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情况;
(三)就业、失业等证件的申领、使用情况;
(四)职业介绍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劳动法规中有关工资规定、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执行工资宏观调控法规情况;
(二)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法规情况;
(三)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规情况;
(四)在职、退(离)休、退职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情况;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劳动法规中有关职业培训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训练单位招生、收费、办学、考核、证书发放情况;
(三)《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证》等证书核发和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劳动法规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国家和本市各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和检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七)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质量安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劳动年检
第十八条 劳动年检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实施年检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年检时,应当填写年检登记表,并按市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年检资料。
第二十条 劳动年检实行劳动年检证书制度。劳动年检证书是记载用人单位参加劳动年检情况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年检情况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的称号,免予年检一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分别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年检免检期间发生劳动违法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不再实行免检。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年检,或者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年检不合格,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有本条前两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阻挠或妨碍劳动监督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用人单位,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监督检查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劳动监察证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发放的劳动年检证书等年检材料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劳动监督检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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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而我们在网络上使用的QQ、电子邮箱、微博、网店、游戏账号及装备、宝藏等虚拟财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继承为切入点,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相应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目前,由于网络数字资源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对虚拟财产类型进行界定的难度,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类型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将虚拟财产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例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网络论坛等相关的账号信息;2、是涉及金钱的虚拟货币,例如游戏装备、QQ币、QQ秀、网店等相关的虚拟财产;3、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财产,例如微博、照片、音频、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

  虚拟财产还具有以下特点:

  1、虚拟财产的占有具有双重性

  众所周知,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ISP)开发建设,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虚拟财产的各项服务,并以服务协议决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又与其他网络终端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即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共网络资源和现实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录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财产。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虚拟财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因此,运营商和用户相互依存,共同创造了虚拟财产。

  2、互联网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

  互联网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互联网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如果只有电脑(包括手机、数码产品等存储设备)而没有网络,被继承人储存在自己电脑的所有信息在自然人死亡后会连同电脑自然而然地被其继承人继承,并不属于本文对虚拟财产的讨论范围。

  3、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多样化

  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中,但它客观存在,是技术人员用电子技术表现出来的,而不是虚幻、虚无的,主要表现为文字、声音、图形、图像、视频等形式。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往往规定网络产品或内容归服务的提供者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而且大多时候不能转让、出售其权益。对于照片、视频、日志、博文等包含用户知识产权的虚拟财产,用户应当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1、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来,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视为遗产,按照现有继承法被合法地继承。因此,记录着用户个人情感、观点表达的博文,存放在网络个人空间以纪念生活珍贵瞬间的照片、视频,保存着用户重要资料的电子信箱,网络游戏里用户用现实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而得到的武器装备、虚拟货币……这些都是用户的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也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它却具备了财产的属性,因此虚拟财产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给付来实现流通。

  3、虚拟财产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现在人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依赖网络,我们在QQ空间、微博上记录心情,在QQ、MSN上与亲友沟通感情、登陆账号玩游戏,不可否认,这些虚拟财产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精神慰藉。过去,我们将保存过世亲人的物品、书信作为缅怀他们的方式。现在,继承他们的虚拟财产也可以成为纪念他们的方式,而满足继承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已超过了对虚拟财产的财产继承。

  三、国外继承虚拟财产的具体措施

  1、美国、德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在德国,虚拟财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虚拟财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2、在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修改或删除。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

  3、英国。在英国有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他们采取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自己的虚拟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有其自身的价值。有的虚拟财产承载了个人感情,例如个人照片和视频等; 有的是用现实的货币买来的,例如网上游戏装备等等。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 每10 个英国人中就有一个人声称会将自己的网络密码写进遗嘱里,这样他们的家人和朋友就可以在其去世之后继续保存这些虚拟财产。

  四、对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当时并不存在的电子邮箱、博客、游戏账号等未作相应规定。为此,应对《继承法》中遗产的范围做扩大解释,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 做出扩大化的司法解释, 扩大继承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账号、邮件等网络财产纳入继承法的保护体系。网络虚拟财产尽管还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已“囊括”在《物权法》规定的“物”之中,目前很多法院的判决,都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且依法予以保护。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为支持和引导各地做好免除学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对已经整体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省份,从免除之日起,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中央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三、强化省级统筹,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省级统筹,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省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所需资金。要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要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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