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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4:04:30  浏览:9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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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农业增产技术,充分发挥物质投入效益,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粮食产量恢复到灾前水平的奋斗目标,努力攀登粮食生产的新台阶,“七五”期间每年由省财政拨专款30至40万元,奖励推
广农业增产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一、奖励的对象
(一)参加农业技术承包取得显著成绩的全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二)推广单项或综合农业增产技术成绩显著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三)在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四)积极组织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完成任务好,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二、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农业技术承包,最低要包一个村,成绩显著。粮豆平均单产比当地最高年份增长20%以上(“以上”含本数在内,下同)为一等,增长15%以上为二等,增长10%以上为三等。
(二)高产系列化栽培技术,以县为单位组织推广,要求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推广面积分别占其种植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平均单产比当地最高年份增长15%以上为一等,增长10%以上为二等,增长5%以上为三等。
(三)粮食作物地膜覆盖栽培技术,以县为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计划推广面积,平均单产比对照地块增产60%以上为一等,增产50%以上为二等,增产40%以上为三等。
(四)建立玉米、水稻、大豆三种作物种子标准化乡,实现单一作物种子标准化县,达到验收标准,成绩显著,粮食平均增产5-10%以上。
(五)积造有机农肥,以乡为单位,平均每亩积造优质农肥3立方米以上,其中秸棵肥占30%以上。
(六)推广优化配方施肥技术,以乡为单位,单产增长10%以上者,推广面积占粮豆面积70%以上为一等,60%以上为二等,50%以上为三等。
(七)改造低产田,以乡为单位,改造面积占低产田面积的10%以上,粮豆平均亩产达800斤以上。
(八)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以县为单位,做到测报准确,病虫害发生后,及时组织防治,效果显著,没有造成危害的。
(九)推广微量元素,以乡为单位,施用面积占全乡粮豆总面积70%以上,平均单产比对照田增产5%以上。
(十)积极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对一个贫困村或屯(三年平均人均收入200元以下),通过科技扶贫,全面落实农业增产技术,成绩显著,单位面积产量比当地历史最高年份增长40%以上为一等,30%以上为二等,20%以上为三等。
(十一)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取得优异成绩或有改进创新,增产显著,经济效益明显的。
三、评定、表彰奖励办法
(一)按项目管理和奖励。年初各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或个人,制定技术承包或推广项目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由上一级农业部门审定,以市、地、州为单位,将当年农业技术承包,推广项目计划于一月末前(一九八七年于四月末前,以邮戳日期为准)上报省农业厅。平时按项目检查
,年终按计划项目验收。
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面积、主持人(或承包人)、参加承包人数、推广手段、指标等,并附技术措施方案。
年终评报成果时,一个地块只准报一项,不设重复奖;每个科技人员只能报两项,不得超过。
(二)评定办法。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审定、落实、检查、年终评审和推荐等项工作。年终,由承担人或单位做好推广农业技术工作总结,提出报奖申请,县农业局负责检查验收,市、地农业局负责汇总,各级政府把关。凡符合得奖条件的都要填写呈报表,并附
总结材料和乡、村证实材料一式三份,于当年十二月末前报省农业厅,综合平衡后,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属集体的发给奖状,属联合协作的项目,其中成绩突出的发给证书。凡参加人员均可获得奖金。




198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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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提前释放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裁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提前释放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裁定问题的批复

196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0月14日〔63〕青法办字第84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关于犯人提前释放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裁定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权处理减刑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的意见。此复。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银发〔2012〕142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6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10个百分点,由0.50%下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10%下调至2.85%。
  二、从2012年6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0个百分点,由4.90%下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45%下调至4.20%。
  三、从2012年6月8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50       0.40

上年结转          3.10       2.8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45      4.20

五年以上           4.90      4.70


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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