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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19:24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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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6日

            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
  公安、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的举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将市场的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第六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必须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个人不得举办市场或承包、租赁市场。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新建市场。


  第七条 举办市场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在固定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和管理措施;
  (四)具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和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容环卫的要求;
  (五) 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举办市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举办的,由举办者申请登记注册;联合举办的,由联合各方共同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举办市场。


  第九条 举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举办市场的文件;
  (二)市场举办者身份证明和申请报告;
  (三)举办市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验资证明;
  (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
  (六)市场建设规划总图和布局图;
  (七)联合举办的,应提交联合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八)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举办市场需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扩建、改建)的,先按基建项目审批权限和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筹建许可证》;不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市场举办者应作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禁止使用其他市场名称。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完成市场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工程量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招商,发布招商广告。对外招商所收取的款项,在市场建设项目完成前必须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市场建设,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市场举办者需对外发布招商广告的,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对外招商的文件。广告发布者在承接招商广告时,必须查验上述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不得以欺诈的方法对外发布不符合事实的广告,以蒙骗经营者。


  第十三条 市场建设完成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规划、市容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市场登记证》,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第十四条 《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五条 因改建、扩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事项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举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所登记市场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场所、设施的合同,明确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
  市场举办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市场举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交易场地,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
  (二)全面负责市场内部的市容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市场交易活动规则,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站,公布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公约,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六)监督经营者在市场指定摊位内进行交易,负责取缔场内流动兜售场外交易。


  第二十条 市场举办者应接受工商行政、市容环卫、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市场管理的监督,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应加强对进场商品的质量监督,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应切实搞好市场的市容环卫工作,落实专门人员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市场举办者应认真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经营者的原因而造成消费者或他人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或他人的损失。因举办者疏于管理原因,使经营者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由举办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中,因市场举办者的原因而造成经营者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进场交易证的,市场举办者应依法与其终止合同,经营者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应组织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经营者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章 市场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市场内固定场地、设施使用权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要求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商品的,还须按规定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规定,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管理。
  经营者应按规定依法纳税,并交纳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在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少秤;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经营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经营的物品;
  (五)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物价、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在核定的摊位上经营,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证、照,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
  经营者应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之间的大宗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营者出售商品时,必须向商品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
  经营者出售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的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确需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应经举办者书面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需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
  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自行停业的,举办者可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进场交易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留或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吊销。

第五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和进场交易证的核发登记;
  (二)审查举办者制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并督促举办者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组织举办者和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市场管理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市场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场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违法商品,必要时可依法查扣有关财物。
  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内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市场的,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举办单位负责人延迟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市场名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下;期满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同意擅自对外招商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市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对外营业的,责令立即改正,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五)为申请开办市场而伪造证件、弄虚作假,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
  (六)不按规定输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进行市场登记年度检验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悬挂证、照,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亮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管理,按照《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应用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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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汽车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开展汽车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商业(贸易)、物资厅(局、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租赁业有计划、有步骤、健康地发展,1996年11月,我部发出了《关于进行实物性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1996〕内贸函市字第632号)和《关于印发〈实物性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内贸市字〔1996〕第125号)。根据近年
来我国租赁业的发展情况,考虑到汽车商品的特殊性,为更好地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保证汽车租赁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汽车销售企业、租赁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或租赁部门中,选择部分企业开展汽车长、短期租赁的试点工作,为保证汽车租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
行,我们制定了《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汽车租赁试点采取自愿的原则,我部将根据各企业的申请、资格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汽车销售、租赁企业的原则,择优确定。
二、参加汽车租赁试点的企业,通过试点,要摸索在汽车租赁财务、税收、管理、服务及风险规避等方面的经验,探讨适合国情汽车租赁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办法。
三、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汽车租赁试点工作,积极为试点企业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探讨推动试点工作的办法和措施。试点中有什么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内贸易部机电设备
流通司及市场建设管理司。

附件: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业务,保证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实物性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内贸市字〔1996〕第1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租赁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不断进行规范和完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为实物租赁,是以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为目的,由出租方提供租赁期内包括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服务的租赁形式。
第四条 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长期租赁,是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保养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
赁形式。
本办法所称短期租赁,是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 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内与之相关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第五条 汽车租赁试点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条件选择开展长期或短期租赁,也可以同时开展长、短期租赁业务。

第二章 试点企业
第六条 现有的汽车租赁企业、销售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或租赁部门均可申请参加汽车长、短期租赁试点。
第七条 申请参加汽车租赁试点的企业应向国内贸易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参加试点的申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或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试点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汽车租赁企业章程及企业运作的有关管理办法;
(五)进行汽车租赁的合同文本。
第八条 流通企业申请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注册登记手续和法定地位,具有长期销售或租赁汽车的经验和业绩;
(二)有开展汽车租赁的自有资金和较强的筹措资金能力;
(三)拥有相应的熟悉汽车租赁业务人员和汽车专业及维修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严谨的汽车租赁业务程序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及租赁手续;
(五)具有进行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场所、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九条 生产企业申请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重点规划发展的汽车生产企业,其产品质量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有汽车租赁业务发展规划和开展汽车租赁的具体措施;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和功能。
第十条 汽车租赁试点企业,由国内贸易部根据企业的综合信誉、经济效益、租赁规模、管理水平和市场辐射能力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汽车租赁试点的企业,未办理工商登记或企业经营增项的,在开展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以前,应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经营范围增项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试点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内贸易部备案。
第十三条 租赁试点企业经营行为暂停或终止,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内贸易部备案。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汽车长期、短期租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十五条 汽车长期、短期租赁合同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法定名称及详细地址;
(二)注明租赁汽车的品牌、型号(包括底盘号和发动机号)、车牌号、数量及附属物品清单(如车载电话、备份轮胎、随车工具)等;
(三)注明在租赁期内被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汽车租赁企业;
(四)租赁合同生效的起止日期;
(五)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六)注明对被租赁汽车的保养、维修及管理条款;
(七)承租方对车辆的检验及返还时出租方验收条款;
(八)租赁双方对合同期满后车辆的使用和处理意见的条款;
(九)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合同担保、保险、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更改和解除合同。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汽车租赁企业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直接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租赁用车。以小轿车为租赁对象的汽车租赁企业,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控购指标。
第十八条 开展汽车租赁的企业要为用户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相关证件完备的车辆。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对租赁车辆制订出定期的检查、保养规定。应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服务网点,及时、有效地维修车辆。在维修期间,租赁企业有责任向用户提供性能良好的代用车。
第二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必须按我国现行险种为租赁车辆投保。在车辆租赁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租赁用户要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及租赁企业报告,由租赁企业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对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的处理,在租赁合同中也应有明确的条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租赁企业在与用户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时,必须对合同期满后的汽车残值和各项经济指标作出合理价格测算,尽量使车辆处于比较合理的经济水平。
第二十二条 租赁试点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租赁车辆作直接销售、委托拍卖或投放旧车交易市场交易的处理:
(一)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已对租赁期满后的车辆作出定向销售协议条款的;
(二)租赁试点企业对租赁车辆各项经济指标合理测算后,继续从事租赁经营不经济的;
(三)租赁试点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停业,不能继续开展租赁经营的。
对做上述处理的车辆,仅限于本企业更换下来未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租赁车辆。对更换下来达到报废标准的租赁车辆,汽车租赁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第二十三条 租赁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尤其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对用户的支付能力要有充分的资信调查。当用户不能支付租赁费或车辆不能归还时,必须依据法律手段进行回收。
第二十四条 租赁企业要严格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自觉维护租赁双方的权益。一旦出现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有权对汽车租赁试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由国内贸易部会同当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租赁试点企业进行指导。当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试点企业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探讨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为汽车租赁试点的企业要努力开拓业务,不断扩大租赁规模。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试点活动。每季度末将本企业试点的综合情况报国内贸易部机电设备流通司、市场建设管理司(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内贸易部在每年一季度对试点租赁企业进行年检。被检者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重大经营活动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年检不合格:
(一)批准为汽车租赁试点单位后,6个月内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企业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不规范,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
(三)租赁规模较小或租赁规模提高不大的;
(四)不按规定申报年检材料的。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试点企业,国内贸易部将责令进行整改,6个月内整改没有明显效果的,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3日

关于更新启用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报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更新启用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报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文件
国科发财字[200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财务(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自“十五”开始,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全面实施课题制管理,引入了课题立项和预算评估、评审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863计划经费管理,提高863计划经费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工作效率,在总结前两年预算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863计划课题预算报表进行了简化、优化。经过深入研究、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目前,新的863计划课题预算报表已经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报表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原报表同时废止。

  为规范预算管理,提高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预算编报工作将统一使用新的863计划预算管理软件,以便为863计划课题的预算编报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和为863计划经费管理提供更加全面和规范的信息基础。新的预算管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附件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预算书.doc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书
(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责任人类型:□A.自然人
□B.单位法人
自然人课题责任人(签字):
法人课题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课题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课题合同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预算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算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课题预算说明书
填表说明:课题预算说明书侧重说明课题在任务特点、预算结构、内部协调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各子课题预算说明书中已说明的内容可不必重复。
一、课题的任务特点和重点,以及从各子课题经费分布、各预算科目经费分布等角度对课题预算的总体考虑 二、各子课题之间在设备使用与共享、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协调统筹及其在预算方面的反映 三、立项时依托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的说明 四、课题预算编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预算总表
表C1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在填写本预算表之前,课题责任人或课题负责人及课题依托单位需完成以下两项工作:①在课题任务合同书或申请书中已确定本课题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攻关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课题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②已经认真阅读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本表由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汇总填写,课题下设的每个子课题均需单独填报各自的预算表及其预算说明,并将子课题预算汇总后计入课题经费预算相应栏内; 3、与课题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列入本预算。
预算科目 预算科 目编号 预算总数 其中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 中列支数 备 注
(1) (2)
一、经费支出 (1)
(一)直接费用 (2)
1、人员费 (3)
(1)高级研究人员 (4) 按统一表式列示 需说明累计全时工作时间
(2)其他研究人员 (5)
2、设备费 (6)
(1)购置 (7)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按统一表式列示
(2)试制 (8)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9)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10)
(2)外国专家费用 (11)
4、业务费 (12)
(1)材料费 (13) 大宗和贵重材料按统一表式列示
(2)燃料及动力费 (14)

(续)表C1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15) 主要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按统一表式列示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6) 按统一表式列示
(5)会议费 (17)
5、修缮费 (18)
6、其他直接费用 (19)
(二)间接费用 (20)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1)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按统一表式列示
2、房屋占用费 (22)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23)
4、其他间接费用 (24)
(三)协作研究支出 (25) 按统一表式列示
二、经费来源 (26)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7) /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28) /
3、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29) /
4、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30) /
5、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31) /
预算编制人(打印、签名) 预算编制价目表日期
课题责任人或课题组长(打印、签名)
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打印、签名)
注:本表(2)列≤本表(1)列;
本表“经费来源”=本表“经费支出”(1)列。
子课题经费支出预算汇总表


表C2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课题汇总填写; 2、按子课题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子课题 编号 子课题名称 子课题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支出 合计 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支出
小计 人员费 设备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业务费 修缮费 其他直接费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累计
注: 本表(3)列=本表(4)列+本表(11)列+本表(12)列;
本表(4)列=本表(5)列至本表(10)列之和;
本表(13)列=本表(14)列+本表(21)列+本表(22)列;
本表(14)列=本表(15)列至本表(20)列之和;
本表(13)列≤本表(3)列;
本表(3)列累计数=预算表C1(1)列相关数字;
本表(3)列至本表(12)列累计数=预算表C1(1)列相关数字;
本表(13)列累计数=预算表C1(2)列相关数字;
本表(13)列至本表(22)列累计数=预算表C1(2)列相关数字。
子课题经费支出预算汇总表

(续)表C2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课题汇总填写; 2、按子课题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子课题 编号 子课题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协作研究任务个数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 列支数合计 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支出
小计 人员费 设备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业务费 修缮费 其他直接费用
(1)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累计
注:本表(3)列=本表(4)列+本表(11)列+本表(12)列;
本表(4)列=本表(5)列至本表(10)列之和;
本表(13)列=本表(14)列+本表(21)列+本表(22)列;
本表(14)列=本表(15)列至本表(20)列之和;
本表(13)列≤本表(3)列;
本表(3)列累计数=预算表C1(1)列相关数字;
本表(3)列至本表(12)列累计数=预算表C1(1)列相关数字;
本表(13)列累计数=预算表C1(2)列相关数字;
本表(13)列至本表(22)列累计数=预算表C1(2)列相关数字。
子课题经费来源预算汇总表


表C3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课题汇总填写; 2、按子课题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子课题 编号 子课题 名称 子课题 依托单位名称 子课题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来源 合计 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从企业获得的资助 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
(1) (2) (3) (4) (5) (6) (7) (8) (9)


累计 /
注:本表(4)列=本表(5)至(9)列之和;
本表(4)、(6)、(7)、(8)、(9)列累计数=预算表C1(1)列相关数字。
本表(5)列累计数=预算表C1(2)列相关数字。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基本情况表
(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
表C4
填表说明:单位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 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收款人全称、开户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等财务信息须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核实。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责任人 性质 □A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B单位法人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课题依托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A国家财政拨款事业费的科研、教育单位 □B转制科研单位 □C国内企业、国外机构组织
单位代码
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收款人全称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通信地址
邮编
课题组长和联系人 课题组长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课题联系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传真
Email
课题组 子课题个数 总人数 其中女性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人员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学历 总 人年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子课题预算书
(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责任人类型:□A.自然人
□B.单位法人
自然人课题责任人(签字):
法人课题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课题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子课题组长(签字):
子课题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本次预算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算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子课题预算说明书

一、子课题的任务特点和重点,以及从各预算科目经费分布等角度对子课题预算的考虑
二、预算书中无预算明细表但预算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的说明(如:当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从863计划专项经费列支的预算比例超过5%,需详细列示逐项支出,并予以说明)
三、对购置或试制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设备的说明:包括购置或试制该设备的必要性、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及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等。(购置单价5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需提供三家以上产品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的详细资料;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购置和试制设备需填写补充表D3-1“大型设备申请表”;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试制设备还需提交单独的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当单价5万元以下设备的购置或试制总量较大时,需提供说明
四、对材料费的说明:主要材料、与研究任务的关系、费用与计算方法等
五、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的说明:主要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的内容、单位、必要性、费用与计算方法等
六、对修缮费的说明:修缮的具体内容和必要性、修缮工作量、修缮费用及其计算方法等
七、对协作研究任务支出的说明:任务名称、任务内容、与子课题目标的关系、费用、承担单位、任务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八、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的说明
九、配套经费说明(在人员费和间接费用以外的预算科目若有配套经费,需说明配套经费的来源、落实和到位情况、用途,并提供证明材料) 十、子课题预算编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子课题预算表
表D1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在填写本预算表之前,子课题负责人及子课题依托单位需完成以下两项工作:①在子课题任务合同书或申请书中已确定本子课题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攻关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子课题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②已经认真阅读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本表由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的子课题填写; 3、与子课题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列入本预算。
预 算 科 目 预算科 目编号 预算总数 其中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备 注
(1) (2)
一、经费支出 (1)
(一)直接费用 (2)
1、人员费 (3)
(1)高级研究人员 (4) 按统一表式列示 需说明累计全时工作时间
(2)其他研究人员 (5)
2、设备费 (6)
(1)购置 (7)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按统一表式列示
(2)试制 (8)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9) 出国考察费用、外国专家费用的开支标准按国家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10)
(2)外国专家费用 (11)
4、业务费 (12)
(1)材料费 (13) 大宗和贵重材料按统一表式列示
(2)燃料及动力费 (14)


(续)表D1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15) 主要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按统一表式列示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6) 按统一表式列示
(5)会议费 (17)
5、修缮费 (18)
6、其他直接费用 (19)
(二)间接费用 (20)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1)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按统一表式列示
2、房屋占用费 (22)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23)
4、其他间接费用 (24)
(三)协作研究支出 (25) 按统一表式列示
二、经费来源 (26)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7) /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28) /
3、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29) /
4、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30) /
5、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31) /
预算编制人(打印、签名) 预算编制价目表日期
子课题组长(打印、签名)
子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打印、签名)
注:本表(2)列≤本表(1)列;
本表“经费来源”=本表“经费支出”(1)列。

人员费预算明细表
表D2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2、高级研究人员需详细列示每人情况,其他研究人员只需填写合计数; 3、高级研究人员分类代码:A、课题组长 B、子课题组长 C、课题骨干 D、其他高级研究人员。
序号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现专业技术职务 投入本课题的计划全时工作时间 (人月) 人员费支出总数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支出的人员费 人员分类
平均标准 (元/人月) 金额 平均标准 (元/人月)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高级研究人员合计 / / / / / / /
其他研究人员 / / / / / / /
累计 / / / / / / /
注:本表(8)列=本表(6)列×本表(7)列/1000;本表(10)列=本表(6)列×本表(9)列/1000;
本表(9)列≤本表(7)列;本表(10)列≤本表(8)列;
本表(8)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10)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表D3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2、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需详细列示每台设备的情况,单价5万元以下设备只需填写合计数; 3、设备分类代码:A购置、B试制; 4、试制设备不需填列本表(7)列、(8)列; 5、单价≥5万元的进口设备需提供三家以上产品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的详细资料; 6、单价≥100万元的购置设备需填写补充表D3-1“大型设备申请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 分类 单价 (元/台件) 拟购置/试制数量 (台件) 总价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购置设备型号 购置设备生产国别与地区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1) (2) (3) (4) (5) (6) (7) (8) (9)




单价5万元以上购置设备合计 / / / / /
单价5万元以上试制设备合计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购置设备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试制设备 / / / / /
累计 / / / / /
注:本表(5)列=本表(3)列×本表(4)列/1000;
本表(6)列≤本表(5)列;
本表(5)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6)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业务费——材料费预算明细表


表D4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2、大宗材料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过多,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材料; 3、贵重材料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材料; 4、大宗或贵重材料需详细列示每种材料的情况,其他材料只需填写合计数。
序号 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 (元/单位数量) 拟购置数量 材料费用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1) (2) (3) (4) (5) (6)


大宗或贵重材料合计 / / /
其他材料 / / /
累计 / / /
注:本表(5)列≤本表(4)列;
本表(4)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5)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业务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表D5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2、量大的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的数量过多,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3、价高的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需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的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4、量大或价高的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需详细列示每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的情况,其他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只需填写合计数;
序号 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的内容 外协测试化验与 加工单位 计量单位 单价 (元/单位数量) 数量 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用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1) (2) (3) (4) (5) (6) (7)



量大或价高的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合计 / / / /
其他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 / / / /
累计 / / / /
注:本表(6)列≤本表(5)列;
本表(5)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6)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业务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明细表
表D6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序号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类别及名称 预算数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1) (2) (3)
1 出版印刷费
2 大宗文献资料购买费
3 文献检索入网费
4 知识产权事务费
累计
注:本表(3)列≤本表(2)列;
本表(2)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3)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预算明细表
表D7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2、由国家财政资金购置或支付运行费的不得列入本表; 3、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需详细列示每台设备的情况,单价5万元以下设备只需填写合计数;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隶属单位 购买单价 (元/台件) 使用数量 (台件) 设备 原值 设备 使用费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生产厂家、国别与地区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合计 / / / / /
单价5 万元以下设备 / / / / /
累计 / / / / /
注:本表(6)列=本表(4)列×本表(5)列/1000;
本表(8)列≤本表(7)列;
本表(7)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8)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协作研究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D8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本表在补充表D8-1“协作研究任务支出预算表”基础上汇总填写。
协作研究 任务编号 协作研究任务名称 协作研究任务承担单位 协作研究任务 负责人姓名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1) (2) (3) (4) (5)



累计
注:本表(5)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25)行。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
子课题预算基本情况表
表D9
填表说明:1、单位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 2、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3、收款人全称、开户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等财务信息须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核实。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子课题依托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A国家财政拨款事业费的科研、教育单位 □B转制科研单位 □C国内企业、国外机构组织
单位代码
子课题组长和联系人 子课题组长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子课题联系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传真
Email
子课题组 协作研究任务个数 总人数 其中女性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人员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学历 总 人年


补充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
大型设备申请表
表D3-1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单价≥100万元的购置或试制设备; 2、进口设备/试制设备部件需提供报价单; 3、本表“设备共享范围”栏以下的文字内容若填不下,可另附页说明。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设备名称: 购置□ 试制□
设备型号: 生产国别: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单价: (千元)设备数量: 设备总价: (千元)
申请专项经费: (千元)其他渠道经费: (千元)注明何渠道:
设备安置单位:
设备共享范围: 全国共享□ 设备安置单位内部共享□ 课题内部共享□ 子课题内部共享□
购置/试制该设备的必要性 包括所申请购置/试制的大型设备的用途;设备与课题、相关子课题研究任务的关系;该类设备在国内外的分布和应用情况以及近年来的发展趋势;课题和子课题依托单位的现有设备条件及与所申请设备的关系、设备使用率、与国内其他单位共享的可能性等需要说明的问题;试制设备还必须提供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并说明试制的进度安排和成功的可能性。
设备使用计划 包括与该购置/试制设备相关的子课题和单位的情况、设备拟安置地点和管理运行单位的情况、安装运行条件、管理方式和设备共享的范围及可能性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设备选型和配置以及经费预算 包括所申请购置/试制设备及其部件的名称、型号、性能指标、生产国别或地区、价格、专项经费申请额度、配套经费额度和来源渠道及落实程度、设备及部件在同类设备部件中的档次及理由、从国外进口的理由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设备主要生产厂家的情况 说明购置设备/试制设备部件的生产厂家及试制设备加工厂家的情况。
协作研究经费支出预算说明书

1、 协作研究任务的特点和重点 二、与所在子课题的关系(任务、人员、单位、经费等方面的关系),与所在课题其他子课题的关系(任务、人员、单位、经费等方面的关系);从各预算科目经费分布等角度对协作研究任务支出预算的考虑 三、对购置或试制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设备的说明:包括购置或试制该设备的必要性、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及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等。当单价5万元以下设备的购置或试制总量较大时,需提供说明 四、对材料费的说明:主要材料、与研究任务的关系、费用与计算方法等 五、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的说明:主要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的内容、单位、必要性、费用与计算方法等 六、对预算书中其他预算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的说明,以及预算编制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协作研究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D8-1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单位:千元
协作研究 任务编号 协作研究 任务名称
协作研究任务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协作研究任务 承担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预算科目 预算科 目编号 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经费支出 (1)
(一)直接费用 (2)
1、人员费 (3)
(1)高级研究人员 (4)
(2)其他研究人员 (5)
2、设备费 (6)
(1)购置 (7)
(2)试制 (8)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9)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10)
(2)外国专家费用 (11)
4、业务费 (12)
(1)材料费 (13)
(2)燃料及动力费 (14)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15)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6)
(5)会议费 (17)
5、修缮费 (18)
6、其他直接费用 (19)
(二)间接费用 (20)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1)
2、房屋占用费 (22)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23)
4、其他间接费用 (24)
注:本表(2)列≤本表(1)列;
本表“经费来源”=本表“经费支出”(1)列。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书
(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责任人类型:□A.自然人
□B.单位法人
自然人课题责任人(签字):
法人课题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课题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课题合同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预算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算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课题预算说明书
一、课题的任务特点和重点,以及从各预算科目经费分布等角度对课题预算的考虑 二、对预算书中预算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的说明 三、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的说明 四、配套经费说明(在人员费和间接费用以外的预算科目若有配套经费,需说明配套经费的来源、落实和到位情况、用途,并提供证明材料) 五、课题预算编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预算总表

表E1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在填写本预算表之前,课题责任人或课题组长及课题依托单位需完成以下两项工作:①在课题任务合同书或申请书中已确定本课题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攻关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课题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②已经认真阅读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本表由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填写; 3、与课题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列入本预算。
课 题 预 算 科 目 预算科 目编号 预算数 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 中列支数 备 注
(1) (2)
一、经费支出 (1)
(一)直接费用 (2)
1、人员费 (3)
(1)高级研究人员 (4) 按统一表式列示需说明累计全时工作时间
(2)其他研究人员 (5)
2、设备费 (6)
(1)购置 (7)
(2)试制 (8)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9) 出国考察费用、外国专家费用的开支标准按国家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10)
(2)外国专家费用 (11)
4、业务费 (12)
(1)材料费 (13)
(2)燃料及动力费 (14)


(续)表E1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15)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事务费 (16)
(5)会议费 (17)
5、修缮费 (18)
6、其他直接费用 (19)
(二)间接费用 (20)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1)
2、房屋占用费 (22)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23)
4、其他间接费用 (24)
二、经费来源 (25)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6) /
2、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27) /
3、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28) /
预算编制人(打印、签名) 预算编制价目表日期
课题责任人或课题组长(打印、签名)
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打印、签名)
注:本表(2)列≤本表(1)列;
本表“经费来源”=本表“经费支出”(1)列。

人员费预算明细表
表E2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填写; 2、高级研究人员需详细列示每人情况,其他研究人员只需填写合计数; 3、高级研究人员分类代码:A、课题组长 B、子课题组长 C、课题骨干 D、其他高级研究人员。
序号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现专业技术职务 投入本课题的计划全时工作时间 (人月) 人员费支出总数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支出的人员费 人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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