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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5:23:14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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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10月22日苏法经(86)14号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影响合同的履行,给收、发报人带来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部门自1985年起,在电报稿纸背面的《发电须知》中说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担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发报人使用电报稿纸发报,应视为接受该项条件.因此,在有关电信的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之前,凡是由于电报稽延、错误受到损失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邮电部门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找邮电部门解决.
此复
1986年12月30日



198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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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116号


印发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河道的管理。

  市区河道是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包括东江干流市区段(东源木京电站至与惠州交界处)、新丰江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河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市区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源城区、东源县、紫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河道设障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东江干流,根据省水利厅《关于颁发我省主要河道行洪控制线划定成果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电管字〔1993〕66号),其行洪控制线按五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计算。市区其他河道,其管理范围按广东省测绘局1981年5月测绘、1983年出版的万分之一地形图河岸线确定。

  第五条 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区河道整治规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包括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及其他工程设施,埋设管道、缆线)的,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应当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施工方案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河道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三防指挥部门的防洪安排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第九条 因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用于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条 河道不得覆盖或填堵。因城市发展确需覆盖或填堵的,应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城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围垦河道;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四)在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

  (二)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堆放砂土等物料。

  第十三条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起诉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30号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功能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中修和改扩建工程的计划、实施、验收和保修。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质保责任范围内的非正常返修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四条 市建设局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为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市财政局为工程资金预决算评审部门。
  第五条 市政工程管理处根据市政工程设施现状,结合工程性质、技术标准,针对具体设施、具体部位提出大中修和改扩建建议计划报市建设局。
  第六条 由市建设局组织审查、复核后,安排组织检测,设计和编制预算,拟定改造计划,于每年年底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下达下一年度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计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审定预算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为确保方案科学,资金使用合理,市建设局在下达大中修和改扩建指令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组织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中修工程是指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改善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且不宜大于8000㎡;大修工程是指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全面综合改造,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改扩建工程是指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第九条 城市桥梁中修工程是指对城市桥梁的一般性损坏进行改善,恢复城市桥梁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大修工程是指对城市桥梁的较大损坏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及对桥梁结构改造的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是指对城市桥梁因不适应现有的交通量、载重量增长的需要及桥梁结构严重损坏,需恢复和提高技术等级标准,显著提高其运行能力的工程。
  第十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排水管道的大中修和改扩建原则上与城市道路的大中修和改扩建同步实施;主排渠的清淤则均为专项维修工程。
  第十一条 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列入计划的大修和改扩建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中修工程项目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或方案组织工程实施。大修和改扩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局牵头根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大中修和改扩建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重大设计变更及签证须报市建设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单位牵头,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和市政工程管理处参加,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资金拔付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的资金拔付实行预算评审和结算支付的办法。工程资金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结算支付必须经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按程序备案,市财政局复核、审计确定实际结算造价后予以支付。

  第五章工程保修

  第十六条 为确保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质量,避免重复施工,大中修和改扩建工程维修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出具质量保修承诺函,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第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其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一)工程改扩建周期为12年以上;
  (二)工程大修周期为8年以上;
  (三)工程中修周期为3-5年以上。
  第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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