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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3:04:22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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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133号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法律资格、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
  (二)依法决定是否免除申请人特定的法定义务;
  (三)依法决定是否对特定民事关系、事实给予认定。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国家利益原则和精简效能原则。
  第四条 凡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章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但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设定。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省政府规章已经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对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没有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七条 政府规章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担规章起草工作的部门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时对设定事项的必要性、依据、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予以说明。
  设定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事先应当组织立法听证会、征询会。
  第八条 行政审批包括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核准和登记。
  第九条 特别许可依法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有供应量、配额等宏观数量限制的事项。
  第十条 核准依法适用于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须有特殊信誉或者特殊技能要求的从业资质、资格的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和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建设、使用、验收,以及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等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依法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认定,以及对其他民事权属、民事关系和事实的认定。
  第十二条 一般许可依法适用于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外可以适用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由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机关统一对外,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不得采用颁发许可证、合格证、资格证等证照形式。
  第十五条 对特别许可事项和有数量限制的一般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优选,也可以按照机率的方式选择。
  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有获得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等信息资料的权利。
  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如实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其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依据、时限、费用以及操作规程,并公开行政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凡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一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依法应当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各行政机关应当对该行政审批事项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对该行政审批事项负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可以通过办事窗口、办事大厅、联网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方便申请人。
  第二十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外,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审批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承诺审批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加快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特办,但不得加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涉及财政投入、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采用专家审查、咨询等方式。
  涉及公共安全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审批结果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上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的层级监督,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具体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阅材料、核查、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行政审批替代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被审批人违法从事审批事项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内容、对象、条件、依据、时限、结果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情节严重的;
  (二)接受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严重侵害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审批决定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有监督责任的行政机关因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伪造材料、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或者贿赂等其他非法行为取得行政审批的,所取得的行政审批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确有必要实施行政管理的,可以采用备案制。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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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全国中学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全国中学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3年7月15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全国中学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团中央于六月十一日至十九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了全国中学共青团工作座谈会。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学校部负责人和部分中学团干部出席了会议。会议以改革的精神为指导,认真总结交流了近几年来中学团的工作经验,明确了今后的任务。团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张宝顺到会并讲了话。与会同志一致反映,这次会议是学习的会,鼓劲的会,必将对全国中学团的工作起推动作用。

 

(一)

  与会同志认为,自一九八○年三月团中央在南京召开共青团全国学校工作会议以来,各地中学团的工作有很大进步。中学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结合中学生的特点进行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积极开展了三好活动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广大中学生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涌现出象钟铧、周云成等一批优秀中学生。团的工作在转变中逐步适应,在适应中有所创新,为全面开创中学团的工作新局面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今天的中学生,就是明天四化建设的生力军,这是历史的必然。抓好中学团的工作,使广大青少年在中学阶段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为四化献身的雄心壮志,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中学团的工作是全团工作的基础。学校是青少年最集中的地方,加强中学团的工作,对提高团的队伍质量,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都产生直接的、深远的影响。因此中学团的工作关系着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全团工作,关系着党和国家的未来。我们要站在时代的高度,以战略眼光来看待自己的工作,认清责任,明确任务,在党的领导下,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勇敢地挑起历史的重担,努力做好中学团的工作。

 

(二)

  会议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共青团在中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团员青年为四化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团组织要在适应改革上下功夫,在活跃团的工作上创新水平,在育人上见效果,逐步实现思想教育系统化,组织工作制度化。

  一、切实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为学生树立革命人生观打好基础。

  人生观,是一个人对自己生活目的、生活意义的根本观点。抓住了人生观教育就抓住了中学生思想教育的根本。它不仅关系着学生的现在,而且会影响到他们的将来。中学阶段是一个人奠定人生观基础的重要时期。中学生有了解人生、追求人生价值的愿望,独立意识和自我评价能力开始增强。但由于中学生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十年动乱的恶果还没有彻底消除,并且受到来自多种渠道的精神污染和不良影响,使他们对复杂的人生问题产生许多模糊认识,加之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同升学、就业等实际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些学生对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不能全面地历史地进行分析,因而,容易产生偏激情绪和错误观点。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不失时机地抓好共产主义人生观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明辨是非,迈好青春第一步,做出无愧于时代的选择。

  1.引导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奠定科学信仰的基础。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不是人的头脑中自发产生的,必须靠学习、靠灌输。那种把灌输原则与“填鸭”式方法等同起来,从而否定灌输原则的观点是不对的。广大中学生追求真理,勇于探索,也迫切希望能不断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近两年来,中学生的“学哲学小组”、“党章学习小组”、“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小组”日趋发展;申请入党的人数有所增加,这些都是非常好的势头,团组织要热情关怀,积极引导。结合社会发展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的教学,逐步使学生认识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指南,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锐利武器。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它,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待现实中的问题,认清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坚定共产主义的科学信念,做一个头脑清醒的革命青年。要在坚持自觉自愿的前提下做好组织工作,防止一哄而起。不要搞简单对号、立竿见影等形式主义。要从中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启发诱导,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

  2.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民族自豪感。五四运动以来的历史告诉我们,许多革命先辈是从忠诚的爱国主义者走向坚定的共产主义者的。爱国,是每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思想基础。中学生年龄小、知识少,对中国的历史缺乏了解,对祖国的感情还不深,个别青年学生看到我国经济还很落后,就认为“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团组织应有计划地针对学生实际进行新旧社会两种制度和三中全会前后的对比,不断加深热爱祖国的感情。同时要引导团员、青年把爱祖国同爱党、爱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把这种崇高的感情变成今天努力学习和明天献身四化的力量源泉。

  3.学习英雄模范人物,使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广泛宣传无产阶级革命家、科学家及各条战线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使学生懂得衡量人生价值的正确标准,引导他们按榜样的形象要求自己、塑造自己,使学生懂得只有把个人的理想同历史发展趋势一致起来,才有个人的前途;只有把自己的行动同四化大业结合起来,才能大有作为;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国家民族的兴旺发达结合起来,才能有个人的幸福。

  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的事迹体现了时代精神,具有强烈的感召力,是向中学生进行人生观教育的好典型。要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同学习本地区、本单位的典型结合起来,并根据中学生的实际情况,扎扎实实、注重实效地搞好教育活动。

  4.深入开展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让文明之花开满校园。学校素来被称为精神文明的摇篮。学生在学校不仅学文化,而且学习做人的道理。要使他们从小养成文明习惯,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引导他们从小事做起,养成良好习惯,按学生守则规范自己的言行。各地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更多的活动形式,把道德教育引向深入,使学校成为传播精神文明的基地。

  努力增强中学生的抗腐蚀能力。现在,剥削阶级在我国已不存在,但阶级斗争并未结束,资产阶级思想、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还在一些领域腐蚀着人们。在实行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进一些资产阶级的生活作风和意识形态的糟粕,在沿海地区反动下流的精神毒品的污染更为严重,这一切对于鉴别能力较差的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危害甚大。因此,加强对中学生的反腐蚀教育是一项极为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团组织要组织学生阅读健康的书刊,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帮助学生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提高学生分辨是非、抵制资本主义思想侵蚀的能力。对于沾染了一些坏习惯的后进学生和个别失足学生,团组织要热情帮助,亲切关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点燃他们心中的希望之火,使他们早日改正错误。

  二、引导学生为四化勤奋学习,做四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材。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围绕学习开展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学校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是为了祖国,为了人民。只有把学习同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才能获得持久不衰的力量源泉。要使学生认清自己的历史使命,树立社会责任感,为改变祖国的落后面貌,为振兴中华努力攀登。学习是劳动的准备,而不是脱离劳动的跳板,今天学习是为了明天更好的劳动,要教育中学生彻底摒弃那种轻视劳动人民的剥削阶级陈腐观念。四化建设需要的是多方面的人材,中学生是祖国各条战线的后备军,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除少数学生升学继续学习外,大部分将直接参加劳动,因此,要教育中学生珍惜中学阶段的学习时间,尽力多学一点,学好一点,为将来从事各种社会工作做必要的知识准备。

  要引导学生学好基础知识。中学阶段是文化知识打基础的阶段,要教育学生不要好高鹜远,要把对远大目标的追求落实到眼前的努力上,把握住了现在才能有美好的未来。知识的积累不能搞突击,也不能靠竞赛,要循序渐进,按规律办事。我们不反对学生对某领域、某学科有特殊的爱好和兴趣,但反对学生过早地追求单一知识结构。那种重理轻文,重自然科学,轻社会科学的倾向是不对的。科学发展使各学科各部类知识相才能在未来实践中运用自如。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校团组织可以组织一些学习经验交流活动,协助任课老师办好课余兴趣小组,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

  各级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协助教育部门坚决扭转只抓智育,忽视德育和体育的倾向。团组织必须十分关心中学生的身体健康,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就业等切身利益,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使中学生全面健康地成长。

  三、加强中学共青团的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搞好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不仅是开展中学团的工作的保证,而且是加强全团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去年下发的六省区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座谈会纪要,总的精神仍然适合现在的情况。

  要做好中学团的工作,团干部是关键。首先要建立一支热心团的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职团干部队伍。自从贯彻团中央、教育部《关于中学共青团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以来,团干部的配备有所好转。广大中学团干部在中学团的工作最困难的时候,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培育一代新人呕心沥血,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实践证明,我们广大中学生团干部不愧是党培育的辛勤耕耘的园丁,是青少年的良师益友。各级团组织要继续协同教育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团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检查督促,保证配齐配好团干部,同时对于兼职、兼课过多,负担重过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其次是要不断提高团干部的素质。团干部政治上要坚强,学习要刻苦,工作要勤奋,作风要扎实,品德要高尚。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对中学生团干部进行培训,既要学团的业务知识,又要学点文史哲,学点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使他们在中学生思想教育方面有所专长。要逐步建立健全中学团委岗位责任制。要教育团干部深入实际和青年打成一片,不当青年官,要做青年友,养成创新求实的工作作风,树立忠于党的教育事业,为党和人民勇挑重担的献身精神。

  教育团干部正确对待工作中的困难,用自己的工作建树赢得各方面的支持和协作,用坚韧不拔的毅力,克服前进中的困难。这样就能够开创中学团的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团组织要关心中学团干部的进步,帮助团干部排难解忧,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对于团干部的转业、进修等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加强理论研究,努力实现思想教育系统化,组织工作制度化。

中学团干部开展理论研究,是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团的工作的活跃,广大团干部越来越迫切要求探讨团的工作规律。近两年来,已有十八个省、市开展了中学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初步形成了一支骨干队伍,并召开省、市级理论讨论会十四次,交流了研究论文二百多篇。理论研究促进了团干部学习,提高了工作水平,推动了团的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

  与会同志指出,近几年我们针对社会问题在中学生中的表现进行专题教育,做了大量工作。但从全局看,还缺乏战略考虑和全面安排。现在整个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对团在中学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逐步实现教育内容系统化,组织工作制度化的问题,应提到日程上来认真加以研究。只有实现“两化”,按不同年龄学生的不同特点及接受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育活动,才能使团组织真正发挥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在开创新局面中打主动仗。会议认为今后一段时间,中学团的理论研究工作的重点是:从改革的需要出发,在摸索规律上下功夫,以“两化”为重点,边实践边研究边总结,把中学团的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学校团组织实行教育内容系统化,要与学校教学内容相协调,但不是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团的教育是以对学生进行活生生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帮助学生逐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为主线,以自我教育、正面教育为主要方法,以生动活泼的活动为主要形式。要从总体上考虑教育的连续性、渐进性、一致性,逐步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

  实现“两化”的目标,必须建立在扎扎实实的实践基础上。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是实现“两化”的关键,必须千方百计把中学团的活动进一步开展起来,使团的组织进一步健全起来,把广大学生进一步组织起来,使团的工作切实活跃起来。实现“两化”又能帮助我们打开工作局面,指导团的工作。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既不要把“两化”看得高不可攀,以至望而却步,也不能看得轻而易举,希图一蹴而就。在工作基础较好地区的城市中学应先走一步,经过有组织、有步骤地实验,使之不断完善。总之,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中学团的工作是全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组织历来重视学校团的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团委更要有长远的战略观点,充分重视中学团的工作。主管学校工作的书记应亲自动手搞调查、抓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各级团委学校部都要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抓典型指导全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中学方面的会议(座谈会、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或举办一期团干部培训班,交流经验,汇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中学团干部的实际问题,各级团委要积极想办法,团组织自己解决不了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只要我们各级团委提高认识,加强对中学团的工作的领导,全国中学团的工作一定会出现更加生气勃勃的新局面。

 


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职业技能考核实行证书制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科类、内容、方法
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录用技术工人时,需经工人考核机构的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对按规定取得《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应优先录用。
第七条 学徒工(含培训生)学徒期满和工人试用、见习期满,需进行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能上岗独立操作。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六个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见习期间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试用、见习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或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应进行上岗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第九条 工人考核执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标准,且在本等级考核基础上进行升级考核,升级考核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的顺序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在一年内进行补考。
第十条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考评(鉴定),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考评(鉴定)。考评(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厅颁发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作为用工单位确定聘用和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劳动态度。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和安全生产情况。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应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二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采取现实表现考察与政治理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明确考核项目和标准,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典型工件加工办法进行;群体作业、数字、仪表控制化程度较高或难以选择典型工件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工种岗位,可模拟生产操作流程或生产作业项目,采取口试、笔试、答辩的方式结合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国家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工人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办法,指导、协调全市工人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等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工人考核工作。各级各类工人考核委员会成立时,必须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可按行业或工种、专业在用人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业考核机构,具体负责工人技术业务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核认定。
专业考核机构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
第十九条 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市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制定全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规划,审查各单位、各行业工人培训考核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负责除特有工种外的“双证”制考核、学徒工转正定级考核、高级工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县(市)、区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考核机构,根据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安排部署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工人培训考核计划及实施方案,经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初、中级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部规定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凡列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工种(专业),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暂未列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工种,由各专业考核机构负责具体安排考核(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用工制度,建立工人考核组织或配备专(兼)职考核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岗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职业技术学校(班),其毕(结)业生需确定岗位资格、技术等级的,应经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方可申请开办。办学单位凭《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和《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由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进行核发。
《岗位合格证书》由企业主管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统一制定、印刷,由负责考核的专业考核机构核发。各单位、各部门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使用前需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收录用技术工人的,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核、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人考核所需经费根据省有关规定由市劳动、物价、财政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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