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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23:29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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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有关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均按本规定缴纳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三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计征标准;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收入的5%计征;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按户外广告营业收入的5%计征。
第四条 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全市的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拖缴、截留。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六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随同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的营业税一并征收。
第七条 对拒绝或不按规定足额上缴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广告媒介单位或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税务部门除责令其上缴外,并按其欠缴的金额,每日可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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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7〕6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生猪生产供应形势,提高信贷支持的自觉性

近年来,我国“菜篮子”工作稳步开展,农副产品种类丰富,数量增加,质量提高,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消费需求。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产品供应偏紧,特别是生猪的生产和供应,受收购价格过低、饲养成本上升、部分地区发生疫情等因素叠加影响,产量下降,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问题;7月31日,召开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近日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这些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猪生产与供应工作的高度重视。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是关系物价、关系民生的大事,是关系农民收入、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深刻认识生猪生产供应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安定人民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准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形势,充分认识到利用信贷工具支持生猪生产发展是自身职责所在,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要求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提高信贷支持生猪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支持生猪生产发展作为当前支持“三农”工作重点,集中力量,集中资金,抓住关键,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产业政策引领下,遵循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生猪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

(一)加强市场调研,准确掌握生猪生产贷款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当前生猪生产、猪肉市场的变化情况,全面掌握生猪生产企业、养殖户以及良种繁育、饲料、防疫、屠宰、销售、储备等生猪生产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信贷需求和信贷投放情况,认真分析其规模扩张潜力、市场应对能力、防病控疫水平等各方面因素,有针对性地加强信贷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二)集中信贷资金,加大生猪产业链各环节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市场调研,集中资金,加大投放,着力满足生猪生产良种繁育、饲料、防疫、屠宰、加工、销售、储备等生猪生产产业链企业、农户的合理资金需求。政策性银行要重点加大对生猪储备贷款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重点加大对规模养殖企业的贷款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要重点满足农村养殖散户的贷款需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要做好社区内生猪生产资金支持工作。对有提高生猪产量潜力的现有生猪生产企业、养殖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其扩大再生产的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生猪生产能力。

(三)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对不同需求主体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生猪生产龙头企业与中小农户签订生猪订单生产合同,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对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进行规模化生猪生产的各方主体,优先予以贷款支持,促进规模养殖;对生猪散养户,应充分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对规模较大、资金需求较多的专业养殖户,可运用多户联保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担保的方式给予贷款支持;对规模化程度较高的生猪饲养企业,可以运用银(社)团贷款方式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要在保证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贷款手续,使资金在最短的时间内落实到位。

(四)采取灵活措施,扶持受灾养殖场(户)恢复生产能力。对遭受猪瘟或蓝耳病等疫情导致发生贷款拖欠的相关生猪生产养殖户和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商业原则,主动与借款人磋商,通过贷款展期和适当追加贷款投入等,帮助这些企业和养殖户恢复生产,提高生猪生产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

(五)利用担保和保险手段,注重防范生猪贷款风险。为促进生猪生产,国家出台了大范围的贷款补贴和担保、保险等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抓住机遇,主动协调,加强与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合作,积极扩大生猪生产类贷款的担保和保险范围,提高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贷款的可获得能力。对于已发放的生猪生产类贷款,要落实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措施;对于拟新发放的生猪生产类贷款,要在落实贷款担保和保险措施后,加大信贷投入。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同农业担保、农业保险机构建立持续、健康的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和分散风险。密切关注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的建设进展情况,发放和管理好生猪生产贷款,既支持其平稳发展,又要防止大起大落而造成新的信贷风险。

(六)搞好统计监测,跟踪督促做好贷款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生猪贷款发放情况做好调查统计和监测分析,按季向银监会上报生猪生产贷款发放情况。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由总行统一填报;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监局组织统一汇总上报(报表附后)。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窗口指导,督促引导其切实做好生猪生产发展的金融支持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信贷支持措施的有效落实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自身发展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自身经济效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把做好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有效满足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的合理信贷需求,切实解决生猪生产“贷款难”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统筹兼顾,在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同时,积极支持牛羊肉产品、禽肉、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毫不减弱对粮食等其他各类农产品生产的支持力度,避免农产品市场供给不足造成新的矛盾和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各银监局要在8月25日前,将辖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在8月25日前将本行贯彻落实情况直接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迅速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七年八月三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用于公益性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建设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补助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家发行的债券;

(六)投资政府建设项目的社会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编制、筹集、分配和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投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项目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市发改部门、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市城投中心、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未列入或需增加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应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或增加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因变更设计需增加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增加5%以内的,由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工程预算增加5%以上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前,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工程总造价预留不少于30%的工程款,经竣工验收和投资评审后再予以结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结果经市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后作为项目招标依据。工程竣工决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或委托市审计部门评审,项目工程决算评审结果经市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加强和改进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管理。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应遵循统一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融资主体,应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融资计划草案。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投中心等单位对年度融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综合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融资主体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计划,制定具体融资方案,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融资主体原则上不得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偿债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还本付息。偿债专项资金年度如有结余,经市政府批准,可调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偿债资金和融资资金。各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归集进入资金专户。项目业主单位也要开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资金整合、归口管理。中央和省补助、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等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统一拨付。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归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由用款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业主单位须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业主单位每月10日前应向市财政部门及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市财政部门按月汇总后统一向市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年终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依照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按照不低于50%、不高于70%的比例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应控制在70%以内,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应在合同中补充“工程结算款项待市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等有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经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减的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向融资主体委派财务总监,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帮助公司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制度。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活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中介机构组成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小组,对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财务管理、资产配置和效益、债务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绩效和风险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实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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