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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52:38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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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促进企业成本、费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出租汽车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出租汽车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国家经济政策,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规范企业成本费用核算,使成本、费用核算朝着适应形势、符合国家政策、便于操作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确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编制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计划;正确及时地计算各项业务的实
际成本,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分析、考核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为进一步挖掘成本、费用潜力提供措施。
第五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要求:
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正确归集各项营运支出,正确计算各项营运业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和期间费用。反映企业成本、费用水平,为成本、费用分析提供资料。
第六条 企业必须做好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做好消耗定额的制订与修订,建立和完善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计量与验收制度,不断完善成本、费用信息系统,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七条 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企业经理对成本、费用管理负完全责任。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核算体系,总会计师协助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执行成本、费用计划,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并对企业核算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成本费用开支原则及界限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及《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营运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计入企业的营运成本,将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提取率和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
第十条 企业在确定成本、费用开支时,必须划清以下界限:
(1)划清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凡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金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这部分支出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属收益性支出,应计入成本、费用。
(2)划清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其受益期间来确定各期的成本、费用,凡属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不属于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
入本期成本、费用。
(3)划清各项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企业经营多种业务时,必须分别各项营运业务计算成本,凡能分清应由某项营运业务负担的支出,则直接计入该种业务成本。凡不能分清的支出,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
(4)划清营运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企业不得将应计入营运成本的支出列入期间费用,也不得将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支出列入营运成本。
(5)划清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定额成本的界限。企业采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6)划清营运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营运成本是与企业营运生产活动有关而发生的支出;营业外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属企业的营运耗费,不能列入营运成本。

第三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旅客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开支,按下列规定,分别计入营运业务成本:
(一)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燃料、材料、轮胎、各种配件和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三)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四)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参加营运的固定资产,按期支付的租赁费。
(六)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行车杂费、车辆牌照检验费、车辆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养路费、事故净损失等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出租汽车在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可分为公司一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车队一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票务印刷费、业务经费
、无线调度费、服装费、水电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业务招待费、退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劳动保险费、坏帐损失、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技术转让开发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会议费、资料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十三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买卖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四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
支出。

第四章 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成本核算对象
1.出租汽车以经营旅客运输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具体可按车型、租价、车队等分别作为成本计算对象、计算成本。
2.辅助生产以车辆大修、小修、保养及零配件的制造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 成本计算单位
1.出租汽车经营旅客运输业务的成本计算单位以“百公里”或“单车”为成本计算单位。
2.辅助生产的成本计算单位,对车辆的大修、事故等、配件、计价器制造成本采用“定单法”,对车辆的保养、小修及其它采用“分类法”计算成本,以计算每一个车种、每一项产品不同类别的总成本及单位成本。
第十八条 成本核算周期
成本计算期间均采用月历制,按月、年进行核算。每月1日至月份终了日为成本计算期,年终决算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成本计算期。
第十九条 在计算各类业务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时,上年单位成本如同本年单位成本计算口径不一致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口径,以保证单位成本的可比性。
第二十条 成本计算程序
(一)根据原始凭证,按照费用归集对象,计算、编制各种费用汇总表;
(二)根据各种费用汇总表或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有关明细分类帐、归集营运费用;
(三)结转、分配有关费用,确定企业各项业务成本应负担的费用;
(四)结算企业各项业务总成本,计算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第二十一条 营运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计算
(一)企业全部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及分配由营运成本负担的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扣除与营运成本无关的费用,即为企业的营运总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运输业务 营运成本 营运间接 与营运成本
营总运成本= + + -
直接费用 负担的费用 费 用 无关的费用
营运总成本除以换算周转量即为营运单位成本。计算公式为:
营运总成本
营运单位成本=----------
换算周转量(百公里)
第二十二条 营运成本项目如下:
(一)车辆直接费用: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营运车辆司机的工资、奖金、津贴。
2.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3.燃料:指营运车辆运行中所耗用的各种燃料。
4.轮胎:指营运车辆耗用的外胎、内胎、垫带、轮胎翻新和修补费。
5.修理费:指营运车辆进行各级护养和小修所发生的工料费用。
6.折旧费:指营运车辆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7.养路费:指按规定缴纳的公路养护费(费改税后取消此项内容)。
8.车辆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
9.事故损失:指营运车辆在运行中,因行车事故所生的净损失。
10.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11.其他:指营运车辆在运行中发生的不属以上项目的行车杂费等其他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指企业的下属分公司、车队、车场、车站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营运车辆的成本计算方法
(一)企业的营运支出,应按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设置“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租价或单车设置帐页,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二)企业的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计入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的有关项目。企业非营运车辆的有关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费用资料,分别在营运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等明细帐中归集,不能直接计入“营运成本”科目有关明细分类帐。
(三)核算车队完全成本的企业,车队应设置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核算其直接管理的各项费用和车队经费。车队经过归集、分配而汇集的全部车辆费用和车队经费、加上应由本车队当期营运业务负担的车站经费,即为车队营运总成本。
(四)不核算车队完全成本的企业,一般只核算直接管理的各项费用和车队经费,可以不在车队间进行分配。月终,车队通过各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分配表汇集的全部车辆费用和车队经费,即为营运成本。
车辆较少的企业,可由企业集中核算成本。
(五)企业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核算单车成本。情体计算方法企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运成本降低额的计算公式:
上年实际各 本期各营 本期各营
各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 ×运车辆实-运车辆
成本降低额
单位成本 际周转量 总成本
上年实际 本期实际
综合成本降低额=∑{ × }-本期实际总成本
单位成本 周转量

第五章 营运成本项目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的营运成本应包括企业在经营旅客运输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以及辅助生产部门为企业的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部门等非营运部门提供产品、劳务所发生的支出。但不包括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专项工程、职工福利部门等非营运部门所发生的支出。营
运成本按其经济性质分类,构成营运成本要素项目;按其经济用途分类,构成各营运业务的成本项目。

第一节 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内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入营运成本项目的工资应包括企业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财会、劳资等部门有关工资总额的口径,应相互一致。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用途和费用项目汇集、分配。本月应付的全部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在本月内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并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分配计入有关营运成本和费用。
(一)营运车辆的司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成本负担的,计入“营运成本”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有固定营运车辆的司机,其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各租价或单车“营运成本”;对备用司机应按照营运车日比例,分配计入各
租价或单车“营运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配的司机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
每营运车日工资、职工福利费分配额=----------------
总营运车日
某一租价、某一单车应 该租价或单
= ×每营运车日工资、职工福利费分配额
分配的工资、职工福利费 车营运车日
(二)辅助营运部门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归集,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三)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根据实际发生数,计入“管理部门”中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项目中。
(四)企业应当根据“工资计算表”编制“工资费用分配表”据此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营运支出明细帐和总帐。

第二节 燃料、材料和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九条 燃料、材料的计价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正确计算耗用的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
(一)购入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燃料、材料负担的费用。
(二)自制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工资、加工费等直接费用及分配的制造费用。
(三)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材料或者半成品、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等。
(四)投资者投入的燃料、材料,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盘盈的材料,按照同类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库存材料的,按市场价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燃料、材料,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燃料、材料的市场价计价。
第三十条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燃料、材料核算的企业其消耗和结存的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对不同的燃料、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其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及意
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进行营运活动而耗用的燃料、材料应当及时填制领料的原始凭证,并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按照用途进行归集,核算耗用的数量和金额,计入“营运成本”中的“燃料”、“材料”项目。
辅助营运部门领用的燃料、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计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燃料”、“材料”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成本;
企业管理部门领用的燃料、材料,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燃料”、“材料”项目。为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和其它部门耗用的各种燃料、材料情况,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燃料、材料发出凭证汇总分配表”据以计入有关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
第三十二条 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活动中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当按供应单位的发票价格计算,月终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编制“动力及照明费用分配表”、“水费分配表”,并据此编制记帐凭证,分别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明细帐。
企业自营的供电、供水、供汽、排水等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应通过“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核算,并按照各部门耗用的数量进行分配。

第三节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营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额计入成本,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期摊销法”进行核算。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一)“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
(二)“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月终,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库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格和低值易耗品报废单,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以及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表”,据以记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帐。

第四节 折旧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六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应按《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有关方法和规定的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
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份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财会部门应根据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当月固定资产折旧额,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计入“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项目中。


第五节 修理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各项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车辆、机械设备应进行强制保养,不得故意拖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修理计划,并根据修理计划编制年度修理费用预算,分解下达有关部门,以确保修理计划的完成和修理费用的控制,同时也可以作为月度预提修理费用的依据。
第四十条 修理费用的列支方法。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含大、中、小修)应据实列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如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
有关成本、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数,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修理费,应按照租价或单车进行归集;其他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归集。月终,企业应当汇总编制“营运车辆修理费用预提计算表”、“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计算表”或根据修理费用结算单据,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计入
“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 营运车辆大修理费用预提额,计算公式如下:
千公里大修理 一次大修理计划费用×预计大修理次数
=-----------------
费用预提额 总行驶里程÷1000
总行驶里程
预计大修理次数=----------1
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
大修理费用 千公里大修理 实际行驶 1
= × ×----
预 提 额 费用预提额 车 公 里 1000
车辆实际大修理间隔里程与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的比较,所发生的超、亏里程的差异以及大修竣工后实际大修费用和计划每次大修理费用的差异,应按规定调整营运成本。
超、亏行驶 千公里大修理 |大修理间隔 实际大修|
= ×{ - }
里程差异 费用预提额 |里程定额 间隔里程|
大修理费用差异=实际大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预提额

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
------------------------
| 运 输 设 备 |大修理间隔里程(万公里)|
|---------|------------|
| 非营运车辆 | 20 |
|---------|------------|
| 排气量小于1升 | 12 |
|---------|------------|
| 其他营运车辆 | 16 |
------------------------

第六节 事故损失费用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损失,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当月成本。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可按规定估计损失预提事故费用,计入当年有关业务成本;以后年度结案时,应将实际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有关业务成本。

第七节 无形资产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确认、计价、摊销期限等应按《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的无形资产计价入帐后,应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采用直线法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项目。

第八节 递延资产的核算
第四十五条 递延资产的确认及摊销期限等,应按《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营运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开办费摊销”项目;
(二)计入递延资产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四)其他各种递延费用支出,也应根据支出的受益期分期平均摊销,分别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第九节 待摊预提费用的核算。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于应由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各项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成本、费用,不得任意提前或者延后。属于本月支付而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费用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
交纳印花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应列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应由本期成本、费用负担而在以后各期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轮胎摊提费、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未结案的事故费、修理费用等,应列作预提费用,按照规定预提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少提数应计入费用支付期的有关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一般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管理,按照相应的受益期和规定的摊提标准,正确计算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得任意变更摊提内容、摊提期限和摊提标准。
第四十九条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登记费用的摊提标准、发生数、每月摊提数。月终,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按规定计算,编制“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配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计入有关业务成本、费用。

第十节 税金的核算
第五十条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金,应由企业成本负担的,分别计入“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中的“税金”项目;应由管理费用、其他业务负担的分别列入“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税金项目
(费改税后,燃油税按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节 其他费用的核算
第五十一条 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养路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交纳的养路费,应在月终按实际应交数,编制“营运车辆应交纳养路费计算表”,据以计入“营运成本”中的“养路费”项目(费改税后,燃油税按第四十九条进行核算)。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费、职工退休养老金、大病统筹,应按有关规定的比例计提,编制“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费”、“职工退休养老金”、“大病统筹”计提表。

第六章 辅助营运费用的核算
第五十四条 辅助营运费用是指企业辅助营运生产部门为营运生产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一)企业应设置“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按辅助生产部门及产品和劳务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相应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辅助生产明细核算。
(二)辅助生产成本项目及具体内容如下:
1.直接费用:指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生产工人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直接耗用的材料配件等;
(4)燃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耗用的燃料;
(5)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和提供劳务作业发生的直接费用。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指车间领用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产品或劳务的材料;
(4)燃料及动力照明费:指车间耗用的燃料及动力照明费;
(5)折旧费:指车间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车间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
(7)劳动保护费:指辅助生产部门职工领用的劳保用品、防暑防寒以及小型安全保护措施等费用;
(8)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车间经费支出。
(三)对于辅助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或劳务直接耗用的人工、材料及其他直接费用可按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直接汇集,记入成本计算对象,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的制造费用,可按消耗定额或产品产量比例分配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
(四)制造费用分配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常用的方法有:生产工时法、定额工时法、直接人工费用法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费用分摊的方法,月末一般不保留余额。
(五)月终,财会部门应将各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的费用进行“一次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并根据已完修理作业、完工产品、对内提供的其他作业以及对外修理的成本
计算单,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据此分配辅助生产费用。
(六)辅助生产部门对本企业内部提供的作业和产品,应按受益对象直接或分配计入各有关营运成本。

第七章 营运间接费用的核算
第五十五条 营运间接费用是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费用、车队费用。
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费用发生的用途和性质设置“营运间接费用”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七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记帐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序时登记入帐,归集“营运间接费用”,月终,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分配,编制“营运间接费用分配表”,据此记入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的明细分类帐。
第五十八条 营运间接费用应按受益对象的直接费用比例计算分摊,分别计入各受益对象的营运成本。
应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可按各项业务直接成本的比例分摊到其他业务成本。
月终,企业将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应分摊完毕,不留余额。

第八章 期间费用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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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三月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 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八条 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第九条 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打捞局、救助局、救助飞行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深入开展救捞安全各项工作,促进救捞系统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部救捞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活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细化活动工作计划推进表,并于9月16日前上报部救捞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深入开展救捞安全各项工作,促进救捞系统安全形势的稳定,部救捞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0〕301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四大安全”为主线,以加强基础和基层建设为重点,以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抓手,全面加强和改进救捞安全各项工作,努力推动救捞事业的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活动主题

“强化基层、筑牢基础,规范管理、安全发展”。

三、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使救捞系统安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全体救捞职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加强,影响救捞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得到有效解决,逐步形成具有救捞特色的安全文化,确保救捞系统安全形势稳定,实现救捞事业的安全发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略)

(二)工作小组。(略)

(三)工作小组办公室。(略)

五、主要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双基”建设的关键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根本前提。各单位要按照“部局监督指导、各单位具体负责、职工全面参与”的救捞安全工作原则,全面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安全责任制体系;要强化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明确职工的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管理,细化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制度,及时调整和补充安委会组织机构,制订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明确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充分发挥其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核心领导作用。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专家库,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规则》,调整和充实救捞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发挥各类专家在安全监督和应急救援方面的特殊作用,整合理顺目前各种安全专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使其成为各级安委会的重要智囊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救捞系统安委会、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督察员”的四级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双基”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针对内部的安全规章制度。各单位要梳理现有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废除不合时宜的规定,制订计划,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将现有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组织学习宣贯,抓好制度落实,真人开展制度落实活动;二是着重抓好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打捞单位要持续改进和完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外部好的做法,结合打捞工作性质和业务拓展,不断探索和推行符合自身实际的其他先进安全管理体系如HSE、ISO系列等;救助船舶单位要继续抓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完善内部审核机制,同时部局鼓励有关单位主动接受外部的审核,促进体系的有效运行,不断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救助飞行单位要按照民航的有关要求,抓紧制订符合自身实际和救助飞行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运行和完善,确保飞行安全。三是针对安全各项操作规程和手册。要督促职工严格按章操作,熟悉并遵守操作规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教育培训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安全预防预控能力。

加强安全的预防预控是“双基”建设的关键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是重视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挂靠在本单位的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涉及安全工作的各项风险管理与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可挂靠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风险的管理和评估工作,不断完善安全预防体系的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救捞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部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重视安全预防预控工作,总结内部好经验和好做法,借鉴外部先进的工作模式,逐步建立符合救捞行业特点的分级安全预防预控体系。各打捞局要坚持和完善重大打捞工程和施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各救助局和救助飞行队要建立救助训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在此基础上,探索和试行符合应急救助特点的救助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三是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风险源的认定和标识,采取切实有效、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形成具有救捞特色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现安全“可控、能控、在控”的目标,促进安全管理从被动防范向主动预防的转变。各单位要将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强化安全监管和开展年度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是“双基”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督察制度。各船舶、飞机、工地和作业场所要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对基层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每年至少组织开三次全面督查活动,实践中还要创新督察方式,采取抽查、飞行检查、互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安全的检查力度。二是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直通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部局提出的安全工作“直通车”报告制度,制定细化本单位的相关细则,从制度层面鼓励职工积极报告安全隐患和险情,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系统内部营造无惩罚的安全文化氛围。三是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改销号”的机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数据库,实行动态跟踪,及时做好隐患的整改反馈和闭环处理,注重岸基支持和服务,建立健全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改销号”机制。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是“双基”建设的主要方式,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突出特色。各单位要以“四大安全”为主线,通过现场、网络、平面媒体、画报等方式,借助“四大安全”系列宣教片和有关书籍,深入开展特色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二是创新方式。各单位要开拓思路、创新思维,结合救捞实际,突破传统模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切实做到安全教育入脑、入心,真正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要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分重点、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轮训,对各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以及业务骨干人员要定期培训,还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适任上岗。三是注重效果。要建立教育培训的后评估制度,注意收集和认真评估职工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和完善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做到因人施教,切实提高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效果,努力促进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安全技能的提升。

(六)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是“双基”建设的内在需求,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是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救助、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注重安全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保证安全救助和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更新,为救捞安全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二是抓紧将安全投入纳入本单位的“十二五”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全面规划,并适情制订本单位有关安全投入的规章,从制度层面保障安全资金和科技设备及时到位,确保救助和生产安全。各单位部局将把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核。三是要积极改善一线职工的作业环境,加大对作业条件较差的区域的投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同时,还要设置专项资金,对发现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七)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双基”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一是牢固树立理解职工、尊重职工、依靠职工的工作理念,特别是要关心爱护一线职工,增强他们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到安全工作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二是大力推行“二员二岗三类四长”的基层安全工作管理模式,即抓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安全督察员队伍以及基层安全管理岗位和关键操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关注安全意识差的人员、发生过事故的责任人以及有过“三违”记录的人员;积极发挥机长、船长、处长和班组长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作用。三是把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职工的安全综合素质作为一项常态工作,长期抓紧、抓好、抓实,并将其纳入安全管理考核指标之中。

(八)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是“双基”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实行专兼结合的救捞安全监管队伍模式,即各级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安全督察员组成的救捞安全管理队伍。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部门建设,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专职队伍的综合素质,发挥其在安全监管方面的关键作用。二是要重视和完善安全督察员制度。安全督察员是救捞安全管理队伍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也是发挥现场督察,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必要手段,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督察员队伍的建设,按照部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督察员制度。三是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轮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部局每年举办一期安全管理专题培训班,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举办相关的培训班和讲座,或到选派到外部进行培训。各单位还要结合救捞“四大安全”特点,在船舶、飞机、潜水等领域重点培养复合型和专业性的安全管理人才。

(九)救捞安全文化建设。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软实力是“双基”建设的努力方向,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追求目标。一是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加大救捞特色的安全理念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制度文化和安全环境文化建设,形成具有救捞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提升行业的安全软实力。二是不断丰富和完善救捞“四大安全”的内涵和外延,编写救捞“四大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制作有关救捞“四大安全”的宣传教育光盘,宣传和教育职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扎实做好救捞“四大安全”,努力推动救捞的科学发展。三是宣传和弘扬无惩罚的安全文化理念,从理念、制度、人员、环境等方面,全面提升救捞的安全软实力,促进救捞安全管理从制度管理向文化管理的转变,实现救捞的长治久安。

(十)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

加大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是“双基”建设的配套措施,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必要手段。一是要科学制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量化各项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对于关键岗位和一线主要人员要实行安全承诺制度,做到人人签订安全承诺书。二是制订安全管理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各单位要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考核和奖罚办法,部局每年对各单位实施安全考核,确定先进、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评选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集体,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三是坚持安全管理的“一票否决”原则。各单位要认真遵守部局关于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实施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制,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切实做到安全工作奖罚分明,“一票否决”。

六、进度安排

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从2010年9月开始至2013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细化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9月1日—9月15日)。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细化活动计划推进表、明确年度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目标任务,并于9月16日前将本单位的计划推进表上报救捞系统安委办,各飞行队同时抄报部局飞行调度中心。各单位在此期间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掌握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的目标、内容和任务。

(二)组织实施落实任务阶段(2010年9月16日—2013年6月30日)。各单位按照活动方案及计划推进表,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部局将组织兄弟单位进行相互交流学习和检查,并按照时间节点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抽查和专项督查,督察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指标。同时,在每年的救捞系统年中安全工作会议上,部局将对全系统各单位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

(三)总结评估和整改阶段(2013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各单位对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3年8月1日前报救捞系统安委办。部局将组织对各单位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并召开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总结会议,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同时责成没有通过考评的单位继续整改。

七、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救捞长远发展的高度,把此次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作为关系救捞“十二五”期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将落实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纳入各单位每年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救捞安全工作“双基”活动总体方案,按照各单位活动计划推进表,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职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今后三年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从而建立健全救捞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细化活动方案,精心组织部署。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活动计划推进表。活动期间,各单位要按照形式与内容并重、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以基层和基础为重点,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硬件建设,一手抓软件建设),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深入扎实地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软实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取得实效。按照“双基”建设进度安排,各单位要加强自查和对下属二级单位的督促检查、指导,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活动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要采取各种举措,督促其改进工作、加快整改进度,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导、帮助提高,要结合组织安全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的情况。为确保“双基”建设取得实效,部局将把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提出量化标准和要求,年终实行考核奖惩,确保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将“双基”建设活动与系统工会正在开展关于救捞系统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合理化建议的活动相结合,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声势。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双基”工作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提高干部职工对“双基”建设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提升履职履责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将“双基”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广泛宣传,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部局,部局将通过救捞安全工作月刊和网站专栏跟踪报道各单位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

(五)突破重点难点,推动全局工作。各单位安委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针对重点、难点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解决难点、突破重点、带动全局。同时,要善于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进一步促进本单位“双基”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

(六)及时报送信息,确保联系畅通。活动期间,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联系沟通,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各相关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对本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书面上报部局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每一重要时段结束时要有阶段性总结;当年年底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好做法和好经验进行认真提炼,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部局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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