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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5:41:04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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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二、基本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1)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各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人科100元,地方考办应按服务性收费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用Excel编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随表将汇总软盘一并上报全国考办,并按税后每人60元上交全国考办成绩核查费。
(三)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60日内,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办转告考生本人。
1、全国考办根据各地方考办申请汇总表,进行全国范围的汇总,并通过计算机进行主、客观成绩是否正确登录审核。
2、全国考办将申请核查考试成绩考生基本资料提供给阅卷地,请阅卷地每科至少选派两名工作人员,将考生主、客观试卷分别找出,并对主观试卷进行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等审核,审核后有问题的,应认真填列《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情况表》(见附表3)各有关项目,并在“第一核查人”和“第二核查人”项签字。
3、阅卷地将成绩核查基本工作完成后,由全国考办派人到阅卷地进行复核,阅卷地届时将全部申请核查成绩考生的试卷《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情况表》一并交由全国考办工作人员审核。
4、全国考办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应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试卷,提交考试专家进行复评。
5、专家复评后全国考办进行终审,并在《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情况表》中“成绩核查复核情况”及“核查结果的处理意见”签署意见。
6、将核查结果上报全国考办领导审核。
7、根据全国考办领导审核意见,向各地考办下发核查结果。
8、各地考办接到全国考办下发的成绩核查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根据全国考办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全国考办将根据考试成绩复核情况的工作量,向阅卷地支付成绩复核费用,如属阅卷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全国考办将根据与阅卷单位签署的《阅卷及成绩登统计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罚款。
四、本规程由全国考办负责解释,自颁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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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8]13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 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通用名称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区别GPP(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与非GPP制剂定价。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制剂,GPP制剂比非GPP制剂,差价率不超过30%。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
第五条 制剂价格核算办法
《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制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的,应包括税金。计算公式为:
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制造成本=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
制剂制造成本要按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据实核算。
其中:1.材料费:指制剂投料中的原料、辅料、实际溶媒的合计费用。材料费按医院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据实核算,计算公式为:材料费=处方耗用量×(1+损耗率)×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
损耗率:中药材最多不超过15%;中药饮片、饮片磨粉最高不超过10%,化学药最高不超过5%,辅助材料最高不超过3%。
2.包装费:指制剂内外使用的各种包装费用。包装费由进货成本加合理损耗构成。计算公式为:包装费=包装材料用量×(1+损耗率)×实际平均进货价格。实际平均进货价格指上年加权平均进货价格。
包装材料损耗率:玻璃制品最高不超过5%,其他材料不超过3%。
3.综合费用:指医疗机构在计算制剂成本时应计入的燃料动力费、水电费、药物检验费、固定资产维护及其他费用等。
综合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主,原则上综合费用占制造成本的比率一般不超过50%。对5元以下的医院制剂,其综合费用可以突破不超过制造成本50%的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但最终价格不得突破8元。
由于药物本身、生产工艺特殊性等原因,综合费用率超过上述作价办法规定的,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价格。
第六条 制剂的零售价格按制剂的最小包装计算,尾数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10元以下(含10元)制剂零售价格保留到角;10元以上制剂零售价格保留到元。
第七条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间调剂制剂,调剂价格可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制定,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价格管理的规定。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加工制剂,其价格管理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政府定价制剂价格的准确、合理,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应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将本单位配制政府定价制剂的成本及核算的零售价格,按中药制剂和化药制剂分别送至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时地核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制剂价格。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剂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摊费用,虚报价格。制剂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医疗机构越权制定制剂价格、虚报定价成本、擅自提高规定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它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



















附件: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
日期: 金额单位:元
制剂名称 剂型 规格 零售单位 主要适应症:

年生产能力 本年预计销量 上年实际销量 上年全部产品销售额 上年占全部产品销售比重%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项 目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本年比上年单
位金额上升% 一、主要原料及材料
单位金额 占制造成本
的比重% 单位金额 占制造成本
的比重%
一、材料费 名称 计量单位 单耗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其中: 单价 金额 单价 金额
1、原料及主要材料
2、辅料
3、实际溶媒
二、包装费
三、综合费用
其中:
1、燃料动力 小计
2、水电费 二、主要包装材料
3、药物检验费 名称 计量单位 单耗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4、固定资产维护 单价 金额 单价 金额
5、其它费用
四、制造成本
五、制造成本利润率
六、零售价格 小计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地址: 配制单位(公章):


关于调整部分特殊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部分特殊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8号



有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麻醉药品经营的管理,更好的满足医疗需求,根据有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意见,现对部分二级麻醉药品、罂粟壳经营企业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新增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
  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汉市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二、取消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
  大连美罗股份药品公司
  四川广汉英豪医药有限公司

  三、名称变更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
┌──────────────┬────────────────┐
∣ 原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名称 ∣ 变更后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名称 ∣
├──────────────┼────────────────┤
∣国药集团医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      ∣
├──────────────┼────────────────┤
∣朝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华康药业有限公司      ∣
├──────────────┼────────────────┤
∣抚顺市中心医药批发站    ∣辽宁长河药业有限公司      ∣
├──────────────┼────────────────┤
∣江苏省扬州医药总公司    ∣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      ∣
├──────────────┼────────────────┤
∣国药集团医药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山东省医药公司       ∣山东天地医药有限公司      ∣
├──────────────┼────────────────┤
∣广东省医药公司       ∣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      ∣
├──────────────┼────────────────┤
∣荆洲恒春茂药业有限公司   ∣恒春茂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
├──────────────┼────────────────┤
∣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
└──────────────┴────────────────┘
  四、名称变更的罂粟壳定点批发经营企业:
  辽宁省药材公司变更为辽宁省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药材公司变更为广东广弘药材有限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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