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19:21 浏览: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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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市下列单位: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情形之一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三)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五)对本单位未来行政执法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需要出庭应诉的,受委托单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负责人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方法、格式及其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督查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工作,把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为政府和领导决策服务,现将《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信息上报工作。
二OO五年七月九日
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本着坚持标准、突出质量、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方法
1、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政务信息基础工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政务信息采用等三部分。
2、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抽查的方法进行;报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并予以通报。
3、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评分标准
1、基础工作共6项,每项5分,总计3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1)有固定的分管领导、主管科长、专职信息员三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2)有健全的信息工作制度;
(3)有运转正常覆盖本系统的工作网络;
(4)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5)有专门的经费及信息工作所需设施齐全;
(6)能积极参加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2、报送工作共4项,每项15分,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1)能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报送30条,市政府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8条;
(2)紧急重要信息不漏报、不瞒报、不迟报;
(3)专约、专报信息能按时、保质报送;
(4)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必须以电子文档或发电子邮件(yczw@yichun.cn)的方式报送,并注明信息来源和撰稿人,原则上取消纸质文件和其他方式报送。
3、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1)在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定刊每条2分,简讯、综合信息每条1分,呈阅件、增刊每条4分;
(2)在省政府办公厅主办《江西政务》上采用:定刊每条10分,简讯和综合每条5分,呈阅件、增刊每条20分;
(3)在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刊物上采用:每条50分;
(4)市级领导批示:《宜春政务》批示每条加8分,呈阅件批示每条加10分。
(5)省级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6)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50分。
三、评选项目
1、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先进单位以年终考核评比总分排序为准,县(市、区)政府评5名,市政府部门评13名,凡被国办、省厅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自然评为市办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2、评选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和优秀信息员两项。
(1)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分管政务信息的领导中产生,每年评选18名;
(2)优秀信息员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信息员及在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信息员中产生,每年评选18名。
四、奖励办法
1、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凡在国办、省厅政务信息刊物上采用的信息,实行重奖。
2、在国办信息刊物上每采用1条奖励撰稿人1000元;在《江西政务》上被采用的,增刊、呈阅件每篇奖励撰稿人300元,定刊每条奖励撰稿人100元,简讯、综合信息每条奖励撰稿人50元。凡获得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适当奖励,获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和优秀信息员的奖600元(由所在单位发)。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劳动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1978年6月6日,最高法院、国家劳动总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1978〕22号关于判处徒刑缓刑其缓刑期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工作实践,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太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对前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据此,我们意见,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