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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31:38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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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 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的具体期限,制定封井计划并组织实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封井;逾期仍不封井的,代为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苏锡常地区一律停止批准凿井,禁止新打深井。对新打深井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井的,代为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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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20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大通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力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人[2000]208号)精神,结合行业当前实际,国家局(总公司)决定加大各类竞赛的表彰力度,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五十名的选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烟草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二十名的选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烟草行业跨地区(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选手,按参赛人数10%的比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烟草行业省级公司(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选手,按参赛人数5%的比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举办烟草行业省级一类及省级二类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烟人[2003]370号)要求,办理竞赛备案手续。

  (此件可上网)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双方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中国政府 德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双方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1986年7月16日)
               中方去照

          (〔86〕部领二字第104号)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张彤先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汉斯-迪特里希·根舍先生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和领事人员旅行问题换文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达成以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的领区从汉堡州、不来梅州和下萨克森州扩大到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从上海直辖市、江苏省和浙江省扩大到安徽省。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表示同意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于北京
               对方复照

VW/RK 202.SV1
Nr.145/86
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86)部领二字第104号照会,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并借此机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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