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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48:57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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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61号


《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刘国强



二○○九年一月七日





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管。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管理制度。

  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区以外的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限放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行政事业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化工集中园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居民棚户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业区域、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公共绿化带、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他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第八条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安全燃放。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就本居住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居民、村民应当遵守公约。

  第十条 禁止销售、燃放非法生产和限制燃放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局会同泸州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泸州市实际确定并公布。允许销售的产品,必须粘贴专用防伪封签。

  第十一条 本市限放区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各零售点在规定销售时间内未售出的产品,必须由批发经营公司负责收回入库保存。

定时定点销售的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拟定。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从仓库到各零售点必须专车配送。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单位,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的宣传和管理,设置明显的禁放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9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泸市府布〔200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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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
1992年9月25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材软科学研究水平,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任务的有关部门或研究单位。
第三条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审,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政策研究管理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组织初审、终审、及报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专业组审定以及办理颁奖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按其获奖成果的研究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建材行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二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二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三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四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第五条 鉴于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属于科技进步奖励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和财政部《关于免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税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获奖成果的奖金由获奖单位从各自的留成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六条 获三等奖以上的成果经政策法规司推荐可进一步申报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一)在建材行业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等过程中被采纳,研究方法有创新,并经实践检验产生明显效益的;
(二)在行业管理与企业管理中研究并提出了创造性的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付诸实施并取得实际效果的;
(三)在行业发展重大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解决了实际问题的;
(四)在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等工作中研究提出新的方案,付诸实施并产生实际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理论或方法方面的创新,在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方面起到重大作用的;
第八条 凡申报软科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过鉴定(或验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鉴定以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均已协商一致;
(四)提供课题来源证明、鉴定证书或验收证明、成果应用证明、研究报告和相关的背景材料(背景材料是指为论证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观点和结论而形成的调研报告、分析报告、数据测算报告等)。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和审定
第九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成果可由承担研究单位直接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及其他部门下达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其成果申报时须经下达单位推荐。申报奖励的成果均须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申报书》。
凡已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或已经评审未授奖的成果(有实质性改进者除外),不得申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奖励对象是指:直接参加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人员。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确曾参加软科学课题具体研究工作并切实做出了贡献,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具详细书面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主要完成人(人) 12 8 5 4
主要完成单位(个) 8 5 3 2
第十二条 凡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奖,每项成果须交纳评审手续费30元。不交费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可参加初评、终评和审定。其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评。初评主要从成果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初评表》。
(二)每项申报成果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由主审员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终评表》,同时对成果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在评审会上,主审员负责向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专业组介绍该成果的主要研究内容,取得的实际效果,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等。必要时,申报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需在评审会上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三)评审会需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二、三、四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授奖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由国家建材局颁发奖状和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研究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奖单位支付获奖成果的奖金,按国家建材局核准的数额发放。其中,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完成的同一获奖成果,要经共同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把具体分配方案报政策法规司备案。发放奖金时,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六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0年3月7日以建材政法发[1990]90号文发布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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