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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6:28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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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研工作在服务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调研工作认识,进一步明确调研工作思路

1、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研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工作,长抓不懈。

2、调研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

3、调研工作要坚持为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服务,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为全国法院的科学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效司法保障而开展调研,为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提供智力支撑。

二、突出调研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调研工作实效

4、围绕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养成,确保人民法院干警做到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做到真听、真信、入脑、入心。

5、围绕司法公正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方法、机制与途径,积极探索诉讼难、执行难的解决方法,着力加强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不断推进司法管理创新,建立健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护被告人权益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统一、案结与事了的统一、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

6、围绕司法廉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重点岗位、重要环节、重大事项的有效监督制度,司法巡查制度、回避制度、非法干预报告制度、审务督查制度等制度完善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司法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渠道,及时发现、纠正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预防和消除腐败现象。

7、围绕司法为民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便民、利民、护民的有效举措,深入体察民情、增进群众感情、全力保障民生,不断完善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

8、围绕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人民法院队伍的班子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等问题,不断提高法院干警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

9、围绕司法保障和基层基础建设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法官断层”、干警职级待遇偏低、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基建欠债等问题,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不断完善基层工作机制,着力改善基层司法条件和司法环境,为基层基础建设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不断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制度,构建人民法院司法保障的长效机制。

10、围绕司法改革和科学发展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确保司法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研究在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上如何取得新突破、新进展,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确保司法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深入研究影响、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各种因素,研究解决中西部法院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

三、创新调研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管理

11、充分发扬调研工作的优良传统,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增强调查研究的科学性、预见性、实用性,不断总结调研工作经验,努力探索调研工作内在规律。

12、不断创新调研工作方法,注重运用网络调查、社会调查等调研手段,不断提升调研工作能力与技巧,以调研方法创新推进调研工作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13、不断完善重点调研课题制度,抓好重点调研课题的选题、公开招标、中期检查、验收等工作环节,加强调研成果转化,确保调研成果成为领导决策、促进工作、推进改革的重要依据。

14、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用好用活司法统计数据,加强司法统计信息的分析、实证研究,有效发挥司法统计的参谋、咨询作用。

15、健全重点调研工作的跟踪、指导机制,增强调研工作的目的性、针对性,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调研综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增强调研工作的合力。

16、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其他政法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资料交换、调研资源交流、调研成果共享机制。

17、加强调研工作管理,建立调研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调研工作考评规则、办法;建立健全奖惩制度。逐步把调研情况作为考核法院工作的一项硬性指标,将调研成果作为考核部门和个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改进和完善优秀调研成果评比、评价和转化机制,提高调研成果的应用价值,建立健全全国法院调研成果共享平台。

四、健全调研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调研队伍建设

18、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调研部门的职能作用,大力加强研究室建设。人民法院的研究室,既是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又是调研工作的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研究室对调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作用,有效整合各级人民法院的调研资源和力量。

19、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调研工作;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也应当有专人负责调研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职能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职能要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职能基本对接。

20、各级人民法院既要发挥广大法官在调研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审判业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干警开展调研工作的积极性。研究室要积极主动为审判业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的调研工作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

21、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研究室领导的配备,配齐配强研究室领导班子,研究室主任原则上应当提请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室调研人员,应当提请任命审判职称。

22、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研队伍建设,把调研人才的培养纳入法院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调研人才信息库,搞好调研人才梯队建设,着力培养热爱调研善于调研的人才。建立选拔调研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到研究室工作的机制,调研人员定期与审判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岗位交流,逐步形成良性互动的岗位交流机制。

23、大力开展调研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调研人员培训,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全国法院调研人员整体业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优秀调研人员的传帮带作用,大力推进法官教法官、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断完善调研人员健康成长的机制。

五、加强调研工作领导,进一步完善调研工作保障机制

24、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研工作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是高层次、高质量综合性审判业务的意识,将调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安排,定期检查,大力增强调研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实效性,确保调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完善调研工作组织领导机制。

25、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都应当重视调研工作,重大调研课题一把手要亲自抓,以身作则搞好调研,领导干部应当努力成为调研工作的行家里手。

26、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调研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为调研人员阅读重要文件、列席相关会议、利用档案资料、开展社会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加强调研基础设施建设,为调研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网络通讯和相关书籍、报刊等资料;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不断完善调研经费保障制度。

2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是否重视调研,是否具有调研能力作为衡量和考察领导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对调研人员,应当把调研能力和调研成果作为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28、上级法院应当对下级法院的调研活动给予有力指导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对调研工作搞得好的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加强指导,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全国法院调研工作稳定、协调、持续、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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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管局等部门关于改革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提取办法报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管局等部门关于改革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提取办法报告的通知




呼政发[1996]7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管局、劳动局、财政局、计委《关于改革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改革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合理解决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的问题,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在职职工应有的劳保待遇,减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担,使建筑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促进社会的稳定,特提出改革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
凡在呼和浩特市辖行政区范围内施工的土木建筑、设备和管道安装、装饰装修等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属改革的范围。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在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帐户和手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以丰补欠、适时调整的原则,将现行预算定额中的劳保基金和劳保调节基金合并使用,统称劳动保险费用。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土建工程接直接费的4.24%、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51%、装饰工程按人工费的31.%提取。
三、劳动保险费用的提取办法
1、凡是在我市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建设单位均应在办理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款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应于工程竣工前20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到建筑业主管部门结算。办理竣工手续时,必须交验结算清单,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大型工程或跨年度工程,一次交纳劳动保险费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建筑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交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劳动保险费用。
2、市内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揽的工程,其劳动保险费,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完成的工作量,由企业向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足额交纳,每半年交一次,年终结算;对工程所在地已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的,按当地的规定办理。
3、建筑工程中的劳动保险费用,是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唯一生活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减、免和拒缴;对于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费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施工企业不得施工。
四、劳动保险费用的使用
1、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企业依照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而应由企业直接支付的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2、企业必须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统筹。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不予返还劳动保险基金。
3、市外施工企业来我市承担施工任务,经自治区建设厅或市建管局注册批准的,其劳动保险费用按施工项目收取劳动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退还。
4、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行业统一收取后,施工企业不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动保险基金的数额,以便于工程决算。
五、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与监督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建立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接受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在银行开设“建筑企业保险费用”结算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保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劳动保险费用;对逾期不缴劳动保险费用者,从开工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帐目,定期向建筑业主管部门报送报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劳动保险基金者,应停返该单位本年度的劳动保险费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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