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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48:44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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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减少人为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对内部控制进行集成、转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条 企业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信息系统缺乏或规划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

(二)系统开发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有效控制。

(三)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或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根据内部控制要求,结合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地域分布、技术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有序组织信息系统开发、运行与维护,优化管理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相关位的职责权限,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企业可委托专业机构从事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

企业负责人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

第二章 信息系统的开发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和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实施。

企业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内部各单位提出开发需求和关键控制点,规范开发流程,明确系统设计、编程、安装调试、验收、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发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工作。

企业开发信息系统,可以采取自行开发、外购调试、业务外包等方式。选定外购调试或业务外包方式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择优确定供应商或开发单位。

第六条 企业开发信息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和处理规则嵌入系统程序,实现手工环境下难以实现的控制功能。

企业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不同业务的控制要求,通过信息系统中的权限管理功能控制用户的操作权限,避免将不相容职责的处理权限授予同一用户。

企业应当针对不同数据的输入方式,考虑对进入系统数据的检查和校验功能。对于必需的后台操作,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规范的流程制度,对操作情况进行监控或者审计。

企业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设置操作日志功能,确保操作的可审计性。对异常的或者违背内部控制要求的交易和数据,应当设计由系统自动报告并设置跟踪处理机制。

第七条 企业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开发全过程的跟踪管理,组织开发单位与内部各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督促开发单位按照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程工作,对配备的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系统上线运行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独立于开发单位的专业机构对开发完成的信息系统进行验收测试,确保在功能、性能、控制要求和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开发需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切实做好信息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培训业务操作和系统管理人员,制定科学的上线计划和新旧系统转换方案,考虑应急预案,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和平稳衔接。系统上线涉及数据迁移的,还应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

第三章 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的管理,制定信息系统工作程序、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变更管理流程,信息系统变更应当严格遵照管理流程进行操作。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系统软件的删除、修改等操作;不得擅自升级、改变系统软件版本;不得擅自改变软件系统环境配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业务性质、重要性程度、涉密情况等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建立不同等级信息的授权使用制度,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有序。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资质,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企业应当采取安装安全软件等措施防范信息系统受到病毒等恶意软件的感染和破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定期审阅系统账号,避免授权不当或存在非授权账号,禁止不相容职务用户账号的交叉操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综合利用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设备,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等软件技术以及远程访问安全策略等手段,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来自网络的攻击和非法侵入。

企业对于通过网络传输的涉密或关键数据,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传递的保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明确备份范围、频度、方法、责任人、存放地点、有效性检查等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服务器等关键信息设备的管理,建立良好的物理环境,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接触关键信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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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6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对本辖区内的煤矿逐一进行清理,并尽快确定今、明两年关闭矿井名单。名单确定后,请以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规定


  为切实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2006]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在严格执行国家、省煤矿整顿关闭有关政策的同时,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一、凡发现同一矿井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二、乡镇煤矿有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急倾斜煤层顶水采煤的;
  三、矿井划界范围太小,留下边界煤柱、井筒煤柱后没有充足采掘空间布置安全生产系统的;
  四、自行停工停产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没有采取恢复生产和整改措施,或虽已采取措施但在三个月内没有见效的;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停工停产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没有采取恢复生产和整改措施,或虽已采取措施但在六个月内没有见效的;
  六、年生产能力为1万吨,且2004年10月1日之后没有经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技术改造的;
  七、2006年年底前未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或虽已交纳风险抵押金但数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路面积雪,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建局是城市除雪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除雪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爱卫会、公安、交通、公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除雪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区政府划定的地段除雪,并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主次干道、交通客运线路和其他重点部位,由各区分片划段,落实包干责任单位进行清除;
(二)居民区内的小街小巷及房前屋后,由街道或居委会负责组织清除;
(三)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除;
(四)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由公交客运部门组织清除;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以及公路、铁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六)城市道路边石、垃圾箱周围,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
第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建工、公路等部门,入冬前应做好各种除雪机械和物资(盐、砂子)的准备工作。降雪后,要按照划分的主次干道和客运线路,及时完成除雪开道任务。
第七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疏导交通,并配合各区调动社会车辆,搞好积雪清运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以雪为令,夜间降雪,翌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中小雪应在一天内清除完,大雪应在二天内清除完。节假日降雪时,各单位要保证主干道和客运线路除雪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清除积雪,应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的标准。清除的残雪应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其中,规定必须组织外运的,应堆入在车行道两侧。对在城市主干道上堆放必须外运的积雪,各区应及时组织外运。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能损坏市政设施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拒不执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规定,不除雪及未在期限内完成除雪任务或未达到除雪标准的,对单位按每平方米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屡教不改者加倍罚款;
(三)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的,每吨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
(四)使用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市、区城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各单位按时完成除雪任务。对履次不及时清除积雪的单位,除罚款外,可组织人员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市、县,可按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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