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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06:47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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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0〕3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制定的《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
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办理户口迁移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地域范围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户籍居民:
(一)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
(二)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
(三)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
(四)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
(五)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
(六)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
(七)以购买75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申请跨市(指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下同)迁移户口的居民;
(八)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
(九)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迁移人,凭有效证件至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符合第四条第七、八、九、十项的迁移人凭有效证件到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全市范围内跨市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
第八条 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九条 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条 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置换房屋协议(包括自愿退还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一条 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二条 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三条 其他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四条 以购买商品住宅房并申请户口跨市迁移的居民,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不受房屋产权证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
第十五条 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凭结婚证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婚迁人员不受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予准迁。
第十六条 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凭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苏州市(含五县级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农村原村、组住房已拆除,居民已居住在城镇(含新型社区),户口仍在原村组的,必须将户口迁往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唯一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等事宜,由苏州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事项与原有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未涉及事项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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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煤炭工业局


财政部、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
室、煤炭工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财政部会同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
一、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
二、布局不合理煤矿关闭情况调查表(略)
三、布局不合理煤矿关闭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一: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局不合理小煤矿是指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虽“两证”(即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和长远发展而应予以关闭的小煤矿。
第三条 各地应切实做好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工作。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切实关闭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第四条 申请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补助资金的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闭的小煤矿必须纳入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炭行业关井办)下达的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计划(全国关井3352处,压减产量6000万吨)。
(二)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小煤矿确实已经关闭,且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关闭标准。
(三)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地区,按以下程序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应要求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有关地区按要求填写《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并按规定逐级核签意见。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汇总编制全省《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
(三)以省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附件二和附件三,于1999年11月底前上报到财政部和煤炭行业关井办。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核批与拨付。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提出的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补助申请报告,经煤炭行业关井办审查核实后,由财政部对该省关闭小煤矿进度、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对财政收入影响大小及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审核,按区别情况、统筹算账的原则,商煤炭行业关井办核定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数额。
(二)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负责落实到有关市(地)县。
第七条 享受中央财政对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补助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应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财政部和煤炭行业关井办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煤炭行业关井办、国家煤炭工业局解释。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的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7号)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表格格式,特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的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bggsbz.doc
  标准表格1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bzbg1.doc
  标准表格2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bzbg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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