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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36:39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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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10〕14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随进口植物种苗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安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与农业、林业部门协商,2009年总局发布了《关于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133号),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实施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是今年总局重点工作之一,是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重要措施。请各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遵照公告规定,认真贯彻实施。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进境植物种苗一律从总局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其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受理进境植物种苗检疫审批、备案、报检。各局应主动向相关企业推荐就近指定口岸进口植物种苗,并做好宣传与解释工作。

  三、各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进境植物种苗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工作。
  (一)严格检疫审批及备案。各局应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按照指定口岸名称,准确填写进口植物种苗及栽培介质检疫审批申请,并要求进口企业至少在植物种苗进境前10天,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单备案手续。
  (二)加强口岸检疫及处理。各局要加强进境植物种苗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不断提高疫情检出率,并依法采取退运、销毁、有效除害处理等措施。
  (三)强化后续监管。各局要结合进境植物种苗风险特点,制定隔离等后续检疫监管工作方案,加强疫情监测与防控。需要隔离检疫的,首先要对相应隔离圃进行考核认可。针对隔离种植的,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应与隔离种植地直属局加强沟通和配合,严格落实准调入函制度,及时通报交流口岸查验、实验室检测及后续监管等情况,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局要会同相关方面,进一步优化进境种苗指定口岸查验现场、除害处理设施、隔离条件,不断提高检测、鉴定及除害处理技术水平,并积极参与相关技术培训、能力验证测试等活动。

  四、总局对指定入境口岸实施动态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有贸易需求、且认为达到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条件和专业技术要求(见附件),各局可在每年7月1日前向总局推荐进境种苗指定口岸。总局将组织专家集中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增加到指定入境口岸名单中。
  (二)总局将对指定口岸进口种苗检验检疫工作进行考核,建立与完善工作质量举报、通报制度。指定口岸出现设施条件及检验检疫资源配置弱化、检出率低、工作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总局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资格。

  五、2010年4月1日前已获得进境植物检疫审批许可,且确需从未被指定口岸入境的植物种苗,经有关局制订严格检验检疫工作方案,并报总局批准同意后,可作为过渡措施安排进口。

  六、各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指定口岸进境植物种苗检验检疫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要向总局报告指定口岸进口植物种苗检验检疫情况及分析报告,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联系方式:总局动植司植检处
  电话:82261664、1907 传真:82260157
  Email:zhijc@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条件和专业技术要求



  一、现场查验人员及场所
  1. 人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配备有与日常进口业务量相适应的植检专业人员,至少3名。
  专业人员应具备植物保护、森林保护等植物检疫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经验。
  专业人员熟悉进境种苗检疫法规和相关标准,掌握进境种苗现场检疫操作规程。
  2. 场地设施:查验场地固定,光线充足,具有能满足进境种苗现场检查的查验设施和取样设备。应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可对查验的整个过程进行录像。
  具备固定的除害处理场地、处理设施,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配有常用的药剂、器械及其贮藏场所,具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资质的熏蒸队伍。

  二、植物检疫实验室
  指定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或依托具有一定条件的专业植物检疫实验室。实验室与查验场地距离应不超过1.5小时车程。
  1. 实验室资质:从事种苗检测的实验室应通过国家认监委CNAS认可评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具备开展昆虫、真菌、病毒、细菌、线虫、杂草等检测业务的资格,具有对真菌、病毒和细菌等开展分子生物检测的能力,通过认证的有害生物检测鉴定项目可以满足进口植物种苗相应检测鉴定要求。
  2. 检测鉴定人员:应配备与承担检测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进境植物种苗实验室检测鉴定人员,至少5名。
  检测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植物种苗有害生物常规形态学检测鉴定能力,具有3年以上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或具有植物检疫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
  应特别具有从事真菌、病毒、细菌、线虫等病害的专门检测人员,并掌握运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
  3. 仪器设备:实验室应具有常规形态鉴定所需仪器设备,主要包括生物显微镜、体视显微镜、超净工作台、振荡培养箱、人工气候培养箱、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锅、冰箱、离心机、电子分析天平等;同时还要具备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的常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PCR仪、荧光PCR仪、高速离心机、酶标仪、核酸蛋白仪、核酸浓缩仪、超低温冰箱(-80℃)、凝胶成像系统、电泳仪等。

  三、隔离场圃
  口岸附近1.5小时车程内具有通过资质认可的国家、专业或地方隔离检疫圃,具备对进境种苗进行隔离检疫的条件。

  四、其他
  符合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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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建市函[2007]3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的主要功能是: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全国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为保证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诚信行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运行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以建设部门户网站(网址:www.cin.gov.cn)中的“信用体系”栏目为指定公布平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该平台,报送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信息。主要要求如下:

  用户登录。进入建设部门户网站,点击导航栏中的“信用体系”栏目后,点击左侧菜单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在弹出的登录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入平台。平台根据用户的注册信息自动分配其操作内容和权限。在平台的登录页面中可下载《操作手册》,或登录进入平台后,点击右上角的“帮助”菜单,查看平台的使用帮助信息。

  数据报送。对于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可以登录建设部系统平台,按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的要求逐项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对于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要求准备需要报送的数据信息,然后登录到建设部系统平台,进入上方菜单中的“数据同步”栏目,按照界面中操作提示,上传数据文件。数据传输过程中,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编码,必须严格准确填写。

  信息查询。依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所归集的信息,为数据整合、查询、统计、分析提供了技术保障。通过系统提供的诚信信息查询界面和软件查询接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动态查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

  信息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工作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是公共信息,应实行公开公布制度。不良行为信息以有权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网上公开公布。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辖区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不良行为信息的统一平台。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数据库、人员数据库和项目数据库的基本信息相结合,形成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不得撤销。

  其中,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除按时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也应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在相应的平台上予以公布。

  三、各地要明确工作职责并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

  建设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要形成各司其职、层级监督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将所采集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汇总和公布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统筹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建设部。

  建设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汇总、公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各地要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要以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和执业注册人员管理系统等为基础,充分依托有形建筑市场的软硬件条件,加大整合力度,实现各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注册人员的信用信息系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负责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推进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等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按时报送诚信行为信息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是对外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权威渠道。为切实做好平台启动后信息数据充实的工作,各地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内诚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整理,按时登录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报送有关诚信行为信息。总的时间要求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本区域内2007年全年发生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工作。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的要求,转入常规的信息报送机制。

  建设部将对各地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地报送信息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全国通报。

  为便于近期培训组织和今后工作联系,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建设部。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贾朝杰

      电话:010-58933262

      传真:010-58934994

      邮件:jiacj@cein.gov.cn。

  有关平台技术问题咨询和联系,请洽建设部信息中心宋秀明

      电话:010-58934215

      邮件:sxm@mail.cin.gov.cn。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

     2.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

     3.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员类别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件
厅局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1名
主管处室或部门的负责人1名
具体负责报送信息工作人员2名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

表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性质 注册地址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类型

表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建设单位
行为代码
行为描述
发生时间
处罚决定
处罚机构
处罚日期
行为发生地区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类型

附件3: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
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名 Ent_Baseinfo(企业基本情况表)
序号 接口字段名 类型 长度 中文名 说明
1 Zzjgdm varchar(50) 50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 Qymc varchar(100) 100 企业名称  
3 Qylx int   企业类型 见相关取值说明
4 Zzzsbh varchar(20) 20 资质证书编号  
5 Zzdj varchar(100) 100 资质等级  
6 Zcd varchar(100) 100 注册地址  
7 Lxdh varchar(20) 20 联系电话  
8 Yyzzh varchar(20) 20 营业执照号  
9 Qyxz int   企业性质 见相关取值说明
10 Qyfr varchar(20) 20 法人代表  
11 Zcxzqh varchar(6) 6 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以国家统计局2006年12月31日数据为准
表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表名 Ent_BadCredit(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序号 接口字段名 类型 长度 中文名 说明
1 Zzjgdm varchar(50) 50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取企业基本情况表对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值
2 Qylx int   企业类型 见相关取值说明
3 Gcmc varchar(100) 100 工程名称  
4 Gcdz varchar(100) 100 工程地址  
5 Gcjsdw varchar(100) 100 工程建设单位  
6 Xwdm varchar(20) 20 行为代码  
7 Xwms varchar(500) 500 行为描述  
8 Fsrq datetime   发生日期  
9 Cfjd varchar(500) 500 处罚决定  
10 Cfjg varchar(100) 100 处罚机构  
11 Cfrq datetime   处罚日期  
12 Gcxzqh varchar(6) 6 行为发生地区行政区划代码 以国家统计局2006年12月31日数据为准
序号 表一、表二中的取值说明
1 企业性质Qyxz取值说明: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联营企业;4-股份合作制企业;5-私营企业;6-合伙企业;7-有限责任公司;8-股份有限公司
2 企业类型Qylx取值说明:1-建设单位;2-勘查单位;3-设计单位;4-施工单位;5-监理单位;6-招标代理单位;7-造价咨询单位;8-检测机构;9-施工图审查机构


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11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2月24日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2号令)和《安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宜政发〔1998〕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除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及专项资金外,均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财政调节资金。财政调节资金筹集的计算公式为:
调节资金=调节基数×调节比例
调节基数=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上级支出-纳税额-部分收费成本
(一)全日制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常规收费,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收费筹集比例为零;
(二)财政拨款学校的预算外收入筹集比例为25%;
(三)全额拨款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40%,收费成本占收入比例超过10%的,经核定适当扣减部分收费成本后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筹集;
(四)差补拨款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20%;
(五)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10%;
(六)民政部门所属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10%,所调资金专项用于建设殡葬事业。
二、资金划缴
日常核算采取预提办法,对执收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按月预提,年终结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每季终了后5日内将预提调节资金划缴金库。年终决算后,将当年筹集的财政调节资金全额划缴市金库。
三、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仍要相应筹集财政调节资金。
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安庆市本级1998年财政调节资金筹集办法》(宜政发〔1988〕22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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