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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17:16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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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7〕87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达到“摸底、明晰、解困、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组织实施,并具体办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及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 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 在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坚持“不改变企业性质、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分配制度”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章 产权界定





  第六条 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 所有在清产核资范围内的集体企业、单位须按照本规定界定产权。


  第八条 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单位资产的完整,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单位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九条 国家对集体企业、单位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十条 集体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单位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企业、单位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单位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该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产属于个人资产作股入社的无主资产,暂作为集体企业、单位共有资产,在集体资本金下单独反映。但将来个人追索清算时,有关单位要依法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单位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者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人(含自然人、法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该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单位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按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单位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单位的资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单位开办时,向政府、银行、其他单位(含国有企业、单位)借贷、购买、租赁以及向个人借贷性集资取得的资金、实物所形成的增值部分,其产权归该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单位之间,集体企业、单位与国有企业、单位之间,过去相互支持、租赁、转让的物资、设备、资金、房屋、土地等,已有协议的,按协议办;没有协议的,应平等协商,原则上不能用计算经营积累的方法强求解决。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单位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该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及其转让收入,未入帐的必须入帐,其产权归该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单位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该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单位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 政府或者国有企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单位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待业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凡已明确是无偿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单位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或者担保方)已承担了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的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该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已用国有资产偿还的部分,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三条 对那些集体资本很少或没有集体资本,主要靠劳动积累发展壮大的企业、单位,经有关方面协商,已经提取劳动积累的要予以承认;没有提取劳动积累的,要从企业、单位现实出发,按照“不改变企业性质”的原则,合理解决。劳动积累归该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参与所有者权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在建社初期,政府以各种形式划归供销合作社的公共房屋及经营设施,现在供销合作社仍在继续使用的,其产权归供销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对边疆民贸地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1984年前后恢复建立供销合作社时,政府已明确划定给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其产权归供销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后形成的资产,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界定。


  第二十六条 产权界定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单位占用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经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作为集体股份参与分红;二是实行集体与国有企业、单位联营;三是实行租赁经营,由集体企业、单位收取租赁费;四是由占用企业、单位向集体企业、单位买断产权;五是限期归还,不能一次偿还的,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期计息偿还。


  第二十七条 产权界定后,集体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经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作为国有股份参与分红;二是实行国有与集体企业、单位联营、三是实行租赁经营,由国有企业、单位收取租赁费;四是由集体企业、单位买断产权;五是特困集体企业、单位,经协商可再无偿使用1至3年。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颁布实施后,被有关部门、单位平调、挪用的集体资产,在清产核资中应一律核实资产价值,给予一次性偿还;不能一次偿还的,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期计息偿还。


  第二十九条 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颁布实施后,被无偿兼并的集体企业、单位,其净资产仍属于集体性质,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代管,作为地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基金。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单位将不属于本企业、单位所有的资产自行登记作为本企业、单位的资产产权的,在清产核资中应主动变更,对方可不计收过去的资产收益;如企业、单位自行将不属于本企业、单位的资产认定为自有,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企业、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章 资金核实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和资金挂帐损失等,可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认真管理,查明情况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体企业、单位清理出来的、1993年6月底前因客观原因(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失误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资产损失,企业、单位在当年内确实难以自行消化的,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不足部分按资本金结构比例冲减实收资本,或作为递延资产分期计入企业损益。


  第三十三条 集体企业、单位在清理资金挂帐时,所清理出来的1993年6月底前的潜亏和客观原因形成的经营性亏损挂帐,原则上由企业、单位在当年内自行消化,确实难以自行消化的,经批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不足部分按资本金结构比例冲减实收资本。


  第三十四条 集体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在清产核资中如不认真清查或有意隐瞒不报的,税务机关在以后年底将不准其计入损益。


  第三十五条 集体企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所取得的收入低于原住房净值的净损失,经核实后应冲减住房周转金,不得冲减盈余公积和实收资本,也不得计入损益。


  第三十六条 对集体企业、单位清查核实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由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准后,允许企业、单位计入当期损益,或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不足部分按资本金结构比例冲减实收资本。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单位通过清理确属财政应补未补的政策性亏损,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在1997年底前给予弥补;确属同级政府行为导致企业、单位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根据财政的承受能力,在1至3年内分批给予弥补,弥补不足的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贴息;其他经营性和政策性亏损,经批准后,允许企业、单位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涉及全国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则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单位按规定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 集体企业、单位1995年底前发生的库存产成品(含库存商品)资金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成本高于售价(或削价处理)等损失与盘盈相抵后的净损失,应由企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办银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对上述资金损失占用的贷款,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银行实行“先收息后退息”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集体企业、单位1995年底前发生的潜亏所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企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办银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从批准之日起,3年内银行不加罚息。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期间,自行清理出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企业、单位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贷款呆帐的,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办银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自批准之日起银行不加息、不罚款,不影响银行对企业、单位的贷款。


  第四十二条 在此次清产核资中,集体企业、单位经彻底清查,如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有关银行应作具体分析,对于确属客观原因造成,企业、单位又有一定偿债能力的,银行应继续给予贷款支持。


  第四十三条 对于债务负担重、暂时有困难,但产品适销对路、发展前景较好、需要重点支持的骨干集体企业、单位,使用“拨改贷”和基建基金贷(借)款,以及部门周转金贷(借)款的,可由企业、单位申请、贷款经办银行签证、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计委、经贸委审批,视其情况可将该项资金余额给予挂帐停息或转作国家资本金。


  第四十四条 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损失较大,但发展有前途、产品有市场、需要支持的骨干集体企业、单位,因目前企业、单位经营困难,难以按期归还借、贷款或财政周转金的,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办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归还期限。


  第四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单位,应按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企业、单位,可由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重估后的新增价值部分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帐外固定资产,只要按规定及时入帐,可不再补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四十七条 对目前经营困难,又确需国家给予支持的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以前年度欠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财综字第61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原则上由集体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自行组织进行。企业、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组织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估,中介机构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30%收取费用。
  对于结合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深化改革,发生产权变动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集体企业、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资产评估办法评估。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登记的数量上报;没有领取的,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未及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先自行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丈量上报并附文字说明,以后再申请领取;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按不重不漏的原则暂由现在使用的企业、单位清查上报并附文字说明。
  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土地管理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第五十条 集体企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的要求,认真组织对各项资金、负债及收益的全面清查,如实清理存在的问题,并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过去未入帐的资产,凡自动清查上报并及时入帐的,不再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自行清理出来的各项帐外资产(含“小金库”)和没有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办理购置手续的物品,只要及时入帐,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原则上不再追究违纪责任。


  第五十二条 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占用的集体企业、单位资产,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浪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已主动检查,并积极挽回损失的一般不再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已进行过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单位,要根据这次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规范。


  第五十四条 对于应清未清、漏清漏报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集体企业、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集体企业、单位须根据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资金核实、确认的批复,向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领取《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书》。


  第五十六条 在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的,由当地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经贸、计委、税务、国资、工商、土地和企业主管部门等进行调解和裁定。凡因所有权关系复杂,经调解和裁定后,意见仍不一致的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银行信贷方面的政策,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及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税收政策仅适用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期间。未尽事宜,由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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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11月17日,国家教委


现将《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地实验县具体情况和条件,制订规划,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意见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委分别与国家体委、卫生部发布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两个《条例》是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基本法规,是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今后一个时期,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而广大农村地区如何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则是首要任务之一。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是进行各项综合改革实验的基地,为在我国农村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积累经验,特就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如何贯彻两个《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1.要充分发挥县政府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为该项工作的开展解决实际问题。
2.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体育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乡(镇)文教办要设专职或兼职干部分管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3.县、乡中小学要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教务、总务部门及体育教师、校医参加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由校长负责管理体育卫生工作。
二、加强规划
1.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纳入本县(乡)教育综合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通盘考虑,促进同步发展。
2.各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5年发展规划,乡要制定3年发展规划;县、乡两级政府及教育部门和学校每年据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两个《条例》的实施办法。
三、强化管理
1.要把体育卫生工作作为综合评价学校教育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督导评估内容。
2.制定校长任期目标管理协议及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责任书时,必须有具体的体育和卫生工作方面的内容。
3.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检查标准;评选先进学校或单位必须纳入体育、卫生工作的内容。
四、坚持分类指导
1.体育课教学与课外体育活动
所有的学校必须按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学计划开设体育课,同时,每周安排两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每天安排课间操。
县属中、小学的体育教学,必须严格执行体育教学大纲,建立课堂常规,完善教学文件,严密组织教法,提高教学质量。
乡属中、小学和村完小基本执行体育教学大纲,适当扩大选用教材的比例和范围,上课有教案,建立课堂常规并逐步提高教学质量。
其他学校可从实际出发,在符合体育教学大纲指导思想的前提下,编写和选用乡土教材,并逐步使教学正规化。
2.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
县重点中、小学要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尽可能成立1-2项本校传统体育项目的代表队,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其他学校可根据条件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工作。
县、乡一般每年举行1次、各学校每年举行1-2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县(乡、校)性运动会。
3.学校卫生工作
各级中学及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或编写相应教材和教学资料,采取开课、讲座、团队活动、红十字活动等形式,向全体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每学期用于健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5-10学时;其他学校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学校要建立各种卫生制度,培养和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和习惯,保持良好的公共环境卫生和学生宿舍卫生。
中学及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建立体格检查制度,保证学生每1-2年进行一次体格的检查,并对体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或要求学生自备开水);中学及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为学生提供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要为学生提供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教室中的采光照明、黑板及新购置的课桌椅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原有教室中的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要有计划地改善,逐步达到国家标准。
因地制宜地开展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等常见疾病的预防、矫治以及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
五、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相对稳定的体育师资和卫生保健人员队伍
县、乡所属中、小学要按《条例》规定,配齐专职体育教师,其他各校配齐相对固定的兼职体育教师。
各中等师范学校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开办体育班,或通过增加体育课时、开设体育选修课等办法使部分中师学生毕业后能担任专职或兼职小学体育教师。
要通过选拔代培、函授学习、脱产进修、短期培训、巡回辅导等多种形式提高体育教师、尤其是兼职体育教师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要建立健全教研网络,提高体育教师的教学能力。县教研室要配备得力的专职体育教研员,负责开展全县体育教学研究,提高全县体育教师的业务素质;各乡、镇成立体育教研中心,配备若干名脱产或半脱产教师,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和巡回辅导活动,帮助提高兼职体育教师的教学能力。
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建立卫生室,其中600名学生以上的学校要配备专职校医,不足600名学生的学校要配备固定的兼职保健教师。村小要设保健箱,有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
要有计划地通过各种形式对校医或保健教师进行业务培训,保证每个校医(或保健教师)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在40学时以上。每年组织校医(或保健教师)进行1-2次业务或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六、努力改善体育卫生工作条件
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卫生经费;县、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体育卫生经费列为专项经费,保证用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县体育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县、乡(镇)、村各级政府和组织要鼓励全社会关心并捐资支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各学校要按照国家或地方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器材、器械和设备,并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率。
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大力提倡自力更生,就地取材,自制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自制体育器材设施要坚固耐用,安全可靠。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违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和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会议认为,《纲要(草案)》和报告提出的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战略布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部署和措施,体现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会议决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批准李鹏总理的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较好地完成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前五年实现了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经济体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城乡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会议认为,今后十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纲要》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综合发展的跨世纪宏伟蓝图,是全面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并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出重大步伐的行动纲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保证《纲要》的顺利实施。
会议认为,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纲要》提出的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解决好关系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会议认为,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要认真贯彻农业法,切实加强农业,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努力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保证粮棉油等基本农产品稳定增产,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要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依法保护耕地,搞好粮棉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加大扶贫工作力度。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因地制宜地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要高度重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巩固工农联盟。
会议要求,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大力振兴支柱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要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实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要引导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全国经济布局合理化,在鼓励东部地区继续发挥优势的同时,更加重视和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要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
会议强调,要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要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把企业内部改革和外部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要积极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继续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要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下,积极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认真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要继续实行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会议要求,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加快科技进步,优先发展教育,调动科教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各级政府要继续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会议强调,必须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要加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继续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要发展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国民身体素质。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奋工作,不尚空谈,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制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会议指出,我国将相继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里程碑。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香港和澳门政权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保持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繁荣与稳定。要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推进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外国势力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干涉。中国政府和人民有决心、有能力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会议呼吁,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携起手来,为早日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而共同努力。
会议指出,当前世界仍处在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中。世界要和平,国家要稳定,经济要发展,人类要进步,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旋律。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建立公正与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努力。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人民将与各国人民一道,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
会议强调,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努力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于完成“九五”计划和实现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安排和开展各方面的工作,把已经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励精图治,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全面完成《纲要》确定的宏伟任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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